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說是違章建築,怎麼辦,可以補辦手續嗎
違建房的處理方式
(一)違建定會拆除的類型
1、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的房屋。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二)違建不會被拆除的類型
1、一戶有多家宅基地,違背一戶一宅准繩,但是這多個宅基空中積加起來也沒有超出當地宅基地應批準的面積的,能夠確權,地上房屋也不用撤除了。
2、經過合法的繼承,形成的「一戶多宅」,不需求撤除。
3、經過合法手腕得來的宅基地和房屋,不用撤除,能夠確權。例如本村村民之間經過買賣、互換等方式獲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不用撤除。但是假如超越本集體的范圍,從外村的村民手中買來的房屋因這一買賣行為違背法律規則,也是無法確權的。
4、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違建,若修建當時是契合政策的就不用拆除。
Ⅱ 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違章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違章建築常與徵收相伴,為了避免被徵收人房屋在徵收中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Ⅲ 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可以不拆嗎
不可以,首先是違章建築,其次是歷史遺留,這個問題不拆的前提是:歷史遺留但不違章。
1、違章建築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響市容市貌或者是影響整體規劃等。
2、違章建築之所以被遺留肯定是因為有問題交織,歷任領導都不願意去碰這個燙手山芋所以遺留。
3、以前沒拆現在要拆很可能是因為當下這個領導在任期間的文件有了更嚴格的要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施加壓力,領導們出於對政績考核以及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的考慮,必然會拆掉的,不拆掉這個建築,上面問責下來,他是要追責的。一旦進入追責,會有更多問題暴露。
(3)歷史遺留問題的違建物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違建簡介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Ⅳ 歷史存量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歷史遺留的違建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二)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
為與前述一項制度構建相匹配,還應當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澳門等地區均存在這種操作路徑。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一方面有助於合法建築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誠信者、違法者得利的「冤大頭」現象,另一方面也將潛在的違法建設行為人考量稅收之經濟負擔,抑制其建設熱情,從而達到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Ⅳ 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問題建築怎麼處理
遺留建築可以繼續使用,但是不能改建重建,建築無法使用後,由政府收回土地。
Ⅵ 二十年前的違建房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違章建築,不管過了多久都是需要拆除的,不過可以去相關部門補辦手續。面對程序性違章建築,並未違反城市規劃,而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一般可以補辦手續使其成為合法建築。對於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按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確認其房屋所有權,從而轉化為合法的房地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Ⅶ 違建歷史遺留問題的界定
法律分析:違建問題的界定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違建歷史遺留問題屬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事項,由縣級政府以上及相關部門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Ⅷ 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該如何處理
摘要 1.我國法律當中的有保護性條款
Ⅸ 存在多年的違建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對違法建築的處理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一)罰款 對於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適用罰款的處罰方法。 1、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 2、罰款的數額。應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因為適用法律有一個通用原則,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輕不就重」,即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下,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一般是就輕就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Ⅹ 浙江省金華浦江農村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可去相關部門說明這個,他們調查之後即可進行處理。
浙江省金華浦江農村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可以在當地的相關部門上報說明一下,他們調查了這個之後會進行處理的。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