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為違章建築嗎
房子已經簽訂拆遷協議,和違章不違章就沒有關系了。
房屋補償後出現問題,首先要看是什麼問題,是怎麼樣造成危樓的。歷史遺留房屋的概念,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違建房是指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
一、市、區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實施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摸底、區別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甄別主體、寬嚴相濟、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全面推進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二、本決定所稱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違法建築)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處理條件,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違法建築;
(四)1999年3月5日之後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類違法建築;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後至本決定實施之前所建的除經區政府批准復工或者同意建設外的各類違法建築。三、市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賬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
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四、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五、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六、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地產證。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准與程序、辦理初始登記的條件與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七、市政府應當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優化和合理調整,然後根據本決定的基本原則,對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用地的違法建築,另行制定處理辦法。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違法建築,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繼續按照「兩規」處理。其他違法建築依照本決定處理,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拆除:
(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佔用基本農田的;
(四)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五)佔用公共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用地,壓佔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情形。
具有上述(三)、(四)、(五)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其建設行為發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確定前的,拆除時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沒收:
(一)非法佔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建築物使用功能不違反城市規劃,或者違反城市規劃但可以採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過區政府批准復工用地范圍的工業及配套類違法建築;
(三)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情形。十一、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尚未按照本決定和相關規定處理前,可以允許有條件臨時使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經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合格並符合地質安全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申請臨時使用的辦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二、對違法建築拆遷的補償和補貼,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區別對待的原則,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體現向守法合規者傾斜的精神。具體補償和補貼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經處理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因實施城市規劃、舊城(村)改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時,依法予以補償。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除經處理確認產權或者未申報的外,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或者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但建設行為發生於農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依法拆遷時,給予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