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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善歷史用地手續要交多少罰款

發布時間:2022-09-08 19:00:14

❶ 臨時用地到期用地手續未補辦該如何處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❷ 「歷史違建」算不算違法建築

違建在沒有得到獲批規劃許可情況下,永遠都是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歷史性違章建築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

歷史性違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還的臨時用地。

(2)可完善歷史用地手續要交多少罰款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處罰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1、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法建築



❸ 三舊改造的相關文件

關於貫徹省政府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佛府辦〔2009〕26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確保我市「三舊」改造工作規范有序推進,實現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目標,經市政府同意,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三舊」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推進「三舊」改造工作,是我市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改革開放以來我市用3倍的建設用地增加率換取30倍的經濟增長,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起著關鍵的支撐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國土資源開發強度已達到33%,不可能繼續沿用土地規模擴張換取經濟發展的老路子。與此同時,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著低效、粗放的用地現象,通過「三舊」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進一步提升土地集約化利用水平,這必將成為我市經濟發展的二次動力,對加快實現「現代製造基地、產業服務中心、嶺南文化名城,美麗富裕家園」的發展目標,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的重大的現實意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大力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見》,為我市推進「三舊」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市是廣東省「三舊」改造試點市,國土資源部主要領導也要求我市堅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行先試。因此,我市各級黨委、政府要積極組織宣傳發動,層層召開動員大會和經驗交流會,學習貫徹《若干意見》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目標任務,全力以赴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向縱深發展。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圍繞提升經濟社會發展承載能力和綜合競爭力的需要,切實轉變發展觀和用地觀。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進一步挖掘潛力,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遵循「全面探索、封閉運作、結果可控」的原則,在不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和建設用地總規模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將「三舊」改造與農村土地整治有機結合,統籌規劃、全面推進土地綜合整治。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為載體,實現建設用地「二次開發」,統籌城鄉發展,優化人居環境,改善城鄉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文化繁榮、社會和諧、人民群眾充滿幸福感的新佛山。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府統一組織,制定專門政策,充分調動政府、集體、土地原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積極性,吸引社會各方廣泛參與,實現多方共贏,確保國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確引導,加強監管,確保改造規范推進。
2、明晰產權,保障權益。調查摸清「三舊」現狀,做好「三舊」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屬於「三舊」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經確權、登記,不得改造。正確處理「三舊」改造過程中的經濟、法律關系,切實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3、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依據國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科學制定「三舊」改造規劃,並強化規劃的統籌管控作用。嚴格界定「三舊」改造范圍,對列入改造范圍的,必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改造方案,有序推進。嚴禁擅自擴大「三舊」改造政策的適用范圍。
4、節約集約,提高效率。通過市場運作和公開規范的方式,強化市場配置土地,促進土地高效利用。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准,提高土地使用強度。創新機制方法,強化土地資源、資產、資本「三位一體」管理,實現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5、尊重歷史,客觀公正。既要做好與國家法律政策的銜接,防止發生新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又要兼顧各地發展歷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續性,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要科學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與完善手續相掛鉤,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合理確定「三舊」改造范圍
(一)合理確定「三舊」改造范圍
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鄉環境改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戰略目標,在有利於耕地保護、土地進一步節約集約利用、產出和效益進一步提高的前提下,我市下列土地列入「三舊」改造范圍:
1、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需要,進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因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舊城鎮改造的用地;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工業用地;
4、產業「退二進三」企業的工業用地;
5、須按產業調整、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等要求進行改造的集體舊物業用地;
6、國家產業目錄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轉為鼓勵類產業或以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為核心的現代產業的原廠房用地;
7、布局分散、不具保留價值、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不完善的村莊;
8、因城鄉規劃已調整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
9、國土資源部「萬村土地整治」示範工程確定的示範村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
10、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中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區域;
11、其它經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認定屬「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
(二)「三舊」改造項目的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擬改造項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城鎮規劃和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要求;
2、擬改造項目屬於「三舊」改造或屬於市或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節能減排」范圍;
3、擬改造項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現狀圖或衛星影像圖(或航片、正射影像圖)上顯示為已有上蓋建築物的建設用地。
四、科學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一)開展全市「三舊」用地的調查摸底工作,將每宗「三舊」用地在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注,並列表造冊,建立資料庫。
(二)根據「三舊」改造工作總體要求和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佛山市「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佛山市「三舊」改造專項規劃》認真組織編制「三舊」改造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改造方案,以指導「三舊」工作的開展。今後,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對「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作局部調整或修改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各區人民政府根據「三舊」改造專項規劃編制「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各區「三舊」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三舊」辦備案。
(四)「三舊」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和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土地的,「三舊」改造方案由區人民政府審批;「三舊」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和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土地以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三舊」改造方案由區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審批。程序如下:
1、各區根據「三舊」改造專項規劃按項目或分片區制訂「三舊」改造具體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2、市人民政府將各區的「三舊」改造方案單獨或匯總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改造方案批准後,各區根據批準的方案分類辦理供地手續,有關供地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五、因地制宜,採用多種運作方式進行「三舊」改造
(一)政府為了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納入土地儲備的具體程序、價格確定,按市及各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舊城鎮改造范圍內,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進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權人須擁有改造范圍內全部土地權屬才能申請。自行改造方案由區「三舊」辦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改變土地用途(包括經營性用途)以及延長土地使用年限可免土地收購儲備和公開交易,採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並按現行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根據區政府的批復意見分別辦理相關手續。
(三)舊城鎮改造范圍內,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規劃的前提下,各地塊的使用權人可共同成立項目公司聯合自行改造;或市場主體與其他土地權利人協商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在落實相關補償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購改造范圍內的多宗地塊及地上房屋建築後,申請對收購的地塊取得拆遷許可後進行集中改造,改造的相關規定和辦理程序與上述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改造一致。區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收購人的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為收購人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收購改造范圍內的多宗地塊涉及出讓年限不一致的,應統一出讓年限,涉及補交地價款的按規定辦理。
