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口的拐賣犯罪問題較多的原因是什麼
1、利潤高,一個小孩或婦女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元;
2、打擊難度大,人販子流動性大,販賣人口往往跨區域;
3、買方市場大,無伴侶的青年越來越多以及生育困難問題越來越多。
B. 拐賣人口罪經過多少年以上
人口拐賣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C. 販賣人口罪歷史上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
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D. 求歷史上的人口販賣的史料
這個話題,恐怕花10年也不一定搞得好,也不是這里一萬字寫的下的。
《金史》卷四十六《食貨志一》:「
當收國二年時,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貧民多依權右為苟安,多隱蔽為奴婢者。太祖下詔曰:「比以歲凶民飢,多附豪族,因陷為奴隸。及有犯法,征償莫辦,折身為奴。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以為奴者。並聽以兩人贖一為良,元約以一人贖者從便。」天輔五年,以境土既拓,而舊部多瘠鹵,將移其民於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視其地。昱等苴其土以進,言可種植,遂摘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余,使宗人婆盧火統之,屯種於泰州。婆廬火舊居阿注滸水又作按出虎,至是遷焉。其居寧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歡、奚撻罕等四謀克,挈家屬耕具,徙於泰州,仍賜婆盧火耕牛五十。天輔六年,既定山西諸州,以上京為內地,則移其民實之。又命耶律佛頂以兵護送諸降人於渾河路,以皇弟昂監之,命從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諸部族近西北二邊,且遼主未獲,恐陰相結誘,復命皇弟昂與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護送,處之嶺東,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鎮守上京路。既而,上聞昂已過上京,而降人復苦其侵擾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諭之,比至,而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詳穩留住所領歸附之民還東京,命有司常撫慰,且貸一歲之糧,其親屬被虜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盡徙六州氏族富強工技之民於內地。太宗天會元年,以舊徙潤、隰等四州之民於瀋州之境,以新遷之戶艱苦不能自存,詔曰:「比聞民乏食至鬻子者,聽以丁力等者贖之。」又詔孛堇阿實賚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今聞尚有未復者,其悉閱贖之。」又命以官粟贖上京路新遷置寧江州戶口貧而賣身者,六百餘人。二年,民有自鬻為奴者,詔以丁力等者易之。三年,禁內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權勢家不得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詔兵興以來,良人被略為驅者,聽其父母妻子贖之。熙宗皇統四年詔陝西、蒲、解、汝、蔡等州歲飢,百姓流落典雇為驅者,官以絹贖為良,丁男三匹,婦人幼小二匹。
從材料看,金朝的奴隸很便宜。
清朝的人口販賣:販賣人口是暴利行業,古今一樣。以川販為例,最初的劫掠販賣人口得利四五兩銀子,到轉手獲利十餘兩,到最終由川販將人口販入四川可獲利二十餘兩。層層轉手,均可獲利倍至。販賣人口如此有利可圖,而貴州區域又多為貧窮落後之地,自然為當地不法棍徒從事劫掠販賣人口提供了「資源」。而作為管理部門的土司官府勾結沆瀣,官吏兵丁漁利其中,又成為販賣成功的「保障」和重要的前提條件。正因如此,川販行為越來月猖獗。更重要的是,川販的行為對於「改土歸流」造成了阻礙。因為對於川販來講,「改土歸流」的結果會堵塞原來土司管理或是管理無序的種種漏洞,而清政府的有效社會管理會加強,從事利潤巨大的「人口買賣」會難以繼續,不好做了。所以川販對於「改土歸流」是持抵制態度,以至於為土司們出謀劃策,甚至有與政府直接對抗的可能,雍正四年(1726年),雲南巡撫鄂爾泰開始在黔東南等地區「改土歸流」時,對於川販的危害認識的一清二楚。於是採取軍事行動成為必然。鄂爾泰在貴州整飭川販的行動先後持續了數年,而且分別在雍正四年(1726年)和雍正七年(1729年)採取了集中打擊的行動。在前一次打擊中,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川販,鄂爾泰採取了假道滅虢策略,因為當時主要是對貴州長寨地區的反抗清政府暴力行動的仲苗進行鎮壓,所以就以此作借口抓捕川販,利用被抓捕的當地人眾豐富抓捕川販的線索。這次行動中,清軍共擒獲要犯阿撈、阿搗、楊世臣、王有餘等12名,查明未被擒獲的川販47人。經審問,這些川販的特點是:第一,大部分有親屬或同鄉關系,構成販賣人口的團伙,常年從事販賣人口的罪惡活動,相當一部分川販屬於「積年川販」。第二,部分川販原有謀生手藝,在生意上與當地人關系密切,卻見利忘義,干起販賣人口的罪惡勾當,甚至有的已近耄耋之年,仍然助紂為虐。
E. 綁架人口和拐賣人口哪個量刑重一些
您好!綁架罪量刑更重。綁架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拐賣人口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F. 拐賣人口最嚴重要判幾年,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G. 拐賣人口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主要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
合謀、參與拐騙、接送、中轉、窩藏、出賣、轉賣婦女和兒童等犯罪活動的,分別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成員論處。
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拐賣婦女、兒童多人或多次的;
(二)盜賣嬰兒、幼兒的;
(三)拐賣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與他人同居的;
(四)拐賣現役軍人妻子的;
(五)拐賣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
(二)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
(三)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葯物麻醉婦女後將其出賣,後果嚴重的;
(四)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H. 如何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拐賣人口罪
