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合北京城歷史文化的發展脈絡談談如何保護北京的歷史遺跡
北京政協:國際化大都市更應重視文化遺產保護
2010年06月09日18:1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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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9日電 (記者王喆)今年以來,在北京市政協圍繞「十二五」規劃協商議政的統一協調領導下,市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組織各界委員,會同民革北京市委、九三學社北京市委及有關專家學者,共同就如何進一步做好我市古都風貌和文物保護工作進行了調研。
北京是世界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同時,作為首都,正日益成為一個國際化大都市,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推動中國與世界經濟文化交流、促進中國與世界接軌的歷史進程中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面對建設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新的歷史任務,如何保護好古都風貌、處理好建設和保護的關系、做到城市風貌古老和現代交相輝映,是近些年來我市面對的一個重大的、全局性的課題。
近些年來,北京在古都風貌和文物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了明顯進步,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同時,我們也認識到:當前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還存在諸多長期未能解決的難題,在名城保護核心區域,歷史文化環境局部雖有所改善,但多年來整體環境仍在持續惡化,名城保護工作正處於攻堅階段,整體情況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
一是城市核心區功能過多,人口、交通壓力過大。僅佔全市土地總面積5%的舊城,承載了城市總量50%以上的交通和商業壓力,舊城人口密集、功能過度集中的情況沒有得到好轉,使舊城風貌保護和民生改善的難度越來越大。
二是大量文物保護單位被機關團體和居民佔用。全市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322處,其中中央單位、軍事機關佔用共90處,市、區等其他部門佔用上百處,對外開放的僅占約40%。一些被佔用的文物建築長期得不到修繕,據市文物局反映,有54處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是舊城胡同持續減少。有關研究顯示,1949年北京舊城胡同有3250條,1990年有2257條,2003年只剩下1571條,目前劃定的33片平房保護區內僅有600多條胡同,其他胡同尚未列入重點保護范圍內,數量還在不斷減少。近年來,舊城一些胡同和四合院外來經商務工人員居住增多,管理無序,有可能淪為新的城中村。
四是一些文物周邊環境仍在惡化。大量超高建築不斷出現,「建設性破壞」相當突出,天際線和舊城整體風貌遭到難以挽回的破壞。
五是地下文物不斷遭受嚴重破壞。建設項目很少主動申報地下文物勘探,建設單位施工中發現文物不停止施工甚至拒絕文物執法人員進入現場執法的現象屢有發生,2007和2008兩年,全市從事土方施工的新開工建設項目共有4191項,但只有97個項目進行了考古勘探調查,僅占總數的2.3%,致使大量地下文物在無人知曉的情況被損毀,有關研究單位進行過暗察,有些情況令人觸目驚心。
「十二五」時期,將全面推進「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保護和利用好北京歷史文化遺產是建設人文北京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為此,北京市政協建議:
(一)「十二五」規劃應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列為重要內容,並按照「五規合一」的要求編制規劃:要通盤考慮和統籌解決北京舊城保護的難題,積極發揮城市規劃在空間資源配置上的引導作用,努力探索和開創「保護」與「發展」雙贏的新局面。
(二)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應把舊城風貌保護放在重中之重:一是嚴格控制規劃。在舊城風貌區內,一般不再安排重大建設項目。二是積極疏散中心區人口。要制定疏散城區人口的計劃和目標,把城區人口的疏散、定向安置與改善民生和舊城保護有機結合起來。三是全面治理平房保護區。梳理胡同、院落,採用修繕、翻建、清理等方式,恢復街區、胡同和四合院的原有風貌,而不是把重點放在如何擴建和增加容積率上。四是加強對文物周邊環境的保護。
(三)在騰退佔用地上文物方面應有所突破:「十二五」期間,應把騰退被佔用地上文物作為全市文物保護的一個突破點來抓,抓出成效。
(四)在地下文物保護方面應加快立法:應盡快制定《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規定》,列入立法規劃,開展立法調研。
(五)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應強化有效管理、科學管理:統一協調中央在京單位、軍隊和市屬單位,破解當前名城保護多頭管理、缺乏高層協調、工作難以推進的困局。繼續加大政府的財政投入。對本市不同區域實行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指標。強化層級管理。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通過多種形式對領導幹部和廣大群眾開展宣傳教育。真正形成全社會重視和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良好氛圍和長效機制。
(責任編輯: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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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如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舉例說明,如故宮
保護世界遺產和保護文物差不多,應以保護遺產的原狀為原則,盡量避免對文化遺產的人為改變,特別應該注意以下幾種破壞:(一)開發性破壞:即在利用文化遺產的過程中為適應開發者的需要而永久性改變文化遺產的性狀(即不可恢復的改變,如全部或部分拆毀、全部或部分改變結構,用新建築新技術去替代原有裝修、擴建、清洗、化學改性、覆蓋等)『(二)拆毀重建:主要發生在宗教建築中,(三)「保護性破壞」:即以不合適的方式「保護」文化遺產,結果造成更大或更快的破壞,如用未充分處理的木材(更容易蟲蛀和腐爛)替換文化遺產中損壞的木構件等;(四)防「修復性破壞」,即將文化遺產「恢復到原始狀態」造成文化遺產攜帶的歷史信息的部分喪失,包括將文化遺產的富庶部分「復原」造成的破壞。文化遺產與文物的區別主要在開發利用方面限制有所不同,文物的開發利用限制更嚴格一些
『叄』 如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遺產是一種保護性而非開發性的資源應通過制定發展規劃處理好發展和保護的關系。
保護也不是說一點都不能動、保護下來不用,保護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它的作用。各地的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都成為豐富的旅遊資源,給當地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歷史遺產是一種保護性的資源,而非開發性的資源,保護是第一位的。要合理利用,利用得不好不僅會影響保護,甚至造成破壞,要防止「殺雞取卵」式的利用。 對歷史遺產的利用要考慮長遠利益,過度開發將導致滅頂之災。
