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古代從哪個朝代開始制定法律是什麼法
1、禹刑。具體是誰參與制定,已經不可考。
刑法起源有這樣的說法,"刑始於兵而終於禮"。這是對中國古代法獨特發生路徑的經典概括。在部族戰爭中產生的暴力行為方式作為刑罰,規范己方的軍事行為,維護己方的軍事利益,是為軍事刑法。而這種暴力方式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即通過刑罰懲罰犯罪確立正確的行為規范,是為刑法。
2、出處:《禹刑》僅見於《左傳》昭公六年。晉國的叔向在抨擊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提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3、釋義:指的是夏朝的刑法,也是夏朝刑法的總稱。
4、內容: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從考證,漢代以後的典籍說夏朝的刑條很多,東漢鄭玄說:「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經有了「五刑」。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奴隸制五刑法——墨、劓、刖、宮、大辟。
分別指的是,在臉上刺字、挖掉鼻子、剜掉膝蓋、毀掉生殖器(男為去勢;女為幽閉)、死刑。這種對人的肉體進行殘忍懲罰的,統稱為」肉刑「,在漢朝時期被逐漸廢除(除了死刑),五代時期又逐漸興起。
5、發展:夏——《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性質相當於現代的刑法典
商——《湯刑》是繼夏而起的商朝在開國之初制定,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繼承和發展,罪例有三百條,最重的刑例是不孝。
西周——《九刑》是西周時期成文刑書的總稱,全書共分9篇。九刑基本沿襲商朝的五刑制度,又增加了贖、鞭、撲、流等四種刑罰,稱以上的九種刑罰為為西周的九刑。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豐富,特點鮮明。歷代立法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中文名稱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外文名稱
China ancient legal system
起止年代
夏至今
萌芽年代
戰國
建立年代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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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製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滲透了神權思想。
夏代
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註:「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志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商代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以常舊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並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辭中,有象徵殘酷刑罰的文字;《簡書·康誥》載:「罰蔽殷□,用其義刑義殺。」戰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周代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於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國春秋時期,奴隸製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
戰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法經》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法經》是以刑為主,諸法並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國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法令。
西漢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製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乃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所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
三國兩晉六朝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並改漢具律為刑名,冠於全律之首;規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范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其後產生了諸如《晉律》、《北齊律》等。《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亦稱「十惡」);北魏、南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貳』 哪個朝代的法律最完善
唐代的唐律是中華法系的最高頂峰,其中《唐律疏議》《永徽律》是中華法系的瑰寶,後世代的封建王朝均以此為範本,公元701年頒布的《大寶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就是以中國唐朝的《永徽律》為藍圖。
《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勤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做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
唐律不僅影響了中國世代封建王朝,而且影響了整個東亞、東南亞的封建律法,是形成中華法系的淵源。法系是西方法學家發明的一個概念,是指在一個(超過一個國家以上的)地域所遵循的共同的法律制度。
在歷史上,以唐律為代表的整個東亞,包括當時的日本、朝鮮、越南等都在適用這樣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法律稱為「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是世界法律文化中很獨特的代表,最能夠體現中華法系內容、結構和原則特點的恰恰就是唐律。
唐律開先河提出了和離制度,並且應用於實踐,雖然與盛唐的社會歷史背景息息相關,但也是中華法律文明中不可多得的先進思想和制度。和離制度賦予男女雙方對不和諧的婚姻提出解除的權利,不需要特別理由,在當時是非常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相當於今日之協議離婚。
