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台灣是什麼國家的殖民地呢
1624年-1661年是荷蘭的殖民地,1894到1945是日本的。
1624年屬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荷蘭殖民者為建立與中國、日本貿易的據點侵入南台灣。 1626年至1642年西班牙殖民者也曾侵佔北台灣,後被荷蘭人驅逐。
荷蘭殖民者實行強制統治,把土地據為已有,強迫人民繳納各種租稅, 掠奪台灣的米、糖,將其收購的中國生絲、糖和瓷器經台灣轉口運往各國,牟取高額利潤。
荷蘭殖民者的統治激起了台灣人民的反抗。1652年郭懷一領導了最大規模的一次武裝起義,雖最終被鎮壓,但表明荷蘭殖民統治已出現危機。九年後他們配合民族英雄鄭成功驅逐荷蘭人,收復了台灣。
1894年日本蓄意挑起中日甲午戰爭,翌年清朝戰敗,派遣李鴻章前往日本議和,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於1895年4月17日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把台灣和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無條件投降。
中國人民經過14年的艱苦抗戰 ,付出巨大的犧牲,終於同全世界人民一道打敗了日本侵略者,使台灣重新回歸祖國的懷抱,結束了台灣人民蒙受日本奴役的屈辱歷史。台灣人民歡天喜地,慶祝回歸祖國。
(1)歷史上荷蘭統治台灣多少年擴展閱讀:
日本佔領台灣50年,派出19任總督,作為統治中國台灣地區、實施殖民統治的最高指揮。在1895年6月至1919年10月間,日寇為建立「殖民地體制」,用武力鎮壓和控制台灣人民的反抗,實行軍人專政。
日本在台灣實施殘酷的殖民統治,總督府於1896年發布了「關於施行台灣之法律」。這一文件編號為第63號法律,所以稱為「六三法」。「六三法」總共6條,它成為日本統治台灣的基本法。
此法確定台灣特殊化,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總督的獨裁權力;主要內容是鎮壓抗日義軍和剝奪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
1906年,頒布實質相同的「三一法」取而代之,兩法沒有根本區別,中國人遭受的苦難不僅沒有改變,而且越來越沉重。
日本在台灣殖民統治主要靠軍隊、憲兵、警察維持,更多的是靠權大無邊的警察管制社會和民眾。1897年,日本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制訂了「三段警備法」。
為維持殖民統治,對中國人的任何反抗和不滿行為,日本殖民者一律予以殘酷鎮壓。1898年,日本殖民當局頒發「匪徒刑罰令」,全文8條,該「令」專門鎮壓台灣同胞的反抗,日寇殖民者根據此令殘殺了無數台灣同胞。
在頒發「匪徒刑罰令」的同時,又實施「保甲條例」,規定保甲作為警察軍事統治的輔助組織。條例全文7條,規定10戶一甲,10甲一保,全保全甲內部連坐,保甲另外組織壯丁團,接受警察當局指揮、監督。
到1943年,全台共設保6074個,設甲58378個,控制戶數達50餘萬戶;壯丁團團丁最高時達到134613人。
保甲制度作為日本殖民者對台灣民眾實行殖民統治的重要手段,其實質是用「以台制台」的方式控制和奴役當地中國人,保甲制度成為法西斯統治的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