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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持村歷史遺留問題會

發布時間:2023-03-10 12:34:24

『壹』 城市建設歷史遺留問題排查處理的工作匯報

一、工作開展情況

縣城市建設歷史遺留問題排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自5月15日正式掛牌成立以來,在指揮部成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下,抽調的18名工作人員全部到崗到位。辦公室在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縣城規劃區內城市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文件要求,緊張有序地開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按先易後難的.工作思路,分組梳理責任區內文件中第二大類舊房改建涉及農戶情況,分別走訪調查,已走訪305戶舊房改建戶,經實地踏勘,對照城鄉規劃,甄別出符合規劃戶數268戶,收集辦理資料195份。

2、分輕重緩急,著力解決第三小學建設工程能盡早復工建設問題。一是已辦好涉及第三小學征地拆遷的湘東村和平小組集體預留地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集體預留地證,及時發到村小組。二是辦好文星等18戶農戶土地變更事項。三是對符合條件的16戶危改戶辦好了建設規劃「兩證」,四是辦好33戶符合條件的預留地分戶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證正在辦理之中。

3、從維穩出發,對歷史遺留的疑難問題進行了排查調研。

4、按提速提質要求,責成相關部門及時辦結處理下發給相關責任部門、單位限時辦結通知30份,其中發給國土部門6份,已辦結2份;城鄉規劃建設局6份,已辦結4份;城鄉規劃設計院14份,已辦結7份;其他單位4份,已辦結4份。

5、耐心細致做好接訪工作,給農戶宣傳政策,累計接訪對象212人次。

二、當前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政策明確細化問題。如歷史遺留問題中土地出讓金按什麼標准執行,不同土地性質及轉換辦證、等面積安置與「一戶一宅」等問題,有待在6月29號指揮部會議後盡快出台會議紀要,對難點問題處理有據可依。

2、指揮部正常經費問題。歷史遺留問題排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成立開展工作近2個月,開辦經費及日常工作經費還未安排到位,日常經費和人員補貼無法支付,影響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指揮部的堅強領導下,繼續發揚攻堅克難精神,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確定的目標,務實高效地開展好工作。

