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紹興的歷史街區
請問你要 哪一方面???
http://news.sz.zj.cn/Article.asp?ArtID=6188
紹興加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
http://www.526000.cn/Cn/nhcb/qcsm/2005628232907.htm
紹興:歷史街區管理走規范化之路
一、歷史街區的概況
紹興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根據《紹興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對紹興古城劃定了八字橋、魯迅路、越子城、西小河、蕺山、石門檻、新河弄等7片歷史街區進行重點保護。越子城歷史街區內的倉橋直街和蕺山歷史街區內的書聖故里是先行實施修繕保護的有代表性的歷史街區。
倉橋直街歷史街區,在越子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范圍之內。該區 域位於古越城的原址,有紹興知名的府山、環山河和越王台。圍繞 "山、水、台''這三個核心景觀的是幾條傳統尺度的小弄及成片的保護基本完整的傳統民居區。一些有相當人文背景的歷史遺跡點綴其中,共同形成了該街區幽遠古樸的景觀特徵。倉橋直街歷史街區,是以古越城市風貌為特色,以傳統城市人居文化為內涵,集居住、商業、旅遊等功能為一體的歷史文化街區,位於街區中心線的環山河,北起勝利路,南達魯迅西路,全長1.5公里,自北而南,依次架有倉橋、寶珠橋、府橋、石門橋、酒務橋、西觀橋、凰儀僑等各 式橋梁,河道東西兩側,以水鄉傳統民居為主,為紹興城內典型的 "有河無街''格局,民居大多建於清末民初,布局較為完整統一, 其中有各式台門4 3個,集中反映了本地區的建築特色和歷史風貌。與民居相隔的東西兩側,分別鋪設有倉橋直街、龍山後街、宣化坊、作揖坊等傳統街巷,寬2至3米不等,青石板鋪路。倉橋直街歷史街區佔地面積6。4公頃,建築面積5萬多平方米,有居民8 58戶。
書聖故里歷史街區位於紹興市區北部、蕺山南麓,西至蔡元培故居,接解放北路,東至中興路,南至蕭山街南。街區以與書聖王羲之相關的戒珠寺、題扇橋、筆飛弄而聞名,分布了大量從宋至明清,以至民國等不同歷史時期的傳統民居,其間包含著大量珍貴的歷史遺跡和歷史典故。書聖故里歷史街區主要道路有蕭山街、蕺山街、西街,橋有題扇橋、探花橋、斜橋、宋梅橋、香橋等,建築布局為前街後河,設沿廊、埠頭,反映了人民生活對水的依賴,個別街巷如筆飛弄,體現了紹興狹窄弄堂的特色。已實施修繕保護的書聖故里歷史街區1。街坊佔地面積52398平方米,建築面積44097.5平方米,有居民4 5 3戶。
二、歷史街區存在的主要問題
倉橋直街和書聖故里是先期實行修繕保護的兩個歷史街區,在此以前,這兩個街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部分建築質量不佳,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不佳,居住及建密度過高。解放後,街區范圍內的台門式及院落式住宅公有化,名屬房管處轄下,大量外來居民遷入,居住人口激增。房管處缺乏必要的資金維修;老房子年久失修,住戶為爭取使用面積,對原有建築分隔改造;並且在天井內搭建臨時用房,嚴重破壞了建築的原有格局和風貌;由於缺乏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街區的保護意識,新建築的色彩、體量與歷史街區風貌不協調。
(二)公用設施嚴重短缺,缺少系統和完善的下水管。現有下 水管很多是居民自己拉建,排水系統基本用天井內部自然滲水,經常造成供水不足和排水不暢;廚衛設施嚴重不足,絕大多數人家還在用煤爐,刷馬桶,在天井裡洗滌,做飯。
(三)台門院落內衛生狀況差。公用設施的嚴重不足,使台門 院落內部的衛生狀況較差,陰暗潮濕;人口密度的居高不下,叉使各戶住家的通風採光較差;居住在河道邊的住戶亂倒污水和垃圾,街道上水泥電線桿林立,電線亂拉亂接,雜亂無章;沿街店面色彩混亂,招牌廣告平庸化,原有的傳統街景被破壞。
三、歷史街區保護的原則及具體方法
歷史街區保護有三條原則:一是保護歷史的真實性,要盡可能多地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對歷史建築積極維護整修,不要因其破舊就認為沒有使用價值並拆毀。從尊重歷史、延續歷史、傳遞歷史的角度重點保護。二是保護風貌的完整性,要保存整體的環境風貌,不但包括建築物,還包括道路、街景、古樹、小橋、院牆、河道、駁岸等構成環境風貌的各個因素;在實施保護改造前對沿街立面和沿河立面進行一個一個細致分析,尊重它們的歷史痕跡,統一整體風貌。三是維護生活的延續性,這里的居民要繼續生產和生活,要維持原有的社會功能,促進經濟的繁榮。
倉橋直街、書聖故里歷史街區保護的指導原則確定為"重點保護、合理保留、局部改造、普遍改善。"即對古建築等寶貴歷史文化遺產進行重點保護;對富有紹興特色的建築物進行合理保留;對具有較為典型的台門街坊逐步進行改造;對人民的生活水平進行普遍改善。
保護總的目標是:總體展示古城風貌,重點體現文化內涵,普遍改善居住條件,努力激活商貿旅遊。
具體方法有四條:
(一)風貌協調、修舊如舊。做到門窗、牆等修繕按同屋結構格式或同等建築格式;沿河原則上不做防盜設施,沿街防盜設施根據原來情況而定,方式多樣,風貌協調;與風格協調的門窗保留,不協調的水泥門窗一律換下;門窗以兩扇為主,個別面積大的可採用三扇窗,天井窗戶可按原來式樣做;沿河陽台改成披。
舊牆在結構安全的基礎上盡量少拆,保持現狀為主;對殘損的進行修補,粉刷採用紙筋灰或保留舊的青磚牆面;山牆維修採用紅磚,立面維修採用舊青磚;外牆處理不一定要直,盡量保持原狀。
屋脊形式簡朴,形式多樣,對局部損壞有價值的屋脊保持原狀,屋面瓦片採用搭七露三或搭六露四,對住戶要求開天窗的,在不影響風貌的情況下宜小不宜大。
沿河沿街盡量多採用舊材料,新材料應做舊,沿街地面統一採用舊青石板,對基本完好的河坎,不做大的調整和砌築,小部分河坎和踏道修理採用舊石料干砌。
(二)重點體現文化內涵。對一些重點台門、建築在修繕中按原樣要求修復,再現歷史文化底蘊。如對倉橋直街4 3個台門,分別劃出6個一類保護台門,1 3個二類保護台門;對蕺山街當鋪,作為典型的院落式商賈宅院,進行嚴格考證,力求按科學的依據復原,特別注意保留具有鮮明時代風格、雕刻精美的藝術構件,盡量做到缺失的依原樣復制,破損的修補,位移的歸安回實。如倉橋直街113號台門建於1927年。二進五開間院落,沿街石庫門,大門用鐵皮包並布滿鐵釘,從首道門到內院要經過前門廳、中門廳、儀門三道。前門廳兩側放置石凳,二道門共有四扇、中間兩扇裝有銅門環,六上方是紅木匾額"頤廬"二字,邊門供家人平時出入,第三道儀門上方刻磚雕。一進靠街五間樓房供客人居住,二進五間供主人居住,左右兩側以廂房相接,後院左右對稱各三間矮房,中間布花池,兩側各一口水井,整個院落是倉橋直街中段最典型的台門。在七十多年的變遷中,隨著住戶的增加,整個建築的平面布局和平面功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損壞,門窗及細部局部殘缺,但整個木架構保存完好,建築風格保存完整。採取的修繕原則為:保留原有的建築平面布局,保留原有建築風格。在此基礎上,屋面按原樣翻蓋,新添瓦盡量用舊瓦,牆面、地面、樓面按原樣整修,門窗及細部按原樣修復,用舊材。廳堂陳設布置盡量恢復紹興地方傳統。
(三)完善基礎設施。如何改善歷史街區內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這個問題不解決,不但影響保護的積極性,而且勢必導致街區的窒息和進一步損壞。因此,必須採取措施完善基礎設施,這是歷史街區保護修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於調動街區居民的積極性,提高街區居民的生活質量,同時也是保護環境的內在需要。由於歷史街區內道路狹窄,路幅一般在3米左右,最小處僅2米,管線輔設只有採取變通辦法。我們構築了一個管線共同溝,將電力、電信、有線電視、路燈線等合建在共同溝內。通過對管網實施改造,把歷史街區內的污水並入城市排污網,對實在不能進入城市污水管網的住戶,採用幾戶合建地埋式無動力污水處理裝置,解決抽水馬桶污水處理問題,通過改造,兩個歷史街區內共建地埋式污水處理裝置38隻。把架空線統一改造入地,改變桿線林立,架空線亂拉、亂接的現象;對住戶自來水、電表統一按"一表一戶"要求安裝;統一安裝衛生設施,不同程度地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質量。
