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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什麼叫做冰刑的刑法

發布時間:2022-11-26 06:38:43

① 古代有很多殘酷的刑罰,冰刑是怎樣一種酷刑

在古代的時候,由於對於罪犯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有著十分殘酷的刑罰,所以說很多的封建統治者為了懲罰這些犯人,就是用了一些十分可怕的刑罰。這種殘酷的新發的存在基本上就是為了能夠讓犯人可以受到懲罰,或者是讓犯人說出來事情的真相。其中一種十分可怕的刑罰就是冰刑。冰刑的存在估計很多人都不是十分的清楚,現在我就來給你們講一講。

有些人甚至會使得自身的細胞因為冰冷而直接壞死,導致嚴重的殘疾。長時間的和冰冷的冰塊進行接觸,會使得我們的神經直接損壞,進而失去知覺和意識。

② 歷史上最殘酷的刑法是什麼

凌遲發展到明朝,終於達到了登峰造極的水平,人們發現一片片臠割皮肉,比連筋帶骨割更省力,時間也更久,大太監劉瑾被剮,按例該剮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喝,第一天割357刀,暫時結束時給他喝點粥維持生命,總共剮了三天。後來鄭曼被剮,聞宣讀聖旨,應剮3600 刀,可見刀數並不絕對固定,但這兩例都在3000刀以上。如果劊子手技藝不高,可能犯人老早就死去了,或者犯人家屬給劊子手一些好處,劊子手也會讓他死得痛快些,清代散文家方苞就記錄過劊子手索要賄賂的事情。

凌遲一般從胸部開始,依此為上臂、大腿,再到身體各部位,有的直接用小刀臠割,有的把一張魚網緊緊蒙在犯人身上,用刀削割突出的皮肉。最精緻的是用小鉤子把皮肉鉤起來,每次割指甲大小的一片,有些講究的劊子手,行刑時有徒弟端著一個托盤,一把小刀和一個鉤子組成一對工具,每對對應胸、腹、背、腰、臂、大腿、小腿等不同部位,比外科醫生動手術還要復雜。

清朝又把凌遲叫做「寸殛」,但似乎沒有行刑幾天的記載,大概他們覺得時間太長,監刑官、劊子手、士兵、觀眾一直守在那裡實在太累,同時也不安全,所以傾向於一天內解決問題。到1905年,清政圡府從法律上廢止了凌遲、戮屍、梟首等刑罰,但實際上還有實施。

凌遲發展到明朝,終於達到了登峰造極的水平,人們發現一片片臠割皮肉,比連筋帶骨割更省力,時間也更久,大太監劉瑾被剮,按例該剮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喝,第一天割357刀,暫時結束時給他喝點粥維持生命,總共剮了三天。後來鄭曼被剮,聞宣讀聖旨,應剮3600 刀,可見刀數並不絕對固定,但這兩例都在3000刀以上。如果劊子手技藝不高,可能犯人老早就死去了,或者犯人家屬給劊子手一些好處,劊子手也會讓他死得痛快些,清代散文家方苞就記錄過劊子手索要賄賂的事情。

凌遲一般從胸部開始,依此為上臂、大腿,再到身體各部位,有的直接用小刀臠割,有的把一張魚網緊緊蒙在犯人身上,用刀削割突出的皮肉。最精緻的是用小鉤子把皮肉鉤起來,每次割指甲大小的一片,有些講究的劊子手,行刑時有徒弟端著一個托盤,一把小刀和一個鉤子組成一對工具,每對對應胸、腹、背、腰、臂、大腿、小腿等不同部位,比外科醫生動手術還要復雜。

清朝又把凌遲叫做「寸殛」,但似乎沒有行刑幾天的記載,大概他們覺得時間太長,監刑官、劊子手、士兵、觀眾一直守在那裡實在太累,同時也不安全,所以傾向於一天內解決問題。到1905年,清政圡府從法律上廢止了凌遲、戮屍、梟首等刑罰,但實際上還有實施。

③ 古代有種刑法叫做黥刑又叫什麼

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修訂《大清律例》時才被徹底廢除,前後沿用時間長達數千年。是封建國家刑罰制度中的正刑;在漢文帝廢肉刑之後,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中黥刑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被廢除,而成為國家刑罰制度之外的一種私刑,根據封建統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隨意使用。到了五代後晉天福年間之後,黥刑又正式成為封建國家刑罰制度中的一種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廢除,才真正退出了歷史舞台。

④ 歷史第一酷刑「蠆盆」,究竟是一種怎樣的刑法

歷史第一酷刑「蠆盆」,究竟是一種怎樣的刑法?

