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羅斯福時期建立的「四大自由」與「新四大自由」指什麼
「四大自由」即「新四大自由」是指「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貧困及免於恐懼的自由」。
1、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有言論和表達自由;
2、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有宗教信仰自由;
3、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有免於匱乏的自由;
4、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1)信仰自由是什麼時候提出的世界歷史擴展閱讀
1月6日是羅斯福1941年著名的四大自由演講周年紀念日,1月11日是他1944年國情咨文演講——為保證所謂福利和安全而呼籲實施「第二權利法案」——75 周年。
「四大自由」演講利用了美國人日益增長的不安情緒給政府擴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趨勢終於發生了轉向之際,1944年演講是他1941年四大自由演講的後續。
《Nation》雜志為演講的周年紀念日歡呼,宣稱民主黨現在擁有「獨特的、也許稍縱即逝的機會,完成羅斯福功虧一簣的遺志」,手段就是大量的新政府計劃。
而對我們其他人而言,現在也恰是時候認識到羅斯福自由觀的認知失調,這種自由觀一直被引用來證明:擴大政府對美國人生活的控制是合理的。
『貳』 我國《憲法》確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主要體現在哪四個方面
深刻,真誠,一貫,牢固四個方面。
2018年4月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白皮書用一系列事實說明,中國一如既往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具有深刻,真誠,一貫和牢固等四個特點。
(2)信仰自由是什麼時候提出的世界歷史擴展閱讀:
中國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深刻、真誠、一貫和牢固等特點,既有現實的理由也有歷史的根據,既是理性的抉擇更有法律的保障。這是一個主張無神論的政黨,一個貫徹政教分離原則的政府,在維護宗教方面人權的問題上,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義的貢獻。
中共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宗教工作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叄』 林肯的三大權力和羅斯福的四大自由的內容是什麼
1、林肯的三大權力是指:生命的權力,自由的權力,追求幸福的權力。
這是林肯總統一次在華盛頓的演講中所提到:《獨立宣言》確立了美國精神和價值,那就是保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為根本,而不是建立一個強大國家和政府。
2、羅斯福的四大自由是指: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貧困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一九四一年一月六日致國會的咨文中,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要求國會根據租借法案,把必要的武器裝備提供給那些總統認為其防禦對美國利益至關重要的國家。由於戰爭逼近,他宣布了四項「人類的基本自由」。
現代史上,很少有哪些政治概念比美國前總統羅斯福首倡的「四大自由」產生過更深廣的影響,並在此後的四分之三個世紀中,激勵著無數人為之奮斗不息。富蘭克林·羅斯福在二戰時首倡的「四大自由」,是文明社會的基礎。
(3)信仰自由是什麼時候提出的世界歷史擴展閱讀:
林肯與《解放黑人奴隸宣言》,林肯為挽救軍事危局果斷廢奴
在解放黑奴問題上,林肯主觀上經歷了長時間的猶豫,也不斷驅除某些偏見。南北戰爭伊始,他為了避免4個邊界奴隸州的脫離,不敢廢除奴隸制度,錯誤地撤銷約翰·弗里蒙特將軍宣布的一項解放密蘇里州奴隸的命令,還解除他的指揮權。
1862年7月17日,林肯簽署第二個《沒收法》,授權政府解放聯邦軍隊佔領區的奴隸,把願意移居的黑奴遷到美國以外的國家去。林肯並不認為黑人是平等的一員,他的提案始終有一個不變的主題——給奴隸以自由,送他們回非洲。不久,他又提出逐步、有償的奴隸解放法案。這些方案既無法滿足奴隸主的貪欲,又遭到黑人的強烈反對。
1862年8月22日,他在一封公開信中說:「我在這場斗爭中的最高目標是拯救聯邦而不是拯救或摧毀奴隸制。如果我們拯救聯邦而不解放任何一個奴隸,我願意這樣做。如果為了拯救聯邦而需要解放所有的奴隸,我願意這樣做。如果為了拯救聯邦需要解放一部分奴隸而保留一部分,我也願意這做。」
1862年9月22日,林肯為了瓦解叛亂各州的戰鬥力,在內閣會議上宣讀了《宣言》(它不適用於留在聯邦內的奴隸州)。宣言規定,自1863年1月1日起,所有叛亂各州境內的黑人奴隸即被視為自由人,可以應召參加聯邦軍隊。
9月24日,《宣言》公開發表。林肯說:「我只不過是一個工具而已。是加里森的邏輯和道義力量,是全國的反奴隸制人民,是軍隊,成就了這一切。」(《美國通史》第2卷,349頁)此言中肯。廢奴主義者也認為,他們的神聖願望已經因林肯簽署《宣言》而取得了「最後勝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亞伯拉罕·林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富蘭克林·羅斯福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林肯與《解放黑人奴隸宣言》
