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歷史建築如何保護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與原則主要有幾方面:
1.原封不動的保存(凍結保存):原封不動的保存,保持歷史文化的原真性。這是聯合國提倡的標准。一般對文物古跡應原封不動的保存;
2.整舊如故——謹慎修復:對於殘缺的建築(古遺跡)修復應「整舊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憲章》提出了世界各國公認的兩個修復原則:修復和補缺的部分必須跟原有部分形成整體,保持景觀上的高叢和諧一致,有助於恢復而不能降低它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信息價值;
3.增添部分必須與有部分有所區別,使人能辨別歷史和當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築的歷史性。此外,加固、維護應盡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則;
4.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歷史建築物因故被毀。由於它們是地方重要的特徵、象徵,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紀念意義。但是,重建必須慎重,必須經專家論證,因為重建必然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又耗資巨大,還破壞了遺跡。在更多情況下保存殘跡更有價值;
5.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以續繼戚尺櫻原有使用方式為最佳,也可以為博物館,作為參觀旅遊景點要慎重,防止被破壞;
6.保持歷史街區和古城的格局特徵。重點保護好歷史街區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軸線、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保護特色建築風格:保護特色建築風格,包括建築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顏色、平面布局、與周圍建築的關系等。控制適當的建築尺度——高度、體量非常重要,切記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7.保護歷史環境:事物與其存在環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脫離環境而存在。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的意義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與重要歷史有困遲關的地形、地貌、原野、水體、花木及其特徵都要保護;
㈡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各項建設應遵循的原則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各項建設應含早遵循的原則:
必須堅持保護真實的歷史文化遺存,維護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談沒雀的原則。歷史建築的維修和整治必須保持原有外形和風貌,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得影響歷史建築風貌的展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保護規劃,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環境為前提,加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改造和建設。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違反保護規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活動;禁止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察謹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活動;禁止佔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樹名木等和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確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並進行公示後核發選址意見書。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新建或者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對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進行修繕和維修以及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性質,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
城市紫線范圍內各類建設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㈢ 沈陽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廳芹稿史建築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沈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確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依法確定為文物的歷史建築,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
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第四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確定、調整、撤銷及修繕等有關首顫事項的評審與論證。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築、文物、房產、歷史、法律和經濟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作,參與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的管理工作。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修繕保護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
城鄉建設、財政、執法、民政、工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第八條撥用直管公房類歷史建築的承租人和其他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修繕標準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修繕。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維護、修繕。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對維護、修繕義務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於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歷史建築,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義務,對危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並可以向城鄉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第十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普查,形成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普查成果。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市文物主管部門推薦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對象。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初選名單,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徵求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並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經專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
