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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少年都犯什麼法

發布時間:2022-08-29 04:28:56

⑴ 中國歷史上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實例嗎

什麼人干什麼事定什麼罪,王子的罪可跟庶民不一樣,處罰也不一樣

⑵ 中國古代各朝代律法中有兒童保護的法規條文嗎

閣下好:
在我國奴隸制時代的西周,《禮記•曲禮》中記載:「八十曰耄,七年(即歲)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周禮》又規定:「未齔者,皆不為奴。」就是說未換牙的小孩犯了罪,也不被罰為奴。所謂齔者,毀齒也,即指換牙。男孩八歲,女孩七歲,達此年齡以上,犯國罪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戰國時代魏國的《法經》有:「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
《漢律》則規定:「八歲以下,……當鞠系者,頌系之。」「年未滿七歲,賊斗殺,合肥市犯殊死者,上清延尉以聞,得減死。」
南北朝時南朝梁刑法志也記有:「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奴。」
《唐律》有「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者人,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的明確規定。
明朝實行唐明合制,對違法犯罪青少年及兒童的處理,基本上與唐朝相同,但對於不罰者如「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這里所說的「教令者」即今日之教唆犯,一經查實,則嚴懲不貸。
在我國半殖民地半封建時代的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也有類此規定。比如清末《大清新刑律》規定:「凡未滿十六歲之行為不為罪,但因其情節,得命以感化教育」。「中華民國」偽刑法則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由此可見,我國歷朝各代刑法都對青少年罪犯和違法兒童的刑事責任年齡作有基本一致的不同規定,不少朝代的起刑年齡還提早到十歲、八歲、甚至七歲。

⑶ 秦惠文王贏駟少年犯法犯了什麼法有相關記載么

史記沒有記載秦惠文王贏駟少年具體犯了什麼法,記載了贏駟犯法被處罰。

出自西漢司馬遷《史記·商君列傳》,原文: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譯文:新法在民間施行了整一年,秦國老百姓到國都說新法不方便的人數以千計。正當這時,太子觸犯了新法。

衛鞅說:「新法不能順利推行,是因為上層人觸犯它。」將依新法處罰太子。太子,是國君的繼承人,又不能施以刑罰,於是就處罰了監督他行為的老師公子虔,以瓊刑處罰了給他傳授知識的老師公孫賈。

(3)中國歷史上少年都犯什麼法擴展閱讀:

太子嬴駟被商鞅處罰以後,法令便暢行無阻,秦國越治越好,但商鞅卻得罪了嬴駟。等到秦孝公去世,嬴駟登基,一想起當年受罰之事就很不高興。加之這時商鞅威望極高,家家戶戶都知道商君之法,嬴駟對商鞅有所顧忌,公子虔等一幫人就乘機捏造謠言說商鞅造反。

於是,嬴駟便派人抓捕商鞅,商鞅逃到封地起兵攻打鄭縣,兵敗被殺,嬴駟將商鞅的屍身車裂,並族滅其家,鞏固了自己的權利和地位。

⑷ 請問: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青少年犯罪在我國尚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學研究中及現實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這一特殊主體實施的犯罪,亦指主體由兒童向成年過渡這個特定階段(一般指進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結束),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實施的各種犯罪的通稱。我們可以將其定義為:已滿14歲至25周歲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法律、依法應受刑事懲罰的行為,叫做青少年犯罪。

但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青少年實施了一般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乃至社會越軌行為,也視為犯罪,並且有被警察採取強制措施和被起訴到法庭的可能,如逃學、逃夜、不服監護人管教、流浪、與不良行為的人交往等。如是成年人所為,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是未成年人,則視為犯罪,受到司法干預,這種情況被稱為「身份罪」。

智利1967年頒布的少年法規定,對違法少年採取4種保護方式:交國家管教組織教育;交父母管教;交親屬或者國家指定的監護人管教;監視自由,定期考察,參加指定的活動等。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我國刑法在立法中充分體現了國際通行的教育、預防、保護和社會化原則,把保護同刑罰處分相結合,體現從寬和人道原則,把處理不良行為同處理犯罪行為相結合,體現預防犯罪原則,但這些原則畢竟只是原則,在有些方面還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無法可依。我們現在可以對有些家長不送子女上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家長對子女不加管教呢?前不久有一個很受新聞媒體關注的案例,因男女大學生同宿,學校按校方規定對他們進行處分,他們卻將學校起訴到法庭,說是學校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隱私權。學生和子女不服從管教又怎麼辦?有些學生就是整天不上課,泡在電子游戲室里;有些女孩子晚上偏要不回家住宿,怎麼辦?是不是可以打電話報警,或要求派出所採取強制措施?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因此現實生活中,甚至就有父母的送子女到派出所處理,派出所無法處理,做父母的就大義滅親,殺死子女的案例。所以說,我國法律對青少年犯罪,有處理從寬的規定,但還沒有管教從嚴的相對應的法律措施,這就給我們學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艱巨的任務。