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拐賣人口罪,應當依據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
一、怎樣認定拐賣人口罪?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主要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
合謀、參與拐騙、接送、中轉、窩藏、出賣、轉賣婦女和兒童等犯罪活動的,分別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成員論處。
二、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
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拐賣婦女、兒童多人或多次的;
(二)盜賣嬰兒、幼兒的;
(三)拐賣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與他人同居的;
(四)拐賣現役軍人妻子的;
(五)拐賣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
(二)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
(三)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葯物麻醉婦女後將其出賣,後果嚴重的;
(四)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I. 為什麼拐賣人口的罪行那麼低是不是多年前制定的相關法律
加強法制管理,普及法律知識,讓每個公民懂法、守法,並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不要這類罪行再次發生。大家都要熱情參與,別那麼自私和冷漠才會形成社會的良好法律環境和氣氛,讓犯罪分子無隙可乘。最後頂你的帖子下。
J. 關於拐賣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一: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3.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
一、怎樣認定拐賣人口罪?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主要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
合謀、參與拐騙、接送、中轉、窩藏、出賣、轉賣婦女和兒童等犯罪活動的,分別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成員論處。
二、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
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1.拐賣婦女、兒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盜賣嬰兒、幼兒的;
3.拐賣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與他人同居的;
4.拐賣現役軍人妻子的;
5.拐賣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1.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
2.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葯物麻醉婦女後將其出賣,後果嚴重的;
4.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四、對拐賣人口犯如何處刑?
1.對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即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2.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兼犯有強奸婦女、姦淫幼女、非法拘禁、傷害、強迫婦女賣淫等罪行的,應按刑法有關條款定罪,並按數罪並罰的規定處刑。
3.對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罪犯,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拐賣人口情節一般的罪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對拐賣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罪犯,應當或可以依法從重、從輕、減輕、加重判處刑罰。
五、如何劃分拐賣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違法行為的界限?
1.拐騙或者偷走不滿十四歲的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不是出賣牟利的,是拐騙兒童罪,應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處。
2.以介紹對象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兩人以上合謀騙錢,把婦女「賣」給他人為妻,得款後潛逃的,均應以詐騙罪論處。對於婦女被拐騙後,在犯罪分子脅迫或利誘下進行詐騙的,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3.為男女婚姻當介紹人,藉以索取財物的,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拐賣人口罪。
六、對阻撓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工作的人應作何處理?
阻撓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工作,圍攻、毆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員或親屬的,由有關組織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害公務罪或故意傷害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辦理拐賣人口案件還須注意哪些問題?
一般來說,還須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要堅決摧毀拐賣人口集團和他們的網點。對於應該抓獲的同案犯,要追捕歸案,全案處結,對拐賣人口集團的成員,應按各自的罪責區別對待。對集團案件要搞深搞透,防止漏掉同案犯。
2.做好追繳贓款、贓物的工作。對拐賣人口犯不但要依法判刑,還應積極追贓,使罪犯在經濟上占不到便宜。
3.人民法院要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被拐賣婦女的婚姻問題。對於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
4.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在有的情況下,不只是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