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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總統歷史怎麼選舉

發布時間:2023-03-18 23:08:39

A. 韓國的歷史

1910年8月,日本迫使大韓帝國簽訂《日韓合並條約》,正式吞並朝鮮半島。

1919年4月11日,「大韓民國臨時政府」在中國上海成立。中國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大韓民國臨時政府輾轉杭州、嘉興、鎮江、長沙、廣州、柳州、綦江等地,於1940年到達重慶。今天的韓國政府以在上海成立臨時政府的1919年作為「大韓民國」開國元年。

1945年8月日本投降,美蘇軍隊分別進駐半島南北部。

1948年8月15日半島南半部建立大韓民國,李承晚出任首屆總統。

1960年李承晚下台,同年8月尹潽善任總統。

1961年朴正熙發動軍事政變,此後長期執政。

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全斗煥發動政變,於1980年出任總統。

1987年韓國修改憲法,實行總統直選,同年盧泰愚當選第13屆總統。此後金泳三、金大中、盧武鉉、李明博、朴槿惠和文在寅先後當選第14屆至19屆總統。

韓國的國名由來:

韓國國名源於古時朝鮮半島南部的部落聯盟「三韓」(辰韓、馬韓、弁韓),在中國東漢、三國時代,三韓的政權即被中原稱為「韓國」,如《三國志·烏丸鮮卑東夷傳》中記載:「桓、靈之末,韓濊強盛,郡縣不能制,民多流入韓國」。

這是朝鮮半島政權被稱為「韓國」的最早記錄。此後朝鮮半島的許多政權雖然不以「韓」為國號,但仍以「韓」或「三韓」作為其別稱而沿襲下來。至1897年10月,朝鮮高宗建立大韓帝國,使「韓國」作為朝鮮半島國家的正式國名而登上歷史舞台。

1919年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成立於中國上海,雖然改變政體,但仍沿用「韓國」的國名。1948年8月15日起朝鮮半島南部的國名就被定為「大韓民國」,簡稱韓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韓國

B. 韓國有幾個黨派參政(可以選總統的),怎麼選總統

韓國總統由韓國國民通過直接族悉選和穗仿舉的方式選出,任期為5年,而且不能連任。

大韓民國國會(韓語:대한민국 국회)共有300個議席組成,每屆任期四年。最新的選舉於2016年4月13日舉行,目前最大政黨為新國家黨,第二大黨為共同民主黨。其中的253個席位通過簡單多數制選舉產生,其餘的47席通過比例代表制產生。

新國家黨(129)
共同民主黨(121)
國民之黨(38)
正喚纖義黨(6)
無黨籍(6)

C. 韓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歷史

現代韓國選舉制度始於1948年5月10日實行的普選。到目前,共經歷了16屆國會議員選舉。1994年以前韓國選舉此胡慧法體系主要包括《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法》。為了保證選舉的公正性與選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選舉不公正及選舉過程中存在的各種腐敗現象,同時為了創造一種健康、民主而和諧的選舉文化,第十四屆國會於1994年3月16日制定並頒布了統一的《公職選舉及選舉不正當防止法》 (簡稱選舉法),現行選舉制度即依此法而確立。

一、選舉方法和議員定員

目前韓國採用的選區制是小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用的制度,以小選區制為主,比例代表制為輔。全國區國會議員的選舉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即政黨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按照政黨所獲得票的比例分配議員名額。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政黨可獲得全國區國會議員議席:(1)在地區國會議員選舉中獲5席以上席位; (2)獲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數; (3)獲0.3%-5%得票時分配一個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舉行的本屆(第十六屆)國會選舉為例,大國家黨共得到38.96%的有效選票,因此在國會273個席位中佔133席;金大中總統所在的新千年民主黨獲得35.86%的有效選票,在國會擁有115席;自由民主聯盟得到9.8%的選票,在國會擁有17席。在全部273名國會議員中,以小選區制選出的地區國會議員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全國區國會議員為46名。地域選區選舉國會議員採用小選區制。漢城特別市、6個廣域市和道一級的議員選舉同國會議員選舉一樣,也採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議會的議員則全部由小選區選舉產生。

市、道議會議員人數的規定是,國會議員地域選區或自治區、市、郡的基數是3名,超過30萬人口的區域,每增加20萬,增加1名。1991年選舉時,市、道議會議員總人數為866名,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的人數是,每個邑、面、洞基數為 1名,超過2萬人口的邑、面、洞,每超過2萬,增加1名。