唐代名臣顏真卿為撫州刺史時,有邑人楊志堅妻,「以資給不充」為由,向其夫索求離婚書。楊志堅賦詩一首代替離婚書,「其妻持詩,詣州公牒,以求別適」,顏真卿予以判離。也有因女方父母病重,女方提出離婚,歸養父母者。唐初劉寂妻夏侯碎金,其父「因疾喪明,碎金乃求離其夫,以終侍養」,獲得離婚。還有因男方得重病惡疾,無法共同生活,而提出離婚者。唐文宗大和七年,右庶子呂讓的侄女嫁左衛兵曹蕭敏,生二子。然自開成三年蕭敏「心疾乖忤」,即患上了精神病,故女方提出離婚,獲准。和離的原因有很多,女子主動要求和離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大量的史實事例表明,唐代女子在解除婚姻關系過程中可以處於主動地位,這既是法律明文授權,又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對於事實婚俗的確認和肯定,唐代女子在婚姻關系中的地位是高於其前代後世的。這也是盛唐文明高度發達在婚姻領域的表現之一。
唐代女子的地位提升的最大證明是出了第一個女皇帝,這在前世和後世封建制王朝中再沒有出現,不論是之前的呂後還是之後的慈禧,雖然權傾天下,卻不曾敢逾越封建禮制,奢望成為皇帝。慈禧為了鞏固權力,防止皇帝成年親政,甚至屢次立幼年皇帝以逃避封建禮制的制約。
敦煌文書三件放妻書樣文來看,「和離」在唐代社會確實較多實行,而且丈夫還有對妻子和離再婚的祝詞:「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送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初唐、盛唐時期,與蕃邦異國交流繁密,社會風氣中自由開化之風很濃。在婚姻領域,政府詔令鼓勵女子再嫁,很多「文君新寡」式的女子多次再嫁,勇敢地追求幸福,而且社會對待她們也並無歧視。舊唐書中記載,「崔繪妻盧氏,幽州范陽人也,為山東著姓。」,「繪早終,盧即年少,諸兄常欲嫁之。」求婚的是工部侍郎李思沖,足見當時喪偶女性在婚姻上尚不像後世那樣受人歧視。
高宗永徽年間,唐宗室楚王李靈龜薨。其妃上官氏的兄妹勸上官氏改嫁他人時說:「妃尚年少,又無所出,改醮異門,禮儀常范。」 由此可見,年少無子改適異門在盛唐時期並不是不遵禮法的行為,而是一種被禮儀所准許的正常行為。
但是,「從一而終」在唐代中後期已經是當時社會的主流思想,確切地說是官方宣揚的思想。「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的條款,這是對於守節婦女守節之志的肯定與保護,也證明立法者對於婦女守節的支持態度。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非凡價值,是在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國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也是最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一準乎禮」的原則之下,又表現出對現實民間婚姻習俗與婚姻狀況的尊重認可,特別是個別富於人性化的規定,如「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又如,「和離」制度等都是規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典範,都是將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區別與前後各朝各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最大限度表現了唐代立法思想的開明和先進。甚至抬升了整部唐律的價值,使一部刑律為主的法典閃現出民法性的光輝。
唐代以後的歷代律文中,關於婚姻法律制度的規定都沒有如唐律的先進思想,這與唐代以後理學發展儒教興盛有莫大幹系。但僅以法律先進性而言,唐律是一部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大法,而其中最先進者,以婚姻法律制度為最。唐律的成功在於開明與兼容,過多的限制只會導致沉悶。生活需要活力,婚姻法律制度為生活而制定,又怎麼可以缺少活力呢?這種活力應該也只能來自思想的碰撞與共存。任何大一統的思想都不可能帶來真正的活力。唐代婚姻法律立法思想不僅循禮而行,而且承認民間婚俗所默認的現實。
唐律對外國人的准據法進行了先進的立法
唐律「化外人」原則,「化外人」原則是指:按照中國傳統說法,不受中華文明的都是教化以外的。所謂「化外人」就是現在的外國人,「化外人」原則在強調:唐代是一個中外交流的頻繁的時期,當時有許多外國人到中國進行交易,進行各種生活,這就不免產生矛盾,發生矛盾就需要適用法律,唐王朝為了體現開放性,確定「化外人」原則。
「化外人」原則規定:如果兩個外國人,共屬一個國家,他們在當時的唐王朝統治的中國發生糾紛,唐王朝官府准許適用本國法律來解決糾紛,叫做「依其本俗法」。如果兩個化外人,分別屬於不同國家,或者一個化外人和中國人發生糾紛,就要按照「屬地」原則。就要適用唐王朝的法律。適用這樣一種規則,來盡可能體現法律的公平。這樣既維護了主權原則又體現了公平原則,又適用了開放的社會局面。所以唐律所歸納總結出的原則,即使對今天的司法實踐,也有許多借鑒原則。
這樣的古代法典原則,到了明律以後就改變了,大明律就規定,只要是化外人,不管是否一國,只要在明王朝的統治地域內,一律適用大明律。大明律變成單純的「屬地」原則,拋棄了唐律先進的化外人制度。
『叄』 初中人教版上歷史各個朝代鞏固統治政策,要全。一個朝代一個朝代列出來。
1、秦國商鞅變法:廢分封制,推行縣制,建立百官服從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
2、戰國末期法家代表韓非子提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國家和以法治國的理論。
3、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正式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以皇權為中心的封建君主專制,奠定了中國封建社會國家政權的統治格局。
4、漢景帝、漢武帝解決了王國分權割據的問題。漢武帝又實行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文化政策,找到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論基礎。從此封建專制主義政治制度基本定型並得以鞏固。
漢武帝的大一統(國家高度的統一)措施:政治方面改革官制,加強皇權;重視選拔人才;削弱王國勢力,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解決王國問題強化完善封建法制。軍事方面出兵匈奴;進軍南越。思想方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尊儒崇法。
經濟方面改革幣制;鹽鐵官營;平抑物價。西漢後期政治黑暗,地方勢力迅速發展,出現外戚專政。東漢建立後,進一步加強皇權。但由於豪強地主勢力的發展,外戚宦官交替專權,黃巾起義後又出現了軍閥割據局面,中央集權遭到破壞。魏晉南北朝,封建國家處於分裂狀態,但大小國家都奉行專制主義原則。這一時期三省六部制日漸形成。
5、隋唐:實行三省六部制,克服了君權與相權的矛盾;實行科舉制,提高了行政效率,擴大了統治基礎,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完善。
(1)三省六部制的確立和發展運作程式:中書省(政令草擬)→門下省(政令審批)→尚書省(行政執行,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作用:通過設三省,將宰相一分為三,實現了君權對相權的削弱;同時這種體制也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2)科舉制的確立和發展
(3)府兵制的改革完善等。唐中葉以後,藩鎮許可權增大,安史之亂後形成藩鎮割據局面,加之宦官專權,朋黨之爭,加速了唐王朝的衰落。唐亡後,割據勢力更加發展,演成五代十國的分裂割據局面。中央集權再次遭到破壞。
6、北宋初年,大力加強中央集權,解決了藩鎮割據和武將爭權的問題,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加強。軍權:通過杯酒釋兵權,解除朝中大將和地方節度使的兵權;政權: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管理地方政事;財權:派轉運使到地方管理財政。
7、元朝:行省制度的有效實施。為了加強封建統治和對遼闊疆域的管轄,在中央設中書省,地方實行行省制度。這是加強中央集權的新舉措。
實行行省制度。中央設中書省是全國最高行政機構。地方設行中書省。設澎湖巡檢司管理。又在中央設宣政院,專門管理西藏事務。
