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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思修

發布時間:2022-04-25 02:21:23

1.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才到社會主義社會。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1)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思修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2. 思修考試簡答題:如何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一、以憲法為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根本保障。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現行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突出成果,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偉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以法律為主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解決的是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是國家法制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的規定和履行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對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同樣具有重要地位,是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經驗。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3.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包括:思想道德修養、法律基礎知識兩部分的內容。

4. 大一思修考試法律部分的重點問題分析

  1. 當代大學生成才的目標是什麼?答:(1)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2)德是人才素質的靈魂。(3)智是人才素質的基本內容。(4)體是人才素質的基礎。(5)美是人才素質的綜合體現。

  2. 如何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科學內涵?答: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社會主義榮辱觀,構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

  3. 什麼是理想?答:在一定意義上講,理想是人們在實踐中形成的有可能實現的,對未來自身發展的嚮往與追求,是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在奮斗目標的集中體現。

  4. 什麼是信念?答:信念是認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機統一體,是人們在一定的認識基礎生確立的對某種思想或事物堅信不疑並身體力行的心理態度和精神狀態。

  5. 如何在實踐中化理想為現實?答:(1)正確認識理想與現實的關系是實現理想的思想基礎。(2)堅定的信念是實現理想的重要條件。(3)勇於實踐艱苦奮斗是實現理想的根本途徑。

  6. 什麼是愛國主義?答:愛國主義體現了人民群眾對自己祖國的深厚感情,反映了個人對祖國的依存關系,是人們對自己故土家園、民族和文化的歸屬感 認同感 尊嚴感與榮譽感。

  7. 7.愛國主義的優良傳統包括那些?答:(1)熱愛祖國,矢志不渝。(2)天下興亡,匹夫有責。(3)維護統一,反對分裂。(4)同仇敵愾,抗禦外侮。

  8. 愛國主義與經濟全球化的關系?答:愛國主義並沒有也不會過時。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國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組織形式,是國際社會活動中的獨立體。只要國家繼續存在,愛國主義就其堅實的基礎和豐富的意義,我們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必須堅定地捍衛自己國家利益,這就需要愛國主義的支撐。

  9. 中華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什麼?答: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精神的核心。

  10. 時代精神的核心是什麼?答:改革創新是時代精神的核心。

  11. 11.人生觀的核心是什麼?答:(1)人生目的決定人生道路。(2)人生目的決定人生態度。(3)人生目的決定人生價值標准。(4)這三方面相輔相成,其中人生目的是人生觀的核心。

  12. 什麼是人生態度?答:所謂人生態度,是指人們通過生活實踐形成的對人生問題的一種穩定的心理傾向和基本意願。

  13. 我們要反對哪幾種錯誤的人生觀?答:(1)反對拜金主義人生觀(2)反對享樂主義人生觀(3)反對個人主義人生觀

  14. 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核心和原則是什麼?答: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要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

  15. 公民的道德是什麼?公民道德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應當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規范要求。

  16. 我國公民道德建設的重點是什麼?答:誠實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設的重點。

  17. 為什麼說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答:(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會成員生活質量的基本保證(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國家現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

  18. 維護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包括那些方面?答:道德和法律逐漸成為建設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兩種基本手段。

  19. 什麼是社會公德?答:社會公德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應該遵守的行為准則。

  20. 網路生產中的道德要求?答:(1)正確使用網路工具。(2)健康進行網路交往(3)自覺避免沉迷網路(4)養成網路自律精神。

  21. 公共生活中法律規范作用有那些?答:(1)指導作用(2)預測作用(3)評價作用(4)強製作用(5)教育作用。

  22. 什麼是職業道德?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什麼?答:職業道德是指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職業生活應當遵循的具有職業特徵的道德要求和行為准則。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1)愛崗敬業(2)誠實守信(3)辦事公道(4)服務群眾。
    23.家庭美德的基本內容有那些?答:(1)尊老愛幼(2)男女平等(3)夫妻和睦(4)勤儉持家(5)鄰里團結。

