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2019修正)
第一條為了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問題,制止違法建築行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違法建築),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公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佔用土地興建的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違法建築清查、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主管違法建築問題的處理工作;住房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人口和房屋綜合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處理違法建築工作。第四條下列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
(一)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二)佔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三)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四)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違法建築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建築,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十元的標准處以罰款;
(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企業或者單位合作興建的違法建築,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的標准處以罰款;
(三)其他企業或者單位的違法建築,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標准處以罰款。
違法建築行為人繳納罰款後,應當補辦征地手續,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出讓地價按照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建築免繳地價,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興建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違法建築發生的非法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免予處罰,其他企業或者單位已支付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的費用視為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第六條違法建築行為人應當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就所建違法建築向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申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予以登記造冊,進行處理。第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申請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首次登記時,不受《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限制,但是違法建築行為人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和消防安全證明文件。第八條依照本規定可以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違法建築行為人按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接受處理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確認產權,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違法建築行為人拒不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逾期不繳納罰款、地價款的,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依照本規定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其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條1999年3月5日以後新建、改建、擴建違法建築的違法行為,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查處。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Ⅱ 深圳歷史遺留房回執有法律效應嗎
深圳歷史遺留房回執有法律效應。
目前市場上我們見到的歷史遺留回執有兩種,分別2002年的《歷史遺留違法私房申報收件回執》和2009年《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收件回執》
一、《歷史遺留違法私房申報收件回執》這是2002年」兩規「對違法私房處理的申報收件回執。
二、《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收件回執》這是深人大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簡稱「三規」。
」兩規「要求所有所有申報者按「兩規」處理(即有條件的確權轉正)有此回執則證明當時有申報,但未處理,所以依然還是違建。
Ⅲ 深圳農民房歷史遺留是什麼
您好:
2009年5月21日舉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小產權房」作為深圳這座城市的歷史「欠賬」,被提上了解決的議事日程。
深圳戶籍原村民35.8萬人,擁有「城中村」農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過50萬棟,總建築面積約1.3億平方米,佔全市住房總量的49%。農民房價只有商品房價的1/3—1/4。
2003年底,時任深圳市常務副市長的許宗衡,牽頭組成了聯合課題組,歷經8個多月拿出了兩份報告:《關於違法建築問題的調研報告》、《關於城中村改造的調研報告》。
報告披露了兩項鮮為人知的消息:一、深圳21世紀城市戰略重點、總面積170多平方公里的大工業區近幾年已被違法建築蠶食了近20平方公里土地,目前已經很難找到成片的被征土地。二、全市90%以上的違法建築都分布在城中村內。而「城中村」的主體恰恰就是「小產權房」。
為了解決城市擴張的土地缺口,同時也為破解「城中村」內違章建築的難題,深圳在將所有土地全部國有化的決定,深圳市原戶籍農民27萬多人被直接轉為城市戶口,同時也失去了土地。但這一過程僅是從法律上確認了深圳土地的國有權屬,補償了尚未佔用的耕地,並未徹底完成對農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的手續,這一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留存至今。
同時很長時間以來,絕大多數深圳農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賴於土地出讓、私房出租以及從集體土地開發中所獲得的紅利。這些面積巨大的「已建成區」雖有違《土地管理法》,卻已成既定事實,這是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的重大課題。
深圳特例的「小產權房」,占深圳市房屋總量的一半。如果開征物業稅,當然應當明確這些沒有登記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否則,政府的物業稅稅源將減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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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市規劃實施,拓展產業發展空間,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違法建築(以下簡稱產業類歷史違建)和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以下簡稱公配類歷史違建)的安全納管、處理確認、依法拆除或者沒收。