(四)屬於「三舊」改造和「節能減排」項目的舊廠房在符合規劃前提下改為經營性用途的,原用地單位可向區「三舊」辦提出自行改造的申請,改造的相關規定和辦理程序參照上述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改造規定辦理。
(五)「三舊」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購土地的,原則上以貨幣方式補償,確實需要以置換方式置換土地使用權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舊村莊改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的,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後向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程序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根據「三舊」改造規劃組織實施。其中,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在建新必須拆舊的前提下,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規劃自行改造或與有關單位合作開發建設。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的舊村莊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除屬於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徵收的外,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用地單位在建新必須拆舊的前提下依照規劃自行組織實施,並可參照舊城鎮改造的相關政策辦理。
(八)舊村莊改造涉及拆舊建新騰挪的合法用地,確能實現拆舊復耕的,可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和佔用農用地(耕地)的,由市國土管理部門安排專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的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
(九)「三舊」改造涉及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必須轉為國有土地並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該房地產用地轉讓時(包括聯建合建),按規定須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十)農村集體自行出資開發其名下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或其名下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過戶到該農村集體全資擁有的項目公司名下時,在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經區「三舊」辦牽頭有關成員單位討論同意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免公開交易。
(十一)經批准自行改造的「三舊」改造項目,工程未竣工驗收前不得轉讓(包括股東變更)。確實無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準地價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關於分類完善「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問題
(一)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且已使用的建設用地
1、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進行確權,經公告無異議後直接辦理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手續。
2、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用地時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且未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的,依照198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完善徵收手續。
3、用地行為發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間,按照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完善徵收手續,凡用地行為發生時法律和政策沒有要求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關歷史用地協議或被征地農村集體同意的前提下,無需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
4、完善各類用地手續的處罰標准
「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凡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後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完善用地手續時按下列標准進行處罰:
(1)禪城、南海、順德區按用地面積不低於5元/平方米;
(2)三水、高明區按用地面積不低於3元/平方米。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原農村集體申請將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在農村集體提出自願改變為國有申請和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辦理徵收手續。
(三)完善「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工作應當在2012年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後發生的違法用地不適用上述辦法完善用地手續。
七、關於「三舊」改造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問題的處理
「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及舊村莊改造中的空閑地,可一並納入「三舊」改造。
現狀為建設用地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單塊面積3畝為標准,3畝以下(含3畝)由區人民政府處理:屬原批文范圍的直接確權,不屬原用地批文范圍而屬於集體性質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批准給農村集體組織使用;不屬原批文范圍但無法證明是集體性質土地的,均認定為國有建設用地,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直接批准使用,也可以收回後重新公開交易或以協議方式出讓。單塊面積超過3畝或多塊累計面積大於改造總面積10%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按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現狀為農用地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單塊面積1畝為標准,1畝以下(不含1畝)、多塊累計面積小於或等於改造總面積10%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由區人民政府處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面積1畝以上、多塊累計面積大於改造總面積10%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按規定辦理農地轉用、完善用地手續和轉為國有土地審批手續,並可在「三舊」改造方案中一並報批。
八、關於「三舊」改造涉及土地置換問題的處理
為滿足「三舊」改造需要,允許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土地位置調換等方式調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三舊」改造范圍內土地之間或「三舊」改造范圍內、外地塊之間土地的置換,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土地置換。土地置換手續由區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
九、關於「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讓金優惠政策及財政扶持政策
(一)農村集體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或國有建設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的前提下,農村集體可按城市規劃用途自行開發使用,且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且土地使用權不發生轉移的,只要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農村集體將國有留用地或集體轉為國有的土地自行開發或通過招商引資合作開發而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轉移部分應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政府按規定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全部上繳財政後,在扣除按規定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出讓業務費等專項資金後,余額最高不超過60%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有關規定,由財政列支,專項用於包括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等。
(三)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施舊村莊改造進行經營性開發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可按最高不超過60%的比例返撥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鼓勵、支持「2+5」組團城市規劃城區內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企業搬遷。搬遷企業用地由當地政府依法收回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補償費用後,其土地出讓純收益可安排部分專項支持企業發展,具體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五)對「三舊」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予以支持改造。
(六)鼓勵各地探索利用社會資金開展「三舊」改造,政府組織實施的「三舊」改造項目,在拆遷階段可通過招標方式引入企業單位承擔拆遷工作,拆遷費用和合理利潤可以作為收(征)地(拆遷)補償成本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確定開發建設的前提下,由政府將拆遷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並通過公開交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七)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改造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八)屬政府產權的公共建築面積,不參加容積率計算,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九)在符合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前提下,經區「三舊」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企業在原廠房內設立區域總部、研發中心、科研機構以及產品設計和動漫製作產業,不視為改變土地用途。
十、加強對「三舊」改造的檢查監督
市監察局對市三舊改造辦、市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以及各區政府開展「三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區監察局對轄區內的改造辦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區要將「三舊」改造項目審批納入電子檢察系統進行管理,並作重點標注,以便監察機關履行監督。市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對照本實施意見對各區「三舊」改造進行監督,發現違反「三舊」改造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凡是弄虛作假,擅自將不符合「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納入改造范圍或不按「三舊」改造報批程序進行報批的,由市、區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十一、其它
(一)各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本意見發布前,市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區已公布的一系列「三舊」文件中,其它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本意見無沖突的,仍然適用。
(三)本意見發布前,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先行先試原則已經審核確認的「三舊」改造項目和方案有效,無需再另行報批。
附件:1.「三舊」改造方案申報表
2.「三舊」改造項目用地情況表
3.「三舊」改造項目申請、審批流程
4.報批「三舊」改造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5.分類完善「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需提交的資料
6.置換土地報批需提交的材料

