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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用法律怎麼說

發布時間:2022-12-09 08:23:31

⑴ 中國歷史上比較出名的法律

好多啊 給樓主說點例子吧 :
1、《法經》
戰國李悝制定,共六篇,分別為《盜法》、《賊法》、《囚法》(亦作《網法》)、《捕法》、《雜法》、《具法》。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為指導,參考、總結、吸收前代各個政權的立法經驗,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佔有重要的歷史地位。《法經》作為一個開創法制建設新時代的重要標志,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不僅成為秦國商鞅變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藍本,而且也為後世的魏晉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經》是中國古代成文法典之源,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
2、曹魏《新律》
①改《具律》第六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與地位,並使之名副其實,堪稱我國古代法典篇章體例結構的重大創新;
②精簡「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也使其篇目分類更為系統、條理、規范,推動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③明令廢止舊刑罰體系,確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漢代的宮刑和斬右趾刑,標志肉刑已不再作為法定刑罰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族刑連坐范圍。這些規定顯然是刑罰制度方面的一種歷史進步。
3、西晉《泰始律》
4、北朝《齊律》

確定了十二篇的法典體例。北齊律共計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具有「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立法特點。這一法典篇章體例結構及其律文內容的調整和確定,是立法技術日趨成熟完善的結果,反映了當時立法的最高水平。
5、《唐律》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書》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還有唐朝的《唐六典》,中國最早的行政法
6、《宋刑統》
7、明朝就是《大明律》和《明大誥》
8、後來到了近現代,有名的有: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這個可是算是反面教材吧,以批判為主等等吧

基本上就這些了 因為最近在復習考研的中國法制史 所以比較清楚
望樓主採納! 謝謝啦

⑵ 歷史法律

1963年,希臘雅典。成立「通過法律維護世界和平中心」(後易名為世界法學家協會)。希臘國王致辭。
1965年,美國華盛頓。首次世界法律日慶典。美國總統致辭。

1967年,瑞士日內瓦,電腦與法律。瑞士總統致辭。

1969年,泰國曼谷。世界各族人民的人權平等。泰國國王致辭。

1971年,南斯拉夫貝爾格萊德。法律、和平與環境。南斯拉夫總統致辭。

1973年,象牙海岸阿比讓。人權。象牙海岸總統致辭。

1975年,美國華盛頓。婦女與法律。美國總統致辭。

1977年,菲律賓馬尼拉。人權:實現法治和世界和平的要素。菲律賓總統致辭。

1979年,西班牙馬德里。通過法律推進世界和平過程中的人權進步。西班牙國王致辭。

1981年,巴西聖保羅。法治:全球規則。巴西總統致辭。

1983年,埃及開羅。世界和平的基礎:全球法律規則。埃及總統致辭。

1985年,西德柏林。國際社會中的公正與和平。德國總統致辭。

1987年,韓國漢城。法律對世界和平的貢獻。韓國總統致辭。

1990年,中國北京。法律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中國國家主席楊尚昆致辭。

1991年,西班牙巴塞羅納。法律與和平維護。西班牙司法部長致辭。

1993年,菲律賓馬尼拉。充滿變化的世界中的法律。菲律賓總統致辭。

1995年,加拿大蒙特利爾。國際社會中的法律。加拿大首席大法官致辭。

1997年,卡達多哈。尋求和平過程中的法律與發展。卡達電力水利部部長致辭。

1999年,匈牙利布達佩斯和奧地利維也納。21世紀的世界和平:全球范圍內加強法治。匈牙利總統和奧地利國民議會主席致辭。

2001年,愛爾蘭都柏林和北愛爾蘭貝爾法斯特。友誼、合作與法治;建立世界和平理念。愛爾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致辭。

2003年,澳大利亞悉尼/阿德萊德。通過法治促進世界和平:慶祝世界法學家協會成立40周年。澳大利亞總督致辭。

⑶ 怎麼理解「以法律解釋歷史,以歷史解釋法律」

這句話包含了兩個意思,以法律解釋歷史,就是說,當時當地能發生什麼樣的事情,都是由當時的客觀事實決定的,這里的法律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官方頒行的法律法規,而是客觀規律、客觀實際的代稱;以歷史解釋法律就更好理解了,就是說,不同歷史時期的政策法規都是有歷史根源的,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施行特定的法律是由當時的歷史決定的。
這個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要遵循客觀規了,實事求是,法律的發展要與時代的進步相適應,同時,時代的前進方向也會受到當時的法律政策的影響

