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過了多少年的違建房是歷史遺留房,是不是有法律可以保護的
一、歷史遺留房屋的概念
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
二、法條鏈接:1992年最高法《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第3條規定:
「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2、涉及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物權取得
《通知》第三款所述之「歷史遺留問題」是由「落實政策、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其中,內部建房是合法建造行為,但由於此類建房一定是基於行政決定或命令,所以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糾紛的共同特徵是基於「法令行為」而引起,可見,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物權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且無需登記即具物權效力。
因此《通知》是用「歷史遺留問題」此以描述劃分了一種特殊的基於法令行為的物權取得方式,並明確人民法院對基於此種特殊的物權取得方式的效力不予質疑(不予受理)。
⑵ 深圳農民房歷史遺留是什麼
您好:
2009年5月21日舉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小產權房」作為深圳這座城市的歷史「欠賬」,被提上了解決的議事日程。
深圳戶籍原村民35.8萬人,擁有「城中村」農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過50萬棟,總建築面積約1.3億平方米,佔全市住房總量的49%。農民房價只有商品房價的1/3—1/4。
2003年底,時任深圳市常務副市長的許宗衡,牽頭組成了聯合課題組,歷經8個多月拿出了兩份報告:《關於違法建築問題的調研報告》、《關於城中村改造的調研報告》。
報告披露了兩項鮮為人知的消息:一、深圳21世紀城市戰略重點、總面積170多平方公里的大工業區近幾年已被違法建築蠶食了近20平方公里土地,目前已經很難找到成片的被征土地。二、全市90%以上的違法建築都分布在城中村內。而「城中村」的主體恰恰就是「小產權房」。
為了解決城市擴張的土地缺口,同時也為破解「城中村」內違章建築的難題,深圳在將所有土地全部國有化的決定,深圳市原戶籍農民27萬多人被直接轉為城市戶口,同時也失去了土地。但這一過程僅是從法律上確認了深圳土地的國有權屬,補償了尚未佔用的耕地,並未徹底完成對農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的手續,這一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留存至今。
同時很長時間以來,絕大多數深圳農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賴於土地出讓、私房出租以及從集體土地開發中所獲得的紅利。這些面積巨大的「已建成區」雖有違《土地管理法》,卻已成既定事實,這是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的重大課題。
深圳特例的「小產權房」,占深圳市房屋總量的一半。如果開征物業稅,當然應當明確這些沒有登記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否則,政府的物業稅稅源將減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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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歷史遺留違建處理辦法
違法建築終究是違反建築管制及公法之產物,要在一定計劃周期內根治該問題,只能在公法中找到相應利器。本文試圖結合西方國家對違法建築的處理經驗,並結合中國當今的實際情況,為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一些建議:
一、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處理
法治在新中國只有三十幾年歷史,城鄉規劃制度完整概念的提出更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在此之前,各地城市規劃、宅基地建房管理制度各自為政,而行政機關亦怠於履行建設規劃管理之職,社會公眾更是沒有取得建設規劃許可的概念,加之人口激增帶來的住房面積不足問題引發了大量自建行為。如飢螞此背景之下,大量「違法建築」成為了既存事實。
時至今日,隨著城市建設在各地快速發展,這些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置在全國范圍內成為一個疑難雜症。筆者認為,考慮其歷史成因、行政機關不作為、社會公眾不懂法等關鍵層面,應當允許該類「違法建築」暫存,並隨著新一輪城市規劃的發展軌跡逐步予以解決。
那麼,在暫存期間,對於這部分「違法建築」又該採取何種做法,方能使之與「合法建築」適當區別對待?藉助「他山之石」,筆者提滾螞出將違法建築納入不動產登記范圍、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兩點構想:
(一)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我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登記機構將土地及其定著物的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的取得、喪失、變更等事項按法定程序予以記載,供人們查閱。2015年3月1日,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落地實施,不動產登記制度在我國正式有據可循。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大肢埋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二)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
為與前述一項制度構建相匹配,還應當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築」的納稅義務。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澳門等地區均存在這種操作路徑。向違法建設行為人征稅,一方面有助於合法建築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誠信者、違法者得利的「冤大頭」現象,另一方面也將潛在的違法建設行為人考量稅收之經濟負擔,抑制其建設熱情,從而達到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新增的目的。
二、新建、搶建「違法建築」嚴格肅清
實踐中,由於覬覦拆遷補償安置利益而新建、搶建「違法建築」的情況具有一定的多發性。對於這類建設行為,毫無疑問違反《城鄉規劃法》,甚至對《土地法》、《公路法》等專業法欲保護的價值也構成侵害。對於這類建設行為,應當嚴厲查處,及時要求拆除。
寬嚴相濟是法治領域懲治和預防違法行為的一項基本方針。對於我國特定歷史時期沿襲而來的「違法建築」問題的處置,切實落實這一方針更顯必要,兼顧法治的嚴肅性、問題的社會性,在規劃管理中最大程度實現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合力,進而穩步推動規劃管理制度之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⑷ 違章建築多久算歷史遺留
沒有經審批而建造的,在性質上都屬於違法建築,而違法建築始終都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存在過了多少年,就變成了歷史遺留建築的問題。
違章建築的種類
1、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建築。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沒有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什麼是歷史遺留違法建房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形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經濟利益驅動,這是當事人敢於違法建設的主要原因,由於經營需要成為違章建築的主要動機。
另一個主要原因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公、處罰不力是違章建築泛濫的,監管不利。而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築物是否違反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