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保護歷史建築
對文物建築的歷史沿革進行收集、整理、研判,通過專家座談、群眾走訪、歷史資料查閱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多地掌握文物歷史建築的歷史信息。同時通過現場詳實的勘察和測繪,掌握文物歷史建築的真實狀況,再綜合文物建築的現代修繕技術,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活化利用,還原建築歷史原貌。
我們通過排除結構險情、重點對結構安全穩定性採取加固措施,修補損傷構件、恢復文物原狀並合理活化利用;對現狀進行整修,將有險情的結構和構件恢復到原來的穩定安全狀態,去除近代添加的、無保留價值的建築和雜亂構件;以保護維修改善為主,擬考慮對其功能活化利用,對公眾開放,還原建築的原有特性。
浩豐集團帶著對歷史的敬重,通過設計的力量,傳承文化、保護文化。
先後完成了范紹增公館文物遷建設計、戴笠舊居保護修復設計、黃山抗戰遺址群修復設計、潼南大佛寺修繕設計、慈雲寺加固修復設計、重慶開埠公園建築群保護與利用等項目,使它們的歷史性、文化性、地域性等特徵得到再現與傳承。
2. 杭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文物保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公安、工商、海關、城建、規劃、園林、土地、環保、旅遊、宗教事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措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將文物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有門票收入的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應將其門票收入的一定比例專款用於文物的維護和修繕。
鼓勵國(境)內外團體和個人以捐助等各種形式支持杭州文物保護事業。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單位。
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經市、縣(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由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布為文物保護點,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確定的文物保護點,視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予以保護,並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保護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五條文物保護點公布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三年內組織完成其保護價值的鑒定工作,根據鑒定結果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撤銷。第六條文物保護單位的產權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保護責任書》產權所有單位和使用單位應負責文物的保養、修繕及安全工作,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施,建立安全保衛組織和安全管理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指導、檢查、監督。
文物保護單位的產權所有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改變的,產權所有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並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簽訂《使用保護責任書》。第七條對新發現的文物古跡,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要求有關單位採取措施予以保護,並盡快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對經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同意拆除但部分構件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拆除。第八條在《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區內進行建設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認定和公布,按照《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規定執行。第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因建設工程特別重要,需要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遷移或者拆除的,必須按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對批准遷移或拆除的文物保護單位,拆遷單位應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字記錄、測繪、照片、錄像等資料工作後,方可拆遷作業。遷移、拆除及測繪等有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拆除的原建築材料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文物保護單位內使用單位和住戶的搬遷安置,參照有關房屋拆遷的法規辦理。第十一條在本市已公布的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地下文物豐富的區域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因國家建設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須在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地下文物豐富的區域進行建設工程時,建設單位應徵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范圍內做好考古調查或勘探工作後,方可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在工程建設時發現文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工,保護現場,並報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和發掘。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員赴現場處理。第十二條任何考古勘探和發掘項目,均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考古勘探、發掘和採集標本。
市、區、縣(市)承擔的考古發掘項目,應在發掘結束後三年內完成室內整理,出土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收藏方案,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3. 杭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2004修正)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文物保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公安、工商、海關、城建、規劃、園林、土地、環保、旅遊、宗教事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措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將文物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有門票收入的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應將其門票收入的一定比例專款用於文物的維護和修繕。
鼓勵國(境)內外團體和個人以捐助等各種形式支持杭州文物保護事業。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單位。
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經市、縣(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由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布為文物保護點,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確定的文物保護點,視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予以保護,並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保護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五條文物保護點公布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三年內組織完成其保護價值的鑒定工作,根據鑒定結果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撤銷。第六條文物保護單位的產權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保護責任書》。產權所有單位和使用單位應負責文物的保養、修繕及安全工作,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施,建立安全保衛組織和安全管理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指導、檢查、監督。
