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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原因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8-25 06:29:48

㈠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因各種外界條件的制約(如戰爭等)而無法解決並遺留到現在的問題。

㈡ 答歷史題時,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分別是指什麼

歷史原因是指因歷史遺留下來的情況造成的原因,不是當代造成的,現實原因是現時生活中造成的原因.

㈢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因為歷史上一些政權或者說處於領導地位的人更換後,因為之前的一些問題採取的對應措施與問題對方的措施不協調而產生的一些新問題;

就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於印度的,而我們中國認為是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重新歸屬於中國,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3)歷史遺留原因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權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管轄。藏族人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

西藏唐宋時期稱為「吐蕃」,元明時期稱為「烏斯藏」,清代稱為「唐古特」、「圖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間起稱「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亂平定後,中央政府開始對西藏進行全面直接管轄。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絕對貧困,全域實現整體脫貧

㈣ 什麼屬歷史遺留問題近十年算歷史遺留問題吧近十年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用

近十年用人單位海參崴有繳納社保費,若本人還在本單位工作或者離職未超過一年,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申訴,要求單位補繳。
歷史遺留問題是廣義的,指由於歷史原因,一個區域某一項事業或者工作受當時政策環境影響在制定或者執行後,與現有政策發生矛盾。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法明確規定,只是個別單位違法不繳費,不能用歷史遺留問題去定義。

㈤ 什麼稱為歷史遺留問題

簡單的點說就是:一個事件當時發生時,是可以很快就解決的,可是由於領導各方為自己的利益拖拖拉拉找各種借口不肯解決或者本來要解決的由於某位領導的過早逝世或下台,新上台的領導各方又不允以承認,導致沒有辦法解決,等過了幾十年後甚至上百年後,世界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所發生的問題逐漸變大,參與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多,導致問題越來越難解決。

以上就是歷史遺留問題的基本定義。

㈥ 什麼叫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的工作中,因各種各樣的原因未得到及時化解而積留下來的問題,很多時候是因之前的一些應對措施,與待解決問題不協調而產生的一些新問題。歷史遺留問題普遍具有時間跨度長、牽扯范圍廣、處理難度大的特點,是公認的「燙手山芋」,只要在根源上剖深析透,在措施上拿準拿實,就一定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堅持問題導向,善於用歷史的眼光認真審視問題,明確解決問題的根本方向和思路措施,就能全力以赴把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在當下。

㈦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1.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悶判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 *** 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 *** 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 *** 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 *** 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運搭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 *** 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螞悄改」——「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2.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依據及方法是什麼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依據及方法如下: 1、產籍資料不健全。

在為這些房屋辦理換證、補證等手續時一並健全產籍資料;申請轉移登記前需先換證,補全產籍資料。 2、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

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權利主體必須一致,如果要求產權人將土地使用證重新變更到原房屋所有權人名下,再為其換證,勢必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浪費申請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門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過戶,房屋的產籍資料又不健全。

在這種情況下,提交現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證可為原產權人換證,並在登記簿備注欄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上注記土地使用權人已登記到﹡﹡﹡名下,原產權人領證後,隨即和下手產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這樣,既保證了房地權利主體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產籍資料,方便了群眾。

3、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填寫有誤的。如果戶口簿有記載,提交戶口簿即可;更多情況是戶口簿無記載,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員會和二個與產權人無利害關系的村民,最好是當時的登記工作人員出具證明,受理後,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經公告無異議即可登記發證。

4、房屋用地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所載面積的。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第七條「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 *** 依法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的工作單位與國土部門溝通後,達成一致意見: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實際的建築面積登記發證;1987年及以後建成的房屋,對房屋用地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所載面積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計產權面積,並在房屋平面圖上標記,由申請人簽字認可。 5、房屋坐落不明確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員會出具房與證對應關系證明,按現在統一的門牌號碼進行登記。 6、一房多證的情況。

如果產權人為同一人時,注銷一本房產證即可;如果產權人為不同人時,只要當事人能夠協商解決、確認權屬,就給予登記。 協商不一致的,由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7、建築面積及四至有誤的。申請換證、變更登記等重新測繪,由四鄰及村民委員會簽字蓋章,重新進行四至認定。

8、房屋所有權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第六條「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續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外遷情況證明,經公告無異議的即可給予登記。

因房屋登記的歷史遺留問題成因復雜,涉及的范圍廣,對待歷史遺留問題,既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又要依法行政,解決問題。在實際工作中,要站在群眾利益的角度,以積極的態度看待歷史問題,加強各部門聯動,真正實現登記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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