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歷史違建」算不算違法建築
違建在沒有得到獲批規劃許可情況下,永遠都是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歷史性違章建築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
歷史性違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還的臨時用地。
(1)歷史建築如何確權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處罰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1、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法建築
② 歷史建築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歷史建築物包括民居類、公建類和生產類等。歷史建築價值指標包括歷史文化價值(H)、科學價值(S)、藝術價值(A)、環境價值和實用價值(E)等4個價值層和19個指標項。
法律依據:《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方案》 第一條 充分認識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的重要性:歷史文化街區是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核心內容,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歷史傳承的重要載體;歷史建築承載著不可再生的歷史信息和寶貴的文化資源,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對於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延續城市文脈,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推動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