  23. 什麼是法律?答: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24.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是什麼?答:(1)從法律所體現的意志來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2)從法律的實質內容來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歷史發展規律和自然規律,具有鮮明的科學性和先進性。

  25. 什麼是法律制定?答:(1)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的國家機關依定職權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法律運行的起始性和關鍵性環節。

  26. 法律思維方式是什麼?答: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 原理和精神 思考 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與取向。

  27. 大學應該如何增強法律概念,維護權威?答:大學生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力量,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律修養,不僅要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而且要樹立法律信仰,宣傳法律知識,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權威。

28. 我國的國體和政體分別是什麼?答: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體。

29.我國的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國國家的哪兩個部門?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5. 思修簡答題: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及作用分別是什麼

一、本質

1、從法律所體現的意志來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既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又具有廣泛的人民性,體現了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

2、從法律的實質內容來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歷史發展規律和自然規律的反映,具有鮮明的科學性和先進性。

3、從法律的社會作用來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法律保障。

4、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科學性和先進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①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堅持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指引人們去發現客觀規律,在法律實踐中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

②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善於借鑒我國傳統法和外國法的成功經驗。前人和他人的成功經驗實際上是客觀規律的反映,因而對這些成功經驗的吸收,就是對規律性認識的吸收。

③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立法體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適應時代發展而不斷改革與創新,使立法的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

二、作用

社會主義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樣,還有指引、預測、評價、教育、強制等重要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引導人們選擇合法的行為、約束非法的行為,主要是通過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實現的。授權性規范指引人們可以做什麼或者有權做什麼;禁止性規范指引人們不得做什麼;義務性規范指引人們應當或者必須做什麼。

2、預測作用

法律通過對某種行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斷,使人們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從而自覺地實施合法的行為,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

3、評價作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的行為,可以根據法律作出合法與非法、正當與不當的評價。法律的評價作用能夠向社會昭示法律崇尚什麼、貶斥什麼,鼓勵什麼、禁止什麼,從而影響法律主體的行為。

4、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種實現方式:一是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引導人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樹立對社會主義法律的信仰;二是通過制裁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使違法犯罪者和一般社會成員受到警示;三是通過表彰法治建設先進人物,弘揚法治精神,營造法治環境。

5、強製作用

法律足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實施的。

(5)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思修擴展閱讀:

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框架下,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嚴格依法行使國家權力、進行國家管理的原則。包括立法、執法與守法三個方面。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1) 在共產黨領導下不斷完備社會主義法律,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以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無產階級和人民大眾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2) 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憲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3) 確立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原則。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憲法、法律或有關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依法行使職權。

(4) 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

(5) 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實施。這種監督來自黨、群眾團體、廣大人民群眾、專門機關和社會輿論。

6. 思修皋陶的司法主張對當時社會的進步意義是什麼以及當今社會法律的發展有何借鑒意義

皋陶不僅是一個審理案件的法官,也是一個法律的制定者。皋陶關於五刑的制定,可以從《尚書堯典》和《皋陶謨》中得到考證,即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從各種歷史典籍看,皋陶不僅是最早的一位法官,在他之前,也沒有人作過刑法以及根據刑法來判案。皋陶刑法開創了中國系統化和制度化的刑法之端,就連後來的「禹刑」、「湯刑」和「呂刑」也是從皋陶之刑發展演化而來。
然而,皋陶也認識到,法治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是為了減罪而非懲惡。皋陶在重視刑法的同時,也更加註重「德政」。皋陶在位時,曾輔助堯舜禹大力推行「五教」,即「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以求得社會和諧,天下大治。此外,他還認為,君主和群臣的修身治國應當由上而下、由己及人推展開來,為官者要具備三、六、九德,以三德要求卿大夫,以六德要求諸侯,而以九德要求天子。
皋陶關於「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主張,與今天的「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理念無疑是異曲同工的,皋陶的司法活動與法律思想對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而皋陶文化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瑰寶,給後人留下了寶貴的精神文化遺產。