『肆』 怎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傑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讓她們在今天現代化中繼續發光,正是一種現代文明的象徵。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現代化建設似乎是一對矛盾,但實踐證明兩者完全可以共存共榮,互相促進。-二百年前,歐洲人在產業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壞古建築古城堡,不過他們很快覺醒,從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識上著手,嚴加保護。今天,一批批中國人去法國、英國、義大利等國,看到的是古與今、舊與新之間的和諧生輝,古城區的原汁原味,幾乎看不到拆房擴路的"舊城改造",然而那裡照樣遊人如織,環境優美,經濟發達。可是,我們不少人考察回來後只記住高樓大廈,忘記了保護歷史。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些年文物保護成績是顯著的,同時對文物"建設性破壞"的情況也令人吃驚。中國現有21處世界遺產中,浙江還是空白。其實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紹興、定海、塘棲等地的古城區,原先足以與平遙、麗江媲美,甚至更有優勢。她們躲過了自然災害、政治運動,卻倒在現代化建設的誤區中,真是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子孫後代,實在令人遺憾。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確實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從法律上築起了又一道保護的"屏障"。只要我們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歷史文化遺產就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為什麼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屢禁不止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處理好如何看待"政績"的問題。客觀上,"父母官"有壓力,總想在任期內改善群眾生活條件和市容市貌。這當然是好事。我們不但不反對,而且要盡力支持,問題是怎樣正確認識並把握"政績"。我認為,建設新城是政績,保護古城、留住中華民族的優秀遺產也是政績,後者做起來更不容易,更需要有遠見。紐約、香港歷史很短,是在海島、沙灘上建成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倫敦、巴黎、羅馬歷史悠久,精心呵護古城,同樣可以成為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個古鎮,今天名聲大振,成為旅遊熱點,其實浙江原來條件更好的古鎮有不少,但都被以"破舊"、"落後"等借口一一拆毀掉了。這些古鎮雖然面貌一新,但沒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沒有遊人和吸引力。城市化進程中必須注意保護歷史,堅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現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歷史的古城,有層層疊疊的歷史積淀,不能將精華與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區內不宜採用深圳、上海浦東等新興城市的辦法。仇保興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與其他市領導在記者來信中批示緊急保護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區,保古城建新區,進而將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提上議程,邀請國內外專家獻計獻策,這適合時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這就是一大政績。
對外開放使我們意識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然而,我們不少人在觀念、行為上仍處於一種蒙昧或自然滿足的狀態中。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是杭州在21世紀進一步對外開放,成為國際性的風景旅遊城市的關鍵性步驟。因此,從現在起,有關的各項工作就應當按世界遺產的標准來衡量,與世界接軌。踏踏實實,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難也會變小,再小的希望也會增大,直至成功。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伍』 歷史名城文化的保護措施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歷史文化名城。應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歷史意義和世界意義。重點保護北京市域范圍內各個歷史時期珍貴的文物古跡、優秀近現代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舊城整體和傳統風貌特色、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繼承和發揚北京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
(1)堅持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強化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完善市域和舊城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的保護體系。重點保護舊城,堅持對舊城的整體保護。
(3)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積極探索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導下妥善處理居民生活條件改善與古都風貌保護的關系。防止片面性,解決「建設性破壞」所引發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隱患。統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重塑舊城優美的空間秩序。
(4)堅持積極保護的原則。合理調整舊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強化文化職能,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旅遊產業,增強發展活力,促進文化復興,推動舊城的可持續發展。
(5)堅持保護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與創新的原則。加速推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制化進程,調整和健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機制與體制。
方法措施
(1)分析總結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特點,確定合理的城市社會經濟戰略,並通過城市規劃在城市空間上予以落實。
城市要不斷發展,歷史文化名城也不可能當做博物館·,不可以讓它的生產和生活停頓凝固。對於名城保護規劃來說,重點在於如何控制和引導而不是排斥發展,保持城市的活力與繁榮。歷史文化名城的經濟發展戰略就要考慮保護城市中大量的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需要,處理好兩者的關系,使之並行不悖。大躍進時期在古城內大辦街道工廠,以後又把發展經濟與發展工業等同起來,認為只有辦工業爭產值才是發展經濟,這樣的「發展」顯然是不適合的。研究城市歷史上的興衰規律,尋找與保護工作相得益彰的經濟發展戰略,比如發展傳統產業、旅遊事業,利用歷史古城知名度大的特點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在處理與保護有干擾的工業項目時注意選址位置,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2)確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發展方向和道路系統,力圖保護古城格局和歷史環境,通過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築高度展現文物古跡建築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古城內集中了較多文物古跡和歷史街區,建築的高度和形式往往要受到諸多制約,規劃布局要為保護古城、保護文物古跡創造先決條件。