⑷ 請問法律解釋里的歷史解釋什麼意思

法律解釋根據解釋方法的不同
1、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對某一法律規范產生、修改或廢止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歷史條件的研究作出說明,同時將新的法律規范同以往同類法律進行對照、比較,以闡明法律的意義。強調依據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所依據的事實、情勢、目的等來探知立法者意思
2、目的解釋:目的解釋是指從法律的目的解釋對法律所作的說明。根據立法意圖,解釋法律條款
3、當然解釋:當然解釋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某一行為當然應該納入該規定的適用范圍時,對適用該規定的說明
4、社會學的解釋:社會學的解釋是指以社會效果、社會目的為根據,對法律進行闡釋和說明 5、合憲性解釋:合憲性解釋是指依憲法及位階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位階較低的法律規范的一種方法

擴展閱讀:http://ke..com/view/21172.htm

⑸ 中國法律關於歷史方面的法律

當然不能了,改了以後就失去了原有的味道

⑹ 中國古代的法律有哪些

夏商周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製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滲透了神權思想。
夏代法律
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註:「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志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商代法律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以常舊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並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辭中,有象徵殘酷刑罰的文字;《簡書·康誥》載:「罰蔽殷,用其義刑義殺。」戰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
周代法律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於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國春秋時期,奴隸製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 戰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法經》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法經》是以刑為主,諸法並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國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法令。秦漢秦統一六國後,秦始皇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全國,第一次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種》、《法律答問》、《封診式》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說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說法是信實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於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也極為殘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沒收孥等,對罪犯往往數刑並施。
西漢法律制度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製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乃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所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並改漢具律為刑名,冠於全律之首;規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范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其後產生了諸如《晉律》、《北齊律》等。《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亦稱「十惡」);北魏、南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佔有重要地位。唐代尤為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時,制定《唐律》12篇,500條。高宗永徽年間,編定《唐律疏議》30卷,永徽四年(653)頒行全國。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影響極大,對亞洲一些國家亦有一定影響。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後周的《顯德刑統》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典賣」制度的法律規定。
遼代法律制度
遼代大規模地編纂法典,開始於興宗時期。重熙五年(1036年),參照唐律修訂太祖以來法令,正式編定《新定條例》547條,又稱《重熙條制》,頒行全國,成為遼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為由,對《重熙條制》進行刪修增補,編成《咸雍重定條例》789條,簡稱《咸雍條制》。這部法典對契丹、漢人同樣適用,是遼代法律進一步漢化的標志。

⑺ 古人常說「按律當斬」,你知道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是什麼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是夏代的《周禮·秋宮·司刑》。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豐富,特點鮮明。歷代立法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拓展資料: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參考資料:中國古代法律制度_網路

⑻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才到社會主義社會。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8)歷史用法律怎麼說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⑼ 總結高中歷史中國古代史的歷代法律

中國古代史——賦稅

生產關系——調整——適應生產力

秦P28:
百姓申報,載於戶籍,依戶籍徵收賦稅、徭役——封建國家統治人民的根本制度。

西漢P36:
編戶齊民(被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百姓,具有獨立身份,依據資產多少承擔賦稅、徭役、兵役。:田租輕,人口稅、更賦(代役稅)重。除田租、人口稅、更賦、徭役外,統治者徵收田畝附加稅、雜役等。超期服役嚴重,成為農民沉重負擔,嚴重影響正常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

北魏P77:
租調制:均田制下的受田農民,每年需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租(田租,穀物)調(戶稅,布帛)。

隋P77:
租庸(年齡限制)調制:沿用租調制,數量少,役期短。「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以庸(絹)代役,部分推行。

唐P77:
租庸調制:「輕徭薄賦」的改革思想——
租-穀物
庸(代役,無年齡限制)-絹、布
調-絹、布
——保證農時,減輕負擔,開墾荒地,保障稅收,鞏固府兵,國家強盛。

唐P77:
兩稅法:天寶(玄宗)年間,土地買賣、土地兼並嚴重,政府支配的土地數量銳減,均田制無法實行,租庸調制無法維持——
解決財政困難-780年唐德宗接受楊炎建議——
按資產納戶稅,按田畝交地稅,取消租庸調、一切雜稅、雜役,一年春秋兩次征稅。
——統一稅制,保證財政,放鬆控制,擴大稅源,減輕負擔,改革進步/兼並愈重,地主轉嫁,苛捐雜稅,負擔更重。

