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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現象的歷史性如何理解

發布時間:2022-04-25 13:29:23

⑴ 犯罪本質上是自然現象還是社會現象為什麼

關於犯罪本質屬性的追問,一般有「社會本位」和「自然本位」之分。所謂「社會本位」就是認為犯罪現象本質上是社會現象,自然本位就是認為犯罪現象本質上是自然現象。我們認為犯罪是「社會自然歷史現象」,是在人類特定歷史階段不可避免的。

從犯罪的社會本位出發,諸多領域的學者對職務犯罪作了較為深刻的闡述。有的從政治學角度出發,認為職務犯罪是運用公共權力來實現私人目標的行為;有的從社會學角度出發,認為職務犯罪是公職人員違背公認規范,背離既定管理目標的行為;而在經濟學者來看,職務犯罪實乃國家公權力「尋租」行為,用委託——代理理論來解釋,職務犯罪則指國家公職人員或國家機關的代理人行事權力的行為偏離授權的目的,從而犧牲公共利益的行為。這些從不同視角對職務犯罪的研究,從不同的路徑達致了對職務犯罪本質屬性認識的「片面深刻」(陳興良語),為職務犯罪的刑事科學研究提供了廣泛的學術支持。

⑵ 如何理解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階級統治

犯罪的本質屬性:犯罪的階級性
對犯罪本質的揭示並將其確認為階級性,被視為社會主義刑法區別於其他形態社會刑法的根本所在,正是這一點,賦予了社會主義刑法犯罪觀的獨立品性.
所以,對之進行論證並加以強調,構成了刑法理論界一項首要任務.犯罪階級性的直接理論來源是馬克思關於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這一命題,而將其上升為犯罪的本質屬性與我國社會主義革命的歷史經驗及特殊要求是分不開的,這從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恩格斯關於「犯罪是蔑視社會秩序最明顯最極端的表現」這一命題的長久忽視得以說明.
強調犯罪的階級性,並不是為了說明犯罪的歷史性(犯罪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也不是為了尋求犯罪的根源(犯罪是階級斗爭的產物),而是為了對歷史更替時期的大量行為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問題提供合法性依據.
而這是對這一點缺乏認識,使得以前的論者提出了「消滅犯罪」這一近於夢囈般的目標.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史上對作為犯罪論的基本命題犯罪的階級性也曾提出了質疑.其一,普通刑事犯罪(自然犯)有無階級性的問題,其二,兩類矛盾問題.
對於第一個問題,階級性堅持論者對自己的觀點略作修正,提出犯罪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表面上看,似乎是對階級性否定論者的一種妥協,實際上是對社會性的提升,將其一並納入到階級性的詮釋體系,故並沒有真正對階級性觀點構成威脅.
對於第二個問題.該問題的提出源於1957年毛澤東發表的《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關於兩類矛盾的學說.在該文甫一發表後,刑法學界一些論者即將之引入了刑法學領域,將犯罪納入到兩類矛盾的分析框架中,對犯罪究屬敵我矛盾還是人民矛盾進行了認真的探討.就當時而言,該問題其本身對於刑法的發展演變並無多大意義,其價值在於為二十年後對刑法的反思准備了一個話題.
文革之後,不少的論者提出將兩類矛盾問題逐出刑法學的研究視野,盡管該觀點並未取得過優勢地位8,但其將刑法中的兩類矛盾問題宣布為偽問題,呼籲政治與法律分治,還法律一個自在的空間,對於我國刑法科學在思想觀念上的解凍,及刑法科學擺脫意識形態的箝制而獨立發展無疑具有深遠的意義.

⑶ 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預防的關系

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預防的關系是如下:
1、犯罪現象是犯罪行為的外在表現,而犯罪原因是犯罪行為的內在原因,外在的犯罪現象通過內在的原因的驅使下表現為犯罪現象。
2、通過犯罪現象可以究其本質而探尋犯罪原因,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發生有其原因和條件,犯罪預防就是通過多種手段、多個層次的努力,抑制、消除犯罪發生的原因和條件,或者削弱犯罪因素的作用和強度,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
犯罪現象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它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犯罪行為的總稱。可以說.它既是人類社會自然出現的產物,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所以,要構建起犯罪社會學的理論體系,必須把犯罪現象作為研究起點。一般來講.犯罪現象是由犯罪事實、犯罪人及社會這三個要素構成的。當然,犯罪社會學不是就某一案件或某一個人來研究犯罪的.也不是以抽象的概念加以研究的,而是主要以個人或案件事實為載體對犯罪現象進行綜合考察研究的。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的本質存在於人與人、個人與整體的關系之中,因為犯罪現象是社會的產物,所以犯罪現象的本質也應該從人與人、個人與整體的關系中去尋找。按照馬克思主義的一般觀點.我們認為.犯罪社會學對犯罪現象及本質的研究應當以社會的整體角度進行綜合考察.應當首先從犯罪現象的狀況、犯罪現象的特點和犯罪現象的規律等方面著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⑷ 如何理解犯罪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⑸ 試述新中國成立以來犯罪現象的變化軌跡及主要規律

