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揚州古城歷史建築修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歷史建築修繕管理,加強歷史建築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揚州古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揚州古城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揚州古城范圍內歷史建築修繕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揚州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歷史建築修繕應當遵循保護性、安全性、及時性原則,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第五條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審定歷史建築修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相關具體工作由市古城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古城辦)承擔。
市城鄉規劃部門是歷史建築修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歷史建築的修繕責任主體按照保護要求及時對歷史建築進行修繕,會同市文物部門審批歷史建築修繕設計方案。
市文物、房管、城鄉建設、城管、財政、園林、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建築修繕管理工作。
廣陵區、邗江區人民政府,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應當將歷史建築修繕管理職責落實到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六條歷史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歷史建築開展日常巡查,督促歷史建築修繕責任主體及時修繕,並定期向市城鄉規劃部門報告巡查情況。第七條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巡查情況,會同文物、房管等部門擬定歷史建築修繕年度計劃,並報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審定。第八條國有歷史建築由使用人負責修繕,非國有歷史建築由所有人負責修繕,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歷史建築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負責修繕。第九條歷史建築日常保養維護以及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的輕微修繕,修繕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歷史建築保護要求實施。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以外,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歷史建築修繕依法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條申請歷史建築修繕,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權屬證明材料;
(三)修繕設計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市城鄉規劃部門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會同市文物部門審查修繕設計方案,根據需要聽取古城保護相關專家、相關部門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
(二)將修繕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歷史建築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
(三)在法定期限內,會同市文物部門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二條歷史建築修繕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房管、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揚州市歷史建築修繕技術導則》。第十三條市城鄉規劃、文物部門應當對修繕設計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批準的修繕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第十四條經批準的修繕工程竣工後,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核實,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部門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
核實結果由市城鄉規劃部門通報市古城辦。第十五條歷史建築修繕費用由修繕責任主體承擔;對非國有歷史建築修繕責任主體按照批准要求進行修繕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前款規定的修繕補助標准和程序,由市古城辦會同市財政、城鄉規劃、文物等部門擬定,並報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審定。第十六條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將修繕工程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電子文本等檔案資料,在竣工核實通過後十五日內報送市城鄉規劃部門。
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前款規定的檔案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