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歷史學家和考古學家保護歷史文物的方式是什麼
其實一般來說,歷史文物都是留在原地,也就是說,並不會發掘,除非是遭到了破壞,才會不得已去做這些事情,所以說最主要的應該也就是保留在原地,因為這些歷史文物更多的應該不光是他們自身的價值,更是有其他面的原因。
B. 保護歷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准則適用的對象通稱為文物古跡。它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築、由國家公布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 第二條 本准則的宗旨是對文物古跡實行有效的保護。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跡實物遺存及其歷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三條 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四條 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准則,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跡的價值。 第五條 保護必須按程序進行。所有程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且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文物古跡價值的評估應當置於首要的位置。 第六條 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據。 第七條 保存真實的記錄,包括歷史的和當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獻。保護的每一個程序都應當編制詳細的檔案。 第八條 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要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重要的保護程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的高等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第二章 保護程序 第九條 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為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原則上所有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都應當按照此程序進行。 第十條 文物調查包括普查、復查和重點調查。一切歷史遺跡和有關的文獻,以及周邊環境都應當列為調查對象。 第十一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是文物古跡的價值,保存的狀態和管理的條件,包括對歷史記載的分析和對現狀的勘察。對新發現的古遺址評估需要進行小規模試掘的,應依法報請批准後才能進行。 第十二條 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級別,必須以評估結論為依據,依法由各級政府公布。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進行「四有」工作,即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保護范圍以外,還應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文物古跡相關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第十三條 制訂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的結論,首先要確定主要的保護目標和恰當的保護措施。一般規劃應包括保護措施、利用功能、展陳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內容,特殊的對象可制訂分區、分類等專項規劃。各類保護規劃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規劃都要與當地的總體規劃密切結合,並應當依法審批,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實施保護規劃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列入規劃的保護工程的專項設計,必須符合各類工程的規范,依法審批後才可實施。列入規劃的展陳和教育計劃,也應當進行專項設計。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規劃的目的是總結規劃實施的效果和經驗,如發現缺陷或新的情況,可對規劃作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和重要的保護工程設計,應當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貫穿於保護全過程。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消除隱患,保護文物古跡不受損傷,同時不斷提高展陳質量,收集文獻檔案;並在保護規劃獲得批准以後,確保按照規劃實施保護。第三章 保護原則 第十八條 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易地保護要依法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盡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並減少到最低限度。採用的保護措施,應以延續現狀,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 第二十條 定期實施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護手段。要制定日常保養制度,定期監測,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微的損傷。
第二十一條 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並必須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一切技術措施應當不妨礙再次對原物進行保護處理;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所有修復的部分都應有詳細的記錄檔案和永久的年代標志。 第二十二條 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證明是最有效的,對文物古跡是無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正確把握審美標准。文物古跡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為它的歷史真實性,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已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築,經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應具備確實依據,經過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重建的建築應有醒目的標志說明。 第二十六條 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有計劃的考古發掘,應當盡可能提出發掘中和發掘後可行的保護方案同時報批,獲准後同時實施;搶救性的發掘,也應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預防災害侵襲。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遊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對於公開開放的建築和參觀場所,應控制參觀人數,保證疏散通暢,優先配置防災設施。在文物古跡中,要嚴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動。第四章 保護工程 第二十八條 保護工程是對文物古跡進行修繕和相關環境進行整治的技術措施。對文物古跡的修繕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重點修復四類工程。