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舊址怎麼走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前身,成立於1921年8月11日,至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召開成立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後完成其歷史使命。陳列館原位於成都北路899號,1993年,由於成都路高架工程建設,舊址陳列館被拆除。1999年9月29日,在成都北路893弄(位於上海靜安區成都北路897、899號,即成都北路新閘路)重建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舊址陳列館對社會開放,同年被上海市總工會命名為「上海職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陳列館每周一、三、五下午 13:30 - 16:00 開放 。 (節假日除外)
⑵ 1921年8月中國共產黨在上海成立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創辦了什麼機關刊物
《勞動周刊》 。
1921年8月,中國共產黨在上海成立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創辦了機關刊物《勞動周刊》,以便領導全國工人運動。
《勞動周刊》中國共產黨在創立時期指導工人運動的刊物,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機關刊物。1921年8月20日在上海創刊。張國燾曾任編輯主任,李震瀛、李啟漢曾任主編。
周刊創刊
1921年8月20日,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機關報《勞動周刊》在上海創刊。《發刊詞》說:"這個《勞動周刊》是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的機關報,換言之,就是中國全體勞動者言論機關。.......我們的周刊不是營業的性質,是專門本著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的宗旨,為勞動者說話,並鼓吹勞動組合主義。
我們希望中國的工人們都拿材料來供給這個唯一的言論機關,都來維護這個唯一的言論機關,擴大解放全人類的聲浪,促進解放全人類的事業實現"。
1922年6月1日,該刊主編李啟漢被上海租界當局以"在《勞動周刊》上發表可能引起騷亂及破壞治安的文章"為由逮捕,6月9日,該刊被勒令停刊。
⑶ 歷史上黨領導的罷工和遊行有多少次分別是
要數起來,其實很多次。不過歷史上銘記的有以下幾次
1、1922年1月——1923年2月,在新成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的領導下,出現工人運動第一次高潮,以香港海員大罷工為起點,以京漢鐵路大罷工為終點。
2、1925年,爆發全國性的五卅運動。中國共產黨派李立三、劉少奇領導這次反帝愛國運動,這次運動的高潮是省港大罷工;
3、1926年10月到1927年3月,為配合北伐戰爭,周恩來領導上海舉行三次武裝起義,終於佔領上海;
4、1927年1月,武漢工人、學生和市民召開慶祝大會,慶祝北伐勝利。英國水兵製造「一三慘案」,在李立三、劉少奇領導下,武漢幾十萬人遊行示威。
5、1935年12月9日,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華北學生開展抗日救亡的「一二九運動」。
在國共兩黨內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及其地下組織,領導的工人、學生和市民運動更是不計其數。
⑷ 2012年全國總工會成立多少年
中國工會在中國工人運動發展的基礎上誕生 。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成立後不久 ,就成 中華全國總工會
立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作為全國工會的通信聯絡機關,張國燾、鄧中夏先後任主任 。1922年5月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在廣州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確定籌備全國性工會組織 。
⑸ 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立時間、
成立時間是:1922年。
1921年7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決定了當前工作主要是開展工人運動。8月,為了集中力量領導中國工人運動,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
1922年5月1日,為了交流各地開展工人運動、建立工會組織的經驗,推動全國工人運動高潮,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發起召集了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大會的主要任務是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聯絡全國勞動界之感情,討論改良生活問題,討論各代表提案等。
會議通過了《罷工援助案》、《八小時工作制案》、《全國總工會組織原則決議案》等10項決議案,並決定在全國總工會成立以前,由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為各地工會總通訊機關。大會還通過了《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宣言》。
1924年5月4日,廣州工人正式舉行代表大會,全市200多個工會的代表300餘人參加。大會通過了20個決議案,成立工人代表會執行委員會,選舉20個工會為執行委員會團體單位。