『肆』 四大自由創作歷史背景
美國畫家諾爾曼·羅克威爾1942年創作的作品《四大自由》,其內容反映了羅斯福總就1941年提出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貧困的由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該畫的出版引起了巨大反響,美國財政部在16個城市舉行畫作的巡迴展,以推銷美國戰爭公債。宣傳畫發行了四百多萬份,募集到一億三千九百多萬美元。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以羅斯福的「四大自由」為感召,重建戰後的世界。直至今天它們仍然,也應該繼續影響世界和平與自由的進程~
『伍』 世界上第一份有關宗教寬容的敕令是在何時頒布的
公元1598年4月13日,法國國王亨利四世簽署頒布了承認法國國內胡格諾教徒的信仰自由,並在法律上享有和公民同等的權利的南特敕令。這條敕令也是世界上第一份有關宗教寬容的敕令。 16世紀中葉以後,新教的加爾文教派逐漸在法國境內活躍,馬丁·路德也在德意志境內推行新教宗教改革。他們的出現,令原本的天主教徒感到受威脅,但新教教徒的影響力日益增力,雙方發生沖突。公元1559年,法國國內的新教教徒組成了胡格諾集團,對抗捍衛天主教的統治階層吉斯家族。
『陸』 宗教自由的現代定義及其來源
現代的宗教自由的定義的基礎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作為一份條約性的文件它在簽署國內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現代的宗教自由是一個法律概念。這個概念的根源在於民權與神權的分離:一個國家管理社會的總體,但它不介入每個人的信仰和政治觀念,它保障每個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觀的權利。
歷史上各個國家和地區有過不同的類似於宗教自由的概念、條約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為一個國際性的人權概念是在20世紀中產生的。最初正式提出這個新概念的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1941年他在美國國會上建議聯合國的成立的發言中提出了四個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後來被明確為宗教自由。而羅斯福將這個自由提高到這個地位則來自於美國《美國權利法案權利法案》和美國歷史上對宗教的一貫開放和自由的態度。
『柒』 什麼是信仰自由
宗教自由是指一個人可以在一個社會中自由選擇其宗教信仰和在這個社會中公開參加這個宗教信仰的儀式和傳統或者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擔心受社會的迫害或歧視。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據自己的判斷放棄或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宗教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通俗地說,宗教信仰自由即指一個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這種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種教的自由。而宗教自由的范圍更廣,還包含獨自或與他人一道、公開或私下敬拜的權利,以及參加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和宗教傳道而無需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其他團體迫害的權利。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一種權利體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宗教儀式自由構成,在有些國家還包括傳教自由。
現代的宗教自由的定義的基礎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十八條第一項: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作為一份條約性的文件它在批准國內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現代的宗教自由是一個法律概念。這個概念的根源在於民權與神權的分離:一個國家管理社會的總體,但它不介入每個人的信仰和政治觀念,它保障每個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觀的權利。
歷史上各個國家和地區有過不同的類似於宗教自由的概念、條約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為一個國際性的人權概念是在20世紀中產生的。最初正式提出這個新概念的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1941年他在美國國會上建議聯合國的成立的發言中提出了四個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後來被明確為宗教自由。而羅斯福將這個自由提高到這個地位則來自於美國《權利法案》和美國歷史上對宗教的一貫開放和自由的態度。
我國現行憲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該條款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規定。第36條第2款中又進一步具體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捌』 自由是什麼什麼才是真正的自由
