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確權
法律分析:1、產籍資料不健全。在為這些房屋辦理換證、補證等手續時一並健全產籍資料;申請轉移登記前需先換證,補全產籍資料。 2、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權利主體必須一致,如果要求產權人將土地使用證重新變更到原房屋所有權人名下,再為其換證,勢必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浪費申請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門的工作量。如果直接過戶,房屋的產籍資料又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提交現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證可為原產權人換證,並在登記簿備注欄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上注記土地使用權人已登記到﹡﹡﹡名下,原產權人領證後,隨即和下手產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這樣,既保證了房地權利主體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產籍資料,方便了群眾。 3、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填寫有誤的。如果戶口簿有記載,提交戶口簿即可;更多情況是戶口簿無記載,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員會和二個與產權人無利害關系的村民,最好是當時的登記工作人員出具證明,受理後,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經公告無異議即可登記發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嗄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的轉讓、抵押。
第三十二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