(5)中國勞動組合歷史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全國總工會開展「最美職工」活動:
2019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宣傳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開展「最美職工」學習宣傳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按照通知部署,中共中央宣傳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將綜合各地推薦情況,遴選確定10名「最美職工」,於2019年「五一」前夕在北京舉行發布儀式。據統計,自2014年以來,已聯合發布5屆「最美職工」,推出51名先進個人和集體。
通知指出,開展「最美職工」學習宣傳活動是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抓手,是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舉措。各地要充分認清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嚴密組織實施,積極穩妥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活動有力有序有效推進。
⑹ 請問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舊址什麼時候開放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舊址陳列館,位於上海靜安區成都北路,於1921年成立,該陳列館是唯一全面的展現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史跡的專題陳列館。獨特的青磚紅牆建築彰顯著它的古樸與歷史,陳列館門口的一連串腳印更是體現著時代與歷史的變遷。它所陳列的展品,較全面、集中而真實地反映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的歷史功績。
地址:成都北路893弄3-7號
開放時間:星期二至星期四9:00-11:00,13:00-16:00
⑺ 工會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哪幾個時期
總的來說,中國工會的產生大致可分為發下階段:
一是從19世紀下半葉至1921年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的成立。在這一階段,工會主要進行的是有組織的經濟斗爭,發動和組織工人群眾為提高工資、縮短工時、改善工作條件而斗爭。
二是從1922年到1949年成立新中@國的新@民@主主@義時期。在這一階段,中國工會要進行的是有組織的政@治@斗爭,號召和組織工人群眾為自身的民主權利,為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三重剝削和壓迫而展開的。
三是從奪@取@國家政@權到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在這一階段,工會主要進行的是組織和引導工人群眾當家作主,學習管理經濟、管理國家,加速發展社會生產力,推進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是改革開放時期。在這一階段,適應新世紀、新階段的新形勢,全國總工會在發展方向上,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推動工會工作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
⑻ 集體合同制度的發展歷史
中國的集體合同制度最早起源於勞動立法運動。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中國共產黨以領導工人運動為己任。中國共產黨內部組織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抓住北洋軍閥民國政府宣布恢復國會制定憲法的機會,擬定了《勞動立法原則》和《勞動法大綱》,發出了關於開展勞動立法運動的通告,掀起了中國歷史上的勞動立法運動。《勞動法大綱》確認勞動者有「締結團體契約的權利」,最早提出了爭取集體談判權的號召。中國共產黨的勞動立法運動在中國有著重要的影響,爭取集體談判權是共產黨領導的勞動立法運動的一項重要的內容之一。1924年11月,以孫中山為首的廣州國民革命政府頒布了《工會條例》,這個條例確認了工人有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有權代表勞工與僱主簽訂團體協議即集體合同。這是中國第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規定了中國工人組織工會的權利和工會代表勞工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1926年五一國際勞動節在廣州召開的第三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了《勞動法大綱決議案》,決議案重申了工會代表勞工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民國初期的各個軍閥政府頒發的有關勞動的立法如《工廠通則》、《工廠條例》以及統領西北的馮玉祥地方軍閥政府頒發的《勞動法》中,都有關於勞工團體協約權即集體談判權的內容。國民黨再次取得民國執政權以後的1930年頒發了《團體協約法》,這是在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真正具有國家意義之關於集體合同制度的法律。民國時期頒發的《工廠法》也包括了集體合同制度的內容。