7. 如何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思修書150頁問題、用思修書上的知識點回答、言之有理即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層次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是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4個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中國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中國現行憲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推進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及時將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重要經驗、原則和制度寫入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突出成果,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偉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解決的是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是國家法制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立法法還規定,對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的規定和履行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對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國務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包括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對於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地方性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屬於地方性事務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除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外,對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同樣具有重要地位,是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經驗。

8. 當代大學生應當如何正確理解社會主義法律的先進性

社會主義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歷史發展規律和自然規律的反映,具有鮮明的科學性和先進性。社會主義法律反映不是少數人的特殊利益,而是權益人民的共同利益,盡管這共同的利益的具體內容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但他對於歷史發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規律是一致的。因此,從本質上說,社會主義法律更能夠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更具有科學性和先進性。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科學性和先進性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堅持了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辯證唯物主義指引人們去發現客觀規律,在法律事件中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二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善於借鑒我國傳統法和外國發的成功經驗。前人和他人的成功經驗實際上是客觀規律的反映,因而,對這些成功經驗的吸收,就是對規律性認識的吸收。三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立法體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適應時代發展而不斷改革與創新,是立法的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從法律社會作用來看,社會主義法律是中國社會主義特色事業順利發展,社會主義和諧建設和法律保障。在經濟方面,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促進發展。政治方面,維護基本政治制度。文化建設方面,維護社會主義價值觀和思想道德准則,促進教育科學事業發展。在社會建設方面,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在對外方面,促進和保障對外經濟,政治,文化關系的發展,營造和平發展的外部環境

9.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一門什麼樣的課

為一門融思想性、政治性、科學性、理論性和實踐性於一體的課程。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為本科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是一門融思想性、政治性、科學性、理論性和實踐性於一體的課程。

課程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針對大學生成長過程中面臨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問題,開展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治觀教育,引導學生在學習和思索中探求真理,在體驗和行動中感悟人生,從而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

(9)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思修擴展閱讀: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相關內容:

1、以課堂講授為主,實踐教學、網路教學和自主學習為輔,通過知識學習、參與體驗、社會調研等多種教學方式,提高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本課程考核採用學生平時學習和期末筆試相結合方式,平時考核佔40%,期末考核佔60%。平時考核則根據學生考勤情況、課堂發言、經典閱讀、實踐報告完成情況給出成績。

