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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阿城區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2-07-27 04:26:21

⑴ 哈爾濱市政府2010年8號文件是什麼內容

哈政辦發〔2010〕8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

哈政辦發〔201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若干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若干意見

為切實解決征地拆遷中存在的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依法保障征地拆遷和重點工程建設工作順利推進,特製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嚴懲私建,依法強拆。凡是騙取補償的,一律追繳並依法嚴懲;凡是違法搶建的,一律強制拆除;凡是突擊買賣的,一律不予補償;凡是暴力抗法的,一律追究法律責任;凡是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保護惡意私建的,一律開除公職。
(二)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對待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既要考慮建設行為發生當時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慮特定歷史條件下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生活實際需要。
(三)依法甄別,合理認定。處理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要由當事人出具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有關部門以建設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和政策為依據,考慮當時行政管理工作狀況和當事人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認定。
(四)以人為本,體恤民生。解決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要注重保護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採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給予困難補助等方式,保證居者有其屋,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於哈爾濱市市區內公益性徵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處理。

三、處理意見

(一)下列違法建築,無條件強制拆除,不予任何補償或者補貼:

1.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後,在征地拆遷范圍內國有或者集體土地上違法突擊搶建,騙取國家補償的;
2.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後,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突擊買賣土地、房屋,突擊分戶,製作虛假證明的;
3.在耕地上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4.不具備生產功能的魚池、棚室、水井、農業水利設施等;
5.超出市國土資源部門《集體土地地上物徵收評估技術標准》上限部分的地上物;
6.偽造、變造審批手續或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審批手續的;
7.2000年1月1日《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以前,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閑置、租賃或者用於經營活動的;
8.2000年1月1日《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以後,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9.取得臨時審批手續的房屋,臨時批准期限屆滿後閑置、租賃或者用於經營活動的;
10.未經審批佔用消防通道的;
11.未經審批占壓城市管線的;
12.未經審批阻塞交通的;
13.未經審批佔用防洪通道的;
14.河道、灘塗范圍內,批准期限屆滿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15.199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施行後,河道、灘塗范圍內未經審批的違法建築;
16.有關部門已經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違法建築;
17.其他用於惡意騙取國家補償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18.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

(二)下列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給予合理補償:

1.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土地、規劃等基本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補繳相關稅費後,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
2.由於法律不完善等歷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審批手續,沒有規劃等後續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可以補辦手續的,補繳相關稅費後,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無法補辦手續的,由各區政府組織市直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依據相關法規確認後,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參照有照房屋並結合房屋構造、應繳納稅費等因素給予合理補償;
3.企事業單位在自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由單位統一建設或經單位批准職工自行建設的住房,沒有土地審批手續,但有規劃審批手續的,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後,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沒有規劃審批手續的,按照本條第2種情形處理;
4.已經批准改制企業的無照房屋,由各區政府組織市城鄉建設、發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務、財政、國資、工商、稅務、監察等部門認定後,按企業改制規定予以處理;
5.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規劃的自有宅基地上,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的具有使用功能,確系本人長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戶一宅,人均建築面積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戶不超過80平方米,6人以上戶不超過240平方米的標准,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比照有照房屋給予70%補償;在村集體其他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給予補償;房屋超出規定標准部分,參照《哈爾濱市市區農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哈規聯〔2007〕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6.2008年1月1日以前,村辦集體企業或村民個人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非居住用房,參照本條第3種情形處理;
7.199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以前,在灘塗、河道範圍內未辦理審批手續建設的房屋,參照本條第2、3種情形處理。

(三)下列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給予適當補貼:

1.200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具有拆遷范圍內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積、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使用人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的,對於不足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積部分給予救助補貼;給予救助補貼的房屋使用人確需購房的,拆遷人可以給予優惠價格購房;給予救助補貼的房屋使用人同時持有《哈爾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符合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戶型的,按照安置房屋綜合建設成本繳納購房款,也可以將所得補貼款折成可購買住房面積,剩餘面積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待房屋使用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2.不完全具備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配合拆除房屋的,也可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給予適當補貼,但補貼面積不得高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積,補貼標准不得高於被拆遷房屋的建安成本。

四、工作分工

(一)對歷史遺留建設問題開展調查摸底、分析認定等各項工作,由各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一事一案、分別認定;
(二)對事實認定清楚、沒有爭議、當事人能夠自行拆除的,由各區政府組織驗收,予以補貼或補助;
(三)對不配合拆除工作、需要強制拆除的,由各區政府組織相關執法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強制拆除;
(四)城市內河(馬家溝、何家溝、信義溝)管理范圍內的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由水務部門配合各區政府進行認定;
(五)補償、補貼標准和優惠購房價格,由各區政府按照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六)無照房屋的處理結果,由各區政府進行公示。本處理意見未涉及的無照房屋處理問題,由各區政府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七)公安、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負責嚴肅查處拆遷工作中出現的各類違法、違紀問題。

五、其他事宜

(一)各區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原則,嚴格按照本意見確定的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做好拆遷工作。相關工作人員要按照公平、公正、求實、服務的原則做好工作,保證認定工作客觀、公正。對與當事人相互串通、偽造證據、以權謀私的,要嚴肅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對所涉及的私建認定為違法建設,不予任何形式補償或補貼。

(二)省、市重點工程征地拆遷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意見相關政策條款的解釋工作,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水務局、城鄉規劃局、城鄉建設委等部門配合。

主題詞:城鄉建設 拆遷△ 違法建設△ 意見 通知

⑵ 怎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你問的是國家還是私人問題?