一是加快進度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力爭盡早圓滿完成任務。

二是繼續做好走訪踏勘工作,收集辦理資料,做到認真甄別,穩妥解決。

三是繼續做好接訪工作,做好群眾的解釋說服工作,盡力做到政府、群眾雙滿意。

四是加強與各征拆、建設指揮部的溝通協調,進一步推進縣重點工程建設工作。

五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在發文督辦的同時,共同做好歷史遺留問題排查處理工作。

『貳』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政府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政府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政府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叄』 歷史遺留問題政府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六大原則:1. 「向前看」原則;2. 「宜粗不宜細」原則;3. 「有錯必糾」原則;4. 客觀性原則;5. 分析個人責任與分析復雜背景相結合的原則;6. 總結成功經驗與汲取失敗教訓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肆』 工作中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海南省征地和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實施方案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為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好征地及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貫徹落實省長的政府工作報告,維護社會穩定,特製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標(一)總體目標。用三年到五年時間基本解決我省征地與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二)2007年工作任務。1.全面清理各類征地與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摸清底數,並逐宗查找問題引發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徵收宗地資料庫和閑置土地宗地資料庫。2.解決征地遺留問題總宗數的50%以上;其中群眾反映強烈、已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確保在今年內解決。3.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總宗數的30%以上;回收換地權益書價值20%以上。(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務。1.基本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並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征地制度。2.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總宗數累計達到70%以上;回收換地權益書價值累計達到60%以上。(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務。1.基本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2.基本完成換地權益書的回收工作。二、工作的重點和具體內容本次專項工作分兩個方面進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間涉及征地遺留的各類歷史問題,包括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土地徵收後閑置、被征地農民勞動力就業、安置不落實,生活無保障以及征地實施環節引發的各類問題;二是涉及閑置土地處置的各類遺留問題,包括政府與農民和政府與企業的兩大矛盾關系問題。清理的具體內容為:(一)征地遺留問題。1.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核算和支付情況。主要清理各市縣政府制定的具體項目(特別是基礎設施)的征地補償費標準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項補償費,特別是一些市縣重點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壓低征地補償費標準的行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間徵收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情況;對拖欠征地補償費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還款計劃,並且嚴格按計劃組織清還;對截留、挪用、貪污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是否予以糾正,有關責任人員是否依紀依法作了處理。2.被征地農民勞動力就業、安置不落實、生活無保障情況。調查核實失地農民的總量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大面積徵收後的人均耕地情況;地方政府征地時已承諾的招工安置指標是否落實;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是否根據國家政策制訂了安置規劃,包括從就業培訓、社會保障以及預留生產用地等方面。3.征地審批情況。各級政府征地審批有無存在違法審批征地行為,包括各種形式越權審批、化整為零征地和農用地轉用,以及未經依法批准私下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等行為;各市縣政府對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實行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的「兩公告一登記」制度。4.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主要檢查征地補償費是否納入村集體財務並實行專項管理和監督;村集體財務是否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各項補償費是否按有關規定在村集體和農民之間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農戶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征地補償費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1.全面查清與閑置土地處置有關的各類遺留問題情況,重點查清土地宗數、面積、土地現狀及農民使用、復耕情況。具體內容:①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種原因未開發利用,土地仍由農民耕作的;②土地徵用出讓後閑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農民征地補償款的;③以限期開發、改變用途等方式處置後又重新閑置的;④由於征地操作不規范,征地檔案材料遺失或不全,征地補償款給付情況無據可查的。2.因處置而引發土地權益人上訪、信訪、行政復議或司法訴訟的問題,重點查清土地宗數、面積、土地現狀及土地權益人異議情況及問題的焦點所在。具體內容:①原以限期開發方式處置,但由於規劃制約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開發利用,導致土地繼續閑置的;②依法無償收回或以核發換地權益書方式處置後土地權益人不服政府的處置,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司法訴訟的;③司法機關裁定閑置土地過戶,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過戶手續,政府應依法做出處置的。3.核發換地權益書存在的主要問題。全面查清發放的換地權益書價值總量和回收量,找出換地權益書發放量大而回收量少、發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換地權益書流通渠道不暢、貶值嚴重的原因,並分析可能造成的後果。三、工作機制和工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專項清理工作,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林詩鑾廳長任組長,丁式江副廳長任副組長,公室設在廳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處,並建立工作負責制,以確保專項清查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各市、縣要相應成立專門機構,根據本市(縣)實際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落實領導分工,分管領導親自抓,切實解決土地徵收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的問題。(二)加強跟蹤督。1.省專項清理領導小組將定期編制工作簡報,反映各市縣工作進展情況,並及時向省四套班子領導報送情況。2.對於嚴重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等問題的重點地區、重點項目,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會同監察、農業、審計等部門牽頭重點督追繳。3.與用地審批和計劃指標掛鉤。對到期沒有完成遺留問題處置任務的市(縣),暫停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同時,省里年內預留的計劃指標也不再調劑給未完成處置任務的市(縣)使用。(三)堅持依法、合理為前提,採取區別對待政策,妥善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各市、縣要依據國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1.