「自由」在中國古文里的意思是「由於自己」, 就是不由於外力,是自己作主。在歐洲文字里,「自由」含有「解放」之意,是從外力制裁之下解放出來,才能自己作主。
「自由」的精闢解釋是:沒有外在障礙而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的行為。據阿克頓勛爵(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的統計,思想家對「自由」的定義有200多種。所以,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說「自由是一個變色龍似的語」。自由廣義的來說是動植物在自然規律范圍內一切不受約束的行為。
自由(freedom)有多種含義:
1.意指由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能夠確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專制政權的奴役、監禁或控制,或是確保人民能獲得解放。
2.任性意義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
3.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
4.自律意義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中,對自由的定義為: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人權宣言》第4條,1789年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1.表達自由
2.信仰自由
3.免於匱乏的自由
4.免於恐懼的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紀下半時期,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很多人為了抵制自由觀念,把自由的觀念絕對化,認為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們否認自由的存在與意義。他們提出「自由王國」的哲學定義,指的是一種絕對的自由。而事實上,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對的自由。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別人的自由的為前提,是限制的和有條件的。但這種限制,並不意味著自由觀念的無意義,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廣闊的自由天地,這恰恰是需要保護的。
而專制主義者,反對的就是個人的自由和這些的自由天地。因為個人的自由必然會瓦解到專制者行使的專制統治。所以,在專制國家,自由往往是不被廣泛認可,其意涵也是受到刻意扭曲的。
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自由應該建立在不傷害他人,不破壞或消極影響社會,不損害國家及民族前提之下。
20世紀下半葉,以賽亞·伯林(IsaiahBerlin)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negativeliberty)和「積極自由」(positiveliberty)。
消極自由(negativeliberty)即沒有受到別人干涉或沒有受到人為的束縛。根據此一定義,x享有做y的自由,當沒有人干涉x做y此一行為。比如說,當沒有人阻止x發表他的言論,他就是享有言論的自由。但是,倘若x是因為欠缺某些能力或受到大自然的定律的束縛而不能做y,那麼,x不能說是沒有做y的自由。比方說,我們不能隨意在空中飛翔,但,這並不涵蘊我們沒有在空中飛翔的自由,因為我們只是欠缺有關的能力而非受到人為的束縛。
對於積極自由(positiveliberty),伯林提出過這樣的說明:自由這個詞的積極意義來自於個人希望能夠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決定是取決於我自己,而非外在的任何一種力量。我盼望只是成為自己而非受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工具。我希望自己是一個主體,而不是一個對象;我希望我是由自己的理性及自覺的目的所推動,而不是被由外來的原因所影響。我希望自己成為一個人物,而不希望變成甚麼都不是;成為一個行動者—去做決定,而不是被決定。…我希望自我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有思想、有意志、能動的存在,對於我所作的選擇負起責任,並且能夠通過提出我的想法及目的對這些選擇作出說明。
根據上述的說明,積極自由的重點在於「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當我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的時候,我就不是別人的一件工具,我就不受別人的意志行為所支配。這時候,我的行為是由我自己的理性及自覺的目的所推動,而不是被外在的大自然或其他人所決定和驅使。換言之,倘若我們能夠做到作自己的主人,我們就是自由的了。
哈佛商學院的《管理與企業未來》一書中提到:自由是人類智慧的根源。
書中有這樣一段話:
「在知識經濟時代,財富不過是在自由價值觀普及的社會里,無數個人活動的副產品。在個人自由得到最大保障的社會,民眾的智慧空前活躍,創新的東西也會不斷被提出,財富作為副產品也會像火山爆發般噴涌而出。管理則沒有這樣的功能,管理可以聚攏現有的智慧和力量,會創造一時的強盛,但會使智慧之源枯竭,為強盛的土崩瓦解埋下伏筆,而且無一例外地都導向死亡。」
只矚目科技與財富的繁花,卻忽略了它賴以生存的自由土壤,甚至鄙視仇視自由,這是其他文化模仿西方文化屢敗屢犯的通病。
什麼是自由?
