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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什麼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3-05-19 01:27:14

❶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1.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悶判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 *** 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 *** 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 *** 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 *** 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運搭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 *** 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螞悄改」——「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2.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依據及方法是什麼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依據及方法如下: 1、產籍資料不健全。

在為這些房屋辦理換證、補證等手續時一並健全產籍資料;申請轉移登記前需先換證,補全產籍資料。 2、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

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權利主體必須一致,如果要求產權人將土地使用證重新變更到原房屋所有權人名下,再為其換證,勢必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浪費申請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門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過戶,房屋的產籍資料又不健全。

在這種情況下,提交現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證可為原產權人換證,並在登記簿備注欄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上注記土地使用權人已登記到﹡﹡﹡名下,原產權人領證後,隨即和下手產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這樣,既保證了房地權利主體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產籍資料,方便了群眾。

3、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填寫有誤的。如果戶口簿有記載,提交戶口簿即可;更多情況是戶口簿無記載,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員會和二個與產權人無利害關系的村民,最好是當時的登記工作人員出具證明,受理後,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經公告無異議即可登記發證。

4、房屋用地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所載面積的。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第七條「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 *** 依法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的工作單位與國土部門溝通後,達成一致意見: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實際的建築面積登記發證;1987年及以後建成的房屋,對房屋用地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所載面積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計產權面積,並在房屋平面圖上標記,由申請人簽字認可。 5、房屋坐落不明確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員會出具房與證對應關系證明,按現在統一的門牌號碼進行登記。 6、一房多證的情況。

如果產權人為同一人時,注銷一本房產證即可;如果產權人為不同人時,只要當事人能夠協商解決、確認權屬,就給予登記。 協商不一致的,由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7、建築面積及四至有誤的。申請換證、變更登記等重新測繪,由四鄰及村民委員會簽字蓋章,重新進行四至認定。

8、房屋所有權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第六條「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續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外遷情況證明,經公告無異議的即可給予登記。

因房屋登記的歷史遺留問題成因復雜,涉及的范圍廣,對待歷史遺留問題,既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又要依法行政,解決問題。在實際工作中,要站在群眾利益的角度,以積極的態度看待歷史問題,加強各部門聯動,真正實現登記為民。

❷ 關於土地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1、兼顧社會穩定,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

2、深入調查,把握問題的實質,充分利用房屋登記的公告程序。

3、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況,在解決房屋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時,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當時登記發證的人員及村民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❸ 我國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基本原則和立場是什麼

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六大原則:

  1. 「向前看」原則;

  2. 「宜粗不宜細」原則;

  3. 「有錯必糾」原則;

  4. 客觀性原則;

  5. 分析個人責任與分析復雜背景相結合的原則;6. 總結成功經驗與汲取失敗教訓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立場是始終堅持中國固有領土神聖不可侵犯。

❹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應堅持哪些原則

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六大原則:「向前看」原則; 「宜粗不宜細」原則;「有錯必糾」原則;客觀性原則;分析個人責任與分析復雜背景相結合的原則;總結成功經驗與汲取失敗教訓相結合的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的工作中,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得到及時化解而積留下來的問題。歷史遺留問題普遍具有時間跨度長、牽扯范圍廣、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思維:

1、法治思維。

強化法治思維,堅持依法執政,既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首要原則,也是今後思考問題和做出決策的「中心點」。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歷史遺留問題真正成為「歷史」,不再發生。

2、底線思維。

底線思維是一種科學的思維方法,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上有明確的基本內涵—— 保證國家利益不流失、企業合法權益不受損、人民群眾利益不被侵犯。守住了兼顧國家、人民、企業三方的合法權益,就是守住了底線;守住「以人為本」的發展目標,就是底線思維。

3、政府主導思維。

應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工作機制,在「疑難雜症」面前勇於擔當,敢於拍板,推動問題有效解決。尤其要結合地方發展實際和相關法規政策,發揮政治途徑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優勢,做到妥善處理。

❺ 山西省對過去生育的遺留問題怎麼處理

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1、將超生的歷史遺留問題逐步解決,加強社會綜合管理,完善家庭規范,引導家庭自覺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堅決杜絕超生現象的發生;2、繼續加強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落實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保障家庭及孩子的基岩御本生活;3、強化超生責任粗蠢岩追究,認真落實行政處罰,嚴格按規定處理超生行為;4、加強孩子社會福利維護,健全農村社會福利制度,為超生孩子提供更好的發展和教育機會;5、加大對超生家庭的撫養費補助,加大對超生檔銀孩子的醫療和教育補助,以確保超生家庭的正常生活。

❻ 怎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你問的是國家還是私人問題?

