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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有多少年歷史

發布時間:2022-07-29 21:46:12

① 什麼是英美法系

西方社會存在兩大法系,一是大陸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② 外國法制史的英美法的歷史沿革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發源地,其法律的發展比較平穩,分為三個時期:
1.英美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由普通法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通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為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衡平法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命名「衡平法」。15世紀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並逐漸發展為一個獨立與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制定法的發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文明制定並頒布實施的法律規范。1215年的《大憲法》是制定法發展的重要進程根據它的規定逐漸形成英國國會,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2.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法的變化。這次革命使英國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觸動主要體現為:(1)國會立法權得到強化,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制定法地位提高。(2)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內容上得到充實,並被賦予資產階級的含義。
3.現代英國法的發展。兩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的國際地位發生了很大變化,與此相適應,法律制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立法程序簡化,委託立法大增。(2)選舉制進一步完善,基本確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3)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加強。(4)歐盟法成為英國發的重要淵源。 美國法和英國法存在著很深的歷史淵源關系,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它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後,殖民地各地相繼使用英國普通法。但是18世紀中期前,各殖民地實行的法律還是比較原始和簡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聖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英國法並沒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隨著英殖民者對殖民地的壓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會條件的變化,特別是《英國法釋義》的出版,英國法得到普及,到18世紀中期,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段時期,是美國法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的法律文獻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美國法。1830年之後,《美國法釋義》的問世以及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志著美國法對對英國法批判吸收並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
3.南北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是美國法的改革與發展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進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具體體現在:廢除努奴隸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財產法方面確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對煩瑣的訴公程序實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國特性的判例法理論;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讓到法學院校;各州法律主縣統一化趨勢。
4.現代美國法。與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較19世紀末以前有了較大變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統化加強。1923年成立法學會,之後陸續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國法律匯編》(或稱《美國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獻。
二是由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
三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布。如「新政」時期頒布了一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以及勞工的法律等,反壟斷法為新的法律部門。

③ 美國法律與羅馬的有何差異或相同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巨大,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而美國的1787年憲法正是繼承了羅馬法的這一精神。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羅馬的人權主義到目前為止都是適用於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於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一、羅馬法(大陸法系之前身)

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6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司法權操縱於貴族,任其解釋,平民們為了改變不平等的地位,要求政府編纂成文法。元老院被迫制定了《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以羅馬法為基礎,最終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

二、美國法律(英美法系)

1776年7月4日,大陸會議在費城正式通過《獨立宣言》,美國正式建國。距今不過200多年歷史而已。

美國法律,屬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英美法系。美國法律來源於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於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