二、當前青少年犯罪的現狀和特點

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社會問題,被視為當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年來,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相當突出,它不僅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同時也玷污了青少年寶貴的青春年華。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團中央在北京軍事博物館聯合舉行《為了明天——預防青少年犯罪展覽》,一幅幅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圖片,向人們展示了一個個殘酷的故事:

12歲的女學生趙某,因家庭溺愛,養成好逸惡勞、貪圖享受的習慣,以致開始偷竊。1998年3月,趙某向一6歲女孩索要方便麵未遂,便將女孩抱至村外水溝中將其溺死。

1998年12月,21歲的大學生鄭建材,因同宿舍一姓歐的同學睡覺打呼嚕,與歐發生口角。第三天歐約同鄉同學洪某、容某一起來找鄭講理,鄭出手用匕首將洪某、容某殺害。鄭被依法判處死刑。

1998年以來,以閔某、王某為主的「紗廠十二少」犯罪團伙,以在校中學生為主要侵害對象,實施搶劫、敲詐、強奸,累計作案100餘起。團伙成員中年齡最大的17歲,最小的12歲,大多為輟學學生。該團伙已受懲處。

1997年以來,以22歲的鄒志雄為「總司令」的47人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下設十大「精英」,稱霸一方,無惡不作,盜劫、搶劫、強奸、殺人,作案63起,大案34起,1998年被當地警方抓獲,主要案犯被處死。

1999年9月24日,18歲的在校學生唐叢偉寫信給昆明市市長聲稱擁有「沙林」毒劑,向市政府敲詐500萬,如不能滿足其要求,他將在昆明「世博園」內製造血腥爆炸案。11月13日,唐叢偉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就全國而言,這樣的案例是很多的。不多列舉。那麼我們黃梅本地的情況又如何呢?下面以我參加辯護的、我們學生身邊的案子略舉幾例:

1999 年元月三日上午,晚上十一時、晚上十二時,趙強(22歲)、方某(16歲)等六人(另4人均為16歲)在一中校門口、天堂公墓旁、苦竹口附近同一天共同搶劫作案三起,其中殺傷司機一名。一審判處趙強有期徒刑七年,罰金3000元;判處方某有期徒刑六年,罰金3000元。一審我擔任方某的辯護人。黃梅縣檢察院認為量刑過輕,提起抗訴;二審判處趙強有期徒刑十一年,方某有期徒刑八年。

1999年4月24日,桂某(16歲,在校學生)因自己手下小弟被另一團伙周保江的手下所打,請示大哥夏敏(22歲);夏敏、李帥(24歲)等與周保江爭奪填土工程,李帥又派鄧某(16歲)等聽桂某指揮,共18人(均為未成年人)找周保江團伙斗毆,結果在混亂中於某(17歲)將一中學生張某刺死。經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判處於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判處桂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其他被告人均各負其責。

1998年6月18日,錢某(17歲)、劉某(16歲)、張某(17歲)等四人(有3人曾是實驗中學學生)在他人的指使下,各持一把菜刀,當眾將劉贊群砍殺19刀,致劉贊群重傷,七級傷殘。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當前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點:

(一)青少年犯罪在整個社會刑事犯罪中所佔比例過高,犯罪性質日趨嚴重。

1950年-1959年青少年犯罪成員占刑事作案成分20%。

70年代末80年代初達到了66%(城市在70%-80%),此後居高不下。

陝西省某市1957年青少年犯傷害案1人,1981年為159人,翻了159倍。

犯罪類型從五六十年代的小偷小摸、耍流氓發展到殺人放火、投毒爆炸、拐賣強奸、搶劫盜劫、制毒販毒,幾乎什麼類型都有青少年捲入其間。當前許多大案、要案、惡案大多是青少年乾的,判處嚴厲刑罰的也大多是青少年。

(二)犯罪類型的復雜性和犯罪動機的惡劣性。

青少年時期是人生從幼稚走向成熟的關鍵時期。青少年心理發育快、自我控制弱、容易沖動,當遇到某種偶然事件誘導和激發等情況時,缺乏思考、不計後果。12歲趙某即屬此類。但這種單純因年幼無知而犯罪的,日漸減少,進而向暴力型、財產型發展,具有瘋狂性、兇殘性、貪利性。

