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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向哪個部門申報

發布時間:2022-08-24 09:25:01

⑴ 怎麼樣申辦中國歷史文化名城

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首先要報請省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名單基礎上報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文化部批示,最後由國務院核定、公布歷史文化名城名單。

⑵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城市歷史文脈,改善人居環境,統籌協調歷史文化保護利用與城鄉建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區域協同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歷史風貌的完整性、社會生活的延續性、城市功能的多樣性,保持歷史文化底蘊,促進優秀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眾對北京歷史文化的記憶和情感。第四條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單位實施、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機制。

涉及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統籌安排保護資金,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推進世界遺產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落實保護利用、改善民生等責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轄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的巡查,引導動員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並納入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體系。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建立專家咨詢機制,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提供評審、論證、咨詢等服務。第七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范圍內文物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技術指導服務。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遺產申報的具體實施,指導督促革命史跡的保護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八條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第九條本市建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多渠道籌集機制。通過下列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本條例規定的保護對象的普查認定、保護修繕、搶險,以及相關的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學術研究和規劃設計,教育培訓,考古,保護利用等工作:

(一)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保護資金;

(二)社會捐贈;

(三)歷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國有建築物轉讓、抵押、出租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利用、名錄認定、宣傳教育、規劃編制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一條鼓勵通過組織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專家講座、場景體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支持學校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第十二條本市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周邊地區的協作,推進京津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建設。第二章保護體系第一節保護對象第十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范圍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以及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以下統稱三條文化帶)等。第十四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下列內容:

(一)世界遺產;

(二)文物;

(三)歷史建築和革命史跡;

(四)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

(六)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

(八)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

(九)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歷史建築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築、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保護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認定標準的,依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認定標準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職責范圍內保護對象的認定標准。

⑶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水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建水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建水縣行政轄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承擔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第三條建水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關系。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建水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第五條建水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建水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的職能部門,建水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文物工作的職能部門。上述兩個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建水縣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建水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的保護范圍是:
(一)古城片區:由石橋、朝陽東路至朝陽西路轉清遠路接環城南路沿鐵路至石橋止,以及馬市街--燃燈寺街傳統風貌街區;
(二)燕子洞--顏洞岩溶洞群景區;
(三)紅河--煥文山民族風情景區。
名城的重點保護對象是:朝陽樓、文廟、指林寺、燃燈寺、朱家花園、學政考棚、玉皇閣、土主廟、崇正書院、小桂湖、燕子洞、雲龍山寺、東林寺、崇文書院、雙龍橋、天緣橋、大新橋、文筆塔、碗窯村古窯址、納樓司署、張家花園、黃龍寺、黑龍潭、東山壩龍潭等。重點保護對象實行三級區域保護。第七條古城片區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建水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建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由建水縣人民政府根據《建水縣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第八條在古城片區內凡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和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禁止建設污染環境或影響名城風貌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本條例公布前已改建、擴建、添建的,經縣建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確認與人文景物、自然景觀不相協調的設施,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要求進行整治或拆除。第九條禁止佔用文物保護單位。已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必須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承擔保護維修責任。並同建水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合同,接受縣文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應立碑刻文,設置標志,標明保護范圍。禁止破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禁止毀壞和移動保護標志。
對尚未公布為保護單位的文物點,應當造冊登記,劃定保護范圍。第十條風景名勝區必須嚴格保持原有的文物古跡、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控制地帶除按規定統一設置必要的保護設施和游覽設施外,不得建設其它設施和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在景區控制地帶不得進行挖沙取土、開山採石、葬墳以及其他破壞景區的活動。
景區內應加強植樹造林、封山管護。古樹名木應當掛牌立標,建立檔案。嚴禁砍伐和破壞。
加強風景名勝區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保護。嚴禁捕殺珍稀禽、獸、昆蟲。第十一條在名城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建設單位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向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選址意見書;
(二)向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領取考古勘探調查結論書;
(三)在辦理(一)、(二)項手續後再向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在名城保護范圍內實施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徵得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並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傳統風貌街區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特殊情況需轉讓的,必須徵得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制定有效的保護措施,方可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⑷ 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1、審批程序:省級政府申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認證→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2、法律依據: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⑸ 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涉及文物保護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日常巡查、報告等工作。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文化旅遊、城市管理、房產、住建、國土資源、環保、發展改革、民政、公安、交通、民族宗教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意見和建議,舉報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街區、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捐贈、資助、開展志願者活動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第八條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第二章保護范圍第十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包括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為核心保護區。
(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是指東至新華北路、南至和平路、西至寺西街和柴家溝、北至渦河南岸以內圍合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花戲樓、南京巷錢庄、北京寺等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區域;白布大街、筢子巷、帽鋪街、南京巷、洪濟橋、打銅巷、老磚街、里仁街、大有街等街巷兩側古民居和老商鋪集中的區域;
(二)歷史城區是指東至蒙城路、南至利辛路、西至渦陽路、北至和平路以內圍合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古地道、華祖庵、道德中宮、城裡清真古寺等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區域;人民北路、半截樓、曹巷口、夏侯巷、問禮巷、轆轤彎、黌學巷口、薛家巷、柳湖街等古街巷;古城牆遺址;文物古跡、歷史建築、老商鋪、古民居、名人故居、重要歷史事件舊址等;
(三)歷史文化風貌區是指主城區內除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區域外以文物古跡為依託,體現文物景觀、環境風貌和其所在歷史時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圍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曹氏宗族墓群、湯王陵等歷史風景區;曹操、華佗、花木蘭、陳摶等名人故里環境風貌;薛閣塔、江寧會館、八角台等文物景觀風貌;渦河景觀帶等河湖水系的人文景觀。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
保護名錄的范圍包括:
(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
(二)歷史建築;
(三)地下文物埋藏區、古遺址、會館、錢庄、古民居、老字型大小、古樹名木、古井、古酒窖池;
(四)傳統地名;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經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應當列入保護名錄的其他保護對象。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
(二)具有建築藝術價值的;
(三)體現科學技術價值的;
(四)具有其他價值特色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對具有保護價值且未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街區、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採取措施實施預先保護。