對於國家來說就是發展經濟,有了實力,不用主動解決就自動解決了。比如XX。
對於私人,第一就是過去了就過去了吧。第二要解決就乾脆點,別拖泥帶水。第三要認識到回到過去也不是曾經了。

❼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態告課」。

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

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

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

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

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

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 *** 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改洞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 *** 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 *** 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

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

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

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核閉枯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

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 *** 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

「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

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

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

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

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

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 *** 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❽ 工作中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海南省征地和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實施方案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為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好征地及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貫徹落實省長的政府工作報告,維護社會穩定,特製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標(一)總體目標。用三年到五年時間基本解決我省征地與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二)2007年工作任務。1.全面清理各類征地與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摸清底數,並逐宗查找問題引發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徵收宗地資料庫和閑置土地宗地資料庫。2.解決征地遺留問題總宗數的50%以上;其中群眾反映強烈、已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確保在今年內解決。3.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總宗數的30%以上;回收換地權益書價值20%以上。(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務。1.基本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並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征地制度。2.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總宗數累計達到70%以上;回收換地權益書價值累計達到60%以上。(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務。1.基本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2.基本完成換地權益書的回收工作。二、工作的重點和具體內容本次專項工作分兩個方面進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間涉及征地遺留的各類歷史問題,包括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土地徵收後閑置、被征地農民勞動力就業、安置不落實,生活無保障以及征地實施環節引發的各類問題;二是涉及閑置土地處置的各類遺留問題,包括政府與農民和政府與企業的兩大矛盾關系問題。清理的具體內容為:(一)征地遺留問題。1.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核算和支付情況。主要清理各市縣政府制定的具體項目(特別是基礎設施)的征地補償費標準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項補償費,特別是一些市縣重點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壓低征地補償費標準的行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間徵收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情況;對拖欠征地補償費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還款計劃,並且嚴格按計劃組織清還;對截留、挪用、貪污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是否予以糾正,有關責任人員是否依紀依法作了處理。2.被征地農民勞動力就業、安置不落實、生活無保障情況。調查核實失地農民的總量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大面積徵收後的人均耕地情況;地方政府征地時已承諾的招工安置指標是否落實;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是否根據國家政策制訂了安置規劃,包括從就業培訓、社會保障以及預留生產用地等方面。3.征地審批情況。各級政府征地審批有無存在違法審批征地行為,包括各種形式越權審批、化整為零征地和農用地轉用,以及未經依法批准私下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等行為;各市縣政府對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實行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的「兩公告一登記」制度。4.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主要檢查征地補償費是否納入村集體財務並實行專項管理和監督;村集體財務是否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各項補償費是否按有關規定在村集體和農民之間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農戶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征地補償費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1.全面查清與閑置土地處置有關的各類遺留問題情況,重點查清土地宗數、面積、土地現狀及農民使用、復耕情況。具體內容:①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種原因未開發利用,土地仍由農民耕作的;②土地徵用出讓後閑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農民征地補償款的;③以限期開發、改變用途等方式處置後又重新閑置的;④由於征地操作不規范,征地檔案材料遺失或不全,征地補償款給付情況無據可查的。2.因處置而引發土地權益人上訪、信訪、行政復議或司法訴訟的問題,重點查清土地宗數、面積、土地現狀及土地權益人異議情況及問題的焦點所在。具體內容:①原以限期開發方式處置,但由於規劃制約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開發利用,導致土地繼續閑置的;②依法無償收回或以核發換地權益書方式處置後土地權益人不服政府的處置,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司法訴訟的;③司法機關裁定閑置土地過戶,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過戶手續,政府應依法做出處置的。3.核發換地權益書存在的主要問題。全面查清發放的換地權益書價值總量和回收量,找出換地權益書發放量大而回收量少、發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換地權益書流通渠道不暢、貶值嚴重的原因,並分析可能造成的後果。三、工作機制和工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專項清理工作,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林詩鑾廳長任組長,丁式江副廳長任副組長,公室設在廳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處,並建立工作負責制,以確保專項清查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各市、縣要相應成立專門機構,根據本市(縣)實際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落實領導分工,分管領導親自抓,切實解決土地徵收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的問題。(二)加強跟蹤督。1.省專項清理領導小組將定期編制工作簡報,反映各市縣工作進展情況,並及時向省四套班子領導報送情況。2.對於嚴重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等問題的重點地區、重點項目,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會同監察、農業、審計等部門牽頭重點督追繳。3.與用地審批和計劃指標掛鉤。對到期沒有完成遺留問題處置任務的市(縣),暫停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同時,省里年內預留的計劃指標也不再調劑給未完成處置任務的市(縣)使用。