中國共產黨在其建立的蘇區或革命根據地也制定並實施了集體合同制度。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根據《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確立的勞動法基本原則和蘇維埃政權的勞動政策,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這個法律文件中規定了蘇區企業中的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一方面由職工會代表工人和職員與另一方面的僱主所訂立的集體條約,在該集體合同上規定出企業機關、家庭及私人僱主對於僱傭勞動者的條件,並規定將來僱傭勞動者個人與僱主間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集體合同的條件對於該企業或機關內的全體工作人員,無論他加入了工會與否都發生效力。」「經勞動部注冊的集體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或依合同上所規定的日期發生效力。」企業「雇傭工人須經過工會和失業勞動介紹所根據集體合同實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在1933年4月組織了勞動法起草委員會,重新起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新的勞動法在1933年10月15日公布實施。這個文件規定,集體合同就是一方面以職工聯合會為工人及職員的代表與他方的僱主所締結的契約,目的在於規定各企業、各機關、各商店中的僱傭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與僱傭條件,並確定將來訂立各個勞動合同的內容;集體合同的條款適用於各該企業、機關、商店內的全體工作人員,無論這些人員是簽訂了合同的職工會的會員還是不是簽訂了合同的職工會的會員。簽訂集體合同的期限由中央勞動部合同中華全國總工會予以規定。該法還規定,集體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條款較之勞動法的規定低,對工人或職員不利的話,應當以有利於工人或職員的勞動法的規定或勞動政策的規定為准,集體合同的條款視為無效。集體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簽訂,還須勞動部所屬的機關進行登記,該機關認為集體合同的某些條款與現行的勞動法律或勞動政策相抵觸或有不利於工人或職員的內容時,有權予以取消。集體合同登記的手續由勞動部門規定。業已登記的集體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或依據集體合同所規定的日期發生效力。各企業、各機關、商店轉移給新業主時,已經注冊登記的集體合同在該合同有效期內仍舊有效。無論因為什麼原因,未在勞動部所屬機關登記的集體合同,將來工會與僱主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其解決辦法不以該合同的約定為准,而以現行的各項勞動法律、法令和勞動政策為依據。
根據抗日戰爭時期的勞動政策和邊區施政綱領規定的勞動立法原則,中國共產黨所屬的邊區也頒發了一些有關集體合同制度的勞動法令。如《陝甘寧邊區勞動保護條例(草案)》中規定,集體合同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與勞動政策規定的條件相抵觸。還規定,除非在特殊的情形之下,徵得了工人同意,僱主不得要求工人做與集體合同內所規定工作無關之其它工作;各企業變更業主時,不得廢止原訂立的集體合同,但是雙方都有權提出重新審議原合同,在新的集體合同未成立之前,原集體合同依然有效;經當地工會之要求可以解除集體合同。1940年11月,陝甘寧邊區總工會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戰時公營工廠集體合同准則》,這個准則供各公營工廠的廠長與公營工廠工會之間簽訂集體合同時參考。1942年5月陝甘寧邊區區政府批准實施了《陝甘寧邊區戰時公營工廠集體合同准則》。
解放戰爭初期,原各根據地基本上沿用了抗日戰爭時期的勞動法令和政策以及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規范性文件。1947年以後,一些解放了的地區的勞動關系有所不同,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各解放區也制定了一些集體合同制度文件,也調整發生變化了的勞動關系。1948年在哈爾濱召開的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上,通過了《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在這個決議中規定了有關集體合同制度的內容,這個文件實際上起到了勞動法令的作用。文件規定:勞動必須要有契約並盡可能地採用集體合同的形式,以便約束雙方的行為;集體合同應當包括勞動條件、職工的任用解僱與獎懲、勞動保護與職工福利、廠規要點等規章制度的內容。在這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推動下,各解放區也開始勞動及集體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發布了《關於頒布旅大地區工會與企業工廠簽訂集體合同基本要點的命令》,該命令指出:「集體合同之簽訂,對本區今後之發展生產與勞動保護方面均有重大意義」。這個法令對集體合同制度做了五個方面的規定。
在近現代中國革命的歷史中,勞動立法和集體合同制度的法律化運動也不斷地發展進步,這個進步在當時的民國政府中也有所體現,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中更進步顯著,幾乎完全符合了當時國際勞工組織的要求,與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集體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則也是一致的。但是也必須承認,在戰爭的年代,這些法律法令雖好,卻很難得以真正的實施。
⑼ 誰知道勞動法的演變歷史過程,麻煩告訴下,謝謝!
