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古代帝王為什麼會大赦天下,所有犯人都能得到赦免嗎
遇上換新帝,皇家重要人物特別壽辰,皇家大喜,重大自然災害等,都是會大赦天下的,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被赦,「十惡不赦」這個成語,就清楚的說明了大赦天下的但書,具體將詳細說明。
一、新皇繼位。古代的廢帝並不多,新皇繼位絕大部分是踩在「國喪」的基礎上上位的,在國喪期間,總有比較該死的犯人,會以各種名義去弄死,而比較有改造之心的已經被篩選出來,在新帝登基之後大赦天下,這些人會被放出來,當然,這是政策,地方有沒有鑽空子,就是地方的事了。
五、十惡不赦。具體十惡,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十條,在這十條之中的,不管多大的喜慶也不赦,這種赦免跟我們現在的假釋有點像,但是在道德規范上要求更嚴。這類犯人是大奸大惡之人,也不是能赦免的。
上面所講的,就是大赦天下的因由與它的但書,都是有它的條條框框的,並不是每一個犯人都會大赦天下。
② 中國古代的「大赦天下」的制度合理嗎
大赦天下,顧名思義就是對天底下的所有罪犯進行赦免,對他們之前所犯下的錯誤既往不咎,一筆勾銷。
要說這種制度合不合理,只能說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任何事物肯定都有好壞兩面,對於統治者來說這肯定是好事,收買人心就是最大的好處,古代交通不便信息傳播速度慢,很多人甚至不知道皇帝是誰,所以為了維護統治,這樣做是合理的。但是大赦真的好嗎?不一定,或許有不少冤屈之人能夠得以倖免,但是也有不少犯罪分子就趁機活躍了起來,要知道監獄其實是把最窮凶極惡的人關到了一塊,就算是現代,犯罪分子也有教育好的和沒教育好的,這些犯人出來可能不會懂得感恩,還會繼續犯事情。
③ 古代的大赦天下有什麼作用
之前寫過海蘭珠,她生皇太極八子,皇太極異常歡喜,立刻大赦天下,這是封太子才有的舉動。這說明大赦天下,一定是一些皇家信號的表達。
大赦天下起源於商朝的周公。他輔政時常告誡周王,要待百姓寬宥以仁。這也正契合了儒家「仁政」的思想,所以大赦主要是從漢朝開始的,後世帝王紛紛效仿,以顯示「皇恩浩盪」。古代的大赦非常多,從秦朝到現在兩千多年的歷史里,一共有1200次大赦,平均1.67年就有一次。
到明清大赦的頻率就下來了,明朝平均五年多一次大赦,朱元璋「亂世用重典」,該殺頭殺頭;但也不給兒孫限制,畢竟不是所有人都像他這么強勢。清朝平均十四年多。而且清朝大赦一般是給予減刑,而不是無罪赦免。
縱觀大赦的出現和發展,盛世赦免的次數比較少,而且流程嚴密,規定嚴格。亂世會頻頻用赦免,一定程度上,人制就大於法治。比如驪山七十萬刑徒,就是秦國平亂所需而赦免。而新中國成立以來,到目前為止,只有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7次特赦,從無大赦。這也說明,大赦天下這種事,隨著法治的越來越健全,會越來越淡出公眾的視野。
④ 古代天下大赦會發生在什麼時期呢
什麼是大赦天下?大赦天下做為一種政治手段在中國古代就已經有了。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常以施恩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駕崩、更換年號、皇帝生兒子、立皇後、立太子、皇帝打了大勝仗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天下大亂或者自然災害,也會大赦,因為自然災害的時候,民不聊生,犯罪現象就會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況正好倒過來,大豐收,經濟形勢很好,然後皇帝一高興,也宣布大赦,來緩解社會矛盾。
根據史料記載,秦代以前並沒有發生過皇帝大赦天下的事情。大赦這個風氣是從漢朝開始的,到了唐朝和宋朝更不得了,天下大赦的頻率相當之高,大概平均18個月,皇帝就要來一次大赦天下。所以,唐朝的徒刑,規定最高只有3年,也有道理,平均18個月就會有一次大赦,判罪犯坐三年牢,實際上沒有意義的。由於唐宋時代都是一年半左右就大赦一次,所以唐宋囚犯坐牢很少有能坐滿兩年的。
這樣我們就明白了《水滸傳》里的那些梁山好漢,為什麼一有了人命案以後,往往是選擇出去避風頭,然後老老實實地等天下大赦,實在不行,他們也會選擇去吃官司,反正也坐不了幾年牢。宋江殺了閻婆惜,後來要被刺配江州,父親宋太公對他說,你現在到江州去,不要去做強盜,一年半載等到皇恩大赦下來,依舊回來父子團聚。宋太公對兒子宋江說的「等到皇恩大赦下來」的「一年半載」,正好是唐宋大赦天下的平均時間:18個月一次。
到了元代,大赦的頻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來一次,還是比較頻繁的。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來了,大約是平均5年多才來一次大赦,然後到了清朝,大赦就越來越少,平均14年多才會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採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給予普遍的減刑。
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他的名著《論法的精神》里曾談到中國古代的皇帝大赦,對之批判了一通。他說,中國皇帝不講道理的,沒有邏輯性,因為皇帝也是最高法官,你判了他刑,你怎麼又去赦免他,他覺得這個不正常,因為在歐洲判刑是法官判的,然後國王作為最後的公正主持者,來赦免罪犯。
近代各國也有大赦,但與中國古代的大赦已大為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范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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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建國70周年將大赦,建國以來發生過幾次呢
建國以來發生過八次大赦(加上70周年就是九次)。
2019年8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於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之際,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在此之前,我國已先後實施了七次特赦,分別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全部在押戰犯外,前六次都以「確實已改惡從善」作為赦免罪犯的主要標准和具體前提條件;除第一次特赦對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戰犯,其餘六次均為戰爭罪犯。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與特赦制度,並將大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赦令與特赦令均由國家主席發布。
後來的憲法包括現行憲法僅規定了特赦制度,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所指的赦免便僅限於特赦。現行憲法規定的特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特赦決定,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這是繼2015年我國在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實施特赦後又一次進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