(四)激活商貿旅遊。通過對兩個歷史街區的保護修繕,有利 於進一步發掘和利用旅遊資源。倉橋直街歷史街區北接城市廣場,西靠府山越王台,東連越都商城,南與魯迅故居,明代文學家徐渭故居"青藤書屋"相近。書聖故里歷史街區北連王羲之故宅戒珠寺,東接題扇橋,西通筆飛弄,與蔡元培故居相近。游覽歷史街區既可漫步在古老的石板路上,也可乘水鄉紹興"烏蓬船''沿河體驗古城風貌,歷史街區將逐步形成商業購物、旅遊觀光於一體的旅遊熱點,必將有效地利用紹興深厚的歷史文化資源,為名城保護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歷史街區保護的政策措施
倉橋直街和書聖故里兩個歷史街區的保護修繕工程是採用政 府、部門、個人三方共同出資的方式進行的,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制訂了1 O多項政策措施,從而保證了保護修繕工作的順利進行。其中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一)資金政策。歷史街區修繕的項目包括房屋的修繕、道路 橋梁建設及河坎的整修、配套設施的完善、白蟻防治、專業管線入地改造工程等。在所有建設項目中,住戶在房屋修繕、戶內污水管放置兩個項目上與政府共同出資,比例為政府5 5%,住戶45%,住戶應出資金由房屋實際產權人承擔,私房在修繕前預付80元/平方米,修繕後按實際結算,公房由房管部門承擔4 5%,修繕後適當提高房租,並鼓勵居民戶購買公房。沿街營業房修繕由住戶自行出資,在保護修繕期間按2 8 O元/平方米收取修繕費,並按面積和停業時間給予營業損失補助。
(二)簽訂保護協議。歷史街區范圍內保護的房屋,由產權人 自行保護,產權人必須履行保護義務,與保護機構簽訂保護合同, 配合保護機構實施統一修繕改造工作。保護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屋面翻修、進戶門窗修理更換、牆地面整修、廚衛設施安裝等,並確定保護修繕標准和預算費用。通過簽訂協議,明確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保證了工程的順利進行。
(三)人口疏散政策。為降低人口居住密度,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實際情況,政府撥出部分經濟適用房指標,對人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戶給予照顧,原住房由政府回購。另外,鼓勵住戶實行貨幣化安置。政府以較高的價格對街區內的房屋進行收購,私房按1400元+房屋評估價/平方米(建築面積)計價,公房按1560元/平方米(使用面積)計價。通過實施這一政策,街區內有20%左右的人口得到疏散。
(四)房屋騰空政策。在街區修繕保護過程中,要對危房和傾 斜房屋進行結構或牮直處理,進行白蟻防治和管道敷設等,不但要斷水停電,還有可能出現許多意想不到的危險,從便利居民生活和安全形度考慮,原則上要求居民在修繕期間騰空。通過宣傳發動,在實施保護前有98%左右的住戶進行了房屋騰空。為鼓勵騰空,實施了騰空政策:政府補貼居民二次搬遷費、房屋周轉費、電話及有線電視月租費以及騰空期間的水電費等等。
(五)拆違政策。為保持歷史街區風貌的協調,對街區內的違 法建築、臨時建築,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據統計,兩個歷史街區共有474戶4 31 6平方米違章建築得到及時拆除。
五、歷史街區修繕保護的幾點體會
倉橋直街和書聖故里兩個歷史街區的保護工程從2001年3月動工,到2001年9月順利完工,共出資7000多萬元,通過實施有效的保護,歷史街區的風貌得到進一步展現,歷史信息得到更好地傳遞,廣大街區居民的生活質量等到很大改善,紹興歷史文化名城的品位得到進一步提高,有以下四點體會是比較深的:
(一)對歷史街區的保護工程,採取政府、部門、個人共同出 資,有利於資金的籌集,也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為保護改造的順利進行提供了資金保證。
(二)對歷史街區的保護工程,得到了各級領導的關心支持和 重視,嚴格按照《紹興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來實施,並制訂了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便於規范操作,為保護改造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政策保證。
(三)對歷史街區的保護工程,重在體現歷史的真實性、風貌 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續性,修舊如舊,風貌協調。針對紹興實際情況,以"重點保護、合理保留、局部改造、普遍改善''的原則來指導具體的保護改造工作,為保護改造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技術保證。
(四)對歷史街區的保護工程,特別是通過拆違和民宅整修, 完整的建築群得到合理保留;通過河道整修,更好地體現了紹興水鄉風貌特色;通過舊石板的鋪設,再現了古城小街小巷格局;通過各類管線的入地敷設,進一步完善了街區的空間環境;通過衛生設施及排污管網的改造,街區居民的生活質量得到較大改善,從而受到了各級領導、專家和街區居民的一一致好評。
⑵ 住建部:實施城市更新防止大拆大建 不大規模、強制性搬遷居民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在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中防止大拆大建問題的通知》。通知提出,嚴格控制大規模拆除除違法建築和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且無修繕保留價值的建築外,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築,原則上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內拆除建築面積不應大於現狀總建築面積的20%;嚴格控制大規模搬遷,不大規模、強制性搬遷居民,不改變社會結構,不割斷人、地和文化的關系;確保住房租賃市場供需平穩,不短時間、大規模拆遷城中村等城市連片舊區,防止出現住房租賃市場供需失衡加劇新市民、低收入困難群眾租房困難。
以下是全文: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務局、交通委、園林綠化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務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務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水務廳:
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是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的重大工程項目。實施城市更新行動要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尊重人民群眾意願,以內涵集約、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堅持「留改拆」並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加強修繕改造,補齊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強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積極推動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但有些地方出現繼續沿用過度房地產化的開發建設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傾向,隨意拆除老建築、搬遷居民、砍伐老樹,變相抬高房價,增加生活成本,產生了新的城市問題。為積極穩妥實施城市更新行動,防止大拆大建問題,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堅持劃定底線,防止城市更新變形走樣