(3)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遺跡遺址以及展示名城歷史文化的各類標志物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體系,使人們便於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
許多文物古跡在遭受一定的破壞以後喪失了相互間應有的空間關系和聯系,看起來像是孤立而不相關的。規劃應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以及各類提示性標志物(如古樹名木、碑刻、標牌等)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從而給人們的欣賞創造有機的空間線路和邏輯線索。洛陽規劃建立歷史標志物的體系,日本東京組織散落的文物點建立文化旅遊步行道,這些都是可行的好辦法。
(4)通過高水平的規劃設計處理好新建築與古建築的關系,使它們的整體環境不失名城特色。
文物建築巾於陳舊、體量小等原因非常容易淹沒在新建築的汪洋大海中,如何使人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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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它們,如何突出它們而提示名城的特色,保護規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過道路的選線、建築高度分區控制和重要古建築之間的視廊控制,突出地層現文物古跡。比如蘇州的北寺塔是宋代留存下來的古塔,規劃把城市主幹道正對該塔,使之成為古城內十分醒目的重要景觀和主要的視覺中心之一,並控制幾個主要視線通廊,如要求作為拙政園內借景、作為城市標志從滬寧線上可以看到它等;北京的大鍾寺原在城郊不顯眼的地方,開辟北三環路時把它的大門展露在這條城市環道上,很好地提示了它的存在。
(5)規劃保護范圍,制定有關要求、規定及指標,制止建設性破壞。
只有通過在城市規劃中劃定各類保護及控制區並制定出相應的各種要求和規定、控制指標,並通過規劃管理嚴格把關,才能保證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跡保護單位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不致於在建設中被破壞。
『陸』 怎樣保護北京的世界文化遺產
1. 明確標識 - 准確定義,並明確標注,標識相關遺產。
2. 定期巡檢 - 准備定期核驗方案,並實施。
3. 明確責任 - 明確各級執行人負責人責任。
4. 預案准備 - 提前准備各種風險預案,與應對流程。
5. 遺產名錄公開 - 公開名錄和可公開信息,發揮社會共管和監督能力。
『柒』 中和韶樂被列為北京市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應加以保護請想一想應該如何保護
摘要 把目標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歷史來源、故事等等內容要全部挖掘出來,根據挖出的內容加以現代美化
『捌』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8)如何保護好北京歷史文化遺產擴展閱讀:
文化遺產是推動文明交流互鑒的寶貴資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我國是舉世公認的文明古國,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遺產大國和現任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後,目前已擁有世界遺產53項。新時代我們要深刻認識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形勢,形成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發展戰略,為堅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撐,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作出更大貢獻。
『玖』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額···不知道對不對。
一、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尷尬
(一)我國法律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力
為加強國際間合作,以保護全人類的文化遺產,國際上有許多已經生效的關於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目前我國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有三個: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2] 我國《憲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這使「歷史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具有了憲法依據。但是,究竟何為「歷史文化遺產」、其定義和內涵如何、怎樣對其進行專門保護等一系列問題,無論是我國綜合性環境基本法,還是環境保護單行法,都未對此進行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法》第17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址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其中的「人文遺跡」是「歷史文化遺產」的唯一依據了。而其他諸如《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市規劃法》以及《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等用來進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依據顯然是片面的。而且歷史文化遺產實際上除了物質文化遺產以外,還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我國《刑法》第324條至第329條「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其中提到「珍貴文物、名勝古跡、文化遺址、古墓葬」,並沒有完全涵蓋「歷史文化遺產」,而且關於「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過於片面。而且綜觀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管理部門的義務與責任的規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規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積極致力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國際接軌,但是缺少全國性的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專門性法律,而且關於各項歷史文化遺產針對性法規也很欠缺。一方面,國際條約的實施要通過國內法作支撐;另一方面,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各種新的破壞因素和破壞手段層出不窮,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來預防和控制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和流失,都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科學技術水平低是制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瓶頸