每一項工程都應當有明確的針對性和預期的效果。所有技術措施都應當記入檔案保存。 第二十九條 日常保養是及時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損傷的預防性措施,適用於任何保護對象。必須制訂相應的保養制度,主要工作是對有隱患的部分實行連續監測,記錄存檔,並按照有關的規范實施保養工程。 第三十條 防護加固是為防止文物古跡損傷而採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對原有實物造成損傷,並盡可能保持原有的環境特徵。新增加的構築物應樸素實用,盡量淡化外觀。保護性建築兼作陳列館、博物館的,應首先滿足保護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現狀修整是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增添新構件,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歸整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的部分,清除無價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補配的部分應保留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 重點修復是保護工程中對原物干預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復結構的穩定狀態,增加必要的加固結構,修補損壞的構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體修復的方法,經過解體後修復的結構,應當全面減除隱患,保證較長時期不再修繕。修復工程應當盡量多保存各個時期有價值的痕跡,恢復的部分應以現存實物為依據。附屬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損傷的情況下才允許拆卸,並在修復後按原狀歸安。經核准易地保護的工程也屬此類。 第三十三條 原址重建是保護工程中極特殊的個別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時,首先應保護現存遺址不受損傷。重建應有直接的證據,不允許違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 環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損傷,展示文物原狀,保障合理利用的綜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災害和有損景觀的建築雜物,制止可能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生產及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損傷,營造為公眾服務及保障安全的設施和綠化。服務性建築應遠離文物主體,展陳、游覽設施應統一設計安置。綠化應盡可能恢復歷史狀態,避免出現現代園林手法,並防止因綠化而損害文物。 第三十五條 經過發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一般情況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資料後應回填保護,並防止盜掘。特殊情況核准露明保護的,應嚴格保護現狀,除日常保養外盡量少加干預。無條件原址保存的構件,才允許易地保護。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曾經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地,可參照本准則的有關條款保護其地點和環境原狀。 第三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歷史景觀、水下文化遺產,可根據本《准則》的相關條款,制訂各自的保護准則。 第三十八條 本《准則》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制訂、通過,中國國家文物局批准向社會公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負責對本《准則》及其附件進行解釋。在需要進行修訂時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C. 如何去保護國家文物
2006年3月,內蒙古某公司在修築鐵路時,未經申報批准就擅自在明代長城遺址進行施工,並不顧文物部門繞行、鑽道、架橋的建議繼續施工,致使明長城遺址和三處古村落遺址遭受嚴重破壞。2006年10月,內蒙古文物局根據《文物保護法》、《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下達了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物在詞典上的釋義為: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類文化遺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址、墓葬、建築和碑刻;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以及生活用品;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史料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的基本特徵是: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當代中國根據文物的特徵,結合中國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為我們留下了眾多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這些文物和名勝古跡是中華民族的象徵,也是歷史留給我們的無價之寶,是金錢買不到的。它們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我國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經過多少年的風雨和戰亂,流傳至今的文物相對來說已經不多了,有的文化古跡已經遭到嚴重的破壞,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留傳於世的文物會越來越少。
舉世聞名的萬里長城是我們中華民族的驕傲,但是隨著開發力度的增大和遊人的增多,給長城帶來了顯而易見的破壞。人們能把塑料袋、礦泉水瓶、廢紙、果皮等物品帶上長城,卻不能把這些物品再帶下長城。用相機拍下與長城美麗景色的親切合影不夠,還要在長城上刻上「某某到此一游」,使得長城被笑稱為中國最大的BBS。當地居民「靠山吃山」的做法的確把長城當成自己的家了,可是他們忘了,長城是國家的。當你向它索取的時候,你又向它奉獻了什麼?還有那些開發商們,隨意破壞長城進行建築,這些加速了長城周圍自然景觀破壞的建築,像一顆顆毒瘤,對長城形象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日用品壞了,可以再生產製造。文物呢?它不能再生產,再生產出的東西不是文物,是仿製品或贗品,是沒有任何文物價值的。文物一旦損壞,就永遠不能復原。沒有眾多的文物史跡,文明古國也就名存實亡,失去其應有的風采和內涵。
除此之外,我國大量文物流失國外的現象也很嚴重。據中國文物學會的統計,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因戰爭、不正當貿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國珍貴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間,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美、日本、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據了解,這1000多萬件海外珍藏文物幾乎涵蓋所有文物種類,包括書法、繪畫、青銅器、陶瓷、雕塑、甲骨、典籍等,主要分布在英國、法國、美國、日本等國家。中國自2003年7月開始啟動國寶工程,旨在搶救流失文物,保護文化遺產。
作家馮驥才曾說過,保護文化遺產是我們的責任。保護文化遺產是一個古老民族生命記憶的延續,是對一個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命智慧的延續;是結合文化存在的認知過程,更是一個具有人類發現和理性精神的民族文化的整合過程。它是我們的精神家園,你又怎麼忍心將它毀在自己的手中呢?保護文化遺產是一條漫長而艱辛的道路,就讓我們攜起手來,從自己做起,從現在做起,在這條路上共進,用我們純潔的靈魂守護自己的精神家園,讓它永葆青春!
