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誰提出的有何意義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周恩來提出。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新中國在國際舞台上開展活動沖破孤立和遏制政策,擴大對外交往的有力武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實踐檢驗,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成為我國對外政策的基石,也逐漸成為越來越多國家共同接受的處理國際關系的准則。
1953年12月,中國政府同印度政府就兩國在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進行談判,周恩來總理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第一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新中國成立後就確立了處理中印兩國關系的原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的原則。
周恩來應邀訪問緬甸,緬甸總理吳努表示接受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把這些原則寫進中緬聯合聲明中。在中印、中緬兩個聯合聲明中,最初五項原則中的「平等互惠」修改成「平等互利」。
1954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聯合宣言》指出,兩國政府將在與亞太國家和其他國家的關系中嚴格遵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把最初提出的第一條原則「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修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至此,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表述最終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