蠆盆,又名萬蛇坑,為古代酷刑之一,出自於明代神魔小說《封神演義》。意指將作弊官人跣([xiǎn],光著腳,不穿鞋襪)剝干凈,扔下坑中,喂毒蛇。相傳為商紂王與蘇妲己發明。紂王為了實驗此刑法的效果,就曾將七十二名宮女扔進蠆盆之中。

蠆(chài):蠍子一類的毒蟲的古稱。

蠆盆 是古代一種殘忍至極的酷刑。蠆是毒蟲的總稱,包括毒蛇,毒蠍等。此酷刑是商代的一種變態刑罰。該殘忍酷刑是在一個大坑內放入成千上萬條毒蟲毒蛇,然後將洗干凈的犯人脫光衣服丟到裡面去,等著百蟲毒蛇啃噬慢慢被咬食到死的一個痛苦過程。

從蠆的字面意思我們可以看得出,蠆由「萬蟲」組成,正如字面意思一般,受刑者正是遭受萬蟲叮咬而死,而那些被找來的萬蟲,往往是施法者們所養的寵物,「蠆盆」這種酷刑簡單點來說就是將犯人扒光衣服,扔到養滿毒蛇的坑裡喂毒蛇。

「蠆盆」這種刑罰雖已不再出現在現實生活中,但卻在影視作品中常見,尤其是一些修煉題材的,比如《畫江湖之不良人》中通文館深處的蛇洞,經常有沒有完成任務的人,被變態的李嗣源扔進去喂蛇,還有《秦時明月》中玩蛇的小姐姐,動不動就用蛇群攻擊別人。

⑤ 堪稱上古毒刑的蠆盆之刑,是歷史上的哪個毒婦創造的

商朝始於湯而終於紂,紂王是當時的一代暴君,他有一個非常寵幸的妃子,叫做蘇妲己,傳言都說此女是狐狸了精,是妖怪。當時的紂王整日荒廢政務,日日與蘇妲己在酒池肉林中虛度光陰,這人如果什麼都得到了之後,覺會覺得空虛無味,面對這日日相同的酒池肉林,紂王也厭倦了,蘇妲己看出了紂王的心思,便像紂王說出一計,此計便是刑法“蠆盆”!是最最殘忍的刑罰之一!

不過武王伐紂之後,這個蘇妲己也沒能跑了,被武王一刀斬於大殿之內,也算是惡有惡報!

⑥ 凌遲處死這種刑法最早是怎麼來的我國歷史上誰被凌遲的刀數最多呢越詳細越好!謝謝!