10. 如何理解法的精神 思修問題

首先明確法的概念:法是什麼,法律本質是什麼問題,是法律理論、法理學的迷津。「爭論日復一日,沒完沒了」(勒內),反而使人如墮迷霧中,不辯方向。當然,它並非是無關緊要的,作為法學的一個古老而常新的問題,是法學最核心的最普遍的最基本的問題,也是涉及法律運作、法律實踐的方向、價值取向的根本問題。
第一節 法的本質
一、法的詞義
關於中文法字的來源,古代曾有神獸決獄的傳說:相傳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個部落聯盟生息在黃河流域。該部落聯盟首領舜委任皋陶為司法官。皋陶正直無私,執法公正,非常受人愛戴。他在處理案件時,若有疑難,就令人牽出一頭神獸,該神獸名廌,又名獬豸。《異物志》說:「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斗,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漢代王充《論衡?是應》說:「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此獸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說它同麒麟想像。它的頭上長著一支獨角,鋒利無比,故又俗稱獨角獸。獬豸有分別罪與非罪的本能,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見人爭斗時,用它的一隻角向無理、有罪的一方觸去,是非曲直,立見分曉。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謂神明裁判,就是藉助於神的力量和方式來考驗考察當事人,以確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無罪的原始審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訴訟裁決及其形式披上神聖的外衣,使人誠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寫作「灋」,與其它漢字一樣,是一個絕妙的意象豐富的象形文字。漢代許慎《說文解字》說:「灋,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灋由三部分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說喻示法象水一樣平,是為公平、公正;一說將人犯置於水面凜去。廌(音),神獸。《說文解字》說:「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從豸者。凡廌之屬,皆從廌。」《後漢書?輿服志》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在這里,廌為圖騰動物,一角之聖獸,代表正直、正義、公正,或說是正義之神(性直惡曲),具有審判功能、職能,能為人分清是非曲直、對錯,助獄為驗。去,「人相違也」。去即對不公正行為的懲罰。一說判決把人驅逐出去,從原來的部落、氏族中驅逐出去,於水上凜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決,由神獸「觸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邪惡的(行為)規范,是正義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生爭執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3)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一聖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力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切實保障機制,法律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這里的刑,原為,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我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註疏說:「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范所有人及其行為的准則,即規范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一(統一、協調)。《史記?律書》說:「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浚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大學衍義補》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被廣泛使用。
除了上述幾字與法字有關外,古代作為社會規范的「禮」,也是法律,與法有一定的聯系。當然,禮不是訴諸刑罰的。
古代漢語中的法的含義是復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范、規則、常規、模範、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准和基礎。(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在西方語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語義的詞更為復雜。從語源來說,西方的「法」一詞都來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譯為法,同時又有權利、正義、公平、或規律、規則等內涵。英語有law、norm、rule、act等詞,其中law有規則、規律雙重含義,加定冠詞又有不同含義,A law指單個法律,The law指整體法。總的來說,西方法的詞意的核心是正義(公平、公正),是正義的化身,其次是權利,再次是規則,人的權利之規則。法律既保護人們正當權利,同時也懲治人的不正當行為的。法律及其行使與暴力有關,但很顯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須受制於法。
