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違建拆除需要什麼手續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殲肢洞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製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製作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飢旅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製作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氏枯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B. 歷史違建怎樣解決
需要本著尊重歷史、尊重實際的思路,立足民生,從有利於保護被徵收群眾合法權益的角度處理。對涉及建成時間比較早、存續期間規劃等管理規范發生變化的建築物或者構建物的違法建設的認定即查處中,應當充分考慮建築物或構建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規范變更的情況、行政管理的狀況、實際使用狀況等因素,不能以未滿足當前法定許可條件為由,一律認定為違法建設。對於建設於上世紀六十七年代以及八十年代初未經登記的房屋,不宜用當前的規劃許可的條件進行衡量,如果是在徵收過程中,對於這種因歷史原因導致手續不全的房屋,可以按照建設當時的規定考慮納入徵收補償范圍。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已經建成的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農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的村民住宅,更應該考慮補辦手續、限期改正適用的可能性。 一、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可申請的條件
1、你是認為政府拆遷侵犯你的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拆遷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的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拆除違建程序上的時間順序是:
1、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2、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
4、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5、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並作最後一次說服工作;
6、張貼強拆公告;
7、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C.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基或(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搏余伍辦毀稿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雖然是違法建築,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3)廣州越秀區歷史違建怎麼才能拆除擴展閱讀:
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建築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