凌遲處死也叫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遲本意為:「緩緩的山丘」。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詳細解釋
1.斜平不陡。《韓詩外傳》卷三:「夫一仞之牆,民不能逾;百仞之山,童子登而游焉,凌遲故也。」
2、衰敗,敗壞。《漢書•刑法志》:「今堤防凌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此刑之所以蕃也。」 唐陳子昂 《上軍國利害事•牧宰》:「不以才能任職,所以天下凌遲。」《明史•孫瑋傳》:「法紀凌遲,人心瓦解。」 清 戴名世 《劉庶詩序》:「而其變愈下,彼此訾謷,互起迭仆,凌遲至於今。」
3、封建時代一種殘酷的死刑。又稱「剮刑」。始於 五代 , 元 、 明 、 清 俱列入正條, 清 末始廢。《宋史•刑法志一》:「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寧》:「 陳氏 不合通同姦夫殺死親夫,大逆不道,凌遲示眾。」 元 關漢卿 《竇娥冤》第四折:「 張驢兒 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凌遲。押付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 明 沉采 《千金記•延訪》:「告元帥,拿這 李左車 ,不知是要粗凌遲碎凌遲他。」《老殘游記》第十六回:「六千金買得凌遲罪,一封書驅走喪門星。」 魯迅《亭雜文•隔膜》:「運命大概很悲慘,不是凌遲,滅族,便是立刻殺頭,或者『斬監候』,也仍然活不出。」
4、折磨。《敦煌變文集•目連緣起變文》:「牛頭每日凌遲,獄卒終朝來拷。」
5、凌遲:衰退;衰敗。 晉 葛洪 《抱朴子•刺驕》:「道化凌遲,流遁遂往,賢士儒者,所宜共惜。」《梁書•侯景傳》:「兼屬 魏國 凌遲,外無勍敵,故能西取 華陵 ,北封 淮泗 。」《續資治通鑒•宋高宗建炎三年》:「今日之事,反正而興之在陛下,其遂凌遲不振,亦在陛下。」
6、俗稱剮刑。封建時代最殘酷的一種死刑。始於 五代 , 清 末始廢。《宋史•刑法志一》:「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凌,一本作「 凌 」。 清 錢泳 《履園叢話•耆舊•香洲先生》:「忽命輿大搜 張 室,得木杵於牀下,血痕殷然,尺寸與格傷合,遂定以凌遲詳報。」《清史稿•諸王傳六•允祀》:「 張明德 坐凌遲處死。」
歷史沿革
在明朝以及明以前,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不赦的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清朝中前期尤為突出。
凌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歷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別,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再是梟首,最後肢解。
明朝時期,凌遲一般比較精細,大多數凌遲都超過千刀,比較典型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據說第一天割完後,劉瑾還喝了一點粥,第二天繼續。
到了清朝之後,凌遲的刀數大不如前。大致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其中,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四刀切兩腿。
1905年4月24日的《陳情奏表》,終於得以正式廢除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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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國對於反叛者的凌遲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古羅馬人處理女犯時先割去雙乳,對男犯則先去其生殖器。古希臘人在割肉時還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個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國人,其他民族都顯得粗糙。中國人將凌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絕技。行刑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包紮出血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鑒賞,並要得到贊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掉飯碗。
起源與神秘之名
「凌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指名為一種肉刑的名目。這個名詞非常神秘,無疑的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
我們可以在前幾個朝代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不過第一個字最常出現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為土丘;「遲」字則不能解讀為現代漢語的「遲到」,而是「逐漸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漸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徵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沉與崩塌。所以「凌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聯,一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一種肉刑。寫法上有些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冰字旁的「凌」變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還同時採用兩種寫法,
不過從元朝開始,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的解釋。古代的寫法只有在古籍出現,後來的人不再採用。從此「凌遲」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數博學多聞的人才會記起它從前的意義。
事情的經過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語的一種名詞,發音非常接近漢字的「凌遲」,它是契丹遼代政權下所使用的一種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縛的犯人。幾經考量之後,這個名詞就固定用來指稱遼代統治中國所施行的此種肉刑。
對於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這種刑罰具有蠻族的血性,它的名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為「五刑」系統,但非常明確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然而,將人縛在木樁上刮殺、切割,不僅是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凌遲手段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蕭規曹隨,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後,又傳至清朝。這幾個朝代的中國,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樣,繼續將之傳承下去。施行各類凌遲之翹首,首推對抗蒙古大汗、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頒布《大誥》,已以「凌遲」之刑懲罰各式犯罪,特別是官吏的貪污,甚至無論財物數字如何微小。