本辦法所稱產業類歷史違建,包括生產經營性和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是指廠房、倉庫等實際用於工業生產或者貨物儲藏等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是指實際用於商業批發與零售、商業性辦公、服務(含餐飲、娛樂)、旅館、商業性文教體衛等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配類歷史違建,是指實際用於非商業性文教體衛、行政辦公及社區服務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第三條市查違辦負責歷史違建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規范處理程序、操作流程,統一格式文書,完善歷史違建處理系統。第四條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統籌轄區內歷史違建的處理,組織開展轄區歷史違建安全納管、規劃土地審查、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歷史違建核查、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認定等相關工作,規劃土地審查部門由各區自行確定。區政府應當保障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人員以及工作經費。各區可以結合轄區實際,就歷史違建處理工作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市查違辦備案。
街道辦事處(含新區設立的辦事處,下同)負責歷史違建初審,實施歷史違建安全納管,開展宣傳工作。社區工作站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開展歷史違建處理相關工作。
區查違辦負責組織開展歷史違建分類審查及簡易處理,核發處理文書。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負責依法對歷史違建實施行政處罰。第五條規劃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歷史違建規劃土地審查操作指引,指導、監督歷史違建的測量、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規劃土地審查和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歷史違建核查。第六條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歷史違建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鑒定及委託等相關程序規則,對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和檢測鑒定活動進行指導、監督,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建立歷史違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目錄,並對房屋安全鑒定合格報告進行備案。第七條消防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技術規范、消防安全評價技術規范和消防監督管理辦法,辦理歷史違建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並實施消防監管,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八條發展改革、財政、經貿信息、科技創新、市場監管、人居環境、交通、衛生、教育、公安、監察、民政、司法、勞動、文化、水務、城管、安監、房屋租賃、僑務、銀監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歷史違建的處理工作。第九條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歷史違建安全納管、處理確認、依法拆除或者沒收等工作,積極主動申請處理,帶動和鼓勵其他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接受處理。第二章安全納管第十條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的安全納管,符合安全納管要求的方可臨時使用。
安全納管是指為消除安全隱患,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對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進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的活動。第十一條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並以棟為單位建立排查檔案。
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委託方式由區政府依法自行確定。第十二條經排查存在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區政府應當責令歷史違建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鑒定、消防安全評價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時將地質災害易發區圖件印發各區政府,區政府負責對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歷史違建進行隱患排查並組織採取有效防治措施。地質災害排查或者調查機構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或者監理資質。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屬於《決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Ⅳ 深圳城市歷史遺留優先處理這類小產權房!只有小部分符合條件
緣由 : 近日,深圳市規土委透露,目前正在修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 擬對符合「一戶一棟」的原村民住宅類歷史違建、學校、醫院等公共配套類和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予以優先處置。
深圳三十多年的城市化進程,不僅創造了城市光鮮亮麗的外表,還為這個年輕的城市帶來了三分之一的違建。它們的存在阻礙著城市前進的腳步,政府也一直不斷出台政策尋求著最佳解決辦法。但許多規定經過各種報道的渲染發酵,反而讓吃瓜群眾一臉懵逼:歷史違建是什麼,難道就是平常說的小產權房嗎?那這個政策是不是表示小產權房要轉正了?轉正以後政府徵收房子補償標准會變高?
面對大家的困惑,像小太陽般溫暖的樓校長坐不住了,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聊聊關於歷史遺留違建的話題。
什麼是歷史違建?
關於到底哪些建築屬於歷史違建,政府已有詳細規定,主要是根據深圳1999年和2004年兩次農村城市化改造的時間來界定的。簡單來說,就是只有政府「蓋章」的才能叫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詳細規定如下:
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包括五類: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 「兩規」處理條件,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違法建築;
(四)1999年3月5日之後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類違法建築;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後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實施之前所建的除經區政府批准復工或者同意建設外的各類違法建築。
(註:「兩規」指《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敲黑板啦,歷史違建是指所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它包括小產權房,但又不局限於這一個類目。那麼,它們之間的差別具體是什麼呢?
