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解決
1、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關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的政策規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實施非法佔用土地行為並已建成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經行政處罰後,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違法用地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審批。
未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審批許可權與程序批准供地。
(1)深圳如何處理歷史遺留的建築擴展閱讀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帳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給予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照規定辦理首次登記,依法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准與程序、辦理首次登記的條件與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㈡ 深圳兩規與取得產權證有什麼區別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本質區別。
1、深圳兩規實際上是深圳市政府在2001和2002年出台的關於對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處理的兩個文件。
2、涉及哪些違法建築不予以確權,哪些可以確權及確權的條件等規定。
3、房屋產權證書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由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核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
兩規」即《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三規」即《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
兩規和三規的檔案作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登記憑證,是見證城市發展的特殊時代產物,為執法部門和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㈢ 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該如何處理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說,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
㈣ 深圳歷史遺留小產權房回執去哪裡能查到
在網上搜索房管局電話咨詢。
回執的作用是用來對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錄入信息資料庫,並進行規范化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
「歷史遺留回執單」的全名叫「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收件回執。
㈤ 深圳農民房歷史遺留是什麼
您好:
2009年5月21日舉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小產權房」作為深圳這座城市的歷史「欠賬」,被提上了解決的議事日程。
深圳戶籍原村民35.8萬人,擁有「城中村」農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過50萬棟,總建築面積約1.3億平方米,佔全市住房總量的49%。農民房價只有商品房價的1/3—1/4。
2003年底,時任深圳市常務副市長的許宗衡,牽頭組成了聯合課題組,歷經8個多月拿出了兩份報告:《關於違法建築問題的調研報告》、《關於城中村改造的調研報告》。
報告披露了兩項鮮為人知的消息:一、深圳21世紀城市戰略重點、總面積170多平方公里的大工業區近幾年已被違法建築蠶食了近20平方公里土地,目前已經很難找到成片的被征土地。二、全市90%以上的違法建築都分布在城中村內。而「城中村」的主體恰恰就是「小產權房」。
為了解決城市擴張的土地缺口,同時也為破解「城中村」內違章建築的難題,深圳在將所有土地全部國有化的決定,深圳市原戶籍農民27萬多人被直接轉為城市戶口,同時也失去了土地。但這一過程僅是從法律上確認了深圳土地的國有權屬,補償了尚未佔用的耕地,並未徹底完成對農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的手續,這一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留存至今。
同時很長時間以來,絕大多數深圳農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賴於土地出讓、私房出租以及從集體土地開發中所獲得的紅利。這些面積巨大的「已建成區」雖有違《土地管理法》,卻已成既定事實,這是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的重大課題。
深圳特例的「小產權房」,占深圳市房屋總量的一半。如果開征物業稅,當然應當明確這些沒有登記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否則,政府的物業稅稅源將減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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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深圳小產權歷史遺留截止時間
深圳小產權歷史遺留截止時間是2009年5月
所謂的深圳小產權房的歷史遺留回執,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對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錄入信息資料庫,並進行規范化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
㈦ 深圳出歷史遺留證明怎麼辦理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為認真解決好房屋產權登記深圳出歷史遺留證明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和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對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意見,採取以下措施,集中進行解決。一、解決原則以「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依法依規,分類指導」、「公開公正,解決問題」為原則,堅持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與解決人民群眾實際困難相分離,多還舊帳,不欠新帳,切實解決好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歷史遺留問題。
㈧ 深圳歷史遺留問題無證房屋的租金收入可通過法院主張嗎
當然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知,涉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處理的方式: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5條以及《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可知,承租人應將涉案建築物退還給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向承租人主張房屋佔有使用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表現為裝飾裝修費用賠償的情形,以及承租人經營損失等情況)。
二、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㈨ 深圳歷史遺留回執更名條件
深圳小產權房的歷史遺留回執,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
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對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錄入信息資料庫,並進行規范化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
深圳政府為什麼要對小產權進行普查?由於數量太大(40萬棟),建的年代不一樣,類型不一樣,違法程度不一樣,業主信息不明確等等,為了進行規范化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政府決定對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進而錄入信息資料庫。
㈩ 深圳歷史遺留證明怎麼辦理
房地產交易所辦理。
深圳歷史遺留回執樣本是不可以作為產權證的,必須要有原件,或者說政府相關部門確實有登記在冊才可。
所謂的深圳小產權房的歷史遺留回執,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