對女犯人的凌遲
依據歷史記載,在明清期間,判處凌遲處死的女犯在行刑當日會被剝光全身衣褲,將其乳房,生殖器和肛門予以公開展示後,她們的陰戶和肛門會被插在木驢囚車的活動木橛上遊街示眾,稱之」騎木驢」。遊街結束之後,才將女犯人押到刑場凌遲處死。
凌遲女犯的方式雖隨年代和地域不同而略有差異,但一般由所謂「十八刀法」衍生而來。「十八刀法」即—第一刀剜舌,第二、三刀用牛耳尖刀剜去兩顆乳頭,第四、五刀將犯人的兩只乳房齊根切下,第六、七刀割去兩片大陰唇,第八至十刀挖去兩半小陰唇和陰核(蒂),第十一刀將女犯的子宮取出,其中第六至十一刀這一系列切除女犯生殖器的部份另稱為「幽閉」,正是王明德所言「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余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裡面」幽其閉」所指。接著第十二刀和十三刀以尖刺刺入女人的屁股肉,造成其臀動脈大量失血,第十四刀到第十七刀用大斧銼斷女犯的四肢,最後一刀刺心,確定女犯斷氣後,凌遲的程序才告結束。
在凌遲完畢後,女犯的頭顱,雙乳,大小陰唇和子宮依例會被展放在刑場的木台上示眾,在隔一段期間後才允許家屬或相關人收殮,沒有家屬或親友前來認殮的,則會由官府予以焚屍揚灰。
根據清代中葉的地方縣志記載,十八世紀華北地區對一名出軌並謀殺親夫的二十四歲少婦曹氏的完整處決程序如下,可以藉此大至一窺女犯人受凌遲刑的情況:
一、 辰時正,曹氏被剝光全身衣褲,獄卒為她驗明身分後由穩婆為之稍事梳洗,並將她的長發梳成受刑女犯人標准款式的大圓髻盤在頭上,最後反剪雙手於腰際背後,兩腳腳踝銬上腳鐐,防止抵抗或逃脫。
二、 辰時二刻,赤身裸體的曹氏捆縛妥當,長跪於一架平板囚車上被押出牢門,先行於城西的法場示眾一個時辰。
三、 巳時二刻,祭祀受害親夫的香壇設立,犯婦曹氏被帶至壇上,在家屬及圍觀眾人面前由衙役以毛竹板抽打臀部,作為儆效和懲戒。
四、 巳時半,曹氏被拖上木驢,游遍城內主要街巷作為處刑前的遊街。
午時三刻,犯婦曹氏正式被處以十八刀凌遲極刑。
凌遲起始至廢除的文人反抗
凌遲,出現在920年的遼代,十三世紀末成為一種法定的刑罰,1905年廢除,大約比歐洲晚了一個世紀之久(1789年法國廢除輪刑,1810年英國廢除裂體之刑)。廢除凌遲,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個措施,監禁、罰款取代原來的肉刑,並節制絞刑。
有些人發覺到「凌遲」的不人道酷刑,即認定中國人崇拜歐洲的法律與觀念,這是一項嚴重的錯誤。從宋朝之後,就不斷出現限制或廢止凌遲之刑的聲音。當時可證明廢除凌遲的最好例證,就是偉大詩人和官吏陸游的《陳情書》,這篇文字在當時是出人意外之舉:他認為只需斬決取代凌遲,慷慨激昂地辯護廢除凌遲的好處。其實,陸游的論點可歸納如下:(一)殘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國族不受尊重,妨礙實踐教化的使命;(二)打壓最惡劣的反對派,不應以牙還牙:支解罪犯並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經支解過別人;(三)漢朝和唐朝兩代同時提供革新與有效的刑罰系統,放棄酷刑。因此,他認為應該限制並廢除凌遲與其他酷刑。
這篇文字經常被反對凌遲的文人引用,他們提出各種不同的論點。在此本人僅引述最重要的幾則:清朝初年的法學家王明德,1680年印行的《讀律佩》著作中提到,凌遲為五刑之外,因此為「正法之外」的刑罰,或者「非刑」。的確,盡管各朝皇帝採用,其實並不是合乎法理,有違中國刑罰的精神。擅長考證的大文人。所有的爭論在文人間流傳、搜集,清朝博學的法學家薛允升,他的兩本著述《唐明律合編》《讀例存疑》,對於清朝末年刑法的變革也有深遠的影響。他大量引述陸游、王明德的觀點,力陳恢復漢唐,不將凌遲納入刑法之中。他的門生沈家本,也採用相同的論述,1905年4月24日的《陳情奏表》,終於得以正式廢除凌遲。
當然,在帝王的統治之下,文人建請廢除凌遲、或減少死刑的聲音,實在太微弱,他們必須承受沈重的外在壓力。我們甚至可以推測,太平天國以後,類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頻繁,因此凌遲廢除數月前,法國使館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場,拍攝到三個不同死刑犯的凌遲照片。這些照片不利於中國的過去,化為恐怖的證物。但是如果有一張照片,或者一位攝影者能拍攝到類似凌遲的英國或法國酷刑的畫面,會有什麼情況發生?「中國酷刑」,不僅是法律史上的客觀事實,我在此強調,它同時也影響歐洲人,在須臾之間留下對中國的某種觀感。這是歷史中常見的例子,但是它是新穎的,西方文明第一次擁有科技的方法,將視覺定格於紙上。在此,歷史學家們應該留給這位藝術家一些空間,他深知盡情展現蔑視權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觀點。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兩天後他便氣絕身亡。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凌遲的發展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於凌遲。凌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荀子說:「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車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為有平緩的斜坡,車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頂。後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即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畢命。所以,凌遲也叫臠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指的就是凌遲。
