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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哪個機構最厲害

發布時間:2022-02-24 00:36:42

『壹』 中國古代各朝中央決策機構

秦朝 丞相
漢朝 中朝
唐朝 中書省
宋朝 中書門下
元朝 中書省
明清 皇帝

『貳』 中國古代的政治機構

中央政治制度演變

特點:相權日益分散削弱,君權日益加強。(中央日益集權於皇帝)

史實:①漢武帝從地位低微的士人中破格提拔選用人才,參與國家政治中樞的主要決策,皇帝親自任命和直接指揮的高級將領也往往參議機要,形成了與屬於丞相、御史大夫為首所構成的官僚機構「外朝」相對應的「中朝」,實際削弱了丞相權力。②唐朝實行三省六部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最高長官都是宰相,後凡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其他官員也等同於宰相,實際上分散了相權。③宋朝曾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相以分割相權。

地方管理制度演變:

特點:地方權力日益分散削弱,中央權力日益加強。(地方日益集權於中央)

史實:①西漢初地方實行郡國並行制,後逐步削弱王國勢力,解除諸侯王軍政大權;漢武帝後期分全國為13作為監察區,設刺史監察諸侯和地方高官。②元朝地方實行行省制度,行使權力受中央的節制(民政、軍政、稅收);行省官員要定期覲見皇帝,向皇帝述職;中央以監察機構進行監督,同時採取省官互遷等形式加以控制。

中央政治制度演變

特點:相權日益分散削弱,君權日益加強。(中央日益集權於皇帝)

史實:①漢武帝從地位低微的士人中破格提拔選用人才,參與國家政治中樞的主要決策,皇帝親自任命和直接指揮的高級將領也往往參議機要,形成了與屬於丞相、御史大夫為首所構成的官僚機構「外朝」相對應的「中朝」,實際削弱了丞相權力。②唐朝實行三省六部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最高長官都是宰相,後凡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其他官員也等同於宰相,實際上分散了相權。③宋朝曾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相以分割相權。

地方管理制度演變:

特點:地方權力日益分散削弱,中央權力日益加強。(地方日益集權於中央)

史實:①西漢初地方實行郡國並行制,後逐步削弱王國勢力,解除諸侯王軍政大權;漢武帝後期分全國為13作為監察區,設刺史監察諸侯和地方高官。②元朝地方實行行省制度,行使權力受中央的節制(民政、軍政、稅收);行省官員要定期覲見皇帝,向皇帝述職;中央以監察機構進行監督,同時採取省官互遷等形式加以控制。

中央政治制度演變

特點:相權日益分散削弱,君權日益加強。(中央日益集權於皇帝)

史實:①漢武帝從地位低微的士人中破格提拔選用人才,參與國家政治中樞的主要決策,皇帝親自任命和直接指揮的高級將領也往往參議機要,形成了與屬於丞相、御史大夫為首所構成的官僚機構「外朝」相對應的「中朝」,實際削弱了丞相權力。②唐朝實行三省六部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最高長官都是宰相,後凡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其他官員也等同於宰相,實際上分散了相權。③宋朝曾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相以分割相權。

地方管理制度演變:

特點:地方權力日益分散削弱,中央權力日益加強。(地方日益集權於中央)

史實:①西漢初地方實行郡國並行制,後逐步削弱王國勢力,解除諸侯王軍政大權;漢武帝後期分全國為13作為監察區,設刺史監察諸侯和地方高官。②元朝地方實行行省制度,行使權力受中央的節制(民政、軍政、稅收);行省官員要定期覲見皇帝,向皇帝述職;中央以監察機構進行監督,同時採取省官互遷等形式加以控制。

『叄』 中國歷史上哪個少數民族最牛

滿族是中國少數民族裡面頭腦最好的,皇太極則是中國少數民族首領中最具有頭腦的人物。他們擅長誘降,內奸,聯合,分化,重用投降被俘的漢人。

『肆』 中國古代最早的官方教育機構

一、中國古代最早的官方教育機構是校:夏代學校的名稱,舉行祭祀禮儀和教習射御、傳授書數的場所。
二、古代官方教育機構:
1、庠:殷商時代學校的名稱。
2、序:周代學校的名稱。《孟子·滕文公》:「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古人常以庠序稱地方學校,或泛指學校或教育事業。
3、 國學:先秦學校分為兩大類:國學和鄉學。國學為天子或諸侯所設,包括太學和小學兩種。太學、小學教學內容都是「六藝」(禮、樂、射、御、書、數)為主,小學尤以書、數為主。
4、鄉學:與國學相對而言,泛指地方所設的學校。
5、太學:中國封建時代的教育行政機構和最高學府。魏晉至明清或設太學,或設國子學(監),或兩者同時設立,名稱不一,制度也有變化,但都是教授王公貴族子弟的最高學府,就學的生員皆稱太學生、國子生。《張衡傳》:「因入京師,觀太學。」《送東陽馬生序》:「東陽馬生君則在太學已二年。」
5、 國子監:漢魏設太學,西晉改稱國子學,隋又稱國子監,從此國子監與太學互稱,都是最高學府兼有教育行政機構的職能。如明代設「國子監」,而《送東陽馬生序》中則稱之為「太學」。