二、選舉的基本程序

(一)選民登記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20周歲的國民享有選舉總統與國會議員的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者必須按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選區內的公民被列入選民名單,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選舉權。選民名單的具體製作時間因選舉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是選舉日前的一個月之內。

(二)選區劃分

在地方(自治區、市、郡)議會選舉中一個選區所選議員人數沒有統一的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根據條例來確定。一般來說,80%的地方採用一選區選一人的小選區制。有關選區劃分的具體規定是:總統與全國選區國會議員以全國為單位;地域選區國會議員及地方議會議員以該議員所在的選區為單位;地森答方自治團體首長的選舉以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區域為單位。每個選區必須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濟州道的濟州市為例:該市共有 19個洞,其中兩個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與其他洞合並組成選區,因此全市有17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議員,共17名。

(三)候選人制度

長期以來,在韓國選舉制度的發展中,候選人做遲制度民主化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一些特定政黨和政治家操縱候選人的提名與推薦,使候選人提名制度成為只為特定政治利益服務的工具。近年來,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執政黨與在野黨對候選人制度的民主化問題給予了一定的關注,特別是在1995年的選舉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候選人制度。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候選人必須得到政黨或選民的推薦。其中市以下地方選舉中只有選民推薦一種形式,道以上才有政黨和選民推薦兩種形式。一般來說,候選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選區參選。但若有其他選區200名以上的選民聯名推薦,也可在該選區參選。

在實行多黨制的韓國,政黨在國會議員候選人的產生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韓國政治現實看,國會議員推薦的決定權主要由在中央黨的幹部會議與地區的黨大會掌握。前幾年,韓國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內部出現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於候選人推薦問題上黨內不同派別之間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最後導致政黨內部的分裂。

候選人應按照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保證金,其目的是防止亂提名候選人和保證候選人的誠實性。繳付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是:總統選舉3億元;國會議員選舉及自治區、市、郡長選舉1 0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選舉400萬元;市、道知事選舉5 000萬元;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選舉200萬元。如有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返還保證金:在總統和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中候選人得票數為有效投票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地區國會議員選舉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中該選區每一名候選人平均得票數為50%以上時;在全國區國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當選時;候選人死亡時。符合返還條件時,可在選舉結束後的30天以內辦理返還手續,但應扣除選舉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不符合返還條件時,保證金歸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使用。

(四)競選活動

在韓國選舉制度發展史上,競選活動自由的限制與保障始終是影響國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問題之一。

《憲法》第116條對競選活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兩項,即機會均等和選舉公營制。選舉法把憲法原則進一步具體化,規定了競選活動自由原則、無報酬競選活動原則與自由的競選活動方法原則。

過去的選舉法規定,只有選舉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競選活動員才能進行競選活動,而現行選舉法中取消了對競選活動員資格過於嚴格的限制,使黨員、選民都有可能依法參加競選活動。但現行選舉法減少了一個候選人可動員的競選活動員人數,並規定競選活動員不能接受報酬,使競選活動成為一種自願服務性質的活動。同過去的選舉法相比,現行選舉法還擴大了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機會與形式,規定候選人可進行個人演說及討論會。這就給廣大選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機會,擴大了選舉的民主基礎。

競選活動自該候選人結束登錄之日起到選舉日前一天進行。法律禁止事前進行競選活動。選舉法對競選活動中採用的不同競選活動方法也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主要有:宣傳壁報、選舉公報、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傳品;利用新聞廣告,宣傳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綱、政策及候選人的政見;利用集會如政黨演說會與公開場所的演說、座談等形式進行競選活動。

在競選活動主體方面的主要限制是:無所屬候選人不得從特定政黨得到支持或推薦;公務員不得利用其地位進行競選活動;公務員不得對選舉施加影響;社團、財團等團體在競選活動中不得以團體或團體代表的名義表示對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意見等。除法律規定的選舉事務所、選舉聯絡所外,不得設立支持特定政黨、特定候選人的選舉促進委員會、後援會等機關和設施。任何人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得為競選活動進行著書、上映、演出等活動。除選舉法規定外,不得利用廣播、新聞、通訊、雜志及其他刊物進行廣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選舉法嚴格禁止挨戶訪問、禁止簽名運動、提供飲食品及對他人進行誹謗等行為。