深圳農民房
1合法性:
「小產權房」分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由鄉政府或村政府統一頒發產權證;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即,前一種小產權房是合法的,後一種則是違法的。
至於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呢,顧名思義,都是不合法的。
2交易權:
合法的小產權房,村民只享有使用權,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自由交易。
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按照相關規定確認產權之後,一部分建築可補繳地價申請轉為商品性質,進入市場流通,即能自由交易。
樓校長總結了一下,兩者間的差別其實就兩句話: 一部分小產權房是合法的,但是不能交易;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是不合法的,但可以經過一些手續變得合法,並進入市場交易。
歷史違建處理辦法
《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決定實施辦法》規定,根據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違法程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等要求,對於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有三種處理方式: 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
1確認產權
經普查登記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如果符合確認產權條件,那麼,在給與違法處罰和補收地價款之後,政府就能依法辦理登記然後核發房地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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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更新
除了確認房屋產權合法性之外,還有三類歷史違建能通過補繳地價申請轉為商品性質,然後進入市場流通,自由買賣。
三類歷史違建包括: 原村民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在48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所建商業、辦公、生產經營性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原村民、其他企業單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業、辦公、生產經營性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2依法拆除或沒收
好的事物都有稀缺性。所以啊,不是每個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都能通過手段變為合法。對於這一部分的違法建築,政府將視情況進行拆除或沒收。
依法拆除的:
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②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③佔用基本農田的;
④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⑤佔用公共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用地,壓佔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有許多人擔心依法拆除可能導致「房財兩空」,不用焦慮,在這一規定上還是很人性化的:具有上述③、④、⑤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其建設行為發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前的,在拆除時會予以適當的補償。
依法沒收的:
①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建築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劃,或者違反城市規劃但可以採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②超過區政府批准復工用地范圍的工業及配套類違法建築;
③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情形。
關於這一部分的違法建築,規定就比較強硬了,畢竟一切以深圳城市發展大局為重。
3臨時使用
歷史遺留違建雖然不合法,但歷史遺留違建低廉的價格與供應規模的迅速擴大,正滿足著許多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求。因此,符合條件的部分歷史遺留違建,允許臨時使用,但不允許非法轉讓。即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符合安全條件的,就可按規定辦理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 臨時使用的歷史違建,只能用於租賃,不能買賣。
如果被徵收,補償條件?
城市的發展永遠是放在第一位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當事人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實施、城市更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需要,必要時政府會進行房屋徵收和土地使用權收回,此時將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①被徵收的房屋如何補償?
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房屋產權人可以選擇按照基準價格折算的貨幣補償方式,或者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也可以兩者相結合。但如果徵收的是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構築物、其他附著物等,只能實行貨幣補償。
說明: 1.本表《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需經房地產登記、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認定。
2.1999年3月5日前所建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取得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證的,適用本部分規定補償標准。
②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具體怎麼補償?
產權調換,主要是根據被徵收房屋套內面積,政府提供相應的住宅進行調換,超出面積部分則按照評估價結算差價。簡單來說,就是你被徵收了100平的房子,政府則提供100平房子進行調換。
如果是以非商品性質住宅房屋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調換房屋的產權仍受相應限制。但只要符合相關規定的,被徵收人可以補交規定差價後轉為商品性質。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 產權調換只限於建築面積480平以內的房子,超出部分給予貨幣補償。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的,不超過建築面積48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產權調換,超出部分給予貨幣補償。所建房屋建築面積未達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築面積480平方米給予產權調換,差額部分面積由被徵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的成本價購足;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以建築面積480平方米的標准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扣減相應地價。
此外,適度 提高了對非原村民產權調換面積標准,由100平方米提高至150平方米。
真實案例解讀
①歷史違建確認產權後,交易才具合法性。
案情: 嘉輝大廈2009年申報「歷史遺留違建」,還沒被納入規范管理,就以1400萬被轉讓給一個「大業主」,該「大業主」又將部分房屋轉讓一企業,企業再轉讓給多個個人。因該棟建築存在城市更新拆遷補償、土地房屋增值等利益,原業主想收回於是提出撤銷轉讓協議。
結果: 法院認定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無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有相應的報建手續以及權屬證明,故原被告簽訂的轉讓協議書違法了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判決確認原被告於2010年4月簽署的轉讓協議書無效。
②歷史違建確認產權,政府徵收給予相應賠償。
案情: 深圳北站民治華僑新村68號爛尾樓,這棟樓的業主雖然獲得該土地的「兩證一書」,不過隨後被依法認定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於2010年被納入深圳市土地整備計劃。項目中有3棟樓的業主們認為補償標准太低,提出以房換房或入股等要求,由於不符合相關規定,民治街道拒絕了這些不合法的訴求。至此,拆遷賠償工作陷入糾紛。
結果: 2017年11月,經過長達七年的談判,最終按照違法建築的補償標准13900元/平進行賠償,共約1600萬。
Ⅵ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確定的試點區域內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
對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對以房地產開發為目的未經批准建設的住宅類違法建築(包括建成後已實際分割轉讓的情形),不予處理確認。第三條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試點工作,應當遵循《決定》第一條規定「全面摸底、區別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基本原則。第四條市查處違法建築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負責對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試點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強化問責機制,並向各試點區域派駐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工作特派員。
試點區域所在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設立的查處違法建築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協調處理工作,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查違辦)開展具體工作並核發處理文書。第五條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規劃國土部門)負責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規劃土地審查,核定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用地面積、土地用途、建築面積、使用功能及期限、權屬性質等指標及地價補繳金額。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安全鑒定工作,組織制訂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安全鑒定及委託相關程序規則,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建立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目錄。第七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消防技術規范、消防安全評價技術規范和消防監督管理辦法,辦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並實施消防監管,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市場監管、公安、房屋租賃、環保、文化、衛生、工業、水務、僑務、民政、司法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
