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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過程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8-11 17:52:12

Ⅰ 蘇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繼承和發展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協調、監督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
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規劃工作。
市、縣級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 建設、國土、房管、公安、財政、環保、城管、水務、旅遊、園林和綠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有關保護工作。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並安排專項保護經費。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必須堅持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以及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申報:
(一)蘇州市人民政府申報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報;
(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的,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申報材料,經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第八條 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經調查確有保護價值的,由蘇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公布為控制性保護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古建築群。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內容主要是:
(一)城鎮原有的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城(鎮)格局、整體風貌等;
(二)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刻、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古樹名木、地貌遺跡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產業、民風民俗等口述或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蘇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性保護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古建築群的保護規劃在該名稱公布後兩年內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完成,並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為城鎮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確定前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
(四)涉及保護規劃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執行。第十一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構成歷史風貌的因素及現狀,劃定重點保護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重點地區的城市景觀設計或城市設計的內容,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專項保護經費。經費可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財政資金;
(二)銀行貸款;
(三)民間資金;
(四)經營收入;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來源。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
(二)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
(三)施工單位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施工,並切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邊的古樹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四)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上、地下文物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安全、合理;
(六)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不得破壞傳統文化、風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壞環境和水系。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破壞傳統風貌的廣告和門面裝修、屋頂廣告;
(二)阻擋有遠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點的規劃視線走廊;
(三)破牆開店;
(四)從事地下礦藏開采等資源開發;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Ⅱ 歷史街區保護理論具體指什麼

歷史街區的保護

1982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在這一時期還沒有形成歷史街區的概念,但已經注意到了文物建築以外的建築環境的保護問題。
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不足和來勢兇猛的舊城改建的熱潮,國務院在1986年公布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時,正式提出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概念,這標志著歷史街區的保護政策得到了政府的確認。1997年建設部轉發了《黃山市屯溪老街保護管理辦法》,這是對歷史街區保護的原則方法給予了行政法規的確認。
保護的基本原則:
歷史真實性原則。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街道等必須是歷史原物。雖然在整個街區內允許有一些後人改動的建築存在,但應只是小部分且風格上基本統一,一般情況下,歷史街區中能體現傳統風貌年代的歷史建築的數量或建築面積占街區建築總量的比例應達到50%左右。
生活真實性原則。生活真實性原則要求歷史街區不僅是過去人們生活和居住的場所,而且現在仍然並將繼續發揮它的功能,是社會生活中自然而有機的組成部分。生活真實性有兩個評判標准,一是原有居民的保有率,二是原有生活方式的保存度,即歷史街區應該是該城市或地區傳統文化和生活方式保存最為完整、最有特色的地區。一般來說,歷史街區的人口保有率應在60%左右,這樣基本可以保證歷史街區的社會生活結構和方式不被破壞,保持完整的社會網路。
風貌完整性原則。要使歷史街區能夠形成一種環境,使人從中感受到歷史的氣氛,就要有一定的規模,在該區域視野所及范圍內風貌基本一致,有較完整和可整治的環境,但規模也不宜過大。根據目前國內歷史街區的一般狀況,核心保護區一般控制在15-30ha,歷史街區的總面積一般在30-50ha左右。
保護的基本方法:
保護外貌,整修內部。歷史街區的歷史建築大部分不是文物保護單位,就不必像文物那樣一切維持原狀,可以進行室內的更新改造,以適應現代的生活需要。
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歷史街區的主要功能還是滿足人民的居住與生活。基本的基礎設施不能保證,不但影響到保護的積極性,而且勢必導致街區失去活力和進一步的損壞,使原有居民大量流失,不能延續原有的社會生活信息。
小規模、漸進式地逐步整治。歷史街區的保護與整治切忌大拆大建,原有的東西拆掉,所附著的歷史信息也就消失了。逐步整治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從容籌集資金,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精心設計、精心維修,保存更多的歷史信息。
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的某些誤區:
歷史街區的保護與整治在我國還是一個較新的課題,由於許多部門對這項工作還不是非常熟悉,出現了一些錯誤的理解與做法,這些錯誤往往會對歷史街區的保護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
1將歷史街區僅僅看作是旅遊資源。
一種情況是為發展旅遊為名拆舊建新,使歷史街區淪為"假古董",這種形式的開發建設是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原真性"原則相抵觸的,是對真正的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另一種情況把原有的居民全部遷出,改為旅遊和文娛設施,使歷史街區失去了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習俗,也就是去了"生活的真實性",這種以表演性的仿古活動來替代依附在這些歷史場所里的真實的人的活動,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另一種造假行為,街區因此失去了歷史韻味。
2把歷史街區看作是房地產項目進行開發。
由於房地產開發的目的就是以利潤為前提,而不是以保護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產開發公司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是難以奏效的,這也許是許多歷史街區受到破壞的症結所在。
3規劃設計單位把歷史街區的保護與整治規劃等同於一般的詳細規劃。
歷史街區的保護與整治規劃沒有正式的國家標准,而規劃的編制所涉及問題的專業性又比較強,需要一批功力深厚的專業規劃師操作。正是由於這樣的一些實際困難,許多規劃設計單位(包括業主)將歷史街區的保護與整治規劃等同於一般的城市舊區改建或旅遊景點的規劃設計,編制了一些控制性詳規和修建性詳規,導致了規劃欠科學合理,從源頭上誤導了歷史街區的保護,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貽害匪淺。

