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市規劃實施,拓展產業發展空間,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違法建築(以下簡稱產業類歷史違建)和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以下簡稱公配類歷史違建)的安全納管、處理確認、依法拆除或者沒收。
本辦法所稱產業類歷史違建,包括生產經營性和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是指廠房、倉庫等實際用於工業生產或者貨物儲藏等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是指實際用於商業批發與零售、商業性辦公、服務(含餐飲、娛樂)、旅館、商業性文教體衛等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配類歷史違建,是指實際用於非商業性文教體衛、行政辦公及社區服務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第三條市查違辦負責歷史違建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規范處理程序、操作流程,統一格式文書,完善歷史違建處理系統。第四條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統籌轄區內歷史違建的處理,組織開展轄區歷史違建安全納管、規劃土地審查、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歷史違建核查、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認定等相關工作,規劃土地審查部門由各區自行確定。區政府應當保障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人員以及工作經費。各區可以結合轄區實際,就歷史違建處理工作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市查違辦備案。
街道辦事處(含新區設立的辦事處,下同)負責歷史違建初審,實施歷史違建安全納管,開展宣傳工作。社區工作站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開展歷史違建處理相關工作。
區查違辦負責組織開展歷史違建分類審查及簡易處理,核發處理文書。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負責依法對歷史違建實施行政處罰。第五條規劃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歷史違建規劃土地審查操作指引,指導、監督歷史違建的測量、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規劃土地審查和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歷史違建核查。第六條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歷史違建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鑒定及委託等相關程序規則,對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和檢測鑒定活動進行指導、監督,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建立歷史違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目錄,並對房屋安全鑒定合格報告進行備案。第七條消防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技術規范、消防安全評價技術規范和消防監督管理辦法,辦理歷史違建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並實施消防監管,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八條發展改革、財政、經貿信息、科技創新、市場監管、人居環境、交通、衛生、教育、公安、監察、民政、司法、勞動、文化、水務、城管、安監、房屋租賃、僑務、銀監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歷史違建的處理工作。第九條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歷史違建安全納管、處理確認、依法拆除或者沒收等工作,積極主動申請處理,帶動和鼓勵其他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接受處理。第二章安全納管第十條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的安全納管,符合安全納管要求的方可臨時使用。
安全納管是指為消除安全隱患,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對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進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的活動。第十一條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並以棟為單位建立排查檔案。
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委託方式由區政府依法自行確定。第十二條經排查存在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區政府應當責令歷史違建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鑒定、消防安全評價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時將地質災害易發區圖件印發各區政府,區政府負責對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歷史違建進行隱患排查並組織採取有效防治措施。地質災害排查或者調查機構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或者監理資質。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屬於《決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
一、市、區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實施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摸底、區別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全面推進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二、本決定所稱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違法建築)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處理條件,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違法建築;
(四)1999年3月5日之後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類違法建築;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後至本決定實施之前所建的除經區政府批准復工或者同意建設外的各類違法建築。三、市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賬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
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四、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五、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六、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地產證。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准與程序、辦理初始登記的條件與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七、市政府應當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優化和合理調整,然後根據本決定的基本原則,對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用地的違法建築,另行制定處理辦法。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違法建築,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繼續按照「兩規」處理。其他違法建築依照本決定處理,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拆除:
(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佔用基本農田的;
(四)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五)佔用公共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用地,壓佔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情形。
具有上述(三)、(四)、(五)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其建設行為發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前的,拆除時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沒收:
(一)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建築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劃,或者違反城市規劃但可以採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過區政府批准復工用地范圍的工業及配套類違法建築;
(三)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情形。十一、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尚未按照本決定和相關規定處理前,可以允許有條件臨時使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經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合格並符合地質安全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申請臨時使用的辦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二、對違法建築拆遷的補償和補貼,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區別對待的原則,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體現向守法合規者傾斜的精神。具體補償和補貼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經處理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因實施城市規劃、舊城(村)改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時,依法予以補償。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除經處理確認產權或者未申報的外,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或者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但建設行為發生於農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依法拆遷時,給予適當補貼。