建國以來,中國出土了數萬件簡牘,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方法,絕大部分只能臨時浸泡在水裡,時間最長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餘件珍貴文物,包括成批的絲織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紡織技術和製造工藝的精華,許多被認定為國家一級文物,但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很多已經不復存在,現存的部分文物也瀕臨損毀;20世紀70年代發掘的馬王堆漢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屍以外,數量巨大、種類繁多的紡織品和竹簡帛書的學術價值極高。這些有機質文物多數國家一極品,出土時光亮新鮮,但出土後迅速氧化變色、變質、變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無法挽回的損失;20世紀80年代發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轟動海內外。其中數百件青銅器和數十根巨大的象牙,由於缺乏保護技術,象牙幾乎全部毀損,青銅器正在遭受有害銹的不斷侵蝕。[3]
科學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隊伍的嚴重匱乏,大量考古遺跡、遺物出土,使有限的技術人員應接不暇;非科學的修復、發掘造成的毀損,時有發生。加上環境惡化、自然侵蝕和突發災害,因而丟失歷史信息,有損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
科學監控和安全防範系統的嚴重滯後,也使非法交易誘發的盜掘古墓葬、盜竊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動屢禁不止,造成無數國家歷史文化遺產被破壞和肢解,各類器物流失海外或被個人非法佔有。
三、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一) 完善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立法,健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鑒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珍貴性以及遭破壞的嚴重性,對其進行嚴格保護及其必要。保護手段的第一個層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關鍵。
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出現明確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定,並且必須盡快出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首先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定義要明確,可借鑒《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的規定。歷史文化遺產包括有形和無形兩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可移動遺產和不可移動遺產。[10]其次要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容進行界定:
1、法定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雖未定級但確有價值的古建築、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傳統民居、遺址遺跡以及反映城市發展階段的代表性建築物、構築物等以及周圍環境;
2、有歷史價值的風景名勝地;
3、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風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區,古村、古鎮等;
4、能夠體現我國歷史上城市規劃成就及反映城市發展史的規劃格局、風貌特色的區域。[11]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要把歷史文化遺產中各個要素考慮進去,總結其共同點,提煉適合總體的保護措施。可以用歸納的方法對整體進行總括性、原則性規定。比如說《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新時期文物工作方針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個方針其實可以考慮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本方針,因為這是做好歷史文化遺產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則。在實際工作中,「保護」是核心和前提,「搶救」是當務之急,利用是最終目的,「管理」是關鍵和保證。由於歷史文化遺產所具有的共性特徵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保護為主」,把歷史文化遺產本體及其原生環境的保護放在主要位置,這是歷史文化遺產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在立法工作中,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明確規定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從國務院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歷史文化遺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監督、保護等管理工作。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進行開發利用等工作。具體的內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確規定。同時,在責任承擔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時並舉,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同時,管理部門本身由於瀆職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責任。
另外,考慮到各歷史文化遺產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採取具體針對各要素的單獨立法的形式。例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有專家提出應該制定《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法》。歷史文化風貌區主要強調的是文化遺址周邊的環境保護,這個環境大的可以是一個城市,小的可以是一個城鎮、一個街區。
現在許多地方性法規已經出台,例如《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等。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具有穩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統一性,各個相關法律要注意彼此間橫向的聯系,要相互借鑒,還要避免相互沖突和矛盾;同時要盡量考慮實際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其次,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要分層次、分級別,按照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12]: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要分級別,可定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等,對不同級別的歷史文化遺產要進行不同程度的保護和管理,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的遺產,應向下放權;另一方面,管理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且相互協作、相互監督。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有效管理歷史文化遺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即使是被評為世界文化遺產,也不能掉以輕心。世界遺產公約有其一套底線,任何項目都不是「終身制」的,一旦我們保護不力,那麼他們將先進行「黃牌警告」,然後列入瀕危遺產項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長期性。