Ⅲ 無錫市歷史街區保護辦法(2007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對歷史街區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歷史街區是指古建築、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比較集中,能夠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鎮、街巷或地段。第四條市、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建設、房管、國土、工商、園林、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街區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歷史街區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第六條歷史街區經市、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列為相應級別的保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並予以公布。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於歷史街區的保護。第八條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歷史街區保護專業規劃,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的歷史街區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第九條經批準的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由同級政府統一協調組織實施保護和改造。第十條歷史街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在歷史街區的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其設計方案應當事先聽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一條歷史街區范圍內,根據批準的相關保護規劃和修繕利用方案,按照歷史街區保留建築認定規定,確需拆除或者遷移房屋及其他設施的,按照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歷史街區范圍內,為改善歷史街區的居住環境,根據批準的相關保護規劃和修繕利用方案,按照歷史街區保留建築認定規定,確需保留房屋及其他設施而必須對其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實施搬遷的,參照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歷史街區范圍內,根據批準的相關保護規劃和修繕利用方案,按照歷史街區保留建築認定規定,不需拆除或者遷移房屋及其他設施、也不需對其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實施搬遷、只需對房屋及其他設施實行統一修繕的,該房屋及其他設施的產權人必須履行統一修繕義務。產權人拒不履行或者無力履行修繕義務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對該房屋及其他設施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購買後組織統一修繕。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購買的,參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歷史街區范圍外,列入保護的古建築、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對產權人、使用人實施搬遷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在搬遷中必須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不得損壞或者拆除原房屋及其他設施的構件。第十二條對歷史街區保護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及其他設施,不得進行影響其傳統風貌的改建和裝修;確需改建和裝修的,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歷史街區保護規劃要求嚴格把關,保證延續其原狀及風貌。第十三條實行自行保護和改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其產權人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和改造協議,履行保護和改造的義務,遵守保護和改造的規范。第十四條拆除或遷移歷史街區內的房屋及其他設施過程中發現古建築、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的,拆遷實施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及時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五條鼓勵歷史街區內古建築、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的產權人將其建築物出賣或捐贈給國家。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維修歷史街區內古建築、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其維修的面積和程度給予適當獎勵;古建築、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屬於國有的,可以允許其在規定的年限內免費使用。第十七條歷史街區內非國有的古建築、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發生損毀危險,產權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產權人負擔。第十八條歷史街區內的古建築、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除可以作為參觀游覽場所外,需作其他活動的,必須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區塊功能和業態布局,體現歷史街區文化氛圍。

Ⅳ 保護中國古建築應該做哪些工作

1、做好城市規劃

在當前經濟快速發展、城市現代化和鄉鎮城市化建設的過程中,許多本應得到挽救與保護的古建築,卻在城市現代化的建設浪潮中遭到破壞。如何在城市發展的同時,更好得加強古建築的保護,已成為一個需要認真思考和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義大利的做法是「讓出古城,另建新城」,很值我們借鑒。在法國里昂,至今仍然完好地保留著12—16世紀建築的古老巷區,區內有250棟保護建築。19世紀以後建設的建築,在風格上也與古建築十分協調。在國內,也有值得借鑒的實例。如寧波在月湖地區進行城市綠化建設時,就保留住了北宋時期的「高麗使館」遺址等幾座極有史料價值和藝術價值的古建築。杭州市近年啟動的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工程,就是政府下決心調整規劃、撤消房地產開發項目才保全下來的。正所謂「解鈴還須系鈴人」,保護城市的歷史文化,事關社會各界,但首要的責任在政府。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應把保護古建築作為一種責任看待。要保護好古建築,首先要做好城市規劃。