(一)嚴格控制大規模拆除。除違法建築和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且無修繕保留價值的建築外,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築,原則上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內拆除建築面積不應大於現狀總建築面積的20%。提倡分類審慎處置既有建築,推行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和微改造。倡導利用存量資源,鼓勵對既有建築保留修繕加固,改善設施設備,提高安全性、適用性和節能水平。對擬拆除的建築,應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二)嚴格控制大規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大規模新增老城區建設規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強度,不增加資源環境承載壓力,原則上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內拆建比不應大於2。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許適當增加建築面積用於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鼓勵探索區域建設規模統籌,加強過密地區功能疏解,積極拓展公共空間、公園綠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嚴格控制大規模搬遷。不大規模、強制性搬遷居民,不改變社會結構,不割斷人、地和文化的關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願,鼓勵以就地、就近安置為主,改善居住條件,保持鄰里關系和社會結構,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於50%。踐行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理念,同步推動城市更新與社區治理,鼓勵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參與城市更新,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園。
(四)確保住房租賃市場供需平穩。不短時間、大規模拆遷城中村等城市連片舊區,防止出現住房租賃市場供需失衡加劇新市民、低收入困難群眾租房困難。注重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改善公共環境,消除安全隱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統籌解決新市民、低收入困難群眾等重點群體租賃住房問題,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漲幅不超過5%。
二、堅持應留盡留,全力保留城市記憶
(一)保留利用既有建築。不隨意遷移、拆除歷史建築和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築,不脫管失修、修而不用、長期閑置。對擬實施城市更新的區域,要及時開展調查評估,梳理評測既有建築狀況,明確應保留保護的建築清單,未開展調查評估、未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的區域,不應實施城市更新。鼓勵在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和權屬、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條件下,加強廠房、商場、辦公樓等既有建築改造、修繕和利用。
(二)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壞老城區傳統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隨意拉直拓寬道路,不修大馬路、建大廣場。鼓勵採用「綉花」功夫,對舊廠區、舊商業區、舊居住區等進行修補、織補式更新,嚴格控制建築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區具有特色的格局和肌理。
(三)延續城市特色風貌。不破壞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樹和有鄉土特點的現有樹木,不挖山填湖,不隨意改變或侵佔河湖水系,不隨意改建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不隨意改老地名,杜絕「貪大、媚洋、求怪」亂象,嚴禁建築抄襲、模仿、山寨行為。堅持低影響的更新建設模式,保持老城區自然山水環境,保護古樹、古橋、古井等歷史遺存。鼓勵採用當地建築材料和形式,建設體現地域特徵、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的城市建築。加強城市生態修復,留白增綠,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建築風格等「基因」。
三、堅持量力而行,穩妥推進改造提升
(一)加強統籌謀劃。不脫離地方實際,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杜絕運動式、盲目實施城市更新。加強工作統籌,堅持城市體檢評估先行,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合理確定城市更新重點、劃定城市更新單元。與相關規劃充分銜接,科學編制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建立項目庫,明確實施時序,量力而行、久久為功。探索適用於城市更新的規劃、土地、財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審批流程和標准規范,拓寬融資渠道,有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堅決遏制新增隱性債務。嚴格執行棚戶區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戶區改造名義開展城市更新。
(二)探索可持續更新模式。不沿用過度房地產化的開發建設方式,不片面追求規模擴張帶來的短期效益和經濟利益。鼓勵推動由「開發方式」向「經營模式」轉變,探索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城市更新可持續模式,政府注重協調各類存量資源,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吸引社會專業企業參與運營,以長期運營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勵現有資源所有者、居民出資參與微改造。支持項目策劃、規劃設計、建設運營一體化推進,鼓勵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類型,採用疏解、騰挪、置換、租賃等方式,發展新業態、新場景、新功能。
