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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歷史建設用地怎麼徵用

發布時間:2022-10-20 16:39:49

Ⅰ 土地徵用的程序

□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徵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包括徵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徵用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徵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審查報批。徵用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時批准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徵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而徵用土地審批權屬於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報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
□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徵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Ⅱ 征地流程怎麼走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徵用流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被徵用單位交出土地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Ⅲ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第八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准。征地補償標准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准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第二章征地補償第九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第十一條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第十二條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第十三條徵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第十四條全省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准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准調整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Ⅳ 辦理建設項目土地徵用手續和程序是什麼具備的基礎資料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徵用程序: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所辦理的土地徵用程序分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徵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首先應向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第二步】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
確認農用地可用於建設後,應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並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由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建設部門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步】提交用地預審申請。
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辦理立項等手續。
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請。
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辦理審批手續,批准用地。
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土地徵用。
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上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應拒絕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第八步】領取用地批准文件。
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九步】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適用權。
土地徵用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開始建設適用土地。
簽訂合同並按約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但個別地方在實際操作時,卻往往對該程序進行簡化,甚至征地程序混亂,由此出現各種期待解決的問題。
如果徵用部門不合乎上述程序,可以聯名到當地土地管理局、執法局,乃至縣(市)委、政府反映。

Ⅳ 江蘇土地徵用補償

上海、江蘇、浙江三地土地徵用補償方法

2003年6月23日

上海、江蘇、浙江三地土地徵用補償方法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並給
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公益性原則、補償原則和按法定程序進行是土地徵用的三大要件,其中
補償原則是其核心。當前針對征地過程中存在補償低等問題,許多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
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青浦: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採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合作經營,征地費用分期補償方式
上海市青浦區從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高速公路網入手,對准備實施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用
地,參照徵用該土地應支付的征地補償費確定土地使用價值,採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合作方式,
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參與項目合作。補償標准參照當地從事農業生產平
均收入水平,由項目公司每年支付土地合作的回報。
蘇州:採用確定綜合年產值,農民留地補償的方法
江蘇省蘇州市政府發布的《蘇州市徵用土地暫行辦法》,對征地補償作了明確規定。第一,
在全市范圍內確定了征地補償的綜合年產值。徵用土地補償費標准,根據所徵用土地的不同
類別(如耕地、魚塘、養殖場、園地、林地、宅基地等)按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相應倍數確
定。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按市和縣級市分別確定。市區每畝2000元,所屬縣級市、蘇州工
業園區和蘇州新區每畝1200元。第二,留用地作為征地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方式之一。
為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根
據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中,依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級差收益和人均年收入1000元的標准,核
發留用地指標,留用地可以是國有土地也可以是集體土地。政府以文件形式,從位置安排、
標准確定、權屬管理、審批手續、開發經營、收益分配及相關扶持政策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
規范。
南京:以區位條件和建設項目類型作為征地補償安置費測算的重要依據
江蘇省南京市政府發布了《南京市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在征地補償安置方面
有所創新。一是以區位條件作為征地補償安置費測算的重要依據之一。按照規定,土地補償
費和安置保養費的測算標准按地理位置分為三個層次,根據不同地類確定補償標准。二是測
算安置保養費時考慮區位條件和建設項目類型。首先,對征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貨幣安置,
分為安置和保養兩類;其次,在確定安置保養費標准時考慮區位條件,即將全市分為主城范
圍以內、主城范圍以外市區范圍以內和五縣范圍3個層次區域;第三,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
按市政和非市政建設兩類,確定不同的安置費和保養費標准;第四,對符合農轉非條件的農
業人口,依據性別、年齡不同,分別予以安置或保養,並實行自謀職業、自行保養的原則。
溫州、台州:按區位條件分類確定補償安置標准,對安置留用地實行優惠政策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浙江省溫州市、台州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補償安置方面相應出
台了地方性法規,對征地的各項補償標准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是在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均對被徵用土地所在的地段(即區位條件)予以充分
考慮。溫州市統一全市的年產值,水田0.2萬元,菜地0.3萬元,將市區范圍劃分為三類地
區,分類確定不同的補償倍數,土地補償費一類為9倍、二類為8倍、三類為7倍,安置補
助費一類為6倍、二類為5倍、三類為4倍,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是通過政府發布正式文件的形式確定了「鼓勵和支持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
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的原則,提出「安排一定的用地計劃,優惠用於解決被征地單
位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用地」的措施,其優惠用地指標按人均佔地面積計算,在留用地
指標中對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用地按照不同的地段劃分比例。台州市在對征地需安置的農業
人口實行貨幣安置為主的同時,在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留出征地面積5%-10%
的土地,用於被征地村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的產業。
三是對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補償費用標准作出特別規定。根據文件規定,市政道路、非經
營性交通道路和綠化用地、學校、公園、文化體育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土地補償費
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低標准執行。

(中國國土資源報 麻戰洪)

Ⅵ 江蘇省征地補償新標准2022年有哪些規定

一、江蘇省 征地補償 新標准有哪些規定?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 征地 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護條例》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准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准。基本生活保障標准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台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為: 1、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2、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3、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4、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 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 公積金 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1、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2、政府從 土地出讓金 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 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1、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2、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3、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4、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 土地承包 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准: 1、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 養老金 。 2、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3、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准。 第二十條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什麼是征地補償的標准? 征地補償標准 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准。 拆遷補償 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准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加快修訂土地管理法,盡快出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合理確定補償標准,嚴格 征地程序 ,約束征地行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征地。 改革和完善 農村宅基地 制度,加強管理,依法保障農戶 宅基地使用權 。依法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農村集體非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進入市場。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實施征地補償政策是為更好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水平、國民生活水平以及促進現代化建設的需求而進行的,需要各大企業和民眾的參與和支持,在征地期間有需要協商和建議的,民眾和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與當地政府進行溝通。

Ⅶ 政府徵用土地流程

法律分析: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實施程序1、發布征地公告;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對於征地補償存在糾紛的,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Ⅷ 征地流程

征地的流程主要包括審批程序和實施程序。
法律分析
征地流程分以下幾個步驟:擬定徵收土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由擬定徵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徵收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以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及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審查報批。徵收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徵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方案。清理土地和實施徵收土地。徵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後,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收的土地進行清理,並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和供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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