對於國家來說就是發展經濟,有了實力,不用主動解決就自動解決了。比如XX。
對於私人,第一就是過去了就過去了吧。第二要解決就乾脆點,別拖泥帶水。第三要認識到回到過去也不是曾經了。

⑶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政府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政府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政府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⑷ 怎麼解決歷史遺留房產問題

產籍資料不健全。在為這些房屋辦理換證、補證等手續時一並健全產籍資料。申請轉移登記前需先換證,補全產籍資料,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權利主體必須一致。

⑸ 歷史遺留問題政府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六大原則:1. 「向前看」原則;2. 「宜粗不宜細」原則;3. 「有錯必糾」原則;4. 客觀性原則;5. 分析個人責任與分析復雜背景相結合的原則;6. 總結成功經驗與汲取失敗教訓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⑹ 如何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信訪工作人員應遵循:感情原則;研究原則;及時原則;特殊原則;大局原則。

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做到: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強化齊抓共管;完善信訪公開聽證評議機制;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群眾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辦歷史遺留問題,依法解決;依法規范歷史遺留問題信訪工作秩序;對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機制。

⑺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接訴即辦」開始實施限時辦理機制。《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接訴即辦」改革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11月5日發布,《意見》提出,建立訴求分級分類快速響應機制,各級市民熱線服務中心和涉及水、電、氣、熱等重點民生領域的公共服務部門,提供7×24小時服務。根據訴求的輕重緩急程度和行業標准,原則上實行2小時、24小時、7天和15天四級處置模式。

「接訴即辦」是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改革的深化延伸。2019年以來,北京市開始實行「聞風而動、接訴即辦」群眾訴求快速響應機制。此次《意見》出台,旨在繼續完善「接訴即辦」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健全基層治理的應急機制、服務群眾的響應機制和打通抓落實「最後一公里」的工作機制,推動首都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今後,北京市將暢通電話、網路、媒體等「接訴」渠道,全渠道受理群眾訴求,並實行訴求分類處理,按照咨詢、建議、舉報、投訴、需求等訴求類型,實行差異化管理。

11月7日,北京統一啟動試供暖。每年進入供暖季,居民小區尤其是老舊小區時常會出現一些跑冒滴漏、供熱不暢的應急問題。此次《意見》提出2小時至15天的四級處置模式,把快速響應機制進一步分類分級具體化,細化落實到最小時限2小時,讓居民切身體會到了快速響應的「速度」,涉及重點民生領域的公共服務水平也有了最小時效性的突破。

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接訴即辦」解決了群眾身邊數以百萬件計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著力針對民生問題的痛點、難點,多做雪中送炭

⑻ 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解決

1、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關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的政策規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實施非法佔用土地行為並已建成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經行政處罰後,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違法用地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審批。

未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審批許可權與程序批准供地。



(8)哈爾濱阿城區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帳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給予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照規定辦理首次登記,依法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准與程序、辦理首次登記的條件與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⑼ 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怎麼處理

耒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通知 耒政發〔二0一二〕二二號 LYDR—二0一二—000一四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市場秩序,深化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妥善處理各類違法用地行為,促使我市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二00陸]三一號)、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湘國土資發[二00三]陸四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認定處理我市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由於我市土地市場規模過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時申報等各種原因,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未能在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最後處理期限內處理完畢,致使土地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購地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大局,土地稅費大量流失,准確認定和正確處理各種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迫在眉睫。 二、認定處理的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作為違法用地的一種特定類型,鑒於其歷史性和復雜性,處理上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和與其他性質的違法用地區別對待的原則。 三、認定標准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為造成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土地佔有人因未及時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違法用地。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政府行為造成的。政府行為是指市人民政府簽訂開發項目書面協議或實施舊城改造的行為等。 二、經營性用地違法行為的截止時間為二00二年漆月一日之前。對一9吧漆年一月一日之前已形成建設用地事實和土地使用者的,應認定為歷史用地,不能作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處理。 三、土地佔有人必須形成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無其他人提出權屬爭議或用地爭議。 四、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須經省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現狀圖明確土地類別為建設用地的。 5、因各種原因未在二00四年吧月三一日之前辦理好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四、處理方式 一、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在本次辦證中,均給予優惠辦理,補交相關費用,商業50元/m二,住宅三0元/m二。 二、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均按協議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台帳,並將受讓人及受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成交地價等出讓事項在土地交易市場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因「實物地租」開發模式或舊城改造形成的經營性歷史遺留問題用地,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未辦理整體出讓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從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購買的土地憑購買合同辦理出讓手續,安置用地辦理劃撥手續,土地出讓金和銷售不動產稅,按政策繳納。 五、處理程序 政府發布公告,所有歷史遺留問題用地必須在一年內處理完畢,過期不再予以辦理。城市規劃區的居民個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補辦出讓手續。用地面積超過一畝以上的經營性用地,按下列程序採取表格會簽的形式辦理審批手續:計劃立項→規劃→國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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