(三)加快補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塗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脫離實際、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以補短板、惠民生為更新重點,聚焦居民急難愁盼的問題訴求,鼓勵騰退出的空間資源優先用於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防災安全設施、防洪排澇設施、公共綠地、公共活動場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勵建設完整居住社區,完善社區配套設施,拓展共享辦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區服務,營造無障礙環境,建設全齡友好型社區。
(四)提高城市安全韌性。不「重地上輕地下」,不過度景觀化、亮化,不增加城市安全風險。開展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摸底調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推動地面設施和地下市政基礎設施更新改造統一謀劃、協同建設。在城市綠化和環境營造中,鼓勵近自然、本地化、易維護、可持續的生態建設方式,優化豎向空間,加強藍綠灰一體化海綿城市建設。
各地要不斷加強實踐總結,堅持底線思維,結合實際深化細化城市更新制度機制政策,積極探索推進城市更新,切實防止大拆大建問題。加強對各市(縣)工作的指導,督促對正在建設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再評估,對涉及推倒重來、大拆大建的項目要徹底整改;督促試點城市進一步完善城市更新工作方案。我部將定期對各地城市更新工作情況和試點情況進行調研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難點問題,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實施城市更新行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8月30日
⑶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范圍是:東臨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瀕安泰河,北至楊橋路。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范圍是:東達津門路、法海路,南至學院里規劃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均屬於歷史文化遺產:
(一)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坊巷結構;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紀念性建築物、宗教建築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古建築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木構件:門、窗、戶、扇、木雕、燈杠、燈杠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鍾等;石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泥(灰)塑、彩繪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園林、摩崖題刻和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第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六條市城鄉規劃局應當會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區級以上(含)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典型古建築,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第八條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131處古建築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現予公布(名單見附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本辦法進行保護管理。涉及這些古建築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批准,並在建設施工前報福州市人民政府備案。建設施工時要由市文物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保證文物的安全。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保護名單另行公布,並按第一款規定予以保護。第九條公民、非文物單位使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古建築,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應當與市或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古建築的保養、修繕和安全防範,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第十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古建築各種裝飾裝修構件,亦屬於文物,受本辦法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未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同意,不得拆除、倒賣。第十一條禁止一切破壞性使用古建築的行為。禁止未經批准對古建築進行改、擴建。
禁止在古建築范圍內進行違章搭蓋。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搭蓋的與古建築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第十二條床、櫥、幾、桌、椅等古傢具均屬可移動文物,是古建築的有機組成部分。
鼓勵居民將古傢具等可移動文物和坊巷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第十三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前,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在市或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古建築的登記、記錄、測繪、攝影、攝像等前期工作,對所有的文物構件進行登記造冊,完成建檔工作,並及時將檔案材料移交指定部門。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時,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對古建築及其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並派人24小時值班直至修復工程啟動,防止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等被盜。所需費用列入搬遷工程預算。第十四條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歷史文化街區的警力投入,加強打擊防範的力度。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要加強搬遷區域內的巡查,嚴厲打擊非法交易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行為。
