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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歷史上有什麼地位

發布時間:2023-04-18 17:57:16

『壹』 唐朝法律在中外法制史上的地位

唐律的歷史地位主要體現在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 (l)唐律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後的重要賣凳地位。唐朝承襲秦漢的立法成果,吸取漢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對宋猛配賀、元、明清法律產生了深刻影響。(2)唐律對東亞各國的影響.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響力不僅作用於本國.而且超載國界,對亞洲,特別是東亞各國產生了重大影響。如朝鮮高麗律的篇章內容都取法於唐律.日本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的刑書.也大枝派都參用.可見,唐律不僅在中國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佔有重要的地位。

『貳』 中國歷史上的法律

一、中國歷史上比較出名的法律

好多啊 給樓主說點例子吧 :

1、《法經》

戰國李悝制定,共六篇,分別為《盜法》、《賊法》、《囚法》(亦作《網法》)、《捕法》、《雜法》、《具法》。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為指導,參考、總結、吸收前代各個扒讓廳政權的立法經驗,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佔有重要的歷史地位。《法經》作為一個開創法制建設新時代的重要標志,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不僅成為秦國商鞅變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藍本,而且也為後世的魏晉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經》是中國古代成文法典之源,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

2、曹魏《新律》

①改《具律》第六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與地位,並使之名副其實,堪稱我國古代法典篇章體例結構的重大創新;

②精簡「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也使其篇目分類更為系統、條理、規范,推動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③明令廢止舊刑罰體系,確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漢代的宮刑和斬右趾滑敗刑,標志肉刑已不再作為法定刑罰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族刑連坐范圍。這些規定顯然是刑罰制度方面的一種歷史進步。

3、西晉《泰始律》

4、北朝《齊律》

確定了十二篇的法典體例。北齊律共計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具有「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立法特點。這一法典篇章體例結構及其律文內容的調整和確定,是立法技術日趨成熟完善的結果,反映了當時立法的最高水平。

5、《唐律》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書》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春隱貞觀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還有唐朝的《唐六典》,中國最早的行政法

6、《宋刑統》

7、明朝就是《大明律》和《明大誥》

8、後來到了近現代,有名的有: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這個可是算是反面教材吧,以批判為主等等吧

基本上就這些了 因為最近在復習考研的中國法制史 所以比較清楚

望樓主採納! 謝謝啦

二、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是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始於夏朝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是後人為紀念夏的 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後人追述的。一般認為,《禹刑》的性質相當於現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但文獻中又有零星的記載。《左傳》昭公六年。晉國的叔向在抨擊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提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繼夏而起的商朝,在開國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湯刑》。這部由湯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時期,作了修訂。它是初具規模的一部奴隸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 《湯刑》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繼承和發展。《湯刑》的罪例有三百條,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呂氏春秋》所謂的「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這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了重視以「孝」為代表的「禮」與「刑」的相互借鑒。

三、我國法律發展史

以公元前21世紀夏王朝的建立為起點,中國法制歷史傳承四千餘年,其總體的發展脈絡、相互間淵源繼承關系是異常清晰的。

不過,四千多年間,朝代不斷更替,政權屢經變更。所以從宏觀上觀察,各個時期法制的內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發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准來劃分,中國法制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制、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和近現代法制三個大的部分。一、中國早期法制(奴隸製法制時代)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

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的。

在中國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前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

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也維持了將近五百年。

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

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里,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端。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

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制史學習的重點之一。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布於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

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一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時代)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戰國以後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干余年的法制歷史。

自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體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制發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制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1.戰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時代的後半期。

而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立」。

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范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戰國初年魏國李悝(音虧)制定的《法經》,就是戰國時期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另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這一時期內成熟並在政治舞台上發揮廣泛的影響。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統一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

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

自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極深,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在兩漢(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的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也就是說,漢代法律體制,從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期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與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別的法律體制;後期則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論,使儒學。

四、中國歷史上比較出名的法律

好多啊 給樓主說點例子吧 :1、《法經》戰國李悝制定,共六篇,分別為《盜法》、《賊法》、《囚法》(亦作《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為指導,參考、總結、吸收前代各個政權的立法經驗,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佔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法經》作為一個開創法制建設新時代的重要標志,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不僅成為秦國商鞅變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藍本,而且也為後世的魏晉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經》是中國古代成文法典之源,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2、曹魏《新律》①改《具律》第六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與地位,並使之名副其實,堪稱我國古代法典篇章體例結構的重大創新;②精簡「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也使其篇目分類更為系統、條理、規范,推動了立法技術的進步;③明令廢止舊刑罰體系,確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漢代的宮刑和斬右趾刑,標志肉刑已不再作為法定刑罰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族刑連坐范圍。

