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歷史遺留房產糾紛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1.關於城市歷史遺留問題認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由該法律規定可知,無證房是否能夠獲得補償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給予補償。2.關於農村歷史遺留房屋性質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經過當地政府審批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登記證書等證據,僅提供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或證人證言,這不足以證實其房屋是合法的、經審批的建築。但需要注意的是,農村無證房屋並不等同於違章建築,人民法院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區分,綜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⑵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應堅持哪些原則
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六大原則:「向前看」原則; 「宜粗不宜細」原則;「有錯必糾」原則;客觀性原則;分析個人責任與分析復雜背景相結合的原則;總結成功經驗與汲取失敗教訓相結合的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的工作中,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得到及時化解而積留下來的問題。歷史遺留問題普遍具有時間跨度長、牽扯范圍廣、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思維:
1、法治思維。
強化法治思維,堅持依法執政,既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首要原則,也是今後思考問題和做出決策的「中心點」。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歷史遺留問題真正成為「歷史」,不再發生。
2、底線思維。
底線思維是一種科學的思維方法,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上有明確的基本內涵—— 保證國家利益不流失、企業合法權益不受損、人民群眾利益不被侵犯。守住了兼顧國家、人民、企業三方的合法權益,就是守住了底線;守住「以人為本」的發展目標,就是底線思維。
3、政府主導思維。
應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工作機制,在「疑難雜症」面前勇於擔當,敢於拍板,推動問題有效解決。尤其要結合地方發展實際和相關法規政策,發揮政治途徑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優勢,做到妥善處理。
⑶ 如何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信訪工作人員應遵循:感情原則;研究原則;及時原則;特殊原則;大局原則。
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做到: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強化齊抓共管;完善信訪公開聽證評議機制;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群眾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辦歷史遺留問題,依法解決;依法規范歷史遺留問題信訪工作秩序;對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機制。
⑷ 歷史遺留問題的違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二)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
為與前述一項制度構建相匹配,還應當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澳門等地區均存在這種操作路徑。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一方面有助於合法建築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誠信者、違法者得利的「冤大頭」現象,另一方面也將潛在的違法建設行為人考量稅收之經濟負擔,抑制其建設熱情,從而達到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