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經鑒定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應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為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強化消防工作監督管理,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歷史文化街區的有關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予以指導和監督。
古建築的所有者、使用者應負責古建築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並經常進行檢查。
⑷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措施
保護外貌、整修內部,歷史街區的歷史建築不必像文物那樣一切維持原狀,可以進行室內的更新改造,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對歷史性建築要按原樣維修整飾,對那些改動不合理的地方,維修時可恢復其原貌或原來的風格,對有悖於歷史風貌的新建建築可以適當改造,恢復歷史原來的風格。積極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這個問題不解決,居民就很難在這里繼續生活,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要逐步整治,反對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為了精心設計與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實歷史遺存,也是為從容籌集資金,減輕政府壓力,更是為保存和延續社區文化,保護其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街區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它的保護不是簡單的規劃問題,而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實踐。要特別關注保護實施中的方法和政策問題,總結前一階段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實施。可以認為,凡是需要保護的地區,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資金,所以也不應該按房地產開發的方式進行運作。一些城市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制定了好的保護規劃,但由開發商來主導建設,為了平衡資金、追求利潤,只能是不斷修改規劃,其結果是達不到保護的目的。正確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導,按著規劃的要求制定相關政策,保證按規劃實施。同時,要注意採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願,保護居民利益,調動居民的積極性,政府出資為主,居民出資為輔,要「政府主導,居民參與,逐步整治,漸進改善」,這樣才可以做好保護區的保護、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遷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價賣出,或變成有錢人居住的新社區、或變成高檔娛樂休閑地、或變成專供旅遊參觀的布景道具,這些都不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方向。國外一些城市舊區的成片更新,往往針對的是已衰落的商業區、倉庫、碼頭等,很少有大量遷出原住人口的。從避免社會分隔出發,他們也不贊成「紳士化」的改造。
⑸ 景山地區騰退不走居民如何安置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4
⑹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保護委員會,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所在地城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護委員會。
保護委員會由人民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負責研究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監督保護規劃的實施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所在地城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保護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改善以及歷史建築保護等工作。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三)境內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他合法籌集的資金。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第八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應當保證原住居民的參與,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第二章申報與確定第九條歷史文化名城包括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省歷史文化名城。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批准和直接確定的條件與程序,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
(五)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有兩個以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第十一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街區: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較完整和真實地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保護點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
(二)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當地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
(四)與歷史事件、著名人物有關的近現代建築物、構築物;
(五)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三條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或者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提交說明下列情況的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還應當提交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和說明材料。
⑺ 北京自願將戶口遷出中心城區的居民可獲獎勵
東西城平房直管公房承租人可自願申請退租 區政府指定主管部門負責相關事宜
自願將戶口遷出中心城區可獲獎勵