扮孝歷史建築的初選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歷史文化街區初選名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條建成五十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構)築物,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建築風格、工程技術、結構形式、建築材料或者施工工藝等方面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二)反映本市城市歷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三)與重大歷史事件、著名歷史人物或者重要歷史機構相關,具有特殊紀念意義或者教育意義;
(四)著名建築師代表作品;
(五)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
(六)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
建成不滿五十年,具有特殊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時代標志性的建(構)築物,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第十二條按照歷史建築的歷史、文化與藝術、科學技術價值以及保存完好程度,對歷史建築實行分類保護:
一類歷史建築,具有突出代表性,結構保存完好,外部裝飾與內部空間保存較為完整,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標准進行修繕,不得改變建築外部特徵與內部布局;
二類歷史建築,具有重要價值,建築結構較為完好,外部裝飾有一定遺存,不得改變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內部重要結構和重要裝飾,允許對內部非重要結構和裝飾進行適當改變;
三類歷史建築,具有一般價值,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飾面材料,允許對建築內部結構和裝飾進行改變。
㈣ 如何協調城市建設開發與古建築保護
在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中,高度重度重視對具有歷史意義告睜巧和藝術價值的古建築的保護。首先是加強法律保護,將居有重要價值的文物建設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加強保護管襪鍵理和開發利用。其次是加強規劃保護,通過早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村)予以整體保護。同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合作,在舊城改造中對有關建築進行評估,採取原地保護,遷移保護等措施,使先人創造的優秀文化得到妥善的保護。
㈤ 怎樣保護歷史建築物
(1)不可過度開發,文物遺跡所承受的參觀能力是一定的,超過了這個能力,文物肯定會有所損毀,這種損毀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覺的,但等到你發現它的時候,恐怕已失去了補救的可能。
(2)在維修擴建文物古跡時,應保持它的原汁原貌,不可輕易加入現代的元素,最好是能做到「修舊如舊」,雷鋒塔前修了自動扶梯,我個人覺得就破毀了整個雷鋒塔址的味道,修建者當初也許是好意,但結果令人不敢苟同。
(3)保護文物不是僅靠 *** 的力量就能解決的事,要靠每一個人的保護意識,當我們漫步在白堤、蘇堤,飽覽西湖美景時,我們不經意間的一個行為,比如吐痰,亂扔東西都會破毀我們身邊好不容易保護下來的文物古跡。
因此,提高全民意識是關鍵。或枝雹
原封不動的保存(凍結保存):原封不動的保存,保持歷史文化的原真性。
這是聯合國提倡的標准。
一般對文物古跡應原封不動的保存;
整舊如故——謹慎修復:對於殘缺的建築(古遺跡)修復應「整舊如故,以存其真」。
《威尼斯 *** 》提出了世界各國公認的兩個修復原則:修復和補缺的部分必須跟原有部分形成整體,保持景觀上的和諧一致,有助於恢復而不能降低它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信息價值;
增添部分必須與有部分有所區別,使人能辨別歷史和當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築的歷史性。
此外,加固、維護應盡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則;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歷史建築物因故被毀。
由於它們是地方重要的特徵、象徵,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重建。
重建有紀念意義。
但是,重建必須慎重,必須經專家論證,因為重建必然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又耗資巨大,還破壞了遺跡。
在更多情況下保存殘跡更有價值;
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
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以續繼原有使用方式為最佳,也可以為博物館,作為參觀旅遊景點要慎重,防止被破壞;
保持歷史街區和古城的格局特徵。
重點保護好歷史街區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軸線、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
保護特色建築風格:保護衫帆特色建築風格,包括建築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顏色、平面布局、與周圍建築的關系等。
控制適當的建築尺度——高度、體量非常重要,切記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護歷史環境:事物與其存在環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脫離環境而存在。
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的意義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與重要歷史有關的地形、地貌、原野、水體、花木及其特徵都要保護;
拿不準的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應暫不拆除。
許多偏遠的地方,尤其是山區農村,古鎮、古搭態村、古街、古建築,雖然不是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卻也是歷史文化遺產,有相當高的價值。
當地人不知道,有沒有財力和機會請專家鑒定。
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暫不拆除,以免造成遺憾,待專家論證後在根據情況處理。
做好歷史文化古城和歷史文化地段保護規劃。
規劃是龍頭,保護必須以規劃為前提,規劃必須先行。
有了規劃,按規劃進行保護。
㈥ 歷史街區保護解決方法
2008年以來,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的支持下,中國文化報社、中國文物報社已聯合主辦了4屆「中國歷史文化名街」評選推介活動,先後評選出包括江蘇無錫清名橋古運河街區在內的40條中國歷史文化名街。
歷史文化名街的評選有效促進了歷史文化街區的各類文化遺存和整體環境風貌的保護,維護了街區功能的延續和文化的傳承。一大批優秀的歷史文化街區得到了妥善保護,成為城市亮麗的文化名片。
建立管理保護體系成新興課題
國家文物局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一直給予高度重視,近年來,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結合文物保護工作的特點,開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加大歷史文化街區中不可移動文物及周邊歷史環境風貌的保護;積極探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新型文化遺產的保護;大力推動歷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考古和遺址保護工作;積極促進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利用;妥善處理歷史名街內的開發與保護、商業利用與文物、原住民與新居民等關系。