『叄』 違法建設怎麼處理
違法建築的處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對於佔用農用地、耕地建設的非農用途建築物,由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如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的,限期拆除;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沒收違法建築物,並可以對違法建設人處以罰款。
第二,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地區2019年以後的新主體)責令停止進行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第三,對於因歷史原因、政策原因、社會原因等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者規劃許可證的建築物,不能輕易認定為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確定的試點區域內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
對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對以房地產開發為目的未經批准建設的住宅類違法建築(包括建成後已實際分割轉讓的情形),不予處理確認。第三條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試點工作,應當遵循《決定》第一條規定「全面摸底、區別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基本原則。第四條市查處違法建築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負責對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試點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強化問責機制,並向各試點區域派駐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工作特派員。
試點區域所在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設立的查處違法建築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協調處理工作,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查違辦)開展具體工作並核發處理文書。第五條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規劃國土部門)負責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規劃土地審查,核定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用地面積、土地用途、建築面積、使用功能及期限、權屬性質等指標及地價補繳金額。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安全鑒定工作,組織制訂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安全鑒定及委託相關程序規則,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建立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目錄。第七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消防技術規范、消防安全評價技術規范和消防監督管理辦法,辦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並實施消防監管,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市場監管、公安、房屋租賃、環保、文化、衛生、工業、水務、僑務、民政、司法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
禁止未按《決定》和本實施辦法要求申報、辦理臨時使用備案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進入租賃市場,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供水、供電、供氣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的管理,發現違法轉供水、轉供電、轉供氣的行為,應當立即報告水、電、氣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第二章釋 義第九條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按實際用途分為:
(一)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二)生產經營性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包括工業類、倉儲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三)商業、辦公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是指實際用於商業批發與零售、商業性辦公、服務(含餐飲、娛樂)、旅館、商業性文教體衛等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四)公共配套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是指實際用於非商業性文教體衛、行政辦公及社區服務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五)具有多種用途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六)用於其他用途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第十條《決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包括如下情形:
(一)位於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危險區的;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結構安全和抗震設防標准、規范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無法整改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
(四)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第十一條《決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嚴重影響城市規劃」,除《決定》已明確的外,還包括以下情形:
(一)壓佔道路紅線;
(二)在主要街道上影響城市景觀;
(三)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設或者整體布局;
(四)破壞或者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
(五)佔用規劃的市政基礎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管理人,是受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當事人書面委託管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主體。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繼受單位,由區政府或者區政府委託街道辦事處(含新區設立的辦事處,下同)認定。
原村民、「一戶一棟」原則中的「一戶」,按照《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暫行辦法》(深府〔2006〕105號)第四條規定確定。
『伍』 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陸』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建築領導小組,對全市的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處理進行統一管理協調。
各區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建築領導小組,由區人民政府、規劃與國土資源、建設、城管、公安消防、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轄區內違法建築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第三條列入舊城(村)改造規劃區域的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第四條違法建築補辦征地手續時,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議。第五條按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違法建築處理後進行產權登記時,必須辦理初始登記。申請違法建築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依照《規定》第五條規定補簽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清罰款證明、付清地價款證明;
(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築質量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登記機關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宗地圖和房屋面積測量報告;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寶安區、龍崗區的罰款標准,由區政府確定。第六條對違法建築收取的罰款和地價款,實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則,統一納入市國土基金進行管理,再逐級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為,特區內市、區兩級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區外市、區兩級按25∶75的比例分配。區、街道(鎮)兩級分配比例由區政府確定。
上述費用必須按國土基金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專項用於各區城市建設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以改善城市整體環境。該項費用使用由財政部門監督實施。第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寶安區、龍崗區政府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柒』 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違章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違章建築常與徵收相伴,為了避免被徵收人房屋在徵收中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