——摘自亞瑟·叔本華《倫理學的兩個基本問題》
如果我們仔細考察的話,這一概念是一個消極的概念。通過這一概念,我們想到的只是一切障礙的消除;而相反,在這一切障礙表現為力量的時候,它們必然是積極的。自由的概念,相應於這一切障礙可能具有的性質,可以分為3種完全不同的類型:自然的自由、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法國定義
「自由的一般意義可定義為人的一種狀態,即他的行動不受除自己意志和及天性外的任何限制。」
康德認為一般人對自由的了解,其實是非常糊塗、非常魯莽、自以為是的了解。康德把自由、上帝與不朽這三件事放在那個本質界(Ding An Sich)的范圍裡面,不把自由放在現象界,而是放在本體界(the noumenal world)那是純理性的范圍所不能夠到的地方。在本體界只有三樣,那就是"上帝、不朽、自由"。自由是本體界的東西,所以這不是人的純理性有辦法去探討去明白的事情。如果連大哲學家康德都把自由看得這么深入,這么超越的話,我不知道今天這么多的人,口裡講著自由,他們到底對自由了解多少?
紐約有個自由女神像,這女神像是法國一個小自由女神像的放大,然後從法國送到美國去,就豎立在紐約港口的一個小
自由引導人們
島上。這個自由女神像的構想,曾經透過藝術表彰出來,法國有一個大美術家叫Delacroix,他曾畫一幅畫,描寫在法國大革命的時候,有位女神正在向前走,引導整個革命的動向,那些士兵為爭取自由,即使流血、犧牲、受傷、死亡,都不懼怕也不退縮。那個自由女神向前沖,把整個人類帶到更自由的地步。那時法國正產生一種叫"自由思想者"(Free thinker)的運動,而那時代的這些自由思想家都站在一個反信仰、反宗教的立場來討論自由。所以盼望基督徒談自由的時候,我們一方面尊重自由,一方面要真正明白聖經中所說的自由是什麼,一方面我們要很嚴肅,不隨便藉自由之名而犯罪。帕特里克·亨利曾說過一句很重要的話:"自由!自由!不自由毋寧死!"如果沒有自由寧可死,但是羅蘭夫人卻說:"自由!自由!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相關名言
道德是自由的保衛者。——斯米茨的名言
不自由,毋寧死。——帕特里克·亨利的名言
沒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學術創新。——周海中的名言
自由一旦紮根,就會像植物一樣迅速生長。——華盛頓的名言
囊括大典,網羅眾家;思想自由,兼容並包。——蔡元培的名言
自由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任意行事的權利。——孟德斯鳩的名言
真正的閑暇,是為所欲為的自由,可不是一事不做,無聊偷懶。——蕭伯納的名言
誰因為害怕貧窮而放棄比財富更加富貴的自由,誰就只好永遠做奴隸。——西塞羅的名言
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自由。—穆勒的名言
自由意味著職責,那就是為何多數人畏俱它的緣故。—蕭伯納的名言
貧困就是缺乏能夠自由度過有價值人生的一種狀態.—阿爾蒂亞·森的名言
知道怎樣得到自由還算不上什麼,艱巨的是怎樣使用自由.一紀德的名言
『玖』 黨和國家為什麼要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黨對待宗教的一項基本政策。
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還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社會根源、認識根源和心理根源,不僅會長期存在,在一定時期或者一定條件下還會有所發展。
既然宗教會長期存在,有一部分人會信仰宗教,要尊重規律,理性對待,不能超越歷史發展階段,試圖用政權的力量或者行政命令的辦法壓制甚至消滅宗教。
宗教既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群眾性的社會現象。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宗教工作從本質上講是群眾工作,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
(9)信仰自由是什麼時候提出的世界歷史擴展閱讀:
中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是全面的、完整的,是針對全體公民而不單是信教公民的,並且充分考慮到不同地方的差異性。
每個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信教公民可以到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也可以按習慣在自己家裡進行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公民不因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視,也不因信仰不同而造成權利或義務上的不平等。
『拾』 宗教信仰自由的發展
在中世紀,歐洲盛行政教合一制度,國家政權與宗教合而為一,宗教成為國教,教規就是國法,公民必須信奉和遵守,公民沒有信仰宗教與否的自由。
