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祖屋的宅基地怎樣確權
祖屋的宅基地確權,根據法律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拓展資料: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農村土地確權的主管部門目前是國土+農業,五年內要統一過度到國土主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㈡ 祖傳宅基地如何確權
法律分析:宅基地沒有權屬來源材料,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後,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三、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准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㈢ 父母去世多年後遺留宅基地怎樣確權需要提供什麼手續
父母去世多年後遺留宅基地怎樣確權?需要提供什麼手續?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建設,但宅基地的使用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個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老人去世後,宅基地不屬於死者的繼承,因此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老人死後如何繼承宅基地:1、宅基地不屬於被繼承人的繼承,因此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不能繼承或者其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予繼承。
5、注冊登記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的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權屬卡》和《土地證》,登記人和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張卡上簽字。
6、核發土地證。
通過分析可知,宅基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依法或按其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因此,老年人去世後,他們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㈣ 解放前的老宅基地如何確權
法律分析:一、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無改建、擴建,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宅基地屬於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中歷史建成的情形。
二、確權方式:如果屬於在該處住宅一直居住至今的,可以由村委會(居委會)出具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並由鄉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確認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三、辦理流程:申請——初審——復審——聯審——公示——確權——辦證。
四、以下情況下不批准確權申請的:
(一)申請人在房屋建成時間未滿18周歲的,屬繼承和遺贈的除外;
(二)申請地塊權屬不清晰或存在爭議的;
(三)申請地塊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
(四)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護地范圍內且水利部門不同意辦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批準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㈤ 老一輩留下的宅基地要如何確權
老一輩留下的宅基地要確權方法如下:
1、完成全市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2、完成全市范圍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3、完成全市范圍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公民死亡後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㈥ 宅基地怎麼確權
宅基地確權方法如下:1、申請;2、權屬審核;3、注冊登記;4、頒發證書。 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如果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者。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子女繼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憑證或相關權利人共同簽署的意見,並由村委會蓋章認可後,方可申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因此是不能繼承的。農村父母去世後,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後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㈦ 農村宅基地怎麼確權,是怎麼回事
法律分析:1.要求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按照不同歷史階段對超面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已有的土地登記成果;
2.要求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通過繼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農村宅基地,可按規定登記發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犯。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宅基地轉讓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種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起著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