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近期不能開發利用、且耕種條件未被破壞或原征地手續不完善、農民確實得不到征地補償以及未實際實施征地的土地,應依法解除原征地協議,將土地退回;或採取同農民簽訂協議,讓農民臨時耕作,委託管理的方式處理。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但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土地,可組織農民進行復耕,並約定土地重新開發利用時,可給予適當補償;對仍拖欠農民征地補償款的,政府應制定時間計劃限期償還,或者根據拖欠補償款的金額返還相應面積的土地給農民。3.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近期可開發建設的土地,如尚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的,可由地方政府代為支付拖欠的征地補償費、並完善用地手續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4.對於90年代初市、縣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預留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用地,其耕地被破壞、土地被閑置撂荒的,地方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農田水利設施的修復,創造耕種條件;此外,要積極引導農民充分利用現有的土地資源,結合地區產業優勢,發展高效農業。(四)採取多種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1.地方政府原已承諾招工安置而因種種原因多年未兌現的,應在安排項目時,有意識地引進一些具有穩定收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並約定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就業;同時,協調招工單位與招工安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與安置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補足養老統籌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由於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2.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就業和培訓機制:地方政府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由就業部門組織免費培訓失地失業農民,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培訓,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對城鎮總體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給予再就業扶持。3.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失地農民自主擇業:地方政府應當在貸款、稅收、場地等方面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提供優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門能放寬信貸條件,降低貸款門檻,鼓勵和扶持失地農民發展生產,努力增加收入。4.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各市、縣要按照省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瓊府〔2007〕20號)要求,研究制定本市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法,明確保障資金來源、繳費標准以及享受待遇等,並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統籌帳戶。(五)繼續加大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1.各市(縣)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有關規定,對因司法查封未落實處置的土地要繼續與法院協商並盡快落實處置。2.對以限期開發、改變用途等方式處置後又重新閑置的土地,各市(縣)要逐宗清理並查找原因:屬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應堅決收回;因政府規劃調整、市政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地方政府除按原協議約定的條款盡快落實土地開發條件外,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同意以有償方式交還土地的,應盡快與用地單位簽訂收購協議,兌現土地收購費用後將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實行統一盤活利用。(六)建立換地權益書回收的有效機制。1.建立再出讓土地時回收換地權益書的制度。市(縣)政府要嚴格執行《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流轉與回收暫行法》(省政府令第199號)第十條的規定:「受讓以換地權益書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換地權益書支付土地出讓金的70%;受讓新增建設用地,在以貨幣形式支付土地出讓金中用於土地徵收(收回)的費用後,餘下的土地出讓金可以換地權益書支付70%」。2.納入用地計劃管理。結合年度供地計劃指標,給市(縣)政府下達年度回收換地權益書指標。3.建立回收基金。市(縣)政府可按規定設立換地權益書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從市(縣)政府出讓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專項用於回收換地權益書。四、幾點工作要求(一)嚴格責任追究:將處理征地和閑置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納入各市縣政績評價和考核重要內容,每年進行考核;對因長期拖欠征地補償費而引發群眾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市(縣),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不按省政府令第199號規定回收換地權益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二)要確保解決征地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的資金投入:第一,落實征地補償與安置資金,各市、縣政府要安排專門資金用於解決尚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訓等問題。第二,保證專項工作經費,市(縣)政府要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將所需費用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當年工作任務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解決。(三)各市縣要以本次專項清理工作為契機,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點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濫用征地權、壓低征地法定補償標准,改革征地補償方式,按照「土地換社保」原則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五、2007年工作安排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本次工作採取上下聯動、自查自糾、重點督相結合的方法。專項工作共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清查摸底(9月6日至10月31日)。由各市(縣)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和專項清理的范圍內容,對上述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遺留問題的總量、類型和分布情況,填報省統一編制的調查統計表格(另行下發);對宗地檔案遺失或不完善的,應補充建立和完善;切實摸清底數,做好排查登記。第二階段。整改處理(11月1日至12月5日)。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對查找出的問題集中進行分析研究,並區別情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處理意見;同時針對問題發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規范管理。對於農民和權益人反映強烈的問題要作為處理和整改的重點。第三階段。年度檢查驗收(12月5日至12月31日)。各市(縣)對清理解決征地和閑置土地遺留問題工作進行年度總結,並於11月底向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上報總結報告。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根據各市(縣)清理的情況,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檢查組,對各市縣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對沒有完成任務的市(縣),聯合檢查組將提出問責建議,並連同年度檢查結果於12月底前專題向省政府匯報。