2.增強保護意識

古建築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人文資源,只有全民自覺地加入到保護的行列中,古建築才能永久長存。保護文物是全社會、全民的共同義務,全國上下應提高對古建築保護的意識。

3.提高科技含量

古建築保護的每一項干預、修復活動均需有正確的理論指導,以前期周詳的史料和考古研究、調查、勘測、記錄、分析等為基礎和前提,開展相關的多學科合作。通過多學科的綜合研究、相互配合,運用各學科的知識對古建築進行研究,有助於達到對古代建築保存的科學認識。在古建築的修復過程中,相對於傳統技術,現代科技可更全面、確切、深入地認知古建築,採取的保護措施就可以更有針對性,更科學。如隨著計算機及相關技術的迅猛發展,現在數字近景攝影測量、三維激光掃描測量、虛擬現實等技術為基礎的數字化保護與復原開始用於古建築保護中,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只要我們合理利用現在科技,結合傳統技術,就能恰當、適合的保護與修復好古建築。

4、總結:

古建築是一座城市的記憶,是城市歷史的見證者,它承載著這座城市的文化積淀。一旦損毀,文物本體及其承載的歷史文化信息都將不復存在。總之。只有把古建築保護好、修復好,讓它們以其原有的面貌長久地保存下去,才能發揮「實物的史書」、「歷史的年鑒」、「文化的載體」等的作用。保護古建築,讓古建築流芳千古,古為今用,為後人服務,這是我們每一個人應負的社會責任和神聖天職。

Ⅳ 如何保護和發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杭州市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辦法(2015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對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河坊歷史街區,是指杭州市上城區范圍內東臨中河路、西至華光巷、南靠吳山及鼓樓、北抵高銀巷,同時向東延伸到元寶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於謙故居的區域。第三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建設的關系。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整修,應當堅持保留歷史文脈與再現傳統街區風貌的有機統一,並參照《威尼斯憲章》全信息原則、可逆原則、可識別原則和多樣性、多元化文化原則,對所有建築分門別類,區別對待。第四條上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上城區人民政府組建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文物、土地、旅遊、房產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清河坊歷史街區內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市有關部門、上城區人民政府編制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劃定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應當編制能反映整體歷史環境風貌的詳細規劃,合理確定規劃的主要控制指標。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合理布局各區塊功能,保持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和歷史文化氣息。第六條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第七條經批準的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
在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第八條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應實施成片和整幢保護,並按以下規定進行保護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二)產權屬私人所有的房屋,產權人要求自行保護和改造並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可由產權人自行保護和改造,使用人由產權人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安置;
(三)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產權單位有能力自行保護和改造的,由產權單位按照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與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外,清河坊歷史街區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改造,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拆除的房屋,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第九條自行保護和改造保留房屋的產權人,應當與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和改造協議,履行保護和改造的義務,遵守保護和改造的規范。
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其產權人、使用人在搬遷前應負責原樣保護,不得拆除或損壞原建築構件。第十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街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復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區保護規劃要求進行把關,保證整修質量。第十一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基礎設施,並有計劃、有步驟地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進行維護和整治。
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其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與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保養、維修責任。第十二條在清河坊歷史街區的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其設計方案應事先徵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按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Ⅶ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范圍是:東臨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瀕安泰河,北至楊橋路。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范圍是:東達津門路、法海路,南至學院里規劃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均屬於歷史文化遺產:
(一)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坊巷結構;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紀念性建築物、宗教建築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古建築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木構件:門、窗、戶、扇、木雕、燈杠、燈杠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鍾等;石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泥(灰)塑、彩繪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園林、摩崖題刻和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第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六條市城鄉規劃局應當會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區級以上(含)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典型古建築,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第八條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131處古建築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現予公布(名單見附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本辦法進行保護管理。涉及這些古建築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批准,並在建設施工前報福州市人民政府備案。建設施工時要由市文物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保證文物的安全。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保護名單另行公布,並按第一款規定予以保護。第九條公民、非文物單位使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古建築,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應當與市或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古建築的保養、修繕和安全防範,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第十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古建築各種裝飾裝修構件,亦屬於文物,受本辦法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未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同意,不得拆除、倒賣。第十一條禁止一切破壞性使用古建築的行為。禁止未經批准對古建築進行改、擴建。
禁止在古建築范圍內進行違章搭蓋。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搭蓋的與古建築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第十二條床、櫥、幾、桌、椅等古傢具均屬可移動文物,是古建築的有機組成部分。
鼓勵居民將古傢具等可移動文物和坊巷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第十三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前,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在市或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古建築的登記、記錄、測繪、攝影、攝像等前期工作,對所有的文物構件進行登記造冊,完成建檔工作,並及時將檔案材料移交指定部門。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時,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對古建築及其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並派人24小時值班直至修復工程啟動,防止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等被盜。所需費用列入搬遷工程預算。第十四條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歷史文化街區的警力投入,加強打擊防範的力度。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要加強搬遷區域內的巡查,嚴厲打擊非法交易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行為。
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經鑒定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應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為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強化消防工作監督管理,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歷史文化街區的有關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予以指導和監督。
古建築的所有者、使用者應負責古建築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並經常進行檢查。