一、主要規律

1、犯罪與階級斗爭緊密相連。這個時期我國政權剛剛建立,各種敵對勢力仍為徹底消滅,在大陸還有大量殘留國民黨反動派進行破壞活動,所以社會上的大量犯罪都是階級敵人進行破壞的手段,犯罪與階級斗爭的相關性極高。

2、國家暴力機器嚴厲打擊,懲罰與控制犯罪的嚴厲程度和犯罪率成反比。客觀上來講,這個時期的犯罪率並沒有改革開放以後的犯罪率高。

但是從犯罪的性質上來說,破壞社會主義新生政權的犯罪很多,所以危害性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更嚴重,刑罰作為國家的暴力機器自然應對其進行嚴厲打擊,以維護來之不易的新中國政權。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犯罪現象的變化軌跡如下:

1、社會不公正造成的結果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矛盾加劇使社會公正面臨嚴重的挑戰,甚至遭到了嚴重的侵蝕。

一是由於社會分配秩序存在著相當程度的混亂,通過非法手段獵取社會資源,提升自己社會地位的現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在客觀上造成大多數遵紀守法的「老實人」處於不公平的社會境地。這種現象得不到根本性的扭轉,不僅會鼓勵違規犯罪者更加肆無忌憚地違規犯罪。

而且還會促使守規者為獲取公平待遇,求得心理平衡,加入違規犯罪者的行列。如此惡性循環,不僅會使社會公正遭到嚴重的踐踏,而且必然促進違法犯罪現象上升。

二是由於社會體制轉軌與社會結構轉型的非同步性,一些重要領域的體制改革嚴重滯後,一些部門、單位和個人憑借計劃經濟體制賦予的優勢地位,特別是權力資源,在市場交換中獲取高額的特別利益、壟斷利益,成為規則不公平的最大受益者。

三是由於政府職能轉換滯後和政府調控能力被削弱,利益沖突嚴重失控,因起點和規則不平等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未能通過宏觀調控和二次分配得到彌補和校正。無力向貧困階層提供起碼的社會地位保障,另一方面對富裕階層的高額收入又未能進行合理的調節。



甚至對非法暴利難以實施有效的懲治。這就不可避免地加劇了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往往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片面地理解為先效率、後公平,彷彿實現公平只能是經濟高度發達以後的事情。

因而有意無意地對社會中的不公平現象,睜隻眼閉隻眼,對其放任自流。社會不公正無疑會進一步加劇已經存在的利益沖突,造成犯菲率上開。

2、社會「失范」造成的結果。

「失范」在當代中國社會表現為個體與社會聯系的疏離。改革開放前的中國建立的是一種剛性社會結構。在這種社會結構中,大家只有單位不同的差別,而沒有單位有無的問題。單位組織表現為工廠、林場、學校、供銷社、公社、大隊、生產隊,等等。

由於單位社會中的人基本不.流動,因此這種關系能牽制人的行動,包括越軌與犯罪的行動,因而有很強的控制犯罪的作用。改革開放嚴重沖擊了我國的剛性社會結構。在農村,社會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公社制改革。

公社制的改革不僅推動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而且打破了農村社會的剛性結構,使農民流動成為現實。在城鎮,國家通過放權讓利、下放用人權,搞活了國有企業,對城鎮中的剛性社會堡壘形成沖擊,而「三資」企業、民營經濟的興起。

合同制在國有企業的廣泛推行則對剛性社會結構予以更有力的沖擊。國有企業優勝劣汰機制的初步形成,標志著剛性社會在中國開始全面走向衰落。隨著剛性社會結構的衰落,無論在鄉村,還是在工廠;無論在學校,還是在醫院,人們對「單位」的依賴程度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

對單位依賴程度的降低,相應地減弱了單位對人的控制。因此社會流動大大增加,社會邊緣階層和模糊身份者紛紛出現。社會對個體的控制大大減弱,所以社會失范現象上升就成為必然的現象。

3、文化發展失衡造成的結果犯罪是人的行為。

而人是文化的載體,不同的文化往往直接影響著人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文化與犯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嚴景耀先生指出:「犯罪不是別的,不過是文化的一個側面,並且因文化的變化而異變。如果不懂得犯罪的文化背景,我們也不會懂得犯罪。換言之,犯罪問題只能以文化來充分解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多元文化相互沖突的局面,表現為文化發展的失衡。隨著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我國與外國的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外來文化大量涌進我國,由此出現了不同性質、不同地域、不同層次的文化同時並存的多元文化格局。

由於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東方文化與西方文化的固有差異,多元文化之間必然充滿了對立和沖突。尤其是傳統文化中的封建糟粕與西方文化中腐朽沒落的因素,對於我國的文化現代化具有極大的破壞力,這種沖突必然導致本土文化的失衡和人們思想觀念及社會心理的紊亂。