(三)主要形態或形式屬於團伙犯罪。

團伙犯罪主要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現。1987年嚴打時,全國摧毀各類流氓團伙20萬個。青少年犯罪中60%-70%屬於團伙犯罪,團伙泛指中85%由青少年糾合,青少年大案70%屬團伙所為。有的屬一般結伙犯罪,有的向犯罪集團發展,有的已發展成為完整意義上的甚至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他們有名稱、有頭目、有幫規、有分工。近年來,他們人數上升,活動地域擴大,組織日趨嚴密,甚至與境外黑社會勢力有聯系。聯系犯罪集團成員的,不僅是「哥們義氣」的精神紐帶,還有犯罪利益。

(四)中小學流矢生犯罪不斷增多,犯罪低齡化。

1986年7月開始施行的《義務教育法》規定青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抓「普九」,也是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五)女青少年犯罪人數激增,犯罪形式由「依附型」發展成「獨立型」,出現所謂「大姐大」。

青少年違法犯罪,是社會多方面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我國青少年犯罪原因主要由以下幾種:主觀心理不成熟,缺乏是非曲直的自我評價能力;家庭環境消極因素的影響;社會上不良文化的感染等等。學校教育的失誤也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三、學校教育與犯罪預防。

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關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對預防和矯治青少年犯罪非常關注。1979年黨中央就要求全黨「必須高度重視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1985年黨中央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教育、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通知》,把全社會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進一步納入法制化軌道。1999年11月1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開始實施。對青少年犯罪要採取「懲教結合、標本兼治」的對策,學校教育應當在「標本兼治」,主要是「治本」上,對預防青少年犯罪作出應有的貢獻。

學校教育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呢?說到底還是要把對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全面加強素質教育,教師要擔負起「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的神聖職責,既教書、又育人,在學生思想上築起一道預防犯罪的堅固防線。

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教師就是道德德傳教士,就是要循循善誘,做耐心細致德思想工作,幫助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榮辱觀。「德主刑輔」,「以德治校」,我們學校和老師做德是預防犯罪的最基本、最根本也是最關鍵的「治本」工作。任務是光榮的,也是艱巨的,但是,當我們想到多辦一所學校,或者是辦好一所學校,就是少辦一所監獄,我們的心血和汗水是有價值的,有報償的,我們應當感到欣慰。

學校除搞好常規教育(初二開設了法律常識,教材編得非常好)外,還可以根據國家得普法要求、學校社會得治安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如開設法制教育課,以案說法,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具體可感地教育,給學生留下鮮明深刻的印象。

我記得讀初一的時候,當時的黃梅鎮中(職高)此前校風很差,學生放學的時候,街上的店鋪要關門,通過大力整頓校風,把派出所的通知請來給我們講課;讀師范的時候,學校組織我們去旁聽一個教師犯罪的公審。這些活動的具體內容已經不記得,但這兩個活動本事至今仍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使我感覺到一柄無形的但又是具體的法律之劍高懸於我的頭頂,使我始終保持著對法律的敬畏與信仰。

當然,可採取的具體措施還有很多,如山東榮城市學校教育採取的措施是:

1、健全組織領導網路。

2、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規定了「法制教育月」和「畢業法制教育學習」的制度。

3、教育形式靈活多樣。

4、學校與社會、家庭齊抓共管,共聘請了180多名校外法制輔導員。

甘肅省張掖市二中,從計劃外招收雙差生530名,結對子,學生同班主任簽訂管理後進學生責任書,班主任同後進學生簽訂共同幫校合同。

前不久,電視報道,江西省七十六所中學聘請了校外法制副校長。

今年4月27日,我縣下新鎮中學聘請了黃梅縣司法局幹部進行了法制講座。

我們實驗中學從本期以來,堅決杜絕重主課輕副課,單純片面追求升學率,分快慢辦,對學生以罰代校,推出校門了事,甚至體罰學生,侮辱學生人格的錯誤傾向,啟動了「助苗工程」,將過去的「一幫一」、「防差轉差」的半自發的活動,納入了學校主要領導和各級領導齊抓共管的有組織有領導的系統工程,付出了艱辛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得實驗中學在城區樹立了較好的形象。

二十一世紀是充滿競爭、挑戰與希望的世紀。青少年是二十一世紀的接班人,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二三十年內這些幼稚的花朵將成為社會的主力軍,肩負著新世紀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艱巨而光榮的歷史使命,如何讓他們健康成長,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學校教育要為進一步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盡責盡力,這樣我們的明天將一定更美好。