文物保護單位的產權所有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改變的,產權所有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並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簽訂《使用保護責任書》。第七條對新發現的文物古跡,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要求有關單位採取措施予以保護,並盡快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對經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後同意拆除但部分構件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拆除。第八條在《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區內進行建設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認定和公布,按照《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規定執行。第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因建設工程特別重要,需要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遷移或者拆除的,必須按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對批准遷移或拆除的文物保護單位,拆遷單位應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字記錄、測繪、照片、錄像等資料工作後,方可拆遷作業。遷移、拆除及測繪等有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拆除的原建築材料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文物保護單位內使用單位和住戶的搬遷安置,參照有關房屋拆遷的法規辦理。第十一條在本市已公布的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地下文物豐富的區域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因國家建設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須在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地下文物豐富的區域進行建設工程時,建設單位應徵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范圍內做好考古調查或勘探工作後,方可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在工程建設時發現文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工,保護現場,並報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和發掘。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員赴現場處理。第十二條任何考古勘探和發掘項目,均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考古勘探、發掘和採集標本。
市、區、縣(市)承擔的考古發掘項目,應在發掘結束後三年內完成室內整理,出土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收藏方案,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4.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措施
保護外貌、整修內部,歷史街區的歷史建築不必像文物那樣一切維持原狀,可以進行室內的更新改造,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對歷史性建築要按原樣維修整飾,對那些改動不合理的地方,維修時可恢復其原貌或原來的風格,對有悖於歷史風貌的新建建築可以適當改造,恢復歷史原來的風格。積極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這個問題不解決,居民就很難在這里繼續生活,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要逐步整治,反對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為了精心設計與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實歷史遺存,也是為從容籌集資金,減輕政府壓力,更是為保存和延續社區文化,保護其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街區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它的保護不是簡單的規劃問題,而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實踐。要特別關注保護實施中的方法和政策問題,總結前一階段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實施。可以認為,凡是需要保護的地區,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資金,所以也不應該按房地產開發的方式進行運作。一些城市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制定了好的保護規劃,但由開發商來主導建設,為了平衡資金、追求利潤,只能是不斷修改規劃,其結果是達不到保護的目的。正確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導,按著規劃的要求制定相關政策,保證按規劃實施。同時,要注意採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願,保護居民利益,調動居民的積極性,政府出資為主,居民出資為輔,要「政府主導,居民參與,逐步整治,漸進改善」,這樣才可以做好保護區的保護、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遷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價賣出,或變成有錢人居住的新社區、或變成高檔娛樂休閑地、或變成專供旅遊參觀的布景道具,這些都不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方向。國外一些城市舊區的成片更新,往往針對的是已衰落的商業區、倉庫、碼頭等,很少有大量遷出原住人口的。從避免社會分隔出發,他們也不贊成「紳士化」的改造。
5. 怎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傑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讓她們在今天現代化中繼續發光,正是一種現代文明的象徵。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現代化建設似乎是一對矛盾,但實踐證明兩者完全可以共存共榮,互相促進。-二百年前,歐洲人在產業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壞古建築古城堡,不過他們很快覺醒,從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識上著手,嚴加保護。今天,一批批中國人去法國、英國、義大利等國,看到的是古與今、舊與新之間的和諧生輝,古城區的原汁原味,幾乎看不到拆房擴路的"舊城改造",然而那裡照樣遊人如織,環境優美,經濟發達。可是,我們不少人考察回來後只記住高樓大廈,忘記了保護歷史。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些年文物保護成績是顯著的,同時對文物"建設性破壞"的情況也令人吃驚。中國現有21處世界遺產中,浙江還是空白。其實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紹興、定海、塘棲等地的古城區,原先足以與平遙、麗江媲美,甚至更有優勢。她們躲過了自然災害、政治運動,卻倒在現代化建設的誤區中,真是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子孫後代,實在令人遺憾。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確實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從法律上築起了又一道保護的"屏障"。