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宅基地確權糾紛怎麼徹底解決
協商解決:公民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必須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行政解決:個人間、個人與單位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宅基地確權,必須由政府處理,由政府作出確權決定。法院只對宅基地侵權糾紛有管轄權,對宅基地確權糾紛沒有直接管轄權。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並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後,應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後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後,應在三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⑵ 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1、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因農村宅基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另外可以根據糾紛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民事糾紛最嚴重的處罰是什麼
民事糾紛的最高處罰是處15天以下的拘留。民事訴訟中並不會有作為刑罰的民事拘留出現,但是如果有阻礙民事訴訟進程的情形時,會出現以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而採用的司法拘留。
⑶ 宅基地糾紛該怎麼處理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並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後,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後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⑷ 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1、如果是宅基地權屬糾紛,應該先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理,對處理的決定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後,方可行政訴訟,應到縣級人民法院。
2、若是宅基地權屬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
4、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涉及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首先你要證明這塊土地你有使用權,而證明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土地權屬證明。因為土地是不動產,其權屬證明在我國是登記制,當事人必須持有土地權屬證明才能證明你對這塊土地有權利。頒發土地權屬證明是政府的權力,沒有取得這個證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2、如果雙方都有土地權屬證明,只是土地邊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糾紛,應當先由政府確定邊界,這也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行政權力。
3、如果一方取得土地權屬證明後,另一方在其土地上放置雜物、建房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情況,這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了,協商不成時,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宅基地糾紛在農村很常見,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有糾紛就去找法院,這是不對的,並不是什麼糾紛法院都有權處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鄰關系的民事案件范圍主要為侵權糾紛、排除妨礙糾紛、或者返還原物糾紛。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無權處理。
5、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序上的審查,並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⑸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5)歷史遺留的宅基地糾紛該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6種情況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2、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3、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4、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5、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6、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⑹ 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一、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1、宅基地糾紛一般可以採用如下方式處理:
(1)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問題。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哪些原則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如下原則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