⑸ 校園霸凌從沒走遠,古時候的「少年犯」會被判刑嗎

校園霸凌從沒走遠,古時候的「少年犯」按照當時的規定是不會被律法判刑的,但是由於當時的傳播能力比較弱,所以究竟會不會判刑還要看判刑者的為人,心情

我國古代對於青少年犯法量刑判刑也是有所依據的,早在秦朝時期,就有規定三尺(也就是現在所說的一米)以下的小孩犯罪不會被處罰,正常的一米以下大概也就是八九歲的小孩子,如果是親手殺人會有處罰,但不會處死,唐朝年間也有明文規定,七歲以下的犯罪不處罰,七到十歲的小孩犯罪可以花錢保釋,十到十五的小孩犯罪要得到處罰,但是也可以花費重金免除

不管是什麼律法,有利就有害,相輔相成的。決定於判決者的那桿秤

⑹ 贏駟少年犯法犯了什麼法

史料都沒有具體記載,但是東周列國志上講,商鞅主持遷都咸陽,但是贏駟公開表示拒絕遷都,並還詆毀新法,所以商鞅將太子治罪,因為無法對太子用刑,所以以教導無方治了太傅公子虔太師公孫賈的罪,割了公子虔的鼻子,在公孫賈臉上刺了字

⑺ 這些事例中的青少年都觸犯了那些法律條文

案例一:涉及罪名搶劫罪。因是十六歲未成年人,並且搶劫數額小,參照刑法總則,量刑應當從輕或減輕責任。
案例二:涉及罪名搶劫罪。犯罪形態為搶劫未遂。共同犯罪。
案例三:涉及罪名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阿龍先殺死小文的行為屬故意殺人,後以綁架的名義讓小文父母拿錢贖人的行為屬敲詐勒索,因為此時名義上的被綁架人已經死亡,已沒有贖人的意義(區別於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阿龍以威脅、恐嚇的方式讓小文父母因恐懼心理拿出錢財,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因阿龍犯罪時只有十四歲,敲詐勒索罪不屬於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制范圍內,因此阿龍只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結合刑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量刑條款應當從輕或減輕責任。

以上犯罪根據刑法條款「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⑻ 與青少年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保護青少年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青少年保護法是青少年法規的一種。

這類法規重點規定了對青少年和兒童的教育保護。如青少年的就業、受教育的法律保護,婚姻和家庭的法律保護以及凈化青少年的社會環境等保護性規定。

許多國家對青少年犯罪的處理方面也規定了許多福利性和保護性措施。

如對未成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設立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案件;少年犯在條件、設施較好的青少年教養院、少年院等機構中教育改造等。

(8)中國歷史上少年都犯什麼法擴展閱讀: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

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網路-青少年保護法

⑼ 歷史上的刑法有那些

原始社會
原始社會的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當時的處罰習慣,將貪贓(墨)行為與劫掠(昏)殺人行為並列,一並處罰,體現了當時的社會已經注重對行政人員的整治和管理,嚴厲制裁瀆職、貪污行為。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諑、黥」。又據《後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
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
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西周
古代刑罰
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春秋戰國
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古代刑罰
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徵。
漢代
古代刑罰
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具體有:凡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這樣就改變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現問題:第一,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范圍;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斬左趾,結果受刑者「率多死」。後,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第一次是笞五百減為三百,笞三百減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減為二百、笞二百減一百。改革之後,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到東漢初,明帝詔中又提到斬右趾,說明又以此刑代替棄市,把文帝時由輕入重的一項又回來,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關於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如髡鉗城旦舂,五歲刑;完城旦舂,四歲刑;鬼薪白粲,三歲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歲刑,男罰作和女復作,皆一歲到三月刑。此外,漢代另有「顧山」,是只用於女犯的刑罰,因此也稱為「女徒顧山」。 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 1、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 2、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於北魏,並為北齊北周沿用。 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 4、緣坐范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范圍也有反復。《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開皇律》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為絞、斬兩種。對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確說明:「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所有「梟首轘身」與「殘剝膚體」的鞭刑都廢除不用,確立了封建制五刑。

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範。

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為寬貸雜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對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種代用刑。但後來則成了常用刑種之一。 2、凌遲刑。宋時將五代的法外刑凌遲作為法定刑種,初時適用於荊湖之地所謂以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但後來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 3、折杖法。宋太祖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所以,在徽宗時又對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數重作調整,減少對輕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並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許多習慣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盜竊罪,除斷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即須刺項」,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為了維護僧侶的特權,元律規定「毆西番僧者截其手,罵之者斷其舌」。 元有警跡人制度。強竊盜犯在服刑完畢後,支付原籍「充警跡人」。在其家門首立紅泥粉壁,上開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鄰居監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見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終身拘籍。
明清
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復活了肉刑。明清時的刑罰變化有: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范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屍等。 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制度,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 2、充軍刑。「充軍」創制於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並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還可以有機會放還。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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