勞動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產生於19世紀,與產業革命的蓬勃發展及工人運動的日益壯大密切相關。 18世紀末~19世紀初,隨著西方各國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的逐步興起, 世界工人運動
工人階級強烈要求廢除原有的「工人法規」,頒布縮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對女工及未成年工給予特殊保護以及實現社會保險等。 資產階級政府迫於上述情況,制定了限制工作時間的法規,從而促使了勞動法的產生。 1802年英國通過了《學徒健康和道德法》,這就是現代勞動立法的開端。 1864年,英國頒布了適用於一切大工業的「工廠法」。 1901年英國制定的《工廠和作坊法》,對勞動時間、工資給付日期、地點以及建立以生產額多少為比例的工資制等,都做了詳細規定。 德國也於1839年頒布了《普魯士工廠礦山條例》。法國於1806年制定了「工廠法」,1841年又頒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護法》,1912年最終制定了《勞工法》。 進入20世紀以後,西方主要的國家大都相繼頒布了勞動法規。從1802年以後的百餘年間,西方國家的勞動法逐漸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勞動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無產階級斗爭的高漲,西方國家陸續制定了不少勞動法。1918年德國頒布了《工作時間法》,明確規定對產業工人實行8小時工作制,還頒布了《失業救濟法》、《工人保護法》、《集體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對資本家的權益作了適當的限制。 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國家勞動立法出現了兩種不同傾向: 一種是以德、意、日為代表的法西斯國家,不僅把已經頒布實施的改善勞動條件的法令一一廢除,而且把勞動立法作為實現法西斯專政、進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 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它們為了擺脫經濟危機 經濟大蕭條時期
,對工人採取了一定的讓步政策。英國於1932~1938年間,先後頒布了縮短女工和青工勞動時間,實行保留工資、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衛生條件的幾項法律。 美國在1935年頒布的《國家勞工關系法》(《華格納法》),規定工人有組織工會和工會有代表工人同僱主訂立集體合同的權利。1938年又頒布了《公平勞動標准法》,規定工人最低工資標准和最高工作時間限額,以及超過時間限額的工資支付辦法。 俄國十月革命後,在1918年頒布了第一部《勞動法典》,1922年又重新頒布了更完備的《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體現了工人階級地位的轉變和國家對勞動和勞動者的態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勞動法徹底脫離了民法的范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勞動立法 戰後,資本主義總危機進一步加深,資本主義國家產生了一批現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塔夫脫-哈特萊法》,把工會變成一種受政府和法院監督的機構,禁止工會以工會基金用於政治活動;規定要求廢除或改變集體合同,必須在60天前通知對方,在此期間,禁止罷工或關廠,而由聯邦仲裁與調解局進行調解;規定政府有權命令大罷工延期80天舉行,禁止共產黨人擔任工會的職務等。又如1947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保衛共和國勞動自由法》,同樣是鎮壓工人運動的法律。到20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的勞動立法出現了新的趨勢。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各主要國家相繼頒布了一些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法律,如法國頒布了關於改善勞動條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勞動方面種族歧視的法律,日本於1976年重新修訂了《勞動標准法》,還制定了關於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職業訓練、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後,蘇聯的勞動立法也有了很大的變化。1970年頒布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其後,各加盟共和國又根據這一立法綱要頒布了自己的勞動法典。東歐國家在50年代先後頒布了勞動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國家如保加利亞,對他們的勞動法典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外,大部分國家如羅馬尼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捷克斯洛伐克、阿爾巴尼亞、波蘭、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頒布了勞動法典。經過近2個世紀的歷程,勞動法越來越受到重視,在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中已經佔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國的勞動立法,出現於20世紀初期。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農商部於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暫行工廠規則》,內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齡、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對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資福利、補習教育等規定。