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首先是違章建築,其次是歷史遺留,這個問題不拆的前提是:歷史遺留但不違章。
為什麼說必須要拆呢,第一違章建築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響市容市貌或者是影響整體規劃等第二違章建築之所以被遺留肯定是因為有問題交織,歷任領導都不願意去碰這個燙手山芋所以遺留。第三以前沒拆現在要拆很可能是因為當下這個領導在任期間的文件有了更嚴格的要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施加壓力,領導們出於對政績考核以及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的考慮,必然會拆掉的,他不拆掉這個建築,上面問責下來,他是要追責的。一旦進入追責,搞不好他會有更多問題暴露,綜上考慮,必須得給你拆掉了。
2. 國家對歷吏遺留"違建"的時間概定
所謂歷史遺留問題,就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並且在過去還沒有得到解決的問題。那麼居住多少年的違章建築才能算歷史遺留問題,這個在時間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既然算歷史遺留問題,最起碼也得三年以上的時間吧。
3. 過了多少年的違建房是歷史遺留房,是不是有法律可以保護的
一、歷史遺留房屋的概念
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
二、法條鏈接:1992年最高法《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第3條規定:
「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2、涉及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物權取得
《通知》第三款所述之「歷史遺留問題」是由「落實政策、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其中,內部建房是合法建造行為,但由於此類建房一定是基於行政決定或命令,所以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糾紛的共同特徵是基於「法令行為」而引起,可見,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物權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且無需登記即具物權效力。
因此《通知》是用「歷史遺留問題」此以描述劃分了一種特殊的基於法令行為的物權取得方式,並明確人民法院對基於此種特殊的物權取得方式的效力不予質疑(不予受理)。
4. 七十年代違章建築算不算歷史遺留問題
七十年代的建築,沒有獲得產權證,如果房屋被徵用,基本都是比照有產權進行補償。
5. 違建多久算是歷史遺留
法律政策明確後,凡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未經審批而建造的,在性質上都屬於違法建築,而違法建築始終都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存在過了多少年,就變成了「歷史遺留建築」的問題。
6. 歷史遺留下來的房子算不算違建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
歷史遺留下來的房子
算不算違建,
這個要看你的歷史多少時間了
你說唐宋元明清,
包括民國
這個時間遺留下來的
肯定不算違建了
但是1949年以後遺留下來的
那個要查資料了
有的不算違
有的算作違章建築
7. 怎樣認定歷史遺留下來的房屋建築為有法律依據
這個需要相關部門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由該法律規定可知,無證房是否能夠獲得補償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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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的認定
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將無證建築認定為違章建築是拆遷方慣用的伎倆,通過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強拆一方面減少拆遷補償,另一方面也壓縮了時間成本,嚴重地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無證並非違章,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現實中,即使屬於違章建築,也應根據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即《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給予合理補償。
至於如何補償,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經鄉鎮政府審核,並經縣級政府批准後,就算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無證房屋就算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也需要補償。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違法部分不予補償。對於合法部分,應當給予等價的補償。本該屬於我們的土地和建築材料我們仍有尋求補償的權利。
8.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為違章建築嗎
1、什麼是歷史遺留違法私房?
答: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1999年3 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造的下列私房:
(1)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經鎮 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4)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 原則所建的私房;
(5)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2、什麼是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
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佔用土地興建的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3、哪些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
(1)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或者 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2)佔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3)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4)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 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9. 違章建築多久算歷史遺留
沒有經審批而建造的,在性質上都屬於違法建築,而違法建築始終都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存在過了多少年,就變成了歷史遺留建築的問題。
違章建築的種類
1、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建築。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沒有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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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形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經濟利益驅動,這是當事人敢於違法建設的主要原因,由於經營需要成為違章建築的主要動機。
另一個主要原因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公、處罰不力是違章建築泛濫的,監管不利。而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築物是否違反規劃。
10. 關於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的問題
房子已經簽訂拆遷協議,和違章不違章就沒有關系了。
房屋補償後出現問題,首先要看是什麼問題,是怎麼樣造成危樓的。
如果是醫院的原因,你有權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