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拿不到我的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怎麼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政府征地拆遷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進行,如若沒有,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如果土地補償費已經下發到集體組織村委會,但沒有發放到村民個人手中,村委會也沒有公布土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您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向鄉鎮人民政府提請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並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分配土地補償費,如反映無果,可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村民有證據土地補償款被截留挪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維護合法權益。
❷ 土地屬於厲史移流問題被徵收拿不到補償款怎麼辦
土地的權屬不確定(具有爭議)的,不能發放補償款。需要先解決土地爭議,確立權屬後再予以權利人(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補償。
所以說,你說有歷史遺留問題,沒有確定權屬的,你就真拿不到補償。
❸ 拿不到拆遷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款是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分配的,征地的時候村民拿不到征地補償費的,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❹ 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該怎麼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❺ 拆遷款拿不到怎麼辦
法律分析:拿不到拆遷款,需要找拆遷辦,如果你們當時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且協議說明了拆遷補償款的問題,你們可以要求拆遷辦履行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❻ 土地拆遷補償款一直拿不到怎麼辦
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可以與徵收部門就補償款的支付時間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徵收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裁決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❼ 征地補償款拿不到怎麼辦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款是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分配的,征地的時候村民拿不到征地補償費的,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徵用土地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徵就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這是徵用土地制度合理存在的前提,如果在缺乏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進行土地徵收是嚴令禁止的。徵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幾個程序: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