Ⅷ 看英國如何保護歷史街區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城市規劃體系的國家,盡管對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稍晚,但隨著經濟、文化和技術的發展,該國遺產保護體系得以不斷完善。 英國「保護區」的概念於1967年在《城市宜居條例》(又稱《城市文明法》)中正式提出,指具有建築藝術特色或歷史價值的地區。截至2005年,英格蘭地區有保護區9374個。 英國保護區的規劃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的規劃管理部門負責。 地方管理部門於1971年針對保護工作專門設立職司保護的官員。保護官員受雇於地方規劃部門,負責就環境保護向政府和公眾提出專門的意見。保護官員中有建築師、設計師和城市規劃師,他們日常工作可分為政策、規劃、規劃管理、改建、調查和教育六部分。 在實際管理中,還有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民間團體有權介入法律程序干預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全國性民間團體中最重要的權威組織是皇家建築師學會和皇家規劃師學會,除此以外,還有5個環境部規定的組織:古跡協會、不列顛考古委員會、古建築保護協會、喬治社團和維多利亞協會。地方性的相關民間組織則數以千計。 英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由3個層次的規劃體系組成。第一個層面是「地方發展框架」,確定總體的發展框架,包括可持續發展、遺產保護、公眾參與等;第二個層面是「區域行動計劃」,針對某些有特別改變或需要保護的區域提出規劃框架、政策和措施;第三個層面是「補充規劃文本」,研究保護區在內的相關問題並明確對發展的控制。該文本導則部分,對建築功能、結構、外觀及附屬設施等方面均作出要求,是保護區規劃控制的重要工具。 在英國,保護區的管理主要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規劃部門的職責。保護區內各類建築的規劃限制、開發審定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保護區內的非登錄建築的拆除、登錄建築內外及其附屬部分的改變或拆除、對保護區內所有建築的外立面的改變、建築的加建、商業性的開發行為、用地性質或使用性質的變更都需要經過一定程序獲得許可;在一定尺度、面積控制下的建設活動,特別是對自用住宅的少量改變是允許不經過規劃許可就可以進行的。 對於區內的新建改建要事先報送詳細方案。對於認為可能會有損環境風貌的工程,政府有權隨時停止,並提出建議,而業主通常會接受保護規劃官員的建議,進行一些必要的變更。對於保護區內登錄建築的改擴建申請更為嚴格,規劃部門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告知公眾,並通知指定的地方民間保護組織。在21天以內,地方當局進行檢查,並聽取公眾意見,然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英國各地方政府均制定保護區規劃詳細指南,明確保護區內的每一幢建築的多種可能利用方式,並規定每一種方式可得到的政策優惠以及業主申請的步驟與咨詢機構。 英國歷史街區的保護實施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完整的法律體系 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賦予地方政府權力,來劃定整體的保護區域。1974年的《城鎮文明法》建立了補償制度,使歷史建築的所有者能夠取得與預期產業價值相同的補償資金。1990年的《(登錄建築和保護區)規劃法》除了給出登錄建築和保護區的定義和法律程序外,還包括新的開發、拆除、改進、公眾參與、產權和財政資助等內容。此外,英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深化法律內容的政策導向、政府津貼條件及政策的詳細解釋。 充分發揮民間團體的作用 在保護區內登錄建築的保護中,將民間團體的介入規定在法律程序中,作為法律依據之一,使文化遺產的保護除去政府和私人兩方面外,增加了第三方的力量,強調了文化遺產的「公共屬性」,使保護成為名副其實的群眾運動。 將保護區中的居民參與規范化 制定保護區的詳細規劃指南實際上是將專業的規劃文件和管理規定轉化為易於居民理解的管理手冊。通過指南,居民能夠了解自己因為擁有保護區內的地產而可能得到的政策優惠,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種方式既提高保護過程中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又使參與過程規范化。 (王偉英)責編: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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