雖然無錫清名橋在街區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存在的問題依然突出,包括歷史文化名街的管理保護思路、保護理念等還未得到足夠重視,名街管理法律法規亟待建立完善,相應保護責任得不到有效落實,執法監督力度仍顯薄弱,商業利用中違法事件屢有發生等,影響到了作為城市肌理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發展。
歷史街區保護面臨的挑戰
首先,歷史文化名街不同於單個文物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它是近年來國家為進一步完善民族歷史文化保護的`新舉措,需要街區管理班子既要懂文物保護和街區、物業管理,還要能協調城管、工商、稅務、公安等單位,確保從組織上使歷史文化名街能在管理中得到有效保護。
其次,對歷史街區周邊建築的保護重視程度有待加強,有的歷史建築被不恰當地改造。比如,出於商業開發目的,一些歷史建築除臨街立面外,其餘主體結構全部被拆除、改造,街區整體風貌辯賣睜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影響。
第三,對歷史街區更多地注重商業開發,對傳統民居的保護工作不夠重視,存在過度整治問題,「景點打造」式的商業開發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另外,有的文物建築、歷史建築上懸掛有大幅的廣告招貼畫,嚴重遮擋建築立面,破壞了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
第四,對歷史名街定位不正確。故名思義,歷史名街是對民族歷史文化的一種肯定、保護以及傳承,不是旅遊商業街。目前存在著借歷史名街大搞旅遊特色街現象。
第五,偏重對歷史街區物質攜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萌生、紮根於歷史街區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夠重視,對原有社會生態系統的保護不夠重視,割裂了歷史街區與歷史傳統文化之間原生的、緊密的聯系,對歷史文物周邊相適應的原風貌造成了破壞。
如何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中國歷史文化名街,屬於當今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它是中國文化遺產特別是城市文化遺產保護新形勢下的一個探索和創新的產物,應在以往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保護基礎上創建開發、管理新模式。當前,我國正在經歷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快速發展的時期,對於歷史文化名街的保護,應注重保護與利用、管理與開發並舉,樹立「管理出效益、管理促保護」的理念,探索建立生態博物館、社區博物館等保護方式,將名街保護成果惠及廣大群眾和子孫後代,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全面發展。
第二,歷史文化名街的保護要堅持以人為本。在歷史街區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一方面要積極採取措施,主動吸引廣大民眾和廣大經營者參與到名城保護中來,使之積極支持並參與相關保護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現有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內部設施的適度改造,以及水、電、通訊、污水管網等基礎設施的不斷改善,使歷史文化名街能夠基本滿足居民現代生活的需要,為居民生活和商家經營提供應有的便利,延續街區的歷史文化傳統,實現名街保護與群眾生活改善的有機結合,有效發揮名街保護對當地經濟社會與文化和諧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進一步理順歷史文化名街的管理機制,完善相關決策層管理機制。街區保護相關決策,尤其是城市、街區改造等大型建設項目,要事先充分聽取相關配兆單位和當地民眾的意見,建立並不斷完善建設、規劃、文物等部門的有效合作機制,尊重文化遺產所在地人民群眾的文化權益,正確處理好建設與保護的關系,通過溝通、協調,以及多部門合作參與,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街的保護利用工作。
第四,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等相關保護規劃的後續監管。要大力抓好歷史文化名城等相關保護管理條例的編制工作,從區域經濟、文化、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統籌考慮,科學管理,實現名城的整體保護;要採取嚴格有效的管理保護措施,並確保有效具體落實。另外,要特別注意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與其中的文保單位保護規劃的銜接,加強對規劃實施的後續監督、管理工作,使規劃保護的本意能夠落到實處,真正滿足名城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
㈦ 住建部如何加強歷史建築保護與利用
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強歷史建築保護與利用,做好歷史建築的確定、掛牌和建檔,最大限度發揮歷史建築使用價值,不拆除和破壞歷史建築,不在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地區建高層建築。
四是不在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地區建高層建築。在歷史文化街區以及其他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地區,禁止在對其歷史風貌產生影響的范圍內建設高層建築和大洋怪的建築。新建建築應與歷史建築及其歷史環境相協調,保護好歷史建築周邊地區的歷史肌理、歷史風貌,嚴格按照保護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各地在2017年底前上報通知的落實情況並將適時組織督查。
希望通知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
㈧ 綿陽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與歷史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第三條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規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真實性、完整性,嘩槐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維護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建立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聯動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巡查和協助現場保護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整理保護對象的歷史資料信息,挖掘、評價其歷史價值,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管理工作。
