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冤案找誰能快速處理
第一,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清楚,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不同。前者是國家的政治機關,是法律規定監督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並查處相關瀆職案件的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紀委與檢察機關合署辦公,故又稱「紀檢監察機關」;而檢察院則是法律監督機關,履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檢察、批准逮捕、提前公訴等職能。
因此,從兩個機關的性質上看,如果遇到不服的案件,或者錯假冤案,都可以向這個兩個機關反映情況;兩個機關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都可以受理,但兩者側重點又不同。
第二,我們來看法律賦予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根據我國《監察法》第11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包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法院依法正常地辦理案件或判案,監察機關是不能進行直接干預的,但如果發現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在判案或接受案件過程中,有「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的行為,影響了秉公執法的情況,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情況。
在現實中,我們從一些媒體報道或官方通報中,也可以看出,一些法官與律師或中介機構串通,坑害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也存在,還有的是受一方當事人請托,徇私枉法,這種情況下,如果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或違法犯罪線索,也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紀檢監察機關也會立案調查。
但是,即便是紀檢監察機關立案進行了調查,但如果糾正判決或重新判決,依然需要法院重新審理,重新做出判決,而不可以由紀檢監察機關直接糾正。
第三,我們來看人民檢察院的信訪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發布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下列信訪事項,其中包括如下內容: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根據人民檢察院的信訪規定,對於自己認為是冤假錯案,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而且,不僅僅是如此,就是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第39條規定還明確,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答復由承辦該信訪事項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除因通訊地址不詳等情況無法答復的以外,原則上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而且,還強調,舉報答復應當注意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從人民檢察院的上述規定,我們還可以看出:作為民眾,不僅僅可以反映自己遇到的問題,還可以舉報或反映他人的事項,但前提是以事實為依據,提供必要的證據或線索,人民檢察院才能進行調查。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你遇到了冤假錯案,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但要區分具體情形,只有認為法院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的情況下,才能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情況;但是,無論是否存在這些情況,只要是不服判決,均可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
Ⅱ 請問冤假錯案枉法判案哪個部門管
一、從刑事立案管轄的角度,這類案件歸檢察機關管,具體由反職侵權部門受理。
如果你有具體的案件線索可以直接向檢察機關的反瀆職侵權局反映;也可向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反映(轉交、移送);也可直接向檢察機關的領導反映。
二、其他的反映渠道
1、紀委;
2、人大及及常委會;
3、信訪;
4、承辦人所有單位的上級機關;
5、新聞媒體。
三、反瀆職侵權部門案件管轄范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6日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有: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九)私放在押人員案(第四百條第一款);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四百條第二款);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四百零一條);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四百零三條);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四百零四條);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四百零六條);
(十八)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四百零七條);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案(第四百零八條);
(二十)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四百零九條);
(二十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條);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四百一十條);
(二十三)放縱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條);
(二十四)商檢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二十五)商檢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二十七)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三十三)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四百一十七條);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條);
(三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條);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刑訊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四)暴力取證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條)
(六)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
Ⅲ 刑事案件冤案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從刑事立案管轄的角度,這類案件歸檢察機關管,具體由反職侵權部門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Ⅳ 刑事案件中的冤案怎麼辦有什麼機構進行平反
冤假錯案的辦理機關是檢察院。說明案情,附上有關材料,經檢察院審批後就會轉交人民法院視情況重審或復審。最後做出判決。
如何你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終審判決後,仍然不服的,你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以及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再審改判的,對再審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Ⅳ 錯案冤案要找什麼部門
法律分析:具體的案件線索可以直接向檢察機關的反瀆職侵權局反映;也可向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反映(轉交、移送);也可直接向檢察機關的領導反映。
二、其他的反映渠道:1、紀委;2、人大及及常委會;3、信訪;4、承辦人所有單位的上級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刑事案件申訴應當再審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Ⅵ 錯案冤案要找什麼部門申訴
錯案冤案要找法院申訴。
冤假錯案的申訴問題,實際上是指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判決予以糾正。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終審判決後,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對於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四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Ⅶ 20年前冤案找什麼部門申訴
檢察院、政府信訪辦、紀律檢查委員會
Ⅷ 國家哪個部門負責解決冤情冤案
在我國,公檢法司、行政機關和政府部門都可以解決冤情冤案。不過,要結合冤情冤案的具體情況,和造成冤枉的原因。可以先向造成冤案的上級單位尋求解決辦法 ,也可以通過信訪部門逐級解決。
Ⅸ 歷史冤假錯案哪個部門解決
摘要 您好,根據目前的相關要求,歷史冤假錯案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所以目前公布的就是這三個部門可以受理,如果有需求,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然後線下到訪這三個部門,會有專門的工作人員接待。希望回答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