8、明清時期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達到了頂峰。
內容:在中央廢丞相,權分六部,六部長官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由皇帝親自控制指揮。這一措施,解決了君權與相權的矛盾,進一步強化了以皇權為代表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歷時1000多年的丞相制度被廢除。設立廠衛特務機構加強對官吏和百姓的監視。廠、衛特務機構的設置,並凌駕於司法部門之上,受皇帝直接領導,互相制約,構成皇權專制的可靠支柱。這一措施具有獨創性,表明皇帝對自己的統治缺乏信心。它的出現,標示著君主專制統治的空前強化和專制制度的腐朽反動性加強。在地方廢除行省,設三司,分掌地方行政、司法、軍政。三司是朝廷在省里的派出機關,互不統屬、分權鼎立,互相控制,遇有重大事宜,由三司合議,上報中央部院,從而便於中央垂直領導,加強了朝廷對地方的控制。其結果形成極端的君主專制統治。八股取士,為統治階級推行君主制制度培養了官僚隊伍。其結果禁錮了人們的思想,對中國思想文化、科學技術的發展,造成嚴重阻礙。制定《大明律》·這些措施的核心是加強君權,形成高度強化的君主專制統治。
9、清朝: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
『肆』 世界歷史上以法治國的有哪些朝代
秦朝,周朝,…
『伍』 題目:評述中國古代立法指導思想的發展並列出歷朝立法成果
中國歷代立法指導思想和立法活動的演變
陳建華
(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權法思想。
神權法思想是從原始社會的宗教信仰發展而來的,人類進入第一個階級社會以後,原始社會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階級屬性,成為神權法思想。
夏朝統治者把自己的統治說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對人間進行統治;把他們對奴隸和平民的鎮壓和懲罰說成是「恭行天罰」。從夏朝開始,奴隸主就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法權思想對奴隸進行欺騙,給他們的統治披上一層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繼承了夏朝的神權法思想,並且較夏朝更進一步,發展為一種典型的神權法思想。
立法活動:
1、禹刑。《左傳》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總稱,並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具體內容無可詳考。
2、湯刑。《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它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發布的「誓」「誥」「命」等。誓側重於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發布軍事命令或宣布軍事紀律,大體相當於後來的軍法。誥側重於國王或者權臣對大臣、諸侯或者下屬官吏發出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是君主針對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二)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
是明德慎罰與以德配天以及親親與尊尊,具體到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就是「義行義殺」和「明德慎罰」。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統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與豐富,有利於政權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所謂「義行義殺」,就是針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情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
所謂「明德慎罰」,就是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要提倡德治,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以期在人們頭腦中構築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採取審慎的方針,即區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採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立法活動
1、呂刑。周穆王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呂侯作「呂刑」。後因呂國改稱甫,所以又稱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內容不可考,《尚書•呂刑》有所記載。呂刑論證了敬德於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隸製法制的成熟狀態,是在總結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設經驗基礎上的重大發展,影響深遠。
2、九刑。兩種含義,一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書;一為西周的刑罰,即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
3、周公制禮。將夏、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系統化的周禮,即所謂禮典,規范調整西周時期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周禮是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紛紛建立了封建性的國家,為了鞏固從奴隸主手中奪取的政權,封建地主階級採用法家思想作為他們的立法指導思想。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意思是說,取消按照血緣關系而規定的法律特權,取消按照爵位的有無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國君之外,不論是誰,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罰。這樣,開始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意思是說,要制定成文法,並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從而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輕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刑罰。這樣,輕罪就不致產生,重罪也就無從出現了。
立法活動
1、鄭國「制刑書於鼎」。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於當時社會關系得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制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這是打破奴隸主壟斷法律的一種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局面。