⑹ 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程序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審批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文化主管部門辦理;
(三)城市規劃處承辦人和分管副處長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會同省文化主管部門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進行初審,組織專家審核,並形成審查報告,於1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人民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審查通過後,上報國務院審查、公示、批准、公布。

⑺ 洛陽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洛陽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保護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

本條例未做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文物、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保護整體地理環境以及與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勝特徵,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續性。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日常巡查等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涉及的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涉及的建設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設立基金、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接受投訴、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公益宣傳。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條實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直接納入保護名錄;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應當及時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將其納入保護名錄。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名錄公布後三個月內,對保護對象設置保護標識;已經消失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重要水系、建築、遺址等,應當在原址或者附近設置記載有關歷史信息的標識。保護標識的設置應當統一規范,並與傳統風貌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收集、挖掘、整理保護對象的歷史資料信息,建立檔案,並持續補充完善,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納入全市大數據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第十三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資源開展普查。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及時做好申報工作。

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予以保護的建議。第十四條申報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可以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對申報的保護對象進行論證並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等的申報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⑻ 蘇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繼承和發展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協調、監督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
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規劃工作。
市、縣級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 建設、國土、房管、公安、財政、環保、城管、水務、旅遊、園林和綠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有關保護工作。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並安排專項保護經費。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必須堅持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以及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申報:
(一)蘇州市人民政府申報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報;
(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的,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申報材料,經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第八條 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經調查確有保護價值的,由蘇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公布為控制性保護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古建築群。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內容主要是:
(一)城鎮原有的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城(鎮)格局、整體風貌等;
(二)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刻、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古樹名木、地貌遺跡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產業、民風民俗等口述或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蘇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性保護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古建築群的保護規劃在該名稱公布後兩年內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完成,並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為城鎮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確定前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
(四)涉及保護規劃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執行。第十一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構成歷史風貌的因素及現狀,劃定重點保護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重點地區的城市景觀設計或城市設計的內容,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專項保護經費。經費可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財政資金;
(二)銀行貸款;
(三)民間資金;
(四)經營收入;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來源。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
(二)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
(三)施工單位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施工,並切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邊的古樹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四)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上、地下文物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安全、合理;
(六)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不得破壞傳統文化、風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壞環境和水系。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破壞傳統風貌的廣告和門面裝修、屋頂廣告;
(二)阻擋有遠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點的規劃視線走廊;
(三)破牆開店;
(四)從事地下礦藏開采等資源開發;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⑼ 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城市、鎮、村、街區。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工作。第七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第二章確定與撤銷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一)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要地等,保存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現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仍有較多數量的文化遺存;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保存較為完好,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跡,保存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碑刻、楹聯等;

(三)在地方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保留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等;

(四)保存有較高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的舊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觀教堂,或者體現城市、鎮、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和經鑒定公布的優秀建築群;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鎮、村、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歷史文化街區。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和價值,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具備條件未申報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第十一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范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及其位置示意圖;

(六)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第十二條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⑽ 中國負責申請世界遺產的部門叫什麼名字在哪裡辦公

我國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文物局。

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司>世界遺產處

地址: 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
郵編: 100020
電話: (010)59881637
傳真: (010)59881703

世界遺產處

主要領導:

處長:陸瓊
副處長:劉華彬

主要職責:

( 1 )負責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遴選、指導、審核、申報、監督和管理工作,起草有關規章。

( 2 )評估、審核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清單,並對預備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 3 )負責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監測和報告工作。

( 4 )審核、指導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保護規劃工作。

( 5 )審核中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緩沖區的基本建設項目。

( 6 )審核中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及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事項。

( 7 )審核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的修繕方案;審批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的安全防範、技術防範工程方案。指導、督促地方按照國家標准落實《風險等級》達標工作。

( 8 )組織、指導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竣工驗收工作

( 9 )提出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文物保護工程年度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意見。

( 10 )協調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工作。

( 11 )協助有關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 12 )協助有關部門制訂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的有關法規、規章。

( 13 ) 審核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

( 14 ) 審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城市總體規劃。

( 15 ) 參與審核歷史文化名城專項保護資金項目。

( 16 ) 提出中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人員培訓計劃,參與相關資質、資格標準的擬制和資質、資格認定工作。

( 17 )負責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等單位的聯絡工作。

( 18 )承擔全司秘書工作。

( 19 ) 承辦局、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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