昨日,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就日前下發的《關於做好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平房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恢復性修建和經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進行了政策解讀。東西城平房直管公房,承租人可自願申請退租,自願騰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領取貨幣補償後,可申請區政府提供的共有產權房源和公租房房源。對自願將戶口遷出中心城區的,還可給予適當獎勵。
主管部門負責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
去年5月14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了《關於加強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見》,重點對積極推動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平房騰退和修繕提出了明確要求。該意見頒布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東城區、西城區政府進行了反復研究,在今年1月16日,經市政府批准同意,三家單位聯合印發實施了《關於做好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平房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恢復性修建和經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委表示,主管部門由區政府指定,負責組織實施本區歷史文化街區平房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工作,負責劃定恢復性修建片區,確定片區的實施主體。
實施主體負責受理片區內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請,開展相關工作;負責按照保護規劃和恢復性修建工藝要求,對完成申請式退租的直管公房進行恢復性修建;負責對完成恢復性修建的房屋開展經營管理。
實施主體為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的,完成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和恢復性修建後,直接取得房屋經營權。實施主體為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的,區政府可將經營權授權給實施主體,由經營管理單位與實施主體簽訂經營權授權協議,一次性授權年限應不高於50年。
安置房可適當降低居民持有產權份額
市住建委解讀稱,《通知》明確了定向安置房源管理要求。首先是房源統籌使用。定向安置房按共有產權住房管理,也可作為公租房使用。區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調配房源,指定代持機構按照審定的價格收購並代持政府份額,合理調配至各片區。實施主體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經區政府同意,也可收購定向安置房並代持政府份額。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產權住房份額比例,由區主管部門按照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確定,報區政府批准。原則上,居民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價格不低於收購價格。
其次,市住建委表示,居民獲得的申請式退租補償資金,不足以支付區政府確定的最小面積安置房源產權份額的,經區政府批准,可適當降低居民所持產權份額,實現了最低保障。同時對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有本市戶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正式住房,自願拆除自建房並將戶口遷出中心城區的居民,可優先配租片區對接的公租房。
另外,考慮到有些居民在老城院落居住了一輩子,存在故土難離的心情,區政府可以與這部分承租人協商,制定平移置換鼓勵政策,引導承租人在實施主體的統籌安排下平移置換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實現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
居民自願遷出戶口可適當獎勵
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的私房居民申請改善住房條件的,可選擇貨幣補償後,按市場評估價格購買定向安置房源並享有完全產權。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以外的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恢復性修建和經營管理工作,可參照以上通知執行。
按照通知的要求,一是突出居民自願申請,沒有強制性;二是明確了補償標准,原則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場價值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進行計算。對自願將戶口遷出中心城區的,可給予適當獎勵。三是與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對接,自願騰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領取貨幣補償後,可申請區政府提供的共有產權房源和公租房房源。四是強調有序騰退,區政府要結合標准和保護規劃實施、財政預算、外遷房源供應等情況,科學制定片區申請式退租和恢復性修建方案。
⑻ 杭州市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河坊歷史街區,是指杭州市上城區范圍內東臨中河路、西至華光巷、南靠吳山及鼓樓、北抵高銀巷,同時向東延伸到元寶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於謙故居的區域。第三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建設的關系。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整修,應當堅持保留歷史文脈與再現傳統街區風貌的有機統一,並參照《威尼斯憲章》全信息原則、可逆原則、可識別原則和多樣性、多元化文化原則,對所有建築分門別類,區別對待。第四條上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上城區人民政府組建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文物、土地、旅遊、房產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清河坊歷史街區內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劃定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應當編制能反映整體歷史環境風貌的詳細規劃,合理確定規劃的主要控制指標。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合理布局各區塊功能,保持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和歷史文化氣息。第六條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第七條經批準的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