只要我們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歷史文化遺產就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為什麼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屢禁不止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處理好如何看待"政績"的問題。客觀上,"父母官"有壓力,總想在任期內改善群眾生活條件和市容市貌。這當然是好事。我們不但不反對,而且要盡力支持,問題是怎樣正確認識並把握"政績"。我認為,建設新城是政績,保護古城、留住中華民族的優秀遺產也是政績,後者做起來更不容易,更需要有遠見。紐約、香港歷史很短,是在海島、沙灘上建成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倫敦、巴黎、羅馬歷史悠久,精心呵護古城,同樣可以成為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個古鎮,今天名聲大振,成為旅遊熱點,其實浙江原來條件更好的古鎮有不少,但都被以"破舊"、"落後"等借口一一拆毀掉了。這些古鎮雖然面貌一新,但沒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沒有遊人和吸引力。城市化進程中必須注意保護歷史,堅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現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歷史的古城,有層層疊疊的歷史積淀,不能將精華與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區內不宜採用深圳、上海浦東等新興城市的辦法。仇保興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與其他市領導在記者來信中批示緊急保護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區,保古城建新區,進而將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提上議程,邀請國內外專家獻計獻策,這適合時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這就是一大政績。
對外開放使我們意識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然而,我們不少人在觀念、行為上仍處於一種蒙昧或自然滿足的狀態中。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是杭州在21世紀進一步對外開放,成為國際性的風景旅遊城市的關鍵性步驟。因此,從現在起,有關的各項工作就應當按世界遺產的標准來衡量,與世界接軌。踏踏實實,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難也會變小,再小的希望也會增大,直至成功。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6. 怎樣保護歷史建築物
1.立法,依法保護,根據文物保護法對日常使用者或修繕改建進行規范
2.保存,保存文物信息,對整體或主要部位進行測繪,留存,作為日後修繕依據。
3.維護,日常維護很重要
4.防範,防火防盜,即加強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隱患。
5.定時修繕,對於已遭破壞的地方要及時修繕,同時根據歷史建築修繕原則,做到「修舊如故」
7. 歷史建築周身都有哪些「寶」 以及怎麼「保
教你認「寶」
一、傳統民居
位於海珠區瀝滘村的肇昌堂建於清末光緒年間,至今完好保存著珠三角傳統民居「三間兩廊」的格局。
據介紹,這棟建築屬於廣府傳統民居風格,採用磚木結構,共有兩層高,一直都是用於居住,基本保持了原狀。
和所有同時期同類型的建築一樣,肇昌堂的「身體」總體可劃分為地面、牆體、門窗、屋頂等部位。其中的「古玩意」,牆體包括青磚牆、落水管。門窗包括腰門、趟櫳、板門等門口三件及檻窗,屋頂包括封檐板、瓦當、滴水等檐口三件及轆筒瓦。此外,灰塑、木雕、琉璃構件、內部的神樓和陳設等也是體現建築歷史風貌、值得重點保護的要素。
二、小洋樓(樓盤資料)
在越秀區農林街道集中分布了許多洋樓式的歷史建築。以模範住宅區舊址農林上路12號大院為例,這棟建造於民國年間的兩層清水紅磚牆住宅採用磚混結構,呈現中西結合式的建築風格,目前也保存得較為完好。
對小洋樓來說,業主們應特別留意保護它的清水紅磚牆、西式山頭以及琉璃構件等。修繕時不應在外牆上再貼一層紅磚片。
三、騎樓/街屋
騎樓/街屋類的歷史建築在廣州老城區隨處可見,由於這一類型的歷史建築使用功能較為混雜,保護起來也特別不容易。
以越秀區大新路278號騎樓為例,這棟建於民國1920年代的騎樓有5層高,過去只是用來居住,但現狀功能是商住混合,在諸多騎樓歷史建築中,還算保護得好的。
對於騎樓/街屋類的歷史建築,牆體的價值要素包括牆體本身(如清水紅磚牆)、牆體飾面(如上海批盪、義大利批盪)、主立面或沿街可見立面的舊門窗、特色陽台、特色欄桿、藝術裝飾、線條等,屋頂的價值要素包括西式山頭(攔河)、中式琉璃瓦、中式涼亭等,其他像灰塑這樣的傳統裝飾也很常見。
四、摩登住宅
民國後期廣州涌現了一批摩登風格的住宅,這些住宅即使放在今天也不顯落伍,但又多了許多歷史韻味。
位於越秀北路394號的嶺南建築大師林克明舊居即是摩登住宅的典型代表,這棟歷史建築由林克明本人親自設計,建造於1935年,採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一共有3層。
林克明舊居的牆體及批盪都是房子的重要價值要素,另外,房子保留下來的特色陽台、藝術裝飾以及鐵藝等都值得後人多加保護。
五、32項增補
隨著歷史建築研究的深入,以後歷史建築價值要素的種類和數量必將不斷增加,這也意味著,歷史建築的修繕指引將不斷地進行更新、增補。
目前按照第一批歷史建築的普查結果,價值要素主要有32項,它們分布在建築不同的「身體部位」,以下是詳細列舉。
總體劃分類包括主立面及沿街可見立面、主體結構、平面布局、歷史環境要素。
地面、樓板包括花階磚、特色樓梯。
牆體包括青磚牆、清水紅磚牆、上海批盪(水刷石批盪或洗石米)、義大利批盪(水磨石批盪或拉毛)、拱券、特色陽台、特色欄桿、藝術裝飾、落水管、石勒腳、紅砂岩勒腳。
門窗包括趟櫳、腰門、板門等門口三件、滿洲窗、檻窗。
屋頂包括西式山頭、封檐板、瓦當、滴水等檐口三件、轆筒瓦、中式琉璃瓦、中式涼亭、西式構築物。
其他還有鐵藝、斗拱、灰塑、木雕、磚雕、石雕、彩畫、琉璃構件、紅砂岩構件等。
保護「底線」
牆面貼磚、隨意掛空調、私拉電線、……這些行為都對歷史建築造成較大損害,但現實中卻屢見不鮮。
據悉,歷史建築修繕指引出台後,將對歷史建築設定保護「底線」,明確規定若干種禁止對歷史建築實施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恰恰都是在多年的走訪調研中發現的現實問題。
被禁止實施的行為包括:
改變主立面或沿街可見立面(形狀、材質、顏色)
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見立面安裝空調設備
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見立面設置排水管道(原設計管道除外)
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見立面設置電線
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見立面設置與街區、建築風貌不協調的廣告牌或燈牌
添加與立面風貌不協調的雨篷或同一建築設置多種風格的雨篷
以金屬門窗封閉陽台或連廊
於原窗戶或門外加裝防盜門或防盜窗
改變門框或窗框(顏色、材質、形狀)
在原有建築的屋頂加建
隨意增加荷載、從事損壞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築安全的活動
在歷史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
8.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哪些內容
1、歷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歷史文化密切相i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涵。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8)杭州第七批歷史建築如何保護擴展閱讀: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特點
歷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歷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築、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
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築、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歷史分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於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於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必須保留的歷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歷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