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台後,提出了政教分離的口號,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也隨之產生。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1791年生效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排除了國家利用政權確立國教並強制公民信仰的可能。後來,政教分離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得到了多數國家的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次憲法都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憲法更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公民從事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或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中國基督徒在進行宗教活動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不與外國的宗教組織和團體發生組織上的隸屬關系。
在今天,我們尊重每個人的不同傳統和文化背景;充分肯定人的自由選擇意志。但是宗教不應該稱為政府以及任何政黨利用的武器,宗教涉及到人類靈魂更深層次的探索,它是超越科學與哲學的領域而且,並不是非理性的;而是超越理性而又反過來引導理性的人的更高層次的追求;許多偉大的科學家與哲學家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因為人類對於永恆的探索和追求是一樣的,這些領域是科學和哲學所不能達到的;因為科學與哲學是在理性范圍內的。
不同的宗教有著不同的教義與觀點,各宗教有不同的儀式與習慣,但是真理只能有一個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一加一不可能同時等於二又等於三。正是因為每個宗教都各自認為自己的教義才是對的,宗教之間的沖突正是因為觀點與意見的不同;在這種狀況下宗教信仰不是真正的自由,相反,帶來的是野蠻與殺戮。其實各個宗教之間應該尊重與包容,只有認識真理才能在真理里邊得到真正的自由;因為人的選擇帶有主觀性,我們憑己意選擇的不一定是那永恆的真理;真理本身又是超越一切宗教的,讓我們抱著這個態度在真理的層面來對話與討論,或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自由。
但是真理又不在我們里邊,我們所知道的一切都是通過外界的輸入。我們所認為的真理僅僅是我們主觀認為的,因為我們不是真理,我們頭腦中的東西往往和事實相悖;真理何處去尋?各種宗教其實內涵與理論有層次之分,世界三大宗教之所以偉大,是因為其理論體系涵蓋超過其他宗教。佛教認為真理需要人對自然啟示的頓悟,信仰的核心是人本身,佛教是無神論的宗教,小乘佛教還遵守早期釋迦牟尼的教誨,修行但是不崇拜,中國大部分是普及性很廣的大乘佛教,有崇拜也有修煉;伊斯蘭教的觀點是順從和信仰創造宇宙的獨一無二的主宰安拉及其意志,以求得兩世的和平與安寧;但是伊斯蘭教和猶太教只相信聖經舊約,卻不承認基督是道成肉身。基督教相信新約聖經和舊約聖經的前後一致,上帝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並且真理的本體,生命的源頭,上帝的第二位格在人類歷史上道成肉身,成為人的樣式的耶穌基督,以無罪之身擔當一切人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三日後復活,40天向門徒顯現後又回到天父那裡去;基督的愛因此向我們顯明,並且人死後有審判,信耶穌是基督的人有永生。這是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所不同的地方,即有救贖,有審判,有復活,有永生,不信的人有第二次死亡。
從以上可知,宗教之間有統一也有超越,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擁有一顆包容的心,在不了解別人的信仰之前,不可以妄加評論;宗教信仰雖然是超越科學、哲學、與政治的,但是作為人的本分不可以越界、甚至藐視以上三大領域,這是信仰不端正的表現。我們靈魂在其之上,但是肉身在其之下。中國自古以來相信天賜人權,我們無權干涉,只有努力爭取。
以真理為最終目的,互相包容;在政治條件下,促進和諧,不以主觀意志和血氣為信仰的出發點,這才是真正的信仰自由。
在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歷來是憲法和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權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應遵循三原則,即合法性原則、宗教與國家教育制度的分離原則、獨立辦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