這種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宋後廢帝劉昱曾親手將人臠割。北齊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臠割的手段來殺人。唐中期安史之亂時,顏杲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人同時被零割。但將凌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人們大多認為始於五代。陸游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凌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但在五代時,已有人意識到凌遲之刑過於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如後晉開運三年(946),竇儼奏稱死刑宜只保留斬、絞二種,而「以短刀臠割人肌膚者」,應當禁止。後晉出帝石重貴准奏,不再使用凌遲之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遲之刑。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沒有凌遲。宋真宗時,內宦楊守珍巡察陝西,督捕盜賊,捕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擬將他們陵遲處死,用以懲戒凶惡的人。真宗下詔,命令將俘虜轉送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凌遲。到了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才正式將凌遲列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說:「凌遲之法,昭陵(宋仁宗陵號)以前,雖凶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寧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餘姚縣主簿謀反,李逢在被捕後受審時,供詞中又牽連了秀州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朝廷詔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凌遲處死。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確地把凌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這樣的規定一直延續到明清。
凌遲在宋代通稱為剮。景德年間,御史台曾審問殺人賊犯,定案之後,知雜王隨請「臠剮之」。「剮」字原作「咼」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狀也像人的頭顱骨。《說文解字》解釋說,其以為「剔人肉,置其骨」,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剮」又作「卨」,明朱國幀《通幢小品》卷十八「字義字起」一節雲:「貞元中,宣武兵變,執城將卨之」。並註解說,卨,即「剮」字也。可見,「剮」的含義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遲的代名詞而更加為人所熟知而已。這種情形,也常見於小說中的描寫。《水滸傳》第二十七回寫教唆潘金蓮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東平府尹陳文昭判為「擬合凌遲處死」,之後寫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供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由於宋代使用凌遲之刑較為常見,所以民間在對仇人進行報仇雪恨時,也仿照作為官刑的凌遲把人臠割至死。《水游傳》中也有這樣的情節,請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黃文炳的一段描寫:
(李逵)說:「今日你要快死,老爺卻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從腿上割起,揀好的就當面炭火上炙來下酒。割一塊,炙一塊。無片時,割了黃文炳,李逵方把刀割開胸膛,取出心肝,把來與眾頭領做醒酒湯。