這些規定顯然是刑罰制度方面的一種歷史進步。3、西晉《泰始律》4、北朝《齊律》確定了十二篇的法典體例。

北齊律共計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具有「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立法特點。這一法典篇章體例結構及其律文內容的調整和確定,是立法技術日趨成熟完善的結果,反映了當時立法的最高水平。

5、《唐律》《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書》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還有唐朝的《唐六典》,中國最早的行政法6、《宋刑統》7、明朝就是《大明律》和《明大誥》8、後來到了近現代,有名的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這個可是算是反面教材吧,以批判為主等等吧 基本上就這些了 因為最近在復習考研的中國法制史 所以比較清楚 望樓主採納! 謝謝啦。

五、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是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始於夏朝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是後人為紀念夏的 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後人追述的。

一般認為,《禹刑》的性質相當於現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但文獻中又有零星的記載。

《左傳》昭公六年。晉國的叔向在抨擊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提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繼夏而起的商朝,在開國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湯刑》。這部由湯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時期,作了修訂。

它是初具規模的一部奴隸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 《湯刑》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繼承和發展。

《湯刑》的罪例有三百條,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呂氏春秋》所謂的「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

這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了重視以「孝」為代表的「禮」與「刑」的相互借鑒。

六、古代中國有法學嘛

中國歷史上的法學 在中國,法學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

那時是中國古代文化史上極為輝煌的時期,各學派相繼興起,百家爭鳴。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兩家)爭論的問題之一。

這一時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後來的思想家有深遠影響。 諸子百家的法學思想 總的來說,儒家的法律思想是 :強調主要依靠道德、禮儀教化手段並由聖君、賢臣來治理國家,法律(刑罰)只能作為輔助手段。

主張「德治」、「禮治」或「人治」,反對「法治」,實行「德主刑輔」。 以墨翟為代表的墨家,反對儒家學說,他們從「兼相愛,交相利」,即從人們互愛互利的社會信念出發,主張以「天的意志」作為法的根源,以天為法,順法而行。

並認為飢寒是犯罪的原因,應重視生產和節約;要求選拔賢才,執法嚴明公正。墨家所講的法是很廣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規范。

以老子和莊子為代表的道家,認為國家應實行「無為而治」:「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朴。」他們既反對儒家的「人治」,也反對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為核心的自然法則。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已從習慣法向成文法、從秘密法向公開法發展。

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到戰國時期,魏國執政李悝在各諸侯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完整的封建社會的法典《法經》。

這部《法經》雖早已失傳,但在一些歷史著作中載有其篇目。《法經》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確立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典的基本體系,以後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開皇律》、《唐律疏議》的體例都是在《法經》的基礎上發展而來。

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韓非等人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與儒家相反,他們強調法律及其強製作用,而輕視聖賢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張「法治」。

法家還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為一種權衡、規矩、尺度,提供一個判斷是非的客觀准則;法應隨時代而變;法由國家制定;法應公開,應平等適用;應嚴格守法,法與賞罰不可分,等等。那時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以加強君主專制和嚴刑峻罰為基礎的,不同於西方17~18世紀反封建專制 、反酷刑的法治。

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君主專制國家,採納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學代替法律,而是「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法家思想來立法。 漢代以後的律學 漢武帝採納儒家董仲舒的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從此,在思想領域中,儒家學說被奉為正統,儒家的法律思想壟斷了長達2000年的法學領域。現在通常所講的中國歷史上的傳統法律思想就是指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實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專制主義,其結果是導致法學在中國的衰落。

在這一時期中,繼百家爭鳴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學說,對以專制君主名義發布的成文法進行文字上、邏輯上解釋的律學,即通常所說的注釋法學。東漢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曾對漢律作章句註解。

晉代張斐和杜預也曾對漢律作註解 。東晉後,私家註解逐漸由官方註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長孫無忌等人於公元 652 年奉詔編寫《唐律疏議》一書,對《唐律》作了權威性的解釋,與唐律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獻 。

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輔」作為主導思想。《唐律》及其《疏議》集戰國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為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範。