禁止未按《決定》和本實施辦法要求申報、辦理臨時使用備案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進入租賃市場,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供水、供電、供氣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的管理,發現違法轉供水、轉供電、轉供氣的行為,應當立即報告水、電、氣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第二章釋 義第九條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按實際用途分為:
(一)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二)生產經營性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包括工業類、倉儲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三)商業、辦公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是指實際用於商業批發與零售、商業性辦公、服務(含餐飲、娛樂)、旅館、商業性文教體衛等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四)公共配套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是指實際用於非商業性文教體衛、行政辦公及社區服務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五)具有多種用途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六)用於其他用途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第十條《決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包括如下情形:
(一)位於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危險區的;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結構安全和抗震設防標准、規范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無法整改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
(四)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第十一條《決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嚴重影響城市規劃」,除《決定》已明確的外,還包括以下情形:
(一)壓佔道路紅線;
(二)在主要街道上影響城市景觀;
(三)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設或者整體布局;
(四)破壞或者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
(五)佔用規劃的市政基礎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管理人,是受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當事人書面委託管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主體。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繼受單位,由區政府或者區政府委託街道辦事處(含新區設立的辦事處,下同)認定。
原村民、「一戶一棟」原則中的「一戶」,按照《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暫行辦法》(深府〔2006〕105號)第四條規定確定。
Ⅶ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2019修正)
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實施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摸底、區別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全面推進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二、本決定所稱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違法建築)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過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處理條件,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違法建築;
(四)1999年3月5日之後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類違法建築;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後至本決定實施之前所建的除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復工或者同意建設外的各類違法建築。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帳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
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四、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五、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六、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給予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照規定辦理首次登記,依法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准與程序、辦理首次登記的條件與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七、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優化和合理調整,然後根據本決定的基本原則,對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用地的違法建築,另行制定處理辦法。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違法建築,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繼續按照「兩規」處理。其他違法建築依照本決定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拆除:
(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佔用基本農田的;
(四)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五)佔用公共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用地,壓佔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情形。
具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其建設行為發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前的,拆除時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沒收:
(一)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建築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劃,或者違反城市規劃但是可以採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過區人民政府批准復工用地范圍的工業及配套類違法建築;
(三)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情形。十一、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尚未按照本決定和相關規定處理前,可以允許有條件臨時使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經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合格並符合地質安全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申請臨時使用的辦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十二、對違法建築拆遷的補償和補貼,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區別對待的原則,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體現向守法合規者傾斜的精神。具體補償和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經處理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因實施城市規劃、舊城(村)改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時,依法予以補償。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除經處理確認產權或者未申報的以外,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或者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但是建設行為發生於農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依法拆遷時,給予適當補貼。
Ⅷ 深圳歷史遺留證明怎麼辦理
房地產交易所辦理。
深圳歷史遺留回執樣本是不可以作為產權證的,必須要有原件,或者說政府相關部門確實有登記在冊才可。
所謂的深圳小產權房的歷史遺留回執,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
Ⅸ 何為歷史遺留問題房屋
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公
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Ⅹ 深圳小產權房可以買嗎
深圳小產權房可以購買但不能交易。小產權房未繳納 土地出讓金 等費用,無法辦理相關證件。在 沒有房產證 的情況下,雙方雖然能 簽訂買賣合同 ,但由於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存在很大的風險,建議不要購買。《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