作為文化符號的語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詞意的大異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價值的體現,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異,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傳統。
在現代漢語中,法、法律兩詞基本上可以當作同義詞。但也有區別,都可以進行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廣義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現象,既包括實在法(現實法、制定法、國家法、實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義法、應然法、超法律原理),既可以用在規范的意義方面,作為專門的法學范疇和法律用語,也可以作為團體組織中所有的規矩,如黨紀、廠法、幫規,這種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狹義的法,區別於法律,特指自然法,即社會中的價值觀念,永恆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包括由國家制定的憲法、法律、法令、條例、決議、指示、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國家認可的慣例、習慣、判例、法理等。在中國,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等等。狹義的法律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這種種區別和含義既有界限,又有交叉,我們應該注意交關系。
二、歷史上法的本質學說
法律本身是紛繁復雜的,人們對於法律本質的認識也是多樣的。在歷史上,許多學者分別從不同的維度、層次認識和解釋法律,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法律理論和學說,形成了迥然不同法律理念。
規則說 這種理論主要由分析實證法學家所提出的。他們認為法律是一種規則,國家創制的規則。如哈特說,法律是主要規則和將要規則的結合。奇普曼說,法律是法院為了確定合法權利和義務而定下的規則。商鞅說,法者,國之權衡也。規則說注重法律的實在性、規定性。
命令說 這一理論也主要由分析實證法學家所主張。他們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如霍布斯說,法律是一種命令而不是一種建議,是國家對臣民的命令;邊沁說,法律是主權者自己的命令或為主權者採納的命令的總和。還說,法律是國家行使權力處罰犯罪的威嚇性命令。奧斯汀說,法律是掌握主權的人向下面的人發出的命令。命令說注重法律的國家性、命令性。
判決說 這一理論是由社會學法學家、現實主義法學家所主張的。他們認為,法律是法官的判決。判決說比較注重法律的具體運作,重視活法。
神意說 這一主張是由神學家們所提出和堅持的。神意說認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現,是神的意志,是神創造出來規范人的生活和行為的。神意說訴諸超人間的力量來說明法律的來源和本質,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理性說 這一理論是由自然法學所倡導的。理性說認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創造物,是理性的(最高)體現和表達。如西塞羅、格老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極為重視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徵。理性說注重法律的合理性、價值性。
意志說 這一理論認為,法律體現的是意志。而意志又有主體的差異,與此相應,意志說又分為:個人(統治者)意志說、階級意志說、共同意志說(如盧梭的公意說)。前述的神意說亦可歸入意志說。意志說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社會利益說 這一理論認為,法律是社會利益的體現和表達。許多社會學法學家,如耶林、龐德,是社會利益說的代表。社會利益說突出的是法律與人的利益,特別是與社會整體利益的關系。
社會控制說 一些社會學法學家認為,法律是社會控制的工具、手段。如布萊克說,法律是政府的社會控制。龐德說,法律是一種社會工程或社會控制工具,從16世紀以來,法律已成為社會控制的首要工具。社會控制說強調的是法律在社會中角色、功能、效應。
正義論 歷史上許多思想家認為,法律是正義的化身、體現。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等等。正義論著眼於法律的道德性,強調法律的合法性是奠定於正義、價值的基礎上。
預測說 這一理論認為法律是對行為後果的預測,是對法院可能判決的觀測。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是這一理論的主角。這種看法常被戲稱為「壞人上眼中的法律」。預測說突出法律的可預測性,它的結果的效益性。
這種種理論、學說對於人們進一步認識、解釋法律現象和本質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不足的一面。這些理論有的注視法律的價值(性),有的注重法律的形式(性),有的強調法律的事實(性),有的突出法律的工具性、功能性,有的重視法律的目的性、理想性,有的從法律的人為性、人定性出發,有的從法律的神創性著眼,有的強調法律的經驗性質,有的側重法律的意志或理性根基,顯然在揭示法律的意蘊方面都分別做出了有益的貢獻,但難免偏差,忽視了法律的整體性、統一性,割裂了法律的各種元素之間的內在關聯,反而使法律的本質被閹割,被遮蔽了。法律本質籠罩在一片迷霧之中。廓清各種迷霧,還其本來面目,是當代法理學的重大任務和問題。