國民黨政府則沿襲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勞動關系作為僱傭關系載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頒布的《工會法》,實際上是限制與剝奪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為了維護工人利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在1922年發動了大規模的勞動立法運動,並提出《勞動法大綱》19條等等。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動法大綱》並未得到當時政府的確認。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才產生了真正代表職工利益的勞動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抗日戰爭時期,各邊區政府也曾公布過許多勞動法令,如晉冀魯豫邊區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過《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1948年8月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對解放區的勞動問題提出了全面的、相當詳盡的建議,對調整勞動關系提出了基本原則。各個解放區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後頒布過不少勞動法規。這一切,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立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年,勞動部公布《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經修正後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務院發布《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1954年7月,政務院公布《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1956年6月,國務院公布《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1956年國務院公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在全面進行社會主義建設階段,中國的勞動立法有了進展。1958年,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等4項重要規定。1966~1976年,勞動立法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1978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同年5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等3項法律文件。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同年勞動部發出了《關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2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這些勞動法規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956年,中國曾起草《勞動法》,由於歷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勞動法》,1983年7月曾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草案》,但因很多問題難以妥善解決,未提交全國人大審議。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經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標志中國勞動法制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勞動法》共13章107條,包括總則;就業促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勞動法》是中國的基本法,為勞動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勞動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①充分體現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②有利於促進生產力的發展。③規定統一的基本標准和規范。④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這一指導思想保證了《勞動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審議通過,並於2008年1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俗稱為新「勞動法」。新「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
⑽ 勞動午報的發展歷程
在早期工人運動中誕生
●《勞動午報》的歷史可追溯到1921年7月底由北京黨組織在北京創刊的《工人周刊》;而《工會博覽》的歷史可追溯到1920年11月7日,北京黨組織創辦的《勞動音》周刊。
早期創辦工人刊物的主要任務,就是傳播馬克思主義思想,喚起工人的覺醒。
從現存的工運史料上追根溯源,《勞動音》周刊(雜志)是現在《工會博覽》雜志的前身。
1920年,李大釗、鄧中夏、羅章龍等革命先驅一起於同年11月7日在北京創辦了《勞動音》周刊(雜志),這是北京地區最早的傳播共產主義思想的工人雜志。1920年12月初,《勞動音》周刊遭北洋政府查禁、停刊。