❹ 老輩留下的宅基地,現危房重建,但是沒土地證,辦不了建房證,要交多少罰款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民集體或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後,公告30天無異議,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如果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話,可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再重建房。

❺ 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怎麼處理

耒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通知 耒政發〔二0一二〕二二號 LYDR—二0一二—000一四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市場秩序,深化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妥善處理各類違法用地行為,促使我市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二00陸]三一號)、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湘國土資發[二00三]陸四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認定處理我市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由於我市土地市場規模過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時申報等各種原因,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未能在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最後處理期限內處理完畢,致使土地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購地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大局,土地稅費大量流失,准確認定和正確處理各種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迫在眉睫。 二、認定處理的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作為違法用地的一種特定類型,鑒於其歷史性和復雜性,處理上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和與其他性質的違法用地區別對待的原則。 三、認定標准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為造成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土地佔有人因未及時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違法用地。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政府行為造成的。政府行為是指市人民政府簽訂開發項目書面協議或實施舊城改造的行為等。 二、經營性用地違法行為的截止時間為二00二年漆月一日之前。對一9吧漆年一月一日之前已形成建設用地事實和土地使用者的,應認定為歷史用地,不能作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處理。 三、土地佔有人必須形成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無其他人提出權屬爭議或用地爭議。 四、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須經省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現狀圖明確土地類別為建設用地的。 5、因各種原因未在二00四年吧月三一日之前辦理好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四、處理方式 一、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在本次辦證中,均給予優惠辦理,補交相關費用,商業50元/m二,住宅三0元/m二。 二、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均按協議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台帳,並將受讓人及受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成交地價等出讓事項在土地交易市場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因「實物地租」開發模式或舊城改造形成的經營性歷史遺留問題用地,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未辦理整體出讓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從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購買的土地憑購買合同辦理出讓手續,安置用地辦理劃撥手續,土地出讓金和銷售不動產稅,按政策繳納。 五、處理程序 政府發布公告,所有歷史遺留問題用地必須在一年內處理完畢,過期不再予以辦理。城市規劃區的居民個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補辦出讓手續。用地面積超過一畝以上的經營性用地,按下列程序採取表格會簽的形式辦理審批手續:計劃立項→規劃→國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

❻ 建設用地罰款是多少錢每平米

法律分析: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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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可完善歷史用地手續要交多少罰款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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