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收件回執有什麼用
是用來對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錄入信息資料庫,並進行規范化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
根據我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或者管理人繳納罰款、地價、鑒定等費用後,申報人持《擬確認通知書》、繳費憑證到區查違辦申請辦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確認決定書》(以下簡稱《確認決定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區查違辦應當在申報人提交前款規定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決定書》:
(一)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不屬於《決定》第九條、第十條以及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予以拆除或者沒收的情形,不屬於城市更新項目中依據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和已批規劃應當予以拆除重建的范圍,以及不屬於本實施辦法規定不予處理確認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
(三)已取得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且已按照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要求補繳地價;
(四)已取得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的報告並已交清鑒定費用;
(五)已取得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憑證並已交清相關費用;
(六)已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承諾書或者協議書。
(1)產業類歷史違建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申報人應當在取得《確認決定書》後,向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原已取得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利證書原件;
(四)《確認決定書》;
(五)宗地圖;
(六)登記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經處理、初始登記後,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轉讓。
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確認為限定自用的非商品性質房地產的,如需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交納土地使用稅等有關稅費。
② 歷史違建怎樣認定
法律分析:這個需要相關部門認定。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③ 什麼叫違建,給個定義。
一、違章建築的概念
違章建築,顧名思義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依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一些地方法規和規章也對違章建築作了相應的規定,故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築可作兩種理解: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築,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違法建築的概念。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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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章建築的認定
認定違章建築的法定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條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的認定的法定職責,在未有法定授權的情況下,不得行使,這也就是說「法無授權即為侵權」的原則。我國是1949年建國,規劃機關是1974年成立的。80、90年開始逐步完善,升級,從建委的一個規劃科、規劃處獨立出來,有些地方還成立了規劃局,還有規劃委員會,建設部成立了一個城市規劃司。1990年出台了《城市規劃法》,2007年通過的《城鄉規劃法》,2008年實施至今。因此,在城鄉建設管理實踐中,我們把規劃機關成立之前的,無證房或證件不全的房屋當作違章建築而無償拆除,顯然是顯失公平的。為了更好地處理這些問題,很多省市紛紛出台了以關於歷史遺留問題的試點辦法或實施條
④ 什麼是產業類違法建築
產業類違法建築是指列入國家限制行業的產業,所以這類建築國家是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審批的,所以屬於違法建築。
⑤ 什麼叫做違建
違建即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⑥ 什麼叫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首先是違章建築,其次是歷史遺留,這個問題不拆的前提是:歷史遺留但不違章。
為什麼說必須要拆呢,第一違章建築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響市容市貌或者是影響整體規劃等第二違章建築之所以被遺留肯定是因為有問題交織,歷任領導都不願意去碰這個燙手山芋所以遺留。第三以前沒拆現在要拆很可能是因為當下這個領導在任期間的文件有了更嚴格的要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施加壓力,領導們出於對政績考核以及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的考慮,必然會拆掉的,他不拆掉這個建築,上面問責下來,他是要追責的。一旦進入追責,搞不好他會有更多問題暴露,綜上考慮,必須得給你拆掉了。
⑦ 什麼屬於違建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⑧ 什麼叫違建,包括哪些
違章建築是指在未經許可或批准,私自進行規劃和建設的建築,被界定為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未獲得批准;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私自不經過批准而改變建築許可證上邊所規定的建築類型,刻意的去加蓋或者改造一些建築這些都可以被界定為違章建築;把短期性建築,用作了長期性的建築物,這也可以被界定為違章建築。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都屬於違章建築。把短期性建築,當做長期性建築物,也被界定為違章建築。還有性質比較惡劣的違章建築,是通過各種不法手段來騙取有關部門的建築審批。未經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均屬違章建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⑨ 「歷史違建」算不算違法建築
違建在沒有得到獲批規劃許可情況下,永遠都是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歷史性違章建築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
歷史性違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還的臨時用地。
(9)產業類歷史違建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處罰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1、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