財政、旅遊、商務、公安、城管、教體、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林業、檔案、民族宗教、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衫棚專家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或蘆則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為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給予經費保障,將保護資金列入同級預算,專項用於保護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縣(市、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單位、個人以及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對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勸阻、投訴、舉報損害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在接到相關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向投訴人、舉報人回復辦理情況。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研究、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對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二章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確定第十條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構)築物,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反映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國蜀漢文化、 李白文化、文昌文化等優秀歷史文化的;
(二)反映羌族、白馬藏族等民族文化特色的;
(三)反映三線建設時期生產、科研和生活時代特點的;
(四)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築歷史文化特點、藝術特色或者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
(五)與重要歷史事件、革命活動、著名人物和重要組織機構有關,具有紀念意義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建築藝術、科學技術等價值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滿五十年,但是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時代特徵的建(構)築物,市、縣(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㈨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措施
保護外貌、整修內部,歷史街區的歷史建築不必像文物那樣一切維持原狀,可以進行室內的更新改造,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對歷史性建築要按原樣維修整飾,對那些改動不合理的地方,維修時可恢復其原貌或原來的風格,對有悖於歷史風貌的新建建築可以適當改造,恢復歷史原來的風格。積極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這個問題不解決,居民就很難在這里繼續生活,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要逐步整治,反對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為了精心設計與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實歷史遺存,也是為從容籌集資金,減輕政府壓力,更是為保存和延續社區文化,保護其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街區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它的保護不是簡單的規劃問題,而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實踐。要特別關注保護實施中的方法和政策問題,總結前一階段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實施。可以認為,凡是需要保護的地區,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資金,所以也不應該按房地產開發的方式進行運作。一些城市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制定了好的保護規劃,但由開發商來主導建設,為了平衡資金、追求利潤,只能是不斷修改規劃,其結果是達不到保護的目的。正確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導,按著規劃的要求制定相關政策,保證按規劃實施。同時,要注意採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願,保護居民利益,調動居民的積極性,政府出資為主,居民出資為輔,要「政府主導,居民參與,逐步整治,漸進改善」,這樣才可以做好保護區的保護、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遷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價賣出,或變成有錢人居住的新社區、或變成高檔娛樂休閑地、或變成專供旅遊參觀的布景道具,這些都不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方向。國外一些城市舊區的成片更新,往往針對的是已衰落的商業區、倉庫、碼頭等,很少有大量遷出原住人口的。從避免社會分隔出發,他們也不贊成「紳士化」的改造。
㈩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等管理工作。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是: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公有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街區內其他公有建築的轉讓、出租、舉辦展覽等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大力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第七條本市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築、土地、文物、歷史、文化、社會、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確定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築、古建築集中成片,建築樣式、空間格局和外部景觀較完整地體現杭州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徵,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村鎮或建築群。
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體現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且尚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建築物。建成不滿五十年的建築,具有特別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經批准也可被公布為歷史建築。第十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初步名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徵求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條建築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規劃、房產、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歷史文化街區或歷史建築。第十二條依法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因不可抗力導致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滅失或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或者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撤銷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條經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標志。
經批准公布的歷史建築,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