法律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的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相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D. 保護文物,我們該怎麼做
1、參觀時只看不摸,游覽勝地 不要在樹木,古牆上刻字,濫畫。
2、看見文物要拿給鑒定師進行鑒定,還要查清它的價值。
3、我們發現文物,也不要倒賣,這是犯法行為,應該交給國家處理。
5、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6、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7、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E.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5)如何保護歷史文物擴展閱讀:
文化遺產是推動文明交流互鑒的寶貴資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我國是舉世公認的文明古國,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遺產大國和現任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後,目前已擁有世界遺產53項。新時代我們要深刻認識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形勢,形成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發展戰略,為堅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撐,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作出更大貢獻。
F. 如何保護歷史文物古跡
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跡實物遺存及其歷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保護必須按程序進行,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為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所有程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且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保護的原則:必須原址保護。盡可能減少干預。定期實施日常保養。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正確把握審美標准。必須保護文物環境。已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預防災害侵襲。
G. 保護文物古跡的建議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保護長城,做到以下幾點:
1、從我做起,做一個文明的遊客。
2、號召少先隊來阻止那些在長城亂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護長城的宣傳隊,在旅遊點等地方進行宣傳,提醒人們要保護長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長城設點收費,讓長城變得更美麗。
5、對破壞長城的人進行訴責。
6、向有關部門呼籲,利用電視、廣播向全國宣傳,讓每人心中有「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從我做起,從小做起」的觀念。
7、添加保護長城的標語牌。
8、不攜帶危險物品,不扔煙頭。
9、在長城內見到垃圾應隨手撿起。
10、不在長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護長城周圍的環境。
11、不應在長城上亂塗亂畫。
12、不要在長城上大聲吵鬧,破壞了別的遊人的好心情。
我們的倡議:保護長城,保護文物,保護古人給我們留下的美好財富,這既是守法行為,更是愛國的表現,願我們從小樹立保護長城等文物的意識,做一個守法愛國的好公民,願我國的「世界遺產」永遠放光
中衛五小 四年級(4)班
保護長城小分隊示
H. 我們應該怎樣保護歷史文物
I. 文物是我們了解過去時代的生活的媒介,文物應該怎樣被保護
2021年初,三星堆新出土文物的新聞贏得了社交平台上數以千萬的點贊量,文物它是什麼?文物便是承載著精神價值以及文化價值的媒介。文物它是我們了解過去時代的生活的媒介,文物它是讓我們能夠與古人進行通話的符號,而實質上在過去幾十年,我國在對某些文物保護上並沒有做到完善,致使某些文物遭到了破壞,那麼如何讓這些文明的瑰寶能夠被很好地保護下來呢?筆者一下來講講自己的看法。
一、增加對考古部門的財政支出而在國家層面對於偷盜文物這樣的不法行為,應該進行嚴厲打擊,正是因為某些文物偷盜者的行為,致使了我國部分文物流落海外,而對此國家可以去制定更為嚴格的法律法規設立紅線,讓這種違法行為無處可逃,也不敢出現。
J. 簡答:如何保護歷史文物
保護歷史文物辦法如下;
1、不可過度開發,文物遺跡所承受的參觀能力是一定的,超過了這個能力,文物肯定會有所損毀,這種損毀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覺的,但等到你發現它的時候,恐怕已失去了補救的可能。
2、在維修擴建文物古跡時,應保持它的原汁原貌,不可輕易加入現代的元素,最好是能做到「修舊如舊」,雷鋒塔前修了自動扶梯,我個人覺得就破毀了整個雷鋒塔址的味道,修建者當初也許是好意,但結果令人不敢苟同。
3、保護文物不是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決的事,要靠每一個人的保護意識,當我們漫步在白堤、蘇堤,飽覽西湖美景時,我們不經意間的一個行為,比如吐痰,亂扔東西都會破毀我們身邊好不容易保護下來的文物古跡。因此,提高全民意識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