海南省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方案根據海南省處理土地糾紛歷史遺留問題動員大會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開展全省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瓊府〔2007〕77號)精神,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解決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問題,針對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總攬,堅決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實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堅決糾正、查處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證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地進行,穩定和完善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我省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證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地進行,穩定和完善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我省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打下堅實的基礎。二、總體目標用3年的時間,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存在的遺留糾紛問題。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妥善處理二輪土地承包遺留問題,特別是對外發包和流轉「三過」(即期限過長、面積過大、地價過低)引起的土地糾紛問題,切實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流轉行為,加強土地承包流轉合同、承包經營權證和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機制,依法保護好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主要內容(一)查清農村土地流轉糾紛情況。對照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政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對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的遺留問題和突出問題進行全面調查。特別要對農村土地對外發包流轉過程中因不依法定程序或「三過」而引發糾紛的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查清糾紛宗數、面積、土地利用現狀及引發糾紛具體事因。(二)依法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對農村土地流轉糾紛逐宗進行調處、仲裁,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三)健全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機制。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仲裁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的檔案管理。對農村土地流轉實行過程程序化、合同標准化、服務組織化管理,穩步發展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轉合同糾紛的調處、仲裁製度。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五)建立健全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的查處機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採取通報、督、查、曝光等形式,加大查處力度。四、基本原則在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工作中,要嚴格把握三個基本原則:(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第二輪土地承包已經完善的地方,不能推倒重來搞重新發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夠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善、權證到戶的要求做好整改規范工作,切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樣。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必須充分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意願,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解決遺留問題,要因地制宜,從各地實際出發,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形式多樣,不搞一刀切。(三)落實責任,積極穩妥。要實行市縣黨政領導一把手負責制,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處理工作全面完成,確保不出現新的突出矛盾,確保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五、時間安排在3年的時間內,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遺留的糾紛問題。三個年度的任務是:2007年,全面清查農村土地對外發包、流轉合同,重點清查農村土地對外發包合同是否存在「三過」、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議事程序、有無報批手續等問題,查清糾紛的底數及原因,本年度內處理糾紛宗數達到糾紛總宗數的50%以上;2008年度內處理糾紛宗數累計達到糾紛總宗數的80%以上;2009年度內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遺留的糾紛問題。2007年的工作安排,要與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相結合。分為組織准備、自查自糾、整改處理、年度總結四個階段進行。(一)組織准備階段(2007年9月)。各市縣要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建立專門的領導機構、事機構和工作隊伍,制定工作方案,進行法律培訓和業務培訓,認真細致地做好各項前期准備工作。(二)自查自糾階段(2007年10月)。以市縣、鄉鎮、村社為單位,對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和對外發包土地情況等,對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逐一進行檢查和清理,摸清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實際情況,列表登記,找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具體措施。(三)整改處理階段(2007年11月)。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有關規定,分類進行整改。(四)年度總結階段(2007年12月)。各級政府要組織檢查驗收,確保整改工作質量。各市縣政府要將2007年度檢查驗收的工作總結報告(包括糾紛處理工作開展情況、查處的糾紛問題、採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問題,今後工作打算與重點等)報送省農業廳,由省農業廳匯總後上報省政府。六、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各級政府要成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農業、林業、漁業、國土、監察、法制、信訪等有關部門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領導全面工作。領導小組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公室,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得力人員組成,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驗收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擺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緊抓好,要建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領導配合抓的領導分工責任制,明確責任和分工,實行分區包片抓點,責任到人、任務到人,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搞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二)結合我省實際,出台規范性文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針對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矛盾,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使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特別是「三過」問題有明確的依據。(三)嚴格監督指導,加強跟蹤督。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督制度,分區包片對本轄區工作進行指導、督、檢查。要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工作部署不及時、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認真、解決問題不徹底的要限期整改;對專項治理工作走過場、弄虛作假的要通報批評;對在專項治理期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法違規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視為頂風違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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