選舉法對政黨參與競選活動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黨通過黨內的定期刊物而進行的政綱、政策宣傳,黨員與候選人志願者的集中等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採用廣告時,廣告次數受限制,在總統選舉中不得超過150次,並對廣告的標准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在競選活動中製作的宣傳候選人的宣傳品的規格、發給黨員的有關政策、政綱的宣傳品的規格與分發的次數也要遵循選舉法的有關規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韓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計票、開票、當選、宣布當選結果等步驟。

從第一屆到第十五屆國會議員的平均投票率是78.7%。歷屆投票率變化情況如下圖所示。

除總統和國會選舉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級選舉都是按照選舉法的統一規定進行的,每4年舉行一次,而且在選舉各個方面都具有相當的一致性。

歷屆國會選舉

三、選舉的管理

(一)選舉管理機構

為了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有關選舉事務,韓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分為以下幾種:

1.中央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該委員會統轄和管理有關選舉的一切事務,有權取消和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不當處分。

2.特別市、廣域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在國會中組成交涉團體的政黨可推薦3人,由管轄該地區的地方法院院長推薦3人(其中必須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職責是指揮、監督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選舉費用限制額,處理選舉後提起的選舉訴請。

3.區、市、郡選舉管理委員會。

4.投票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法》的規定,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與選舉有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或上一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管理區域內選舉管理委員會所管轄的選舉事務的范圍,或者命令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委員履行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經費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二)選舉爭訟制度

對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與選民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起爭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韓國,提起爭訟的方法有兩種,即選舉訴請與選舉訴訟。

在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自治團體和首長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有異議時,選民、政黨與候選人可自選舉之日起,14日內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請。如果對當選效力有異議時,政黨、候選人可以當選人或選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訴請。接受訴請狀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相同)應及時將被訴請人的訴請狀副本送至被訴請人。被訴請人應在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針對訴請狀的答辯狀。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接到答辯狀後,將答辯狀副本送至訴請人,並從接受訴請狀之日起60天以內對其訴請作出決定。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訴訟包括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在總統選舉及國會議員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或當選效力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選民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判決保護其權益。二是對選舉訴請的決定不服時,以該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選舉訴訟應優先作出決定或作出判決,受訴法院應從提起訴訟之日起180天以內作出處理。管轄選舉訴訟的法院在訴訟提起、訴訟中斷、判決確定之後,應將結果向國會、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

(三)選舉經費

選舉法對選舉費用的使用情況作了嚴格限制,規定了不同類型選舉中使用選舉費用的最高限額,如總統選舉的選舉費用是 50億元,地區國會議員選舉的選舉費用是3 5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的選舉費用是1 800萬元。為了加強對選舉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選舉法規定,政黨或者候選人進行候選人登錄申請後,應及時指定專門負責選舉費用收支情況的會計人員,並把會計人員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告。如果選舉費用的支出超過法律規定限制額的1/200以上時,候選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的勞役或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因違反選舉法而受到處罰時,候選人的當選結果無效,與候選人有關系者則適用連坐制。對選舉費用的嚴格管理是保持選舉公正性的重要條件。

D. 韓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

韓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韓國政治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的規定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構成的法院。

韓國的行政部門實行總統制,是韓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體制。韓國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

建國後的韓國在美國的幫助下制定了民主憲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黨制、三權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猜液由、法律體系建設等在內的制度框架。

(4)韓國總統歷史怎麼選舉擴展閱讀

韓國實行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統制,總統是韓國的最高行政首長、國家元首和三軍統帥。大韓民國總統由國民在全國范圍內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為避免任何個人長期掌握國家權力,《大韓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不鋒兆大能連任。

韓國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是總統的行政助手。國務總理一職不能由現役軍人出任。在總統的領導下,國務總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部和國務調度室的工作,參與制定國家重要政策,出席國會會議。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對外政策,修憲、公投法案,條約、法律和總統令,重要財政事項,重要軍事事項,榮譽稱號的授予,赦免、減刑和恢復政治權利,相關任命等重要事項應經國務會議的審議。

首腦辦事機構包括總統管理機構3個、總理管理機構6個。總統管理機構具體是:監查院,國家情報院,廣播通信委員會。總理管理機構具體是:國務總理辦公室,法制處,國家報勛處,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委員會和國民權益委員會。

內閣部門分別是:企劃財政部,教育科學技術部,外交通商部,統一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水產食品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女性部,國土海洋部。

韓國法院共銀豎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

檢察機構有大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和地方檢察廳,隸屬法務部。大檢察廳是最高檢察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

東方網-韓國的政治體制

中國機構編制網-韓國中央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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