(三)堅持依法、合理為前提,採取區別對待政策,妥善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各市、縣要依據國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1.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近期不能開發利用、且耕種條件未被破壞或原征地手續不完善、農民確實得不到征地補償以及未實際實施征地的土地,應依法解除原征地協議,將土地退回;或採取同農民簽訂協議,讓農民臨時耕作,委託管理的方式處理。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但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土地,可組織農民進行復耕,並約定土地重新開發利用時,可給予適當補償;對仍拖欠農民征地補償款的,政府應制定時間計劃限期償還,或者根據拖欠補償款的金額返還相應面積的土地給農民。3.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近期可開發建設的土地,如尚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的,可由地方政府代為支付拖欠的征地補償費、並完善用地手續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4.對於90年代初市、縣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預留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用地,其耕地被破壞、土地被閑置撂荒的,地方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農田水利設施的修復,創造耕種條件;此外,要積極引導農民充分利用現有的土地資源,結合地區產業優勢,發展高效農業。(四)採取多種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1.地方政府原已承諾招工安置而因種種原因多年未兌現的,應在安排項目時,有意識地引進一些具有穩定收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並約定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就業;同時,協調招工單位與招工安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與安置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補足養老統籌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由於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2.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就業和培訓機制:地方政府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由就業部門組織免費培訓失地失業農民,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培訓,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對城鎮總體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給予再就業扶持。3.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失地農民自主擇業:地方政府應當在貸款、稅收、場地等方面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提供優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門能放寬信貸條件,降低貸款門檻,鼓勵和扶持失地農民發展生產,努力增加收入。4.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各市、縣要按照省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瓊府〔2007〕20號)要求,研究制定本市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法,明確保障資金來源、繳費標准以及享受待遇等,並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統籌帳戶。(五)繼續加大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1.各市(縣)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有關規定,對因司法查封未落實處置的土地要繼續與法院協商並盡快落實處置。2.對以限期開發、改變用途等方式處置後又重新閑置的土地,各市(縣)要逐宗清理並查找原因:屬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應堅決收回;因政府規劃調整、市政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地方政府除按原協議約定的條款盡快落實土地開發條件外,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同意以有償方式交還土地的,應盡快與用地單位簽訂收購協議,兌現土地收購費用後將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實行統一盤活利用。(六)建立換地權益書回收的有效機制。1.建立再出讓土地時回收換地權益書的制度。市(縣)政府要嚴格執行《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流轉與回收暫行法》(省政府令第199號)第十條的規定:「受讓以換地權益書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換地權益書支付土地出讓金的70%;受讓新增建設用地,在以貨幣形式支付土地出讓金中用於土地徵收(收回)的費用後,餘下的土地出讓金可以換地權益書支付70%」。2.納入用地計劃管理。結合年度供地計劃指標,給市(縣)政府下達年度回收換地權益書指標。3.建立回收基金。市(縣)政府可按規定設立換地權益書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從市(縣)政府出讓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專項用於回收換地權益書。四、幾點工作要求(一)嚴格責任追究:將處理征地和閑置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納入各市縣政績評價和考核重要內容,每年進行考核;對因長期拖欠征地補償費而引發群眾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市(縣),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不按省政府令第199號規定回收換地權益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二)要確保解決征地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的資金投入:第一,落實征地補償與安置資金,各市、縣政府要安排專門資金用於解決尚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訓等問題。第二,保證專項工作經費,市(縣)政府要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將所需費用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當年工作任務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解決。(三)各市縣要以本次專項清理工作為契機,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點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濫用征地權、壓低征地法定補償標准,改革征地補償方式,按照「土地換社保」原則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五、2007年工作安排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本次工作採取上下聯動、自查自糾、重點督相結合的方法。專項工作共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清查摸底(9月6日至10月31日)。由各市(縣)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和專項清理的范圍內容,對上述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遺留問題的總量、類型和分布情況,填報省統一編制的調查統計表格(另行下發);對宗地檔案遺失或不完善的,應補充建立和完善;切實摸清底數,做好排查登記。第二階段。整改處理(11月1日至12月5日)。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對查找出的問題集中進行分析研究,並區別情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處理意見;同時針對問題發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規范管理。對於農民和權益人反映強烈的問題要作為處理和整改的重點。第三階段。年度檢查驗收(12月5日至12月31日)。各市(縣)對清理解決征地和閑置土地遺留問題工作進行年度總結,並於11月底向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上報總結報告。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根據各市(縣)清理的情況,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檢查組,對各市縣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對沒有完成任務的市(縣),聯合檢查組將提出問責建議,並連同年度檢查結果於12月底前專題向省政府匯報。海南省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方案根據海南省處理土地糾紛歷史遺留問題動員大會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開展全省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瓊府〔2007〕77號)精神,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解決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問題,針對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總攬,堅決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實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堅決糾正、查處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證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地進行,穩定和完善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我省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證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地進行,穩定和完善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我省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打下堅實的基礎。