然後,要以法規與標准進行管理。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指引作用,既要規定不能怎麼做,還要指出應該怎麼做;同時,管理標准應該是可以操作的,不能過於模糊和概括。另外,歷史文化遺產已經不再單單是文化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發展問題,均已成為現代的歷史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的概念和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所以我們也要注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與時俱進。
在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上,各地方、各有關部門應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13]同時,應該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去補充和豐富歷史文化遺產事業。
最後,要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相關問題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比如,環境問題的惡化會不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產生不良影響、人口的急劇膨脹會不會影響歷史文化遺產的完整保存、會不會因用地問題拆毀歷史文化遺產……相關問題解決得好,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有促進作用。
(二) 把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貫徹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涵蓋環境法的全部領域和調整的全部過程,在如今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立法不完善、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援引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具有指導意義:
1、協調發展原則
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相協調,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就已經給我們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反過來,我們應該使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來保護和發展歷史文化遺產,賦予祖先留下的豐富文化遺產以新的內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為新的遺產代代相傳。「挖祖宗墓,吃子孫飯」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
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員說:「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就在於它們能激勵社會的全面發展。這不僅是保護,而且還是全社會進步的過程。」
2、預防為主原則
這要求我們在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和利用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一個「度」,適度開發、適度利用,糾正「最大限度」的錯誤觀念。「有限開放」和「限量游覽」在旅遊活動中比較可行,國外已經做得很好,我國現在也開始試點進行。要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什麼樣的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何種損害是可以彌補的,何種損害是毀滅性的,做到研究走在開放前。我國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的先進經驗可以借鑒。《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成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其中核心區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類和分級,有些是不適宜開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適宜開發的,因為現有的技術水平還達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麼應該保持原狀;有些是只能有限開放的,多度開放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還有些是可以完全開放的。「預防」是核心,圍繞著這個核心來進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另一大特點就是其真實性,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稱不上是歷史文化遺產了。圓明園盛極一時的風貌我們已經無法領略,但是它現在的面貌起碼也真實地記載了歷史上其受到的劫難,我們就不必再枉費心機去修繕,保持現狀才是上策。
預防為主原則強調了事前規范,歷史文化遺產一旦遭到破壞,要恢復原狀往往比較困難,很多情況下,恢復所需付出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不僅比我們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要大,同時更比採取積極預防措施所付出的財力、物力大得多。
3、環境責任原則
凡利用歷史文化遺產者,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的負責單位要繳納包括稅收等在內的費用;另一方面,在參觀旅遊活動中,遊客要購買門票。凡有權開發歷史文化遺產者,同時承擔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定期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維護,並分析研究何種因素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損害,同時積極採取措施預防損害發生。破壞者恢復主要指的是造成歷史文化遺產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將受到破壞的歷史文化遺產予以恢復和整治的法律責任。鑒於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的難恢復和不可恢復性,對於這種損害一般的單位和個人是無力恢復和治理的,這種情況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對這些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等,委託有能力的部門來進行恢復和治理。此條原則屬於事後救濟,由於其不經濟性以及後果的嚴重性,應盡量避免破壞情況的發生。此原則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從制定規范到具體操作,一定要體現嚴厲性。一旦造成破壞,對破壞行為人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4、公眾參與原則
