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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貧民怎麼治當官的

發布時間:2022-07-27 00:19:04

㈠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 時間、依據、局限、適用人群)

1、先秦:從夏朝到春秋,選官主要按爵位;戰國時期,商鞅變法等地主階級改革才重視按軍功授爵。(標准從爵位到軍功)

2、西漢:
西漢武帝時開始實行察舉制,分察舉和皇帝徵召等。
察舉制:漢武帝令郡國每年舉薦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選拔制度。孝廉成為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徑。
徵辟制度:一種自上而下選拔官吏制度,皇帝徵聘和府、州郡辟除兩方面。前者多為名望高、品學兼優的社會名流,被徵召者多為以要職。

3、南北朝:九品中正制,按照「中正」所評品級決定官員獎懲,反映了世家大族(士族地主)的壟斷地位。(標准為門第)

4、隋唐:隨著士族門閥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興起,產生了科舉制。隋文帝時分科考試,隋煬帝時設進士科,唐太宗時以進士明經為主,武則天時設武舉和殿試,唐玄宗時任用高官主持考試。

5、宋元:北宋科舉制進一步發展,分鄉試、省試、殿試三級,實行糊名法,錄取名額大增;王安石變法改革科舉,不考詩賦,考經義和時務策,設明法科,考試成績好的可直接授官。(特點:更嚴密;人數增;更實用)
6、明清:實行八股取士,從內容到形式都有嚴格限制,為君主專制培養了忠順奴才,但嚴重製約了中國科技、思想的發展。

㈡ 中國歷史上的統制階級都是怎麼控制民眾的

在奴隸社會及封建社會,統治者只關心自己的統治地位是否穩固,並非將國富民強放在首位,更談不上言論自由,老百姓老老實實不找事有利於國家的統治,因此統治者會毫不手軟地採取愚民政策。

老子曾說:「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民之難治,以其智多。」「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智,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

意思就是,百姓之所以難治理,是因為他們太聰明了,所以優秀的統治者,讓百姓吃飽飯,身體強健就夠了,但是不要讓百姓變得明智,要讓他們變得愚鈍,成為沒有追求沒有慾望的人。

以下簡要介紹幾種愚民之術:

1、巫術:原始社會及奴隸社會,巫術盛行,不論天災人禍自有神明來解釋,民眾大多絕對地相信,起到很好的統治效果。

2、禮樂制度:周朝用各種繁文縟節規章制度限制民眾,按規矩辦事,變相地禁錮人們的思想。

3、重役:秦朝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鑄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然後讓老百姓承擔繁重的勞役,無力再做其他影響國家穩定的事情。

4、獨尊儒術:漢武帝採取董仲舒之策,將儒家思想作為正統思想,利於社會穩定,但是結束了百家爭鳴的場面。

5、重農抑商:老百姓安安分分地種地是最讓統治者放心的,而商業活動的靈活性會增加社會的不安定性,這是古代統治者不希望看到的。

6、宋明理學:其本意不去深究,但肯定是成為了統治者統治民眾的有效工具,比如「存天理,滅人慾」之類的。

7、文字獄:禁錮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的言論自由。文字獄歷朝歷代都有,清朝最為盛行。

㈢ 古代寒門如何做官,真的只有科舉一條路嗎

我國古代寒門考生通過科舉考試來當官入仕是一個主要的途徑,其實還有一種很不好的手段就是買官,在康熙年間,國庫虧空為了充實國庫,私下裡有買官這種情況發生。在劉邦建立的西漢時期,各行各業都在蓬勃發展,這時候出現人才短缺的情況,所以國家逐步建立起了「察舉」、「徵辟」兩種選人用人方式。

那麼歷史上這樣的寒門通過科舉考試坐上大官的有沒有呢?其實數量還不少,比如說南宋時期的思想家、文學家陳亮其實也是一位寒門狀元他出生於一個沒落的士人家庭,在他51歲那年終於考上了狀元。宋朝這樣的例子尤其多,比如宋代的呂蒙正張齊賢、王曾、蘇洵、蘇軾、蘇轍等等很多名人都是寒門平民出身、靠科舉做上大官的。就連那我們熟悉的唐朝詩人白居易也是通過科舉考試當官的。

㈣ 【50分】歷史上治貪制度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㈤ 古代平民百姓能通過科舉考試成為大官嗎

如果名詞的「官僚」可能是「官員」在許多人的印象中的一般術語,它實際上是兩種在古代的「官僚」。這兩個人的班級和地位是不同的。多指導方針是領導者和官員「引導可能,官員」,主要是指一些人在差事中的運作中,例如那些小士兵青少年「做一切,」雖然這兩類都在國家官方系統中,水平和狀態很差。在明代,小粉碎可能會升到幾個官員,有多大的困難?

所以從「」到官員這個測試過程?事實上,考試並不是很困難,因為選擇「」是不同的,所以每個人的理解水平都不同,所以「」促進官方考試相當於科學考試。但它不是官方的前提,「」成為一名官員,可以安排。在明朝的早期,因為戰爭的原因相對較小,有很多空缺的位置,「」很簡單。隨著歷史的發展,讀者更加統一,在考試中傳遞名利的人不足以安排官方立場。所以通過「這批官員,我想成為官方機會,少。因此,在明代,明代可能存在局面。

雖然「」當官員來說是非常低的,但每個人都想從低級大門到較高的導師,畢竟考試的難度是相似的。出頭較高,官方職位大,所以那些「」准備成為官員將拚命地從高級縣跳躍。在明朝的歷史材料中,在明朝的早期,首都「」不到500歲,當明代在正德年份時,「」北京工程屯門已達到5,000多名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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