二、總體目標用3年的時間,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存在的遺留糾紛問題。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妥善處理二輪土地承包遺留問題,特別是對外發包和流轉「三過」(即期限過長、面積過大、地價過低)引起的土地糾紛問題,切實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流轉行為,加強土地承包流轉合同、承包經營權證和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機制,依法保護好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主要內容(一)查清農村土地流轉糾紛情況。對照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政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對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的遺留問題和突出問題進行全面調查。特別要對農村土地對外發包流轉過程中因不依法定程序或「三過」而引發糾紛的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查清糾紛宗數、面積、土地利用現狀及引發糾紛具體事因。(二)依法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對農村土地流轉糾紛逐宗進行調處、仲裁,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三)健全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機制。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仲裁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的檔案管理。對農村土地流轉實行過程程序化、合同標准化、服務組織化管理,穩步發展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轉合同糾紛的調處、仲裁製度。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五)建立健全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的查處機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採取通報、督、查、曝光等形式,加大查處力度。四、基本原則在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工作中,要嚴格把握三個基本原則:(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第二輪土地承包已經完善的地方,不能推倒重來搞重新發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夠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善、權證到戶的要求做好整改規范工作,切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樣。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必須充分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意願,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解決遺留問題,要因地制宜,從各地實際出發,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形式多樣,不搞一刀切。(三)落實責任,積極穩妥。要實行市縣黨政領導一把手負責制,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處理工作全面完成,確保不出現新的突出矛盾,確保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五、時間安排在3年的時間內,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遺留的糾紛問題。三個年度的任務是:2007年,全面清查農村土地對外發包、流轉合同,重點清查農村土地對外發包合同是否存在「三過」、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議事程序、有無報批手續等問題,查清糾紛的底數及原因,本年度內處理糾紛宗數達到糾紛總宗數的50%以上;2008年度內處理糾紛宗數累計達到糾紛總宗數的80%以上;2009年度內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遺留的糾紛問題。2007年的工作安排,要與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相結合。分為組織准備、自查自糾、整改處理、年度總結四個階段進行。(一)組織准備階段(2007年9月)。各市縣要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建立專門的領導機構、事機構和工作隊伍,制定工作方案,進行法律培訓和業務培訓,認真細致地做好各項前期准備工作。(二)自查自糾階段(2007年10月)。以市縣、鄉鎮、村社為單位,對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和對外發包土地情況等,對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逐一進行檢查和清理,摸清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實際情況,列表登記,找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具體措施。(三)整改處理階段(2007年11月)。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有關規定,分類進行整改。(四)年度總結階段(2007年12月)。各級政府要組織檢查驗收,確保整改工作質量。各市縣政府要將2007年度檢查驗收的工作總結報告(包括糾紛處理工作開展情況、查處的糾紛問題、採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問題,今後工作打算與重點等)報送省農業廳,由省農業廳匯總後上報省政府。六、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各級政府要成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農業、林業、漁業、國土、監察、法制、信訪等有關部門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領導全面工作。領導小組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公室,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得力人員組成,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驗收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擺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緊抓好,要建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領導配合抓的領導分工責任制,明確責任和分工,實行分區包片抓點,責任到人、任務到人,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搞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二)結合我省實際,出台規范性文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針對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矛盾,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使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特別是「三過」問題有明確的依據。(三)嚴格監督指導,加強跟蹤督。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督制度,分區包片對本轄區工作進行指導、督、檢查。要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工作部署不及時、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認真、解決問題不徹底的要限期整改;對專項治理工作走過場、弄虛作假的要通報批評;對在專項治理期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法違規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視為頂風違紀,要

❾ 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解決

1、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關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的政策規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實施非法佔用土地行為並已建成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經行政處罰後旅空,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違法用地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審稿鎮緩批。

未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審批許可權與程序批准供地。



(9)中國有什麼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帳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鍵模完成。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給予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照規定辦理首次登記,依法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准與程序、辦理首次登記的條件與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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