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歷史存量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歷史遺留的違建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二)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
為與前述一項制度構建相匹配,還應當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澳門等地區均存在這種操作路徑。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一方面有助於合法建築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誠信者、違法者得利的「冤大頭」現象,另一方面也將潛在的違法建設行為人考量稅收之經濟負擔,抑制其建設熱情,從而達到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貳』 歷史違建怎樣解決
需要本著尊重歷史、尊重實際的思路,立足民生,從有利於保護被徵收群眾合法權益的角度處理。對涉及建成時間比較早、存續期間規劃等管理規范發生變化的建築物或者構建物的違法建設的認定即查處中,應當充分考慮建築物或構建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規范變更的情況、行政管理的狀況、實際使用狀況等因素,不能以未滿足當前法定許可條件為由,一律認定為違法建設。對於建設於上世紀六十七年代以及八十年代初未經登記的房屋,不宜用當前的規劃許可的條件進行衡量,如果是在徵收過程中,對於這種因歷史原因導致手續不全的房屋,可以按照建設當時的規定考慮納入徵收補償范圍。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已經建成的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農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的村民住宅,更應該考慮補辦手續、限期改正適用的可能性。 一、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可申請的條件
1、你是認為政府拆遷侵犯你的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拆遷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的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拆除違建程序上的時間順序是:
1、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2、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
4、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5、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並作最後一次說服工作;
6、張貼強拆公告;
7、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叄』 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肆』 存在多年的違建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對違法建築的處理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一)罰款 對於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適用罰款的處罰方法。 1、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 2、罰款的數額。應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因為適用法律有一個通用原則,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輕不就重」,即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下,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一般是就輕就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伍』 歷史違建怎樣認定
法律分析:這個需要相關部門認定。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陸』 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違章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違章建築常與徵收相伴,為了避免被徵收人房屋在徵收中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柒』 違章建築處理方式
你好,《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捌』 二十年前的違建房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違章建築,不管過了多久都是需要拆除的,不過可以去相關部門補辦手續。面對程序性違章建築,並未違反城市規劃,而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一般可以補辦手續使其成為合法建築。對於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按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確認其房屋所有權,從而轉化為合法的房地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玖』 非法佔地與違法建築怎麼處罰
非法佔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違法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由於我國現代城鄉規劃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時間不長,許多城市房屋的登記手續不一定健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拆遷范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規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盡量早日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也應和被徵收人詳細說明,爭取理解。
違法佔用的土地為農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違法佔用的土地為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可以並處罰款。對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由違法當事人與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協商處置。
拓展資料:怎麼的耕地才是合法的?
1,如果你所在的地方有荒地,就只能用荒地不允許用耕地。
2你必須是村集體成員,如果是外人是不能的
3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就是你是村集體正規的戶,但是卻沒有房子。
4要先批後建,就是你不能直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直接建,你先要到當地的管理部門去把你要建房這個事情去申請。他們會把你的耕地轉成非農用地。手續完成後才能建。
5占補平衡,佔多少就要補多少,如果沒有辦法去不同樣的耕地,就需要交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拾』 「歷史違建」算不算違法建築
違建在沒有得到獲批規劃許可情況下,永遠都是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歷史性違章建築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
歷史性違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還的臨時用地。
(10)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違建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處罰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1、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