2、鄧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訂鄭國的法律,書於竹簡之上,稱為「竹刑」。它雖屬私人作品,但是影響很大。鄧析後因「私造刑法」有違「國家法制」,被執政駟歂處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鄭國流傳並為國家所承認,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
3、、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於鼎之上,公之於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4、《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共有6篇,《盜法》、《賊法》、《囚法》(又稱《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將《盜法》和《賊法》放於法典之首,體現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它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它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它的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成為秦律、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5、商鞅變法。戰國時期一次最為重要的社會改革。,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史稱「改法為律」。法是指春秋中後期對法律規范的總稱,由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刑」發展而來。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來,改法為律即突出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穩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觀念的又一進步,對秦朝法制統一有重要的意義。此後,中國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為名。
(四)秦朝的法律指導思想仍然採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現為:
1.法令由一統。這一思想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第二層含義就是最高立法權屬於皇帝。
2.事皆決於法。秦朝專任刑罰,規定了各種法律來規范人們的行為。
3.以刑殺為威。這一思想有三層含義:第一,法網嚴密;第二,嚴刑重罰;第三,濫施刑罰。
立法活動
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直接來源於商鞅變法期間以及商鞅變法以後秦國所確立的制度。秦統一後主要是頒布各種單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動頻繁,但沒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統一法典。
(五)漢朝的法律思想經歷了兩個發展時期,漢初到文景帝時期採用黃老的無為而治作為統治思想,到了漢武帝之後確立了封建正統的儒家法律思想。後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襲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1.漢初至文景時期
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治的指導思想。
漢初,由於秦朝的苛政和連年戰爭,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統治者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養,恢復和發展生產,以鞏固剛剛建立的封建政權。這時,劉邦總結秦亡的教訓,作為借鑒。劉邦手下陸賈根據黃老思想,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道莫大於無為」。當時統治階級從皇帝到丞相無不尊崇黃老思想。文景時期尤為顯著。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結果,出現了生產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
2.漢武帝以後
漢武帝以後是以儒家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制指導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
漢初社會政治經濟經過七十年的恢復和發展,國家積累了大量物質財富。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製得到鞏固,但漢初分封的諸侯王室力量也逐漸強大起來,同中央發生了尖銳的矛盾。土地兼並嚴重,加上匈奴不斷入侵,最高統治者就亟需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尋求新的法制指導思想。漢武帝招賢納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統」思想應對。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首先要統一思想。進而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的儒術,是將儒家思想與陰陽家思想結合起來,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萬物都分為陰和陽,德為陽,刑為陰,德主則刑輔。這也是總結秦朝「轉任刑罰」的教訓,提倡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以刑罰。這種剛柔並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行之有效的統治方法。這一思想對後世歷代王朝的立法影響很大,是以綱常名教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開端。
立法活動
1、「約法三章」與《九章律》。劉邦入咸陽後,宣布廢秦苛法,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朝建立後,高祖命蕭何參照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在《法經》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它是漢朝的基本法律。
2、漢律60 篇。惠帝時,叔孫通為補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儀品之制,編訂《傍章律》18篇;武帝時張湯制定《越宮律》27篇,規范宮廷警衛等事項;趙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賀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漢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六)唐朝初年立法指導思想同當時「安民立策」的總方針政策密切相關,大體可以歸納為三點:
1.德本刑用。唐太宗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積極推行以教化為宗,刑罰為輔的政策。把「德禮」作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罰只是為保障推行「德禮」而設,二者相輔而行。