宋P103:
方田均稅法:重量土地,按土地多少貧瘠收稅(官僚、地主不例外)——增加封建國家田賦收入。
募役法:不願服役者繳納免役錢(官僚、地主不例外)——減輕負擔,保證農時,保證財政。

明P130:
一條鞭法: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役——
田賦+徭役+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分攤於田畝上——分擔(人丁/田畝)
——重大改革,減輕負擔,依附鬆弛,適應商品經濟,農業商品化發展,資本主義萌芽增長。

清P130:
攤丁入畝:以康熙五十七年(1711年)人口數為准,作為徵收丁稅之標准(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丁稅——攤入——>田賦=>徵收統一地丁銀
——人頭稅廢除,控制鬆弛,隱匿減少,人口增長,社會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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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春秋晚期)----樸素辯證法思想
主張:運動、不斷變化
政治主張:「無為」(唯心思想)反對採用嚴刑峻法
作品:《道德經》
道家 「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

莊子(戰國時期) -----「我」的主觀產物
鄙視富貴利祿 痛恨「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 的不公平社會現象
唯心思想

孔子(春秋晚期)-----
偉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
以「仁」為核心 講求:「仁者,愛人」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主張以愛人之心調解與和諧社會人際關系
重視「禮」(周朝)、「序」——保守
倡導「有教無類」,打破「學在官府」——推動我國古代文化教育發展
晚年整理了《詩經》《尚書》《禮》《易》《春秋》---「五經」 儒家文化成為我國文化傳統的最主要部分
儒家
孟子 (戰國時期)----儒家代表
主張:政治上:「仁政」、「民貴君輕」
「政在得民」,反對苛政,反對「虐民」
主張給農民一定土地,不侵犯農民的勞動時間,寬刑薄稅

荀子(戰國時期) 認為自然有自己的規律 具有唯物思想
主張:「制天命而用之」 掌握自然變化規律而利用它

創始人:墨子(戰國時期)名霍,戰國初期魯國人
墨家 主張:「兼愛」、「非攻」、「尚賢」
代表平民利益 反映小生產者渴望安定生活的願望 反對王公貴族的任人唯親

集大成者:韓非子(戰國時期)
法家 思想:今必勝古 歷史向前發展
主張:「依法為本」治理國家 「法不阿貴」打擊了奴隸主貴族特權,有積極意義
主張建立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

出現「百家爭鳴」現象的原因:

生產力發展,井田制瓦解

奴隸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漸形成 社會經濟制度崩潰

奴隸階級消失,興起新型階級

社會環境:諸侯割據爭霸不可能形成文化專制主義,而各諸侯國招攬人才,禮賢下士,促進各學派發展

⑽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法的歷史發展
一、法的歷史類型
法的歷史類型是向前發展變化的,其原因在於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基本的矛盾: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生產力具有活躍性、革命性,當其向前發展變化到一定程度就會引起生產關系發生與之相對應的變化。生產關系的總和就是經濟基礎,生產關系的變化也就是經濟基礎的變化,當生產力變化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的變化出現了一定量的變化時,那麼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內的上層建築就會發生局部的變化。當生產力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從而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也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時,則會導致建立在這種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發生歷史類型的更替。
1、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即是法的發展的一種特殊形式。
2、(1)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據以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和體現的階級意志的不同,對人類社會的法所作的分類。
(2)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凡是建立在相同經濟基礎之上、反映相同階級意志的法,就屬於同一歷史類型。
(3)劃分法的歷史類型,有助於認識和揭示法的階級本質及其發展變化的歷史規律。
3、(1)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與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後的社會形態的劃分相一致,人類社會存在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即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
(2)前三種法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剝削階級社會的法,體現少數剝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稱為剝削階級類型法。社會主義法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是新的、最高歷史類型的法。
4、(1)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並不是每一個國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經過法的這四種歷史類型。
(2)但法的歷史發展的總體過程表明,從奴隸製法到封建製法,繼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是法的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法的歷史類型也由低級類型的法向高級類型的法依次更替。
5、(1)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的必然,社會基本矛盾(生產力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築的矛盾)的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但是,這種更替不是自發進行的,而是必須通過階級斗爭和社會革命來實現的。代表新的生產方式的先進階級只有通過社會革命才能推翻腐朽的統治階級,奪取政權並實現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
二、關於法的歷史階段的其他劃分方式
英國的梅因 「身份」的法和「契約」的法 2
美國的龐德 原始的法,嚴格的法,17、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會化的法,以及下一階段的世界法 5+1
德國的馬克斯•韋伯 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 4
美國的昂格爾 習慣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3
日本的田中成明 自治型法、普遍主義型法、管理型法 3
我國的不少學者 自然經濟類型的法與商品經濟類型的法 2
義務本位的法與權利本位的法 2
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 2
專制的法與民主的法 2
三、資本主義法
(一)資本主義法的產生
資本主義法的產生有幾種典型的模式:英國式模式、法國式模式;
1、在封建社會中後期,逐步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
(1)商法的興起:這些商法淵源於習慣法,最為典型的是海商法,以後又有一些票據、保險、公司、破產等方面的法規。
(2)羅馬法復興:羅馬法原先是統一的、擁有世界霸權的帝國的法律;羅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生產關系極為發達基礎上的,對這方面的法律關系作了詳盡規定;羅馬法代表了相當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3)資本原始積累的法律的出現:
(4)憲法性法律的開始制定:限制王權,試圖以政治契約形式確立國王與臣民的權利義務關系。如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
2、總的來看,資本主義法主要有這樣一些基本特點:
(1)維護以剝削僱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確立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原則。
(2)維護資產階級專政和代議制政府,規定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黨制、代議制等法律制度。
(3)維護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和人權,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保障資產階級法治。
(二)資本主義法的發展
1、除法西斯時期這樣的特殊發展外,資本主義法的發展主要表現為從自由競爭時期到壟斷時期的變化。
2、從自由競爭時期發展到壟斷時期,特別是進入20世紀後,資本主義法從「個人權利本位」變化為「社會本位」
(1)法律原則有了許多變化,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加入了「所有權的限制」的內容,並制定了不少調整經濟、文化關系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出現了「法的社會化」的趨勢。
(2)但資產階級法的本質並沒有根本改變。
3、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發展表現為:
(1)法律基本原則的變化,私有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等有不少限制的內容。
(2)法與政府、社會的關繫上,政府不僅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國家、政府通過法律來干預經濟。同時,出現了法的社會化趨向。
(3)法的運行方面的變化,如委託立法、授權立法的出現,行政機關權力日益擴大;准法院組織的出現。
(4)兩大法系逐步靠攏,國際立法增多,出現了像歐盟法律那樣的超國家組織的法律。

四、社會主義法

1、(1)社會主義法是在推翻舊政權、摧毀舊法體系基礎上創建起來的,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

(2)社會主義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是維護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的工具。

2、(1)新中國的法是在摧毀國民黨法律的基礎上創立的,是革命根據地法的繼承和發展。

(2)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建立還經過了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過程。

五、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

法的繼承是指不同時間條件下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擊。

法的移植指不同空間條件下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擊。

(一)法的繼承的含義與根據

1、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

(1)法的繼承是客觀存在的,法就是在繼承中發展的。

(2)法作為文化現象,其發展表現為文化積累過程,其繼承是不可避免的。

(3)法的階級性並不排斥法的繼承性,社會主義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鑒資本主義法和其他類型的法。

2、法的繼承的根據和理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

(2)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

(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

(4)法的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如資產階級的《法國民法典》即是以奴隸制的羅馬法為基礎制定的。

3、法的繼承的內容:

(1)法律術語、技術、形式。基本的法律概念、術語;立法、執法和司法程序;法律解釋方法;法律體系的結構、形式,法律機構的設置等都是可以繼承的。

(2)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規定。其中有許多屬於技術性規范或者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的規范是可以繼承的。

(3)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范。

(4)反映法的一般價值的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都是可以繼承的。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採納、攝取、同化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

(1)法的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後關系,法的移植則反映一個國家對同時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鑒,

(2)法的移植的范圍除了外國的法律外,還包括國際法律和慣例。

(3)法的移植以供體(被移植的法)和受體(接受移植的法)之間存在著共同性,即受同一規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納為前提。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會發展和法的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較落後的國家為促進社會的發展,有必要移植先進國家的某些法律。

(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徵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場經濟要求沖破一切地域限制,一個國家借鑒和引進別國的法律,特別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律原則和規范是非常必要的。

(3)法制現代化既是社會現代化的基本內容,也是社會現代化的動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和途徑,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對外開放的應有內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幾種類型:

(1)經濟、文化和政治處於相同或基本相同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相互吸收對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趨同;

(2)落後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直接採納先進國家或發達國家的法律;

(3)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和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或法律全球化。

4、法的移植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

(1)要注意國外法與本國法之間的同構性和兼容性,

(2)注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

(3)同時法的移植要有適當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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