首先要使公眾樹立歷史文化遺產主人翁意識,要真正關心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及其內容,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和保護常識,能夠自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後要把這種意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歷史文化遺產知情權,要實行歷史文化遺產狀況公報制度,讓公眾了解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增強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感,真正發揮其監督作用。政府的職能要與公眾的力量融合起來:一方面,建議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組建多學科專家參與的咨詢組織,作為政府的參謀;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把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計劃方案告訴有關的群眾,考慮他們在生產生活中的需求,其實在許多情況下,群眾才是這方面的專家;然後群眾把他們的意見及建議反饋給政府,政府經多方衡量做出正確取捨。最後,對於一切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活動和對歷史文化遺產有重大潛在危險的活動,公眾有權利更有義務向相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要開通多種渠道使消息暢通,對於重大情報經確信的,對相關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以發揮他們的積極性。
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以有重點地借鑒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這項制度屬於事前規范。在評價形式篩選上,建議各級主管部門對待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採取謹慎態度,除了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微弱影響的項目之外,一律採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形式,對評價報告的審批也應該嚴格化。對於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的,堅決不予批准;對於可能造成損壞但是可能通過保護措施預防和恢復的,原則上可以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是法定程序,對於未經批准而動工的項目,應該由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不給其可乘之機。另外,要責令其停工、補辦審批手續,還要對其採取罰款等措施。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從2004年9月開工,至今仍沒有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書。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已經責令圓明園管理處限期提交環境影響報告。[14]
2、許可證制度
對從事可能造成歷史文化遺產不良影響活動的開發、建設或經營者,必須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從事該項活動。比如說,要在歷史文化遺址地拍攝電影、電視劇,首先劇組負責人要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且要附上審查必須的各種材料,比如劇本中需要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情節介紹,以及證明該行為不會對其造成破壞的理由,或者應用保護設備和措施等;主管部門可向專家組求證,也可以在報刊、網路上公布受理的申請,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根據有關的法律或其他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後作出頒布或者拒發許可證的決定,與此同時,同意頒發許可證的,要告知持證人的相關義務、限制條件和注意事項,並且做出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生效。拒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拒發理由,相對人不服的,可以進行復議。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持證人執行許可證的情況進行隨時監督檢查,發現持證人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時,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並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使歷史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壞,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這樣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門及時掌握歷史文化遺產破壞事故的情況,查明事故原因、確定危害程度,便於採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損害擴大;屬於人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 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資力度,鼓勵相關科學研究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科學技術,幾乎全部移植於國外,不僅使用的范圍相當有限,舶來的技術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學驗證與評估等研究環節。保護科學和技術的顯著貧弱,遠遠不能應付數量巨大和門類眾多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需求。[15]
國家和政府的財政撥款應該是歷史文化遺產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應該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投資力度;另外,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個人投資的方式也應該積極鼓勵;建議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貸款優惠政策,發行獎券、彩票的形式來刺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應該採取各種手段積極鼓勵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對於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另外將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操作方法的過程中,也要保證資金的供應。要利用系統工程研究方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戰略與相關政策研究;實施文化遺產的科學調查評估行動,全面掌握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資料;大力加強文化遺產保存與修復的基礎科學研究,實施關鍵技術攻關行動,推進傳統核心科技體系的科學化、現代化進程。對於一些新問題要做好防範工作,例如防止手機輻射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影響。此外,還要實施監測與安全預警相關技術行動,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安全。
(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不斷向公眾灌輸有關「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報道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並且介紹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慘痛教訓。當地可根據自己的特色,著重強調本地歷史文化遺產的情況,不斷培養公眾參與的興趣。長遠地看,建議在小學、中學的教材中多編入一些介紹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培養學生從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觀念。亦可考慮用多種手段加強宣傳,例如發行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紀念郵票、電話卡,出版地圖冊和各地歷史文化遺產地圖等等。