9.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持續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續性。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經費保障。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歷史建築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受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全市歷史建築保護的專業管理及指導工作。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並受同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城鄉規劃、建設、文物、文化、國土資源、旅遊、財政、公安、工商、城管、環保、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資金,專項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
保護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三)境內外個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保護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城鄉規劃、房產、建築、國土資源、文物、歷史、文化、社會、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認定、調整、撤銷以及規劃、保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縣(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第二章保護名錄確定第九條歷史文化街區包括省歷史文化街區和市、縣(市)歷史文化街區。
省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批準的條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市、縣(市)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或者較好地體現杭州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地域文化特徵的建築集中成片,歷史遺存較為豐富,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保存較為完整的區域。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保護點的建築物、構築物,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築:
(一)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
(二)反映杭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的;
(三)屬於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
(四)屬於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近代現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築物、構築物;
(五)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一條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推薦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組織普查,並根據普查成果和社會推薦情況,進行歷史資料挖掘和保護價值與類別的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10. 杭州市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辦法(2015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對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河坊歷史街區,是指杭州市上城區范圍內東臨中河路、西至華光巷、南靠吳山及鼓樓、北抵高銀巷,同時向東延伸到元寶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於謙故居的區域。第三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建設的關系。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整修,應當堅持保留歷史文脈與再現傳統街區風貌的有機統一,並參照《威尼斯憲章》全信息原則、可逆原則、可識別原則和多樣性、多元化文化原則,對所有建築分門別類,區別對待。第四條上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上城區人民政府組建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文物、土地、旅遊、房產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清河坊歷史街區內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市有關部門、上城區人民政府編制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劃定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應當編制能反映整體歷史環境風貌的詳細規劃,合理確定規劃的主要控制指標。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合理布局各區塊功能,保持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和歷史文化氣息。第六條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第七條經批準的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
在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第八條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應實施成片和整幢保護,並按以下規定進行保護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二)產權屬私人所有的房屋,產權人要求自行保護和改造並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可由產權人自行保護和改造,使用人由產權人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安置;
(三)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產權單位有能力自行保護和改造的,由產權單位按照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與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外,清河坊歷史街區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改造,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拆除的房屋,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第九條自行保護和改造保留房屋的產權人,應當與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和改造協議,履行保護和改造的義務,遵守保護和改造的規范。
清河坊歷史街區范圍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其產權人、使用人在搬遷前應負責原樣保護,不得拆除或損壞原建築構件。第十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街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復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區保護規劃要求進行把關,保證整修質量。第十一條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基礎設施,並有計劃、有步驟地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進行維護和整治。
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其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與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保養、維修責任。第十二條在清河坊歷史街區的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其設計方案應事先徵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按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