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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開發

發布時間:2023-06-10 21:46:45

⑴ 如何保護開發利用歷史文化遺址

國外對遺址保護與開發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大遺址保護的基礎上,提倡按發掘原貌就地保存,或者採用博物館進行保護和展示。例如義大利的學者們認為對大遺址保護的原則是不改變遺址文物原貌,採用遺址公園、遺址博物館等形式保護起來。遺址發掘出來是什麼樣就是什麼樣,決不搞什麼重建或「修復」。另外對文物古跡的保護通常不是個體保護,而是成片保護,即實行「整體保護原則」,對歷史悠久的城鎮採用法定中心區的形式進行保護,對「歷史中心區」的宏觀保護,法律規定必須保持古城的原有格局和風貌,不準以任何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破壞。國內對於遺址保護與開發的研究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很快,眾多學者從各方面提出了自己系統的保護思路,郭蜻娟在《試談大遺址的保護與開發—兼析漢陽陵的開發》一文中提出了保護遺址文物、社會、環境資源的措施以及經營管理模式與組織形式。龔良在《論明祖陵遺址的保護利用》一文中提出遺址公園應逐步實施保護,以達到保護與利用的有機結合,其中關鍵是保護與利用「度」的掌握。黃光宇、李和平在《山地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觀念——論重慶黃山陪都遺址的保護與開發》一文中對山陪都遺址提出整體性、真實性、綜合性相結合的保護思想與方法。趙榮、張祖群等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精神的文化地理定位研究—以西安為例》一文中定位了西安古都的城市精神,其中由遺址等構成的文化景觀是判別城市精神的四個主要方面之一。

⑵ 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遵循哪些原則和方法

① 歷史文化名城應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的風貌特點,繼承和發揚城市的傳統文化,保護規劃要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編制和落實。
②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分析城市歷史演變及性質、規模、現狀特點,並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性質、形態分布等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

③ 保護規劃要從城市總體上採取規劃措施,為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存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又要注意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使保護與建設協調發展。
④ 保護規劃應當注意對城市傳統文化內涵的發掘與繼承,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⑤ 保護規劃應當突出保護重點: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對於具有傳統風貌的商業、手工業、居住以及其他性質的街區,需要保護整體環境的文物古跡、革命紀念建築集中連片的地區,或在城市發展史上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近代建築群等,要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予以重點保護;特別要注意對瀕臨破壞的歷史實物遺存的搶救和保護,不使繼續破壞;對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跡」一般不提倡重建。

⑶ 歷史古城如何保護與發展

文化遺產是不可復制的稀缺資源。對於歷史文化名城來說,文化遺產是基本標志和價值構成。當前,歷史文化名城存在不同程度的文化遺產流失和破壞現象。作為國務院首批命名的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山西省大同市近年來積極探索既保護文化遺產又實現城市發展的有效途徑,在古城保護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大同市的做法概括起來就是「五個基本走向」。

從舊城改造走向遺跡保護,以先進理念指導古城保護。城市發展中的舊城改造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破壞相當嚴重。舊城改造需要大拆大建,而舊城區往往是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區域。為了保護大同古城,大同市政府發布通告,勒令古城保護范圍內的舊城改造項目全部停工,同時全面啟動古城保護工程,力求最大限度地留存文化遺產原貌。對淹沒在廢墟中的珍貴遺址華嚴寺、善化寺、清真寺、法華寺、文廟、關帝廟、純陽宮、帝君廟、城牆等進行整體性保護,全部拆除了這些遺址群保護范圍內的破壞性建築。

從單體保護走向整體保護,努力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的文化價值。歷史文化名城是一個有機整體,如果只保護單個文化遺產,就會使一處處文化遺產成為「文化孤島」,削弱歷史文化名城的文化價值。大同市致力於從整體上保護文化名城,把北至操場城街、南至北都街、東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面積約4.8平方公里的區域全部劃定為保護區域,把該區域內對古城風貌造成嚴重破壞的多層建築全部列入拆除范圍。同時,把該區域內的所有歷史文化遺產全部劃定為保護對象,盡最大可能恢復古城的基本格局。

從兩相對立走向兩全其美,妥善處理古城保護與城市發展的矛盾。應該說,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發展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從實踐經驗看,把保護與發展放在同一個城市空間是很難實現的。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大同市於2008年初提出了「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古今兼顧,新舊兩利;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古城保護基本思路,立足古城搞保護,跳出古城求發展,把保護與發展分開。具體來說就是,以御河為軸線,在御西保護完整的古城,在御東建設現代新區,把傳統文化保護放在古城,使兩個不同的空間相得益彰、互利共贏。事實證明,這一做法克服了古城保護與城市發展的矛盾,較好地實現了當時的設想。

從隨意修復走向修舊如舊,自覺按照傳統方法延續古城生命。在大規模的古城保護和修復中,大同市始終遵循修舊如舊的基本原則,堅持四個基本方法。一是充分考證。在大量考古發掘、信息收集、調查研究、專家論證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保護方法。二是保持原貌。文化遺產屬於哪個朝代,就按哪個朝代的營造方式進行修繕、重修、復建,不是按現代人的理解隨意修復。三是「四原」保存。在修繕、重修、復建中,保存原來的建築形制、原來的建築結構、原來的建築材料、原來的工藝技術。四是修舊如舊。基於我國傳統建築的獨特價值和審美要求,堅持修舊如舊、原汁原味。

從甩掉包袱走向產業創新,深刻認識古城保護的價值。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問題上,一些人存在一個認識誤區,就是認為低矮破舊、功能缺失的遺跡是城市文明進步與發展的包袱,保護的成本昂貴,得不償失。在這種認識影響下,有的城市將文化遺產當作包袱甩掉。這實際上是把珍珠當垃圾。大同市在實踐中認識到,文化遺產不僅具有歷史價值、美學價值、教育價值、科學價值,而且具有巨大商業價值;一座擁有完整歷史風貌的古城不僅是昨天的輝煌,而且是今天的財富;在名城古都的保護中,只有堅持把保護與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才能實現文化資源的永續利用

⑷ 如何保護和發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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