《唐律》對當時中國近鄰國家日本、朝鮮、越南等國法律也有重大影響。因而在國內外法學著作中,通常將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國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稱為中華法系或中國法系。

《大明律》書影 從三國魏明帝時起,設律博士職,專門傳授法學。這一官制一直延續到宋,至元代才被廢除。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在總結中國歷史上法學的發展時曾認為,元明清時法學已日趨衰落。1740年編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律。

現代法學思想傳入中國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領域也發生相應變化。康有為的《大同書》、孫中山關於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思想、嚴復所翻譯的許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紀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又有社會學、進化論方面的內容。

如果說嚴復等人在中國傳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學方面的思想,那麼,以沈家本為代表的 *** 官員則主要傳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別是基於羅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訂法律大臣時,主持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國傳統法律的工作。

他派遣 *** 官員和學生出國考察和學習西方法律,聘請日本法學家來中國修訂法律和講學,1906年創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學校;組織翻譯了大量外國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後至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西方各種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繼續傳入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也開始傳入中國。

西方。

七、我國古代最早的法律是什麼

我國古代最早的法律是《周禮·秋宮·司刑》。

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註:「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志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中國古代最早的法律起源與「禮」「刑」之間的關系,即「刑起於兵,法源於禮」。

1,刑起於兵:一方面,「師出以律」,中國古代最初的刑起源於軍事戰爭,最早的法脫胎於軍事中產生的軍法。另一方面,「兵獄同制」。軍事戰爭需要及時處置敵人、俘虜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某些軍法同時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2,法源於禮:禮產生於祭祀,在祭祀過程中,儀式得到強化和系統化,隨著階級的分化,祭祀的儀式等級不同而不同,此時「禮」成為等級的標志。隨著階級的劃分,上層階級演化為統治階級,他們藉助政治勢力手段將「禮」上升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規范。 至此,「禮」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內涵,直至周公之禮,「禮」得到規范化和系統化,從而成為中國古代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總稱。 禮是中國古代法的重要淵源,中國古代法的最初表現形式主要以禮表現出來。

『叄』 在古代人治社會中,法律起什麼作用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在罩旦稿古代人治社會中,法律也任然是規范社會次序和人們社會生活行為的強制性規范。封建社會的皇帝,權利很大,但他仍然是統治階級利益的代表,要在大局上服從於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和行為准則,一般情況也是要依法辦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像電視劇中那樣隨心所欲,完全不受法律約束的所謂人治,僅僅只是故事聊齋而已。皇帝不僅自己要受到法律約束,而且也要用法律去管理國家,規範文武百官的行為,官員也同樣要靠法律去審理案件,收取官稅、管理百姓。古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個規矩就是法律。法制和人治其實是相輔相成的,法律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是靠人制定的,沒有作為統治階級的人,就沒有法律。同樣的法律不同的人執行起來,效果也不相同,清官斷好案,糊塗官斷糊塗案,沒有人的素質做保障,再好的法也沒有用。片面誇大某一方面都沒有意義。所以即使在現代社會也有個德治與法治物孝相輔相成的問題。只不過古代從表面遲返看,人治的自由度要大一點,同時與道德聯系直接一些。

『肆』 九年級上冊歷史全部法律的地位及意義

1、九年級上冊歷史全部法律的地位:是迄今已知世界上第孝胡一春慎態部較為完整的成文法典。
2、意義:是古代兩河流扒源域及其鄰近地區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來的最早的一部法典。這是其歷史價值之一,它的流傳有利於我們研究和發現古巴比倫文明。

『伍』 秦法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秦國法治在中國文明史上有著不可替代的歷史地位,秦法之前,中國是禮治時代,秦之後,中國是人治時代,只有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中國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國走進了相對完整的古典吵缺法治時代,這是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個古典文明時代最大的驕傲,最大的文明創造,無論從哪個意義上審視,秦法在自然經濟時代都具有歷史裂寬進步的性質,其總體的文明價值是沒理由否定的。升源辯

『陸』 秦法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採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一整套國家制度,構築了中國歷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專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征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家開支,終於激起農民反抗。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獨特的地位。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攜坦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對後世封建國家一直有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灶並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影響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制風格,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獨樹一幟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秦王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在統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論及秦朝法律制度時,實際上隱隱跡包括了統一以前特別是秦始皇在位期間秦國的法制,並不單純指統一以後秦王朝的法律制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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