在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須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第八條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應實施成片和整幢保護,並按以下規定進行保護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二)產權屬私人所有的房屋,產權人要求自行保護和改造並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可由產權人自行保護和改造,使用人由產權人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安置;
(三)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產權單位有能自行保護和改造的,由產權單位按照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實施與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外,清河坊歷史街區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改造,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拆除的房屋,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第九條自行保護和改造保留房屋的產權人,應當與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和改造協議,履行保護和改造的義務,遵守保護和改造的規范。
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其產權人、使用人在搬遷前應負責原樣保護,不得拆除或損壞原建築構件。第十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街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復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區保護規劃要求進行把關,保證整修質量。第十一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基礎設施,並有計劃、有步驟地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進行維護和整治。
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其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與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保養、維修責任。第十二條在清河坊歷史街區的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其設計方案應事先徵得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按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⑼ 長春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協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比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文物、房地、建設、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綠化、財政、國土、旅遊、環保、民族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典型性,保持、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土地利用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其來源是: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國有歷史建築轉讓、出租的收益;
(三)境內外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第八條本市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認定、調整、撤銷以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等有關事項的論證,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委會由規劃、建築、文物、歷史、文化、經濟、社會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九條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與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確定第十一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對本市市區范圍內能夠體現城市歷史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徵的街區、建築進行普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二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依據普查的結果,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初步名錄,經專委會論證並公示徵求意見後,依法報批。
申報歷史文化街區,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報歷史建築,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的主要出入口或者重要地段設置標志牌,在歷史建築正立面設置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和保護標志。第十四條經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需要調整、撤銷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專委會論證後,依法報請原批准機關決定調整或者撤銷。第三章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第十五條對歷史文化街區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周邊環境和非物質文化元素應當實施整體保護,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第十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專委會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準保護規劃前,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保護規劃涉及居民搬遷、房屋徵收、土地徵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公眾利益的,應當徵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