2.法令簡約。所謂簡約,就是條文簡明,使人易知。
3.寬仁慎刑。所謂寬仁就是提倡用輕刑。所謂慎刑,就是對犯罪者處刑採取慎重的態度。
立法活動
1、《武德律》。為唐高祖武德年間制定頒布,是唐朝立法的開始,以隋朝《開皇律》為基礎,沒有太多變化。
2、《貞觀律》。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全面修訂法律,經過11年的時間,完成並正式頒布,共12篇,500條。構築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標志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貞觀律》為藍本,制定頒布《永徽律》,共12篇,500條。後長孫無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對律文進行逐字逐句的解釋,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於律後合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它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後被稱為《唐律疏議》,它是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具社會影響的代表性法典,集中體現了唐朝法律空前發達的盛況。
(七)宋代立法指導思想
宋王朝統治時期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部曲轉化為佃農,擺脫地主的私屬地位,躋身為國家編戶。宋初統治者為適應這一變化,總結了唐末五代「君弱臣強」導致變亂的教訓,確立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加強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治。
宋代統治者針對國內階級矛盾激化,農民起義不斷,確立了重懲「賊盜」的法制指導思想。主張採用重法,使用酷刑嚴厲鎮壓「賊盜」犯罪,所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就說明了這一點。
立法活動
1、《宋刑統》的制定。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各篇下分214們,並且律後附有唐中期以後到宋初到敕、令、格、式。
2、編敕活動。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編敕》後,凡新帝即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編敕。
3、編例活動。宋代也很重視編纂條例和斷例工作,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形勢。神宗變法期間首頒《熙寧法寺斷例》,南宋時期高宗頒布《紹興刑名斷例》等。北宋哲宗首頒「權宜指揮」,至南宋中期指揮已達數萬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趨重要。
(八)元代立法指導思想
一是「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二是沿用本民族習慣法。
立法活動
1、《至元新格》的制定,成為元代立國後第一部成文法典匯編。
2、《風憲宏綱》與《元典章》。分別制定與元仁宗時期與元英宗時期。
3、《大元通制》。以《風憲宏綱》為基礎,修訂了元代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代法制狀況。
(九)明朝處於我國封建社會的後期,為了維持政治、經濟不遭受嚴重的破壞,君主專制統治更加強化,並發展到極端化的程序。這一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開國皇帝朱元璋確立的,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都有深刻的影響。
1.重典治亂世。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於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來達到更好的治民、治國,強化中央集權。
2.禮刑並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一味強調鎮壓,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並用,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禮刑並用。
3.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
立法活動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洪武30年完成並頒布於天下的法典,共七篇30卷,460條,一改傳統的刑律體系,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大法,也是我國封建社會後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僅本朝終世奉守不變,歷代也無敢輕改。
2、《明大誥》。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親自督導編制了《大誥》四編。主要內容是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發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匯編,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問刑條例》。條例是明律以外的單行法規,一般簡稱「例」。通常來自於司法審判的典型案例,司法機關根據該案例擬定條文,經皇帝批准頒布,成為可以普遍適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間,刑部刪訂《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還將律例合編,例為附註,稱《大明律集解附例》,影響了清朝。
(十)清初「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思想。
清朝統治者從關外時期起,就重視借鑒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極時,已從實踐中認識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參漢酌金」的立法原則。「參漢」,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則是有條件地援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在這一原則指導下,開始將明律為代表的漢族封建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令中。在漢官的建議下,清代法制建設將「詳譯明律,參以國制」作為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
立法活動
1、《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是清朝較為完整、嚴密的定型大法,它與《大明律》的體系結構基本相同。
2、則例。則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則例指清朝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規范各部院政務活動、保障其正常運轉的行政規則。可以視為清政府的行政法規,自康熙朝開始制定,分為一般則例和特別則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