『伍』 中國古代有哪三大地方性機構

兩大中央行政制度,即三公九卿制和三省六部制
三公九卿制
三公九卿的中央官制為秦王嬴政接受李斯建議所制,以皇帝為尊,下有三公,分別為太尉,管理軍事;丞相,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詔令,並理國家監察事務。
九卿對丞相負責,按其職能,行使權利。九卿其實並不止此數,但按韋昭所說的「漢正卿九」,用秦時的官名分別為:
奉常,掌管宗廟祭祀,和國家之禮;郎中令,負責皇帝禁衛;衛尉,負責皇宮守衛;太僕,負責皇帝車馬;少府,負責皇帝財政;廷尉,負責司法;典客,負責外交和內部少數民族事物;治粟內史,負責糧食和財政;宗正,負責皇室事務。
三公九卿制度的基本結構從秦朝一直沿用到兩晉,直至隋文帝創三省六部制。從三省六部制的結構上來看,也無處不有著三公九卿制結構的影子。此後,一直到明代,明世祖皇帝朱元璋廢掉中書省、尚書省及門下省,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中國封建歷史中的中央官制三級制度才算壽終正寢。三公九卿這一制度沿用約達800年,並從結構上影響三省六部制,並左右中國封建中央官制約達700年。可以說,三公九卿制,上承夏商周,下接隋唐宋元,在中國歷史上留下了濃重的一筆。
三公九卿制度雖在結構上沿用了近700年,但在其間,官職的名稱及權利和三公九卿制的部分結構卻一直在變動之中。並且,制度之外其他中央機構的出現也沖擊了三公九卿制。
漢景帝改了大量官名。把「奉常」改為「太常」;「衛尉」改為「中大夫令」;「廷尉」為「大理」;「典客」為「大行令」;「治粟內史」為「太農令」,武帝時改為大司農。武帝時改「大行令」為「大鴻臚」,「郎中令」改為「光祿勛」。
上述九卿更名大多沒有影響到他們的職能,至於動機可能是語言變遷而尋求官名的准確。無獨有偶,三公的名稱也有比較大的變化。漢武帝更「太尉」為「大司馬」,漢成帝時更「御史大夫」為「大司空」,漢哀帝時「丞相」更為「大司徒」。
三省六部制
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一步完善。
唐朝的三省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書省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詔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一人,副長官左、右僕射各一人。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尚書,六部分理各種征政事務,每部又領四司,計24司。
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執宰相之職,他們議政的場所叫政事堂。尚書令位高權大,自隋以來,基本不設(煬帝曾封楊素為尚書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職,故此後,唐朝不再授人以尚書令之職。左、右僕射代領尚書省事,亦職為宰相。
唐太宗在貞觀年間常以品位較低的官員同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加以「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參議得失」等名號,執行相職。以後又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簡稱同三品、一度改稱同二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等宰相名號。
從唐太宗開始的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范圍擴大了,已不限於三省長官;宰相成員增多,既便於集思廣益,又使之互相牽制,從而避免出現權臣專權的局面。這樣,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防止了皇帝大權旁落。
至宋代,另使樞密院掌管部分軍權,以牽制武將、分散相權;另設三司掌財政,宰相理行政。三省六部之外另設「中書門下」。
至元代。廢三省制,只保留中書省,行一省制。中書省設左右丞相。
古代的三大地方行政制度
(1)西周分封制。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讓他們建立起諸侯國,護衛王室。諸侯要服從命令,貢獻財物,並隨從作戰。諸侯權力和地位可以世襲,分封制鞏固了周朝的統治,擴大了疆域,春秋時期,隨著諸侯爭霸戰爭的進行,分封制逐漸崩潰。西漢初年,曾部分使用分封制,但很快形成王國問題,其消極作用遠大於積極作用。
(2)郡縣制。商鞅變法,在地方廢除分封制,設立縣制。秦朝推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里等基層行政組織。郡縣長官由皇帝親自任免。郡縣制幾乎盛行於整個封建時代,對後世影響深遠。
(3)行省制。元朝在地方設行省制。行省是中央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其行政長官直接對中書省負責。行省制不僅在當時有效的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的統一,而且經過後世的調整與補充,其積極作用愈益明顯。
中國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從分封制、郡縣制到行省制,說明了中國古代社會地方行政制度的形成與演變,經歷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不斷發展的過程。郡縣制在否定分封制的基礎上得到確立和發展,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鞏固,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對後世影響深遠。行省制有利於各族人民交流和國家統一,促進了民族融合,使中華民族的向心力與凝聚力加強,日益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為我國明清以後的地方行政區劃奠定了初步基礎。
▲注意:中國古代的重要政治、軍事制度可用「一、二、三、四、五」來概括。「一」是指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二」是指兩大中央行政制度,即三公九卿制和三省六部制;「三」是指三大地方行政制度,即分封制、郡縣制和行省制;「四」是指四大地方管理制度,即編戶制度、保甲制度、猛安謀克制和八旗制度;「五」是指五大軍制,即府兵制、募兵制、保甲制度、猛安謀克制和八旗制度。其中府兵制、保甲制度、猛安謀克制和八旗制度都是兵農合一的社會制度。

『陸』 在古代,中國哪個朝代的特務機構最為可怕

歷朝歷代的皇帝為了保護自己的性命和捍衛皇權的地位,都會設立很多的秘密機構並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裡。而其中最為可怕的就是明朝所設立的錦衣衛、東廠和西廠。

當然這些特務機構中少不了西廠,它與東廠一樣行使同樣的權力和頭領也都是宦官。西廠設立於成化年間,皇帝為了加強對情報的刺探,特別設立了西廠,然而西廠上台後勢力極度膨脹,權力甚至在錦衣衛和東廠之上,由於作惡多端導致民不聊生,在朝廷群臣的反對下,西廠僅存在一小段時間就被撤銷了。

可以說明朝的特務機構為保衛皇權立下不少功勞,但也是明朝覆滅的罪魁禍首。

『柒』 中國古代歷史上的監測機構有哪些

中國古代監察機構
戰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1]

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1]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
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
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
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
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
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
。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1]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1]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1]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1]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1]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1]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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