要使公眾樹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人人有責」的觀念。可考慮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作為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提高其地位。
最後要強調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要採取合理利用的方針,以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今天的開發利用不要影響到後人的開發利用,要讓祖先留給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完好無損地傳到後代人手中。周總理當年就曾經勸阻郭沫若開掘乾陵的建議,因為那時的技術還無法保存地下埋藏的絲質和紙質的文物,他說:「還是留給後人吧。」[16]所以與其盲目開發歷史文化遺產,使之早日遭破壞甚至滅絕,不如信賴後代人的能力。另外,對已經開發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考察和實驗,如果展覽、旅遊、周邊建設項目等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有現實和可以確信的潛在破壞危險的,應該及時消除妨害。
(五)做好歷史文化遺產本土化,加強該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作為一個唯一擁有五千年不間斷文明史的古國,我國擁有世界上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它們不僅構成了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蘊,也承載著中華民族文化淵源的基因;它們是一個國家歷史的濃縮、文化的積淀;它們見證了歷史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全世界、全人類的財富代代相傳。國外一個國家是一種風格,而我國除了整體上有自己的風格外,各個地方風格各異——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鄉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鮮明;我國又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維護和發展這些特色,是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4年底廣東省城市規劃建設考察團對歐洲進行參觀考察所作的考察報告,歐洲人主要是靠法律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並且形成了完善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不斷擴展。幾乎每確定一個保護概念,隨之便會有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條例、政令等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歐洲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確,它強調保護工作不是獨立進行而是多元的,將保護與資金、住宅建設、稅收、政府職能、公眾參與等聯系起來,目的是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整個體系使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間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發揮。[17]
國外許多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稱道,在美國,如果遊客想在大峽谷上面過夜,必須在一年前申請,由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在韓國,知異山國立公園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許400人參觀。[18]在希臘,政府為了保護雅典衛城的環境風貌,拆除了衛城周圍所有現代建築。雅典的重要歷史街區,任何建築活動都必須事先報文化部批准。
我們既要加強國際合作,學習外國先進經驗,引進他們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這一點上,做得比較好的當數敦煌莫高窟。針對莫高窟自身特點和開放旅遊時遇到的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與海內外機構合作,對莫高窟的地質環境、氣象環境、特別是洞窟小環境進行了檢測,在莫高窟窟頂設置了窟區環境檢測站,為洞窟安裝溫濕度自動檢測探頭、鋁合金門窗及洞內擋護玻璃等。與此同時,敦煌研究院對日益增多的遊客開始實施干預。2000年,對遊客實行了窟內分流措施;2003年又啟動了遊客參觀預約制,開展了「洞窟遊客承載量」試驗研究和「虛擬敦煌」建設,並在同年出台了《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措施和研究項目的開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洞窟保護壓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內部環境得到了改善,並為根本解決敦煌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條有效途徑。[19]這樣,真正做到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合作與本土化的最佳結合,實現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應作為先進經驗來推廣。
目前中國與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和澳大利亞遺產委員會合作,制定了《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義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護修復研究中心;中國與德國合作開展了秦俑彩繪保護研究。[20]這些都是中國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後開展更加廣泛和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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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全國市長培訓中心編著.城市規劃讀本.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
⒎[法]亞歷山大??基斯著,張若思編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拾』 ①究竟應該怎樣對待文化遺產
傳統文化遺產既然是祖先留下的東西,就必然受到過去時代的局限,有好有差。
1、用歷史的眼光去看待文化遺產認識到他的歷史繼承性。認識到其歷史的重大戰略意義,正是他的社會價值。
2、辯證的看待文化遺產,既要吸取其合理的價值與優點又要剔出其缺點,用批判性的眼光去對待文化遺產。
3、保護本民族的文化,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中華文化對促進人類文明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中華民族精神是我們責無旁貸的歷史重任。
4、弘揚民族文化並不意味著毫不加批判,全盤吸收。傳統文化只有融合新時代精神,並且吸收其他文化的優點,才能保持生命力,才能放射出更加絢麗的光彩。因此對於傳統文化我們因該取其精華,棄其糟粕。
5、對待祖先的遺產,要有熱情,也要有冷靜,冷熱結合。學習中要分出清與濁,弄清對與錯,這樣才能真正懂得什麼該繼承,什麼該舍棄。比如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都有偉大的思想成就,也有消極過時的主張。
讀諸子百家,就要學會分辨,全盤接受和一概否定都不對,同樣,對文學、藝術、民俗等,也是既要看到精彩的一面,也要思考、承認其不足。一味贊揚或是貶低,都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