從工人報刊發展歷史和相關規定看,無論從主辦單位的性質、刊物的辦刊宗旨、發行對象、所在地等都決定了《工會博覽》可溯源於早期的《勞動音》周刊(雜志)。
北京共產黨小組成立後,非常重視報刊在傳播馬克思主義思想中的作用。1921年7月李大釗同志領導的北京黨組織又創辦了我國早期的重要工人報紙——《工人周刊》。1922年8月,《工人周刊》便成為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的機關報。1924年2月,改為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的機關報。該報1926年底被軍閥政府查封。
從這段歷史淵源來考察,《工人周刊》(報紙)可以說是現在《勞動午報》的前身。
為了進一步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發動和組織工人、指導工人斗爭,在李大釗、趙世炎等親自倡導下,積極籌劃新的工人刊物的創辦工作。1925年6月15日,由中共北方黨組織主辦的《北京工人》周刊(雜志)在北京創刊,擔任中共北方區執委會組織部長兼職委會書記的陳為人任主編。工運學家認為,《北京工人》周刊與《勞動音》周刊是一脈相承的。
在新中國成立後成長
●1950年5月1日,在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北京市總工會重新創辦了《北京工人》雜志(也可視為1925年《北京工人》雜志的復刊);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工代會又創辦了《北京工人報》。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新聞出版業發展迅速。1950年2月,北京市總工會宣告成立,《北京工人》、《北京工運》、《工會工作》等市總工會的刊物相繼創刊。
1950年5月1日,在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北京市總工會創辦了《北京工人》雜志(也可視為1925年《北京工人》雜志的復刊),半月一期,32開本。雜志稿件按重要性分別由鄧拓(原市委宣傳部長)、廖沫沙(原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等審閱。具體領導工作由時任市總工會宣教部部長的祖田工擔任,下設編輯部。
一批工人作家的成長與《北京工人》雜志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老舍、周立波、田間、袁水拍等作家和學者都為雜志撰過稿並為雜志的通訊員隊伍授課。曾任全國文聯黨組書記的高占祥、已故詩人李學鰲以及後來調入北京日報社的幾名記者都曾是《北京工人》的通訊員。
1951年1月,因工作人員全部投入「三反」、「五反」運動,雜志停刊,共出版發行了36期。
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工代會又創辦了《北京工人報》(也視為《北京工人》雜志的復刊,從雜志形式變成了報紙形式)。《北京工人報》期發行量達到了8.5萬份,1972年5月30日停刊。1967年,《北京工人報》在報道「毛澤東思想的光輝照亮了安源工人運動」展覽時將劉春華的作品作為題圖率先發表。之後,《人民日報》和《解放軍報》等都相繼刊發了這幅作品的彩色照片。
在改革開放後發展
●1984年10月,《北京工人》雜志再次復刊,2001年1月《北京工人》雜志更名為《工會博覽》雜志;1993年1月《北京工人報》復刊,2000年12月《北京工人報》改名為《勞動午報》。
改革開放後,市總工會黨組請示市委批准,《北京工人》雜志於1984年10月再次復刊。開始為雙月刊,1986年1月改為月刊。時任市委副書記的徐惟誠寫了《祝〈北京工人〉創刊》的《代發刊詞》。1984年12月,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彭真同志為《北京工人》雜志題詞:「祝《北京工人》成為職工群眾大家看、大家辦的首都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鼓舞者、喉舌和鏡子。」
1992年末,市總工會決定在繼續辦好《北京工人》雜志的同時,創辦《北京工人報》。《北京工人報》是面向首都廣大職工群眾和工會工作者的政治性綜合性報紙,於1993年1月1日復刊,向全國發行。1999年1月5日,報紙開辟了《職工熱線》專欄,備受社會歡迎。
根據市場經濟發展需要,2000年12月《北京工人報》更名為《勞動午報》,同年底,《北京工人》更名為《工會博覽》。
更名後的《工會博覽》半月刊,改為32開本,內容也進行了大調整,作為以工會工作為主要內容的專業性刊物,發行量一路上升,2005年,工會博覽雜志社提出了二次創業,現在的《工會博覽》已成為北京市級發行量最大的綜合性雜志之一。現為旬刊,每月出版三期。被中國工人報刊協會評為優秀期刊、被市新聞出版局評為一級期刊。
更名後的《勞動午報》,進行了一系列的擴版,由原來黑白對開版改為彩色四開版。那句「早也報、晚也報,又新又全看午報;喜也報、憂也報,維護權益看午報」的廣告語被廣為流傳,也被市場所接受。「維權110」已成為有鮮明特色的拳頭版面。
2009年,勞動午報社領導充分認識到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在加強鞏固繼續辦好雜志的同時,對《勞動午報》定位和發展進行了調整,決心將《勞動午報》辦成「工會滿意、職工愛看、企業歡迎、社會需要」的高品位的工會機關報。
在改革開放中發展壯大的勞動午報社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為了適應工會新聞宣傳事業發展的需要,1984年10月,《北京工人》雜志復刊,2001年1月更名為《工會博覽
一報一刊,正在以准確的定位,敏銳的思維,超前的意識,服務的理念,豐富的資訊,時尚的設計,努力擴大報刊的社會知名度,樹立美譽度,增加發行量,做到以先進的文化啟迪社會、以正確的理念引導職工,把先進的經驗和准確的信息傳播給讀者,努力將報社打造成為「工會、職工、企業、社會」四位一體的立體新聞宣傳網路。報社正在不斷擴大在首都的覆蓋面,努力做到有職工的地方就有《勞動午報》,有工會的組織就有《工會博覽》。
今天,勞動午報社新的領導班子集體在市總的領導下,正站在時代的前沿,緊跟時代的步伐,帶領報社全體員工,同心同德,將革命先烈的未竟事業繼承下去,發揚光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盡自己全部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