以上所引用《水滸傳》中的兩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遲在執行時的大致情形,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說的「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有斬首而無絞刑,對那些惡逆大罪又規定可以凌遲處死。元代凌遲執行時的情形與宋代相似,如元雜劇《感天動地竇娥冤》中,竇娥的父親竇天章復審冤案,宣判說: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凌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這和《水滸傳》中王婆被凌遲的做法一樣,都必須釘上木驢。這木驢大概是一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時候該犯人不能亂動,它和古代那種「勾結姦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騎木驢」的刑罰不是一回事(參見本書《雜刑》)。雜劇《竇娥冤》比《水滸傳》更明確地指出了應割的刀數。試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殘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慄。
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凌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凌遲之刑的設立,反映了封建專制政治的殘酷,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犯上作亂的行為,不惜採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獲農民起義的首領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遲之刑將他們處死。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劉天敘等謀反,兵敗被擒,為首的七人被磔死。這里的「磔」即是凌遲。嘉靖二十一年(1542),宮婢楊金英等人謀害明世宗未遂,事發被捕,楊金英、楊蓮香等十六名宮女不分首謀和協從,一律凌遲處死,並且銼屍梟首。萬曆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的奴僕殺死,有司將兇手捕獲,下獄審理,第二年把他們全都「剮於市」。
另外據民間傳說:凌遲在中國並未真正實施,真正的凌遲是在明朝,一個太監犯了謀反罪,皇帝欽定3600刀,儈子手有嚴格的規定,一刀不能多,一道不能少,必須在第3600刀才能死去,而且要把所有的肉割掉,因為有內臟,人並不會立刻死去。3600刀後,要求出現一副完美的人體骨架。
實際上,明代的凌遲之刑並不僅僅施用於謀反大逆,有時對罪行情節較輕的犯人也加以凌遲。明初朱元璋親自編定的《大誥》就記有不少這樣的案例。如金吾後衛知事靳謙讓妻子擊鼓鳴冤,經審訊所訴不實,便判決靳謙犯了誹謗朝廷的罪,將他凌遲處死。崇德縣民李付一任本縣里甲時,因擾民而被人告發,縣官傳訊,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設計請王某飲酒,當王某喝醉時,李付一將王某綁縛起來,聲稱王某騙吃騙喝。李付一的行為雖然實屬無賴,但還不至於構成死罪,結果他以誣誑罪被凌遲處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與都御史詹微有隙,於是何哲聯合另外兩名御史任輝、齊肅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實,陷害詹微。當時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將何哲等人治罪,結果何、任、齊、魏四人被判為凌遲示眾。像上面三例這樣不該凌遲而被凌遲的案子還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從這些事實就可以看出來。
元代執行凌遲,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凌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明世有兩次著名的凌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禎時進士鄭鄤。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雲:「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里記劉瑾被剮的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這樣大的數目,實在驚人。民間婦女罵人時常說「你這個挨千刀的」,看來古代凌遲時將人割千刀以上並非虛詞。
先說劉瑾。正德五年(1510),劉瑾以謀反罪被判死刑,聖旨特批,將他「凌遲三日」,然後還要銼屍梟首。執行時的情景,當時參與監刑的張文麟有詳細的記述:
是日,予同年陝西司主事胡遠該監斬,錯愕,告於上述劉先生璟曰:「我如何當得?」劉回言:「我叫本科幫你。」予因應之。過官寓早飯,即呼本吏隨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凌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御史具本奏奉聖旨,劉瑾凌遲數足,銼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銼屍,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逆賊之報亦慘矣。