三、法的本質
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在研究法律問題時,形成了系統的法的本質理論,這不僅深化了對法律的認識,而且推動了法理學,乃至整個法律科學的深化和發展。
(一)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集中體現和反映(階級意志性和國家意志性)
法律是統治階級(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集團)的(國家)意志的集中體現和反映,這一命題和思想包含著豐富而深刻的內容。
1.法律是意志的體現和反映。法律是人類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的產物,是人的意志的結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它物種的意志的結果。不論反映、體現地意志(主體)是一個人的,集團的,階層的,階級的,或全體人民的,也不論其內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總是人類意志的產物,與人類意志息息相關。因此法律帶有很強的意志性色彩。
那麼,意志是什麼?它的基本特徵是什麼?作為一種心理狀態、心理過程,作為一種精神力量,意志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混沌合一,同時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因素,而以非理性為主。它對人類所有的一切活動,對所有的文化創造都具有極其重要、極其重大的影響。所有人的行為、活動,所有文化創造都與意志有關,不可分離。法律作為人的行為及其產物與意志同樣不可分離,密切相關,是意志的反映、體現和外化。當然,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經過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一般化、統一化以後,把非理性的東西或以非理性為主的東西轉變為理性的東西,具體體現為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律。也就是說,意志這種以非理性為主的東西經過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經過理性化以後,上升為理性,才是法律。理性和理性化是法律的生命和基礎。
2.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和反映。第一,法律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的一般意志、整體意志、普遍意志,是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公意」、「合力意志」,而不是統治者個人的意志,也不是統治者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眾意」),更不是統治者的任性和隨意。這種階級意志是通過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統化、一般化而成為法律的。法律正是通過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統化、一般化,把個別性的東西轉變為普遍性的東西,把局部性的東西轉變為整體性的東西,把集團性的東西轉變為社會共同性的東西。經過這種升華了的意志,就真正變成社會的規范規則。
第二,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不是其意志的全部,而是經過國家中介的(馬克思說,一切規章都是以國家為中介的),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被奉為法律的那部分階級意志」。也就是說,意志是多種多樣的,並非也不需要所有的階級意志都上升為法律,轉化為法律。只有經過法律程序認可、確定、處理的那一部分意志,只有經過國家中介的那一部分意志,才是法律。就此而言,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的掌權集團或統治階級根據自身整體意志、共同意志而以國家名義制定、認可、解釋的,並由他們通過國家力量強加於全社會,要求一體遵行。法律必須體現國家意志,國家意志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之一。
第三,法律只能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可能體現被統治階級的意志。
第四,法律的階級(國家)意志的基礎是利益,是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整體利益、普遍利益。馬克思說:「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 統治階級所創立的任何法律法規都與他們的利益、需要有關,是為了滿足、實現他們的利益、需要和慾望的。
(二) 法律的基礎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其中社會生產方式是最具有決定性的因素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礎。物質生活條件是包括地理環境、人口、社會生產方式諸因素在內的綜合體。任何一個民族、國家、社會都不能脫離開它的具體的地理環境、人口、生產方式諸條件而生存,任何一個民族、國家、社會也不能無視具體的地理環境、人口、生產方式而從事自己的文化、思想、制度、歷史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動。因此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構成了人的社會、人的社會生活的基石。
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各要素中,生產方式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告訴我們,政治、法律、國家等制度性的社會組織和結構,哲學、文學、歷史、宗教、道德、法律思想等思想性的社會要素,以及從事這些制度性、思想性社會要素的建設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生產方式基礎上進行的,受制於一定社會的生產力、生產關系,受制於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法律作為一種獨特的社會現象,與其它社會現象一樣,依存於一定的生產方式及生產力、生產關系,依存於一定的經濟基礎,它的存在、發展、運作、實施都受制於生產方式、經濟基礎,是由社會生產方式所決定的。有什麼樣的生產方式,就有什麼樣的法律,離開了一定的生產方式,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據和基礎,也就無從產生、存在和發展。法的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一定的物質生產關系所表現的法權關系。馬克思說:「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系。」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恩格斯談到資產階級法律觀念和本質時說:「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有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因此法律不是獨立自足的,相比於生產方式、經濟基礎,它是派生的。
法律是經濟的集中體現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內在的經濟邏輯、經濟機制、經濟屬性,一切法律問題,歸根到底都是經濟關系、經濟狀況、經濟機制的反映和要求,任何一條法律,任何一種法律規范,任何法律體系無不體現經濟方面的基本規律、基本原則、基本要求。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在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並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因此,一切法律現象都可以還原為經濟現象,一切法律問題都可以歸結為經濟問題。經濟是法律的基礎。
法律與生產方式之間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的基礎、本源、本體是社會的生產方式,生產方式決定了法的產生、形成、發展、變革,決定了法的發展方向、發展趨勢,決定了法的內容、性質、本質、屬性、功能、作用、運作、實施,決定了法的價值。第二,法是生產方式的集中體現和反映,是經濟的集中體現和反映,相比於生產方式、經濟基礎,法是第二性的、第二位的,是派生的。第三,法對生產方式、經濟基礎具有重大的反作用。一方面法律具有促進、維持、保障和調控包括經濟秩序在內的所有社會秩序,保證人們的社會生活正常有序地進行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有阻礙、妨礙、破壞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變革,阻礙、破壞社會進一步發展的消極作用。
認識法律的本質,我們需要注意一些問題:(1)法律與生產方式、經濟基礎的關系是非常復雜的,法有物質制約性,有社會的根源,並不意味著法律總是與經濟條件、經濟規律、經濟狀況完全相符合,完全同步,而是有一定的不一致性、不同步性,更為重要地是二者總是形成和保持一種動態的契合關系。(2)法律具有相對獨立性,有其自身的發生發展過程和規律。(3)除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外,社會其他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科技等等,也對法律、法律制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此導致法律的多樣性、變異性和差異性。再次,法律的概念: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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