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
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和軍隊的最高一級的中共黨委書記或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擔任,副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或軍隊的最高一級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
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3)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5)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13、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4、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15、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16、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17、決定特赦;
18、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19、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20、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專門審查補選的本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新選出的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由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九屆全國人大設立了民族、法律、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外事、華僑、內務司法、環境與資源保護以及農業與農村共9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般由副委員長或人大常委會委員擔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
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五、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設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團負責召集代表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大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的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民政工作實施計劃等。
(二)選舉和任免、罷免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有權選舉或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1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
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大會開會時,主席團或1/5以上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上述人員的罷免
案。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監督權
鄉、民族鄉、鎮人大審議鄉、民族鄉、鎮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有權罷免、撤銷鄉、民族鄉、鎮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
六、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一)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軍隊選舉產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二)代表的職權
1、會內職權;
(1)提出議案權。
(2)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3)選舉和決定任命的投票權。
(4)審議權。
(5)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6)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7)調查提議權。
(8)表決權。
(9)免責權。
2、會外職權
(1)與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系權。
(2)視察權。
(3)召集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4)其它會議的列席權。
(5)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
(6)原選舉單位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列席權。
(7)人身特別保護權。
(8)代表特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建立我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第一,它有利於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對代表有權監督,有權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第二,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權力的統一。在國家事務中,凡屬全國性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做出統一決定的重大問題,都由中央決定;屬於地方性問題,則由地方根據中央的方針因地制宜的處理。這既保證了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又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堅強的統一整體。
第三,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在少數民族聚集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使少數民族能管理本地區、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總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確保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當家做主的宗旨,適合我國的國情。
Ⅱ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什麼時候確立的
1949年9月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1949年9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和其他相關文件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1、它有利於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對代表有權監督,有權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2、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權力的統一。在國家事務中,凡屬全國性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做出統一決定的重大問題,都由中央決定;屬於地方性問題,則由地方根據中央的方針因地制宜的處理。這既保證了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又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堅強的統一整體。
Ⅲ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建立我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第一,它有利於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對代表有權監督,有權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第二,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權力的統一。在國家事務中,凡屬全國性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做出統一決定的重大問題,都由中央決定;屬於地方性問題,則由地方根據中央的方針因地制宜的處理。這既保證了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又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堅強的統一整體。
第三,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在少數民族聚集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使少數民族能管理本地區、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總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確保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當家做主的宗旨,適合我國的國情。
Ⅳ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含義與歷史背景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背景: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因為這種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國國情,並能夠使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人民手中。
這是由中國革命的艱巨性和中國社會的復雜性所決定,中國革命勝利後建立的政權,既不可能是資產階級的專政,也不可能是無產階級一個階級的專政,而只能是實行各革命階級的聯合專政,也就是現在說的「人民民主專政」。與這種政權性質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既不能採用舊民主主義的議會制,也不能照搬俄國十月革命後的蘇維埃制,而只能吸收革命統一戰線內各革命階級、各方面代表人物共同參加人民代表會議,最後形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只有這樣的制度,才具有最廣泛的社會基礎,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志和要求,才會極大地煥發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識和革命熱情,也才能最有力量去完成革命和建設的各項任務。
我國是一個擁有13億多人口、56個民族的國家。這樣的國家要管理好,必須有合適的政權組織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政府、法院、檢察院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便於人民群眾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各項權力。堅持按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辦事,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證,也是我們國家能夠經得起各種風險、克服各種困難、保持長治久安的可靠保證。
Ⅳ 人大代表制度是什麼時候建立起來的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個好的制度,但是實行這一制度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在建國初期,經過四個階段的不斷摸索和實踐,才建立起來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政治文明發展史上的一個偉大跨越,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
(5)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什麼歷史擴展閱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歷程
建國初,由於召開普選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還不成熟,採取了過渡的辦法,即在中央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劉少奇同志1951年2月在北京市人民代表會議上的講話,系統地闡述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功效,提出了我們的基本口號是民主化和工業化,這是一篇重要的歷史文獻。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先後通過了省、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政務院先後通過了區、鄉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趨於完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走向成熟。
Ⅵ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志。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2.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憲法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按照這一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就能使國家的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系,而是法律監督關系、選舉指導關系和工作聯系關系。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系。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面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就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保障國家的獨立和繁榮。
Ⅶ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法律程序,由選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地方各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權力機關,並由筿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同於西方的總統制和內閣制,後兩種政體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是互相制約的,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和司法機關的關系是單向的,前者監督後者,後者對前者負責。
歷史發展
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工人運動和農民運動中,就已出現過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等組織。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人民武裝割據,建立了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當時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工農兵代表大會。
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民主政權組織為各級參議會和各級政府。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貧農團和農會的基礎上建立了區、鄉兩級人民代表會議。隨著革命戰爭的勝利,人民代表會議很快地在全國基層發展起來,後來成為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政權組織的過渡形式。
Ⅷ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為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指明了方向。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國家政治生活既充滿活力又安定有序,為「兩大奇跡」提供製度保障。制度好,不僅要形式好、實質好,也要真實管用。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要實現奮斗目標,不但要有經濟上的高效率,也要有政治上的高效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僅是世界上最先進、最民主的政治制度,而且是世界上最重效率、最有效率的政治制度。
制度穩則國家穩,制度強則國家強
歷史和實踐都已經證明並將繼續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個好制度。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我們要從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鞏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戰略全局出發。
毫不動搖堅持、與時俱進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堅持黨的領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發揮更大作用。
Ⅸ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何時確立的
有兩種說法:
一種是: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召開,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確立
另一種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1949年9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和其他相關文件確定的
Ⅹ 歷史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什麼時間確立的
確立時間為:1954年9月。
解釋:1953年,中國基層政權在普選的基礎上,逐級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9月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標志著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國家政權制度全面確立,國家權力開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
拓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和發展
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憲法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各項原則規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先後通過了關於中國國家機構的五個組織法。
根據1954年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2年。從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1965年召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國人代會基本上做到按期舉行。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從1953年到1963年先後進行了五次選舉,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時選舉。但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到了嚴重破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連續十年沒有召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也十多年沒有進行,這使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受到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