劉瑾把持朝政時,殘害忠良,作惡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場固然使人解恨,但從他受刑的過程來看,凌遲這種刑罰不能不說它確實慘無人道。
再看鄭鄤。若說劉瑾被凌遲是罪有應得,而鄭鄤受如此酷刑卻使人感到惋惜。鄭鄤是常州橫林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及第,他的文才與聲望曾名噪一時。崇禎初年,由於朝廷內部黨派之爭引起政治糾紛,鄭鄤也被卷了進去,他被人告發說犯有「杖母」和「奸妹」兩項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後由崇禎皇帝朱由檢親自批示,予以凌遲處死。
關於鄭鄤一案的詳細背景與是非曲直,這里不作具體考述,我們只講他受刑的大致經過。崇禎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聖旨下達讓當日執行,有司官員立即下令傳齊有關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當時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側甘石橋下四牌樓(後世簡稱西四牌樓,即今北京西四),處決死囚常在這里進行。按平常的慣例,斬首在西牌樓下,凌遲在東牌樓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夥人役在東牌樓旁邊搭起一座棚子,裡面供監斬官等人在此就座,棚子前面豎起一根上邊有分叉的粗木桿。不一會,行刑的劊子手們也提前來到,他們每人帶一隻小筐,筐里放著鐵鉤和利刃。劊子手們取出鐵鉤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鋒利。辰、巳時分,監斬官帶校尉、人役等押著鄭鄤來到刑場。鄭鄤被暫時停放在南牌樓下,他坐在一隻大籮筐里,沒有戴頭巾也沒有穿鞋襪,正在向一名書童絮絮不休地屬咐家中後事。這時,圍觀的群眾人山人海,把周圍的道路、空場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頂上都爬滿了人。有位吏役說,西城察院的官長還未到,必須稍停片刻,正說著,那位官長由隨從前呼後擁,分開密集的人群向這里來了。就位之後,他高聲宣讀聖旨,由於周圍人聲嘈雜,他都念些什麼,人們聽不清楚,只聽他最後的一句是:「照律應剮三千六百刀。」劊子手齊聲附和,聲如雷震,圍觀的群眾莫不心驚膽顫,兩腿發抖。只聽得三聲炮響,之後開始行刑。人群更加騷動起來,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長脖子,想看看劊子手怎樣剮人。但由於近處的人圍得密不透風,稍遠一些就看不見行刑的場面。過了好大一會兒,只見那有分叉的粗木桿上垂了一條繩子,有人在木桿後面拉動繩子,繩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東西,鮮血淋漓,原來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桿最高處。這說明犯人的肉已被割盡,開始剖腹取五臟了。又過了一會,木桿上的繩子放下來,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顆人頭,這說明鄭鄤已被砍了腦袋,懸掛示眾。接著,又把鄭鄤的軀體也掛了起來,使他的胸貼著木桿,背朝著眾人,大家看見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條一縷的,卻沒有割掉,千百條密麻叢集,就像刺蝟似的。這時,凌遲之刑宣告結束,有兩名校尉手舞紅旗,騎著快馬同東飛馳,他們是去宮中把剮的刀數向皇帝報告。後來,有劊子手把鄭鄤的屍體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條條的出售,據說人們買這些人肉是作為配製瘡疥葯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遲之刑。統治者對農民起義的首領一旦捕獲,總是要凌遲處死。如太平天國北伐軍失敗,將領林鳳翔、李開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遲示眾。捻軍首領張洛行、賴文光兵敗被俘,也受了凌遲之刑。太平天國的著名領袖石達開在大渡河兵敗,向四川總督駱秉章投誠,但沒有受到寬大處理,清廷傳旨將石達開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處決,駱秉章這個鎮壓農民起義的劊子手竟殘忍地對石達開等使用了凌遲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駱秉章率領清兵把石達開和宰輔曾仕和、中丞黃再忠等綁赴刑場。石、曾二人分別被面對面縛在兩個十字木椿上。執行凌遲時,劊子手先對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過,慘叫狂呼,石達開斥責他說:「為什麼不能忍受此須臾時間?」曾仕和這才緊咬牙關,不再叫喊。石達開受刑時,被割一百多刀,他從始至終默然無聲。石達開的凜然正氣和堅強意志使清軍官兵感到震驚,四川布政使劉蓉說他「梟桀堅強之氣溢於顏面,而詞句不亢不卑,不作搖尾乞憐語。……臨刑之際,神色怡然,實丑類之最悍者。」
凌遲之刑一直延續到清末。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沖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了。