④ 英美法系的歷史發展

這個題目我喜歡,拿300分來,我給你寫= = 而且你不是很急著要的話

⑤ 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麼判,現在還是怎麼判)為主要形式。

⑥ 簡述兩大法系民法歷史的發展歷程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而發展起來的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的總稱。由於民法法系是繼承羅馬法而來的,所以又稱羅馬法系;由於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歐洲大陸國家的法,所有又稱大陸法系;由於大陸各國主要是採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稱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於民法法系也受到中世紀日耳曼法的影響,所以又稱羅馬--日曼法系,或羅馬--德意志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至資本主義時期的法為傳統而產生和發展的各國和地區的法的統稱。由於它主要是以英國中世紀開始出現的「普通法」(common law) 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稱英國法系。美國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又稱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樣固守羅馬法傳統和編纂法典,而是注重通過辦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廣泛吸取日耳曼法和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原則和思想,逐步形成起來的。
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本質、經濟基礎和基本原則是相同或相通的。但由於各自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傳統不同,因而兩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點:
(一)立法權的歸屬和法的淵源的比較
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機關才能立法的原則,不承認法院有創製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認為是法的一種淵源,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判決的約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當立法者。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權實際上由立法機關即議會和法官分掌。議會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關法律並授予行政機關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法官也有權創制判例法。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與制定法都是法的淵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況下更是基本的淵源。
(二)法的體系的比較
民法法系的法的體系一般由憲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門法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體系的構成則不同,尤為明顯的是沒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這一重要而獨立的部門法。在普通法法系,有憲法、刑法、訴訟法,還有類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買賣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往往結合在一起,實體法一開始就注意程序,連證據的提供方式也有嚴格的要求。
(三)法的分類的比較
在法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承襲羅馬法傳統,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對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並不嚴格。在英國,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都被認為涉及英王的利益,適用的法都是公法。但也有學者把法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類,把憲法、行政法和刑法歸於公法,而把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等歸於私法。但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分。學界有「羅馬法為私法之模範,英國法為公法之典型」之說。
(四)司法組織的比較
在司法組織上,民法法系的司法體系比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它們各司其職、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則不然,如英國不設司法部,美國雖設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長同時又兼任檢察長。在民法法系,法官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審員不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陪審團只認定事實部分,法律問題由法官決定。在民法法系,沒有陪審團參加民事訴訟;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訴訟有陪審團參加。
(五)訴訟活動的比較
1、制度
民法法系採用審問制或訊問制,即法官通過訊問當事人,根據所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法官有責任也有權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實證據,法官依靠當事人查清事實,但不受當事人提供證據的限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居於主要地位,訴訟雙方不居主要地位,發言需經法官許可,有關證據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普通法法系則採用辨論制或對質制,即在民事訴訟中由雙方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由公訴人和被告律師擔當主要角色,法官不過是充當中立的裁定者。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據必須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提出,否則無效,當事人可以同對方證人在法庭中對質。在一般情況下,法官不能幹涉證據調查或擴大證據調查范圍,他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權衡擺在眼前的案件的證據。
2、方法
(1)民法法系開庭審判以案卷材料為主進行。而普通法法系開庭審判是以口頭訊問為主。一個是按計劃辦事,一個是摸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
(2)在適用法律時,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成文法典如何規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類似案件的判決,從中抽出適用於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則,然後對本案作出判決。
(3)民法法系的法院判決書一般比較簡明扼要,判決書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判決書最後署名是某某法院。
而普通法法系的判決書一般都很長,多的可達幾百頁;判決書的推理方式是從以往案例和有關制定法中歸納出一般原則,然後得出適用於本案的結論;判決書最後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個人署名;幾個法官共同審理一個案件發生意見分歧時,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判決的結果。
五、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兩大法系雖然各有許多不同特點,但融合也在發生。
在立法權的實際歸屬和法的淵源方面,進入20世紀後,兩大法系的差別在逐漸縮小。民法法系雖然在理論上不承認法院有立法權,但實踐中法院在法的創制方面,亦即在解釋立法、填補立法空白、使立法具體化的過程中,也日益發揮重要作用。雖然一般不承認判例是法的一種淵源,但事實上由於存在上訴制度,下級法院進行判決時不能不考慮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近些年來有些民法法系國家的司法機關,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採用判例法或承認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國家進入20世紀以來,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強調制定法優於判例法,認為判例法不能違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廢止判例法。
二次大戰以後出現了象歐洲共同體法這種兼有國際法和國內法特點的跨國法,共同體法不僅適用於成員國,也適用於成員國公民。在共同體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共同體法優先於國內法。特別是在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之後,共同體法成為英國法的一部分,並享有優先權。這就標志著英國法開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陸法匯合。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兩大法系出現了互相接近的趨勢。
當然,這些變化並不能說明兩大法系已趨於統一或必然統一,這些變化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還不可能從根本上消彌兩大法系的區別。由於歷史傳統和其他原因,兩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別還將在長時期內保存著,不會很快滅失。

⑦ 世界三大法律體系產生時間

世界有五大法系 1、中華法系(已滅亡)----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時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2、印度法系(已滅亡)----公元5~7世紀.

⑧ 美國普通法體現了一個民族多少世紀的發展歷史

美國法與英國法同屬於英美法系,即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的,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民法法系相對比的一種法律制度。美國在獨立之後,經過一段時間,最終於18世紀中葉確立了普通法的發展道路。但是在十九世紀後期起,就離開英國法律獨立發展,因此美國的法律有其自己的特點。本文主要從制度法律文化方面簡述美國法對英國法的繼承和發展。

⑨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的區別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以英國的普通法為基礎,但並不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這三種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發展,而且有著長期的重大影響.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國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國法律制度雖然源於英國,但它在英國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發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與英國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別,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為英國和美國兩個支系.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法律淵源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法典編纂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法律結構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法律適用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訴訟程序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職業教育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⑩ 試述世界兩大法系的歷史發展及各自的主要特點

摘要 目前世界有兩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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