⑦ 細數歷史上最令人毛骨悚然的殘酷刑法

古代明智未開,階級分明,為了震懾國民謀求利益達到統治的目的,統治者普遍採用酷刑,其中最有威懾力的不計其數,並且這些刑罰是不可逆的。古達的刑罰可一點都不講究人權,完全是怎麼痛苦怎麼惡心怎麼來。想盡一切辦法鎮壓人民。下面介紹幾種最嚴酷的刑法。

1、剝皮

車裂就是傳說的五馬分屍,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五馬分屍。將罪犯的頭與四肢分別套上繩子,由五輛車、或五匹馬、或五頭牛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車裂一直沿用至五代朝時期。秦帝國的改革家商鞅與宰相李斯皆死於此刑。也是世界上最殘忍的酷刑排行榜里算是比較著名的了。

⑧ 戴笠發明的女間諜聽了都不寒而粟的 「恐怖」刑罰,你知道是什麼嗎

冰刑。

簡單的說,就是把女間諜的手腳固定住,然後把腿分開,讓她們直接跨在一個很大的冰塊上,什麼時候冰塊融化了,什麼時候刑罰才算結束,這個刑罰和什麼凌遲烙鐵相比,雖然聽起來不是特別殘忍,但是用在女間諜身上的時候,那種痛苦只有受刑者自己才知道

不論是心理折磨還是肉體折磨,冰刑的效果都是非常厲害的,而這種刑罰都來也被其他國家學去,並且加以改動,讓冰刑變得更加殘忍,進入了和平時代後,一切的刑罰和 刑訊都被勒令停止,不許再有這種屈打成招的事情,而在之前,不光是戴笠,就連一些幫會里的處罰方式,也是冰刑。

⑨ 歷史有什麼殘酷刑法對待女囚

杖刑 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罪, 必須「去衣受杖」。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賜死古代對身份特殊的罪人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婦人多賜綾緞,歷代沿用。
宮刑 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 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拶刑 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騎木驢一種針對女性犯人的酷刑。所謂木驢,其實就是一頭用木頭做成的驢,木驢背上,豎著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當女犯被強行按坐下去時,那根尖木樁就直直地刺進了她的下身,直至弄得女犯下身鮮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會慘死在木驢上。在古代,這種刑罰常常用於懲處所謂的偷情淫婦。

⑩ 歷史上的刑法有那些

原始社會
原始社會的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當時的處罰習慣,將貪贓(墨)行為與劫掠(昏)殺人行為並列,一並處罰,體現了當時的社會已經注重對行政人員的整治和管理,嚴厲制裁瀆職、貪污行為。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諑、黥」。又據《後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
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
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西周
古代刑罰
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春秋戰國
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古代刑罰
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徵。
漢代
古代刑罰
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具體有:凡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這樣就改變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現問題:第一,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范圍;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斬左趾,結果受刑者「率多死」。後,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第一次是笞五百減為三百,笞三百減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減為二百、笞二百減一百。改革之後,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到東漢初,明帝詔中又提到斬右趾,說明又以此刑代替棄市,把文帝時由輕入重的一項又回來,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關於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如髡鉗城旦舂,五歲刑;完城旦舂,四歲刑;鬼薪白粲,三歲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歲刑,男罰作和女復作,皆一歲到三月刑。此外,漢代另有「顧山」,是只用於女犯的刑罰,因此也稱為「女徒顧山」。 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 1、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 2、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於北魏,並為北齊北周沿用。 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 4、緣坐范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范圍也有反復。《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開皇律》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為絞、斬兩種。對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確說明:「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所有「梟首轘身」與「殘剝膚體」的鞭刑都廢除不用,確立了封建制五刑。

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範。

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為寬貸雜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對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種代用刑。但後來則成了常用刑種之一。 2、凌遲刑。宋時將五代的法外刑凌遲作為法定刑種,初時適用於荊湖之地所謂以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但後來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 3、折杖法。宋太祖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所以,在徽宗時又對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數重作調整,減少對輕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並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許多習慣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盜竊罪,除斷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即須刺項」,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為了維護僧侶的特權,元律規定「毆西番僧者截其手,罵之者斷其舌」。 元有警跡人制度。強竊盜犯在服刑完畢後,支付原籍「充警跡人」。在其家門首立紅泥粉壁,上開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鄰居監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見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終身拘籍。
明清
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復活了肉刑。明清時的刑罰變化有: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范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屍等。 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制度,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 2、充軍刑。「充軍」創制於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並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還可以有機會放還。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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