進而導致人們的行為異常。這是現階段犯罪率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文化失衡首先表現為人們價值觀念的迷亂和扭曲。重義輕利是我國傳統文化價值觀念的核心。傳統文化的價值觀念對於純化社會風氣、和諧人際關系、促進社會進步,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而西方資產階級文化在價值觀念上則是以人本主義或者個人主義為基礎的,重視並強調個人的價值和作用,它與我國傳統的價值觀念有著很大的差異。在西方文化的沖擊下,一些人的價值觀嚴重扭曲,個人主義思想無限膨脹,極端自私自利。

為了滿足自己定的私利,不惜損害他人或者集體的利益,因而就走上犯罪道路。文化失衡還表現在人們的生活和消費觀念的扭曲上。西方文化觀念信仰「享樂主義」,宣揚和提倡「高消費」。在這種生活和消費觀念的沖擊下。

有些人一味崇尚資本主義生活方式,貪圖享樂腐化,在個人收入不能滿足其極度膨脹的物質慾望時,就以非法的甚至犯罪手段獲取物質財富,從而走上犯罪道路,造成犯罪率上升。

4、消極社會心理造成的結果

在現代化進程中,新事物、新現實每時每刻都在對傳統觀念形成強烈的沖擊,有些社會成員不能適應這種沖擊,很容易形成一些消極的社會心理,其中包括

(1)焦慮心理。因為國外發達國家的現代化在一個較高的經濟水準上對中國現代化產生著示範效應,容易使中國很多社會成員形成一種對現代化的高期待值。由於現實條件的制約,這種高期待值難以兌現,這就難免使他們產生一種急躁不安的心理。

另外,社會控制的弱化,則使社會制度相應弱化與紊亂,社會成員的長期行為難以得到制度層面的有效保障。因此,社會焦慮便很容易形成,對中國社會問題的生成與加劇,無疑會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從而使有些社會成員的行為失去約束,導致了違法犯罪行為的增多。

(2)相對剝奪心理。改革開放30年來,人們的絕對生活水平雖然有很大提高,但是不滿情緒卻也多了起來。人們所感受到的社會分配不公平現象正在逐漸增多,相對剝奪心理較為嚴重,使有些人很容易以非法手段達到心理滿足的目的,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⑹ 犯罪的根源是什麼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產生、存在的本質所在。對犯罪根源的研究,目的在於對犯罪現象的本質有一個正確認識。犯罪根源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它是一定歷史時期內無法避免的,只能隨著歷史發展的總趨勢逐步消失。
是指犯罪現象在人類社會歷史上產生的終極原因,也是我國犯罪學學術界習慣上所稱的犯罪總根源。
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產生原因是非常復雜的。不同的人從不同角度對犯罪原因有不同的解釋。舉個例子,經濟原因是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北京人現在很排斥外地人,有他的道理,因為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外來人員乾的。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要吃飯,要生存。飢寒生盜賊,這是犯罪的基本原因。但是我們古人也說了,貧賤不能移,又怎麼理解呢?說明這些經濟、環境等不一定是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犯罪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有政治的、經濟的、心理的等等,甚至天氣都有影響。對這些負責的社會原因不進行綜合的整理,只簡單的嚴打是不行的。我們的刑法學大家沈家本,苟不能化其心,而轉任刑罰,民失義放,動立行剛。認為重刑是沒有效果的,教化人民的途徑在於政治治理等,在於教化人心。昨天在會上,香港有一個警務處處長,探討為什麼黑社會治理不了。他談了一個觀點,認為黑社會已經成了犯罪人生存的一個平台,只有在這里他們的就業機會等才能得到保護,因為他們大部分是有前科的。只有黑社會能給他們生活保障。因此我們的社會要反思,要讓這些人不犯罪,需要做什麼。這是從犯罪產生根源上來談。

⑺ 名詞解釋:犯罪現象

犯罪現象 [fàn zuì xiàn xiàng]
釋義
所謂犯罪現象,是指一定時空中表徵、狀述和反映犯罪原因並被犯罪原因所決定,進而為預防犯罪提供依據的有關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條文形態的諸經驗事實的總括。

⑻ 你如何理解犯罪價值

犯 罪 價 值 論

王惟福

摘要:犯 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又具有自身獨特的存在價值,對人和人類社會的發展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當前,犯罪價值是犯罪學界涉及極少,但又客觀存在,不 容迴避的新課題。對犯罪價值的研究是我們正確認識犯罪的必要前提。筆者以矛盾分析法為基本方法對犯罪價值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人和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發展 都離不開犯罪的新結論。

關鍵詞: 個體矛盾 犯罪個人價值 社會矛盾 犯罪社會價值

一、犯罪價值的客觀存在

用社會一般道德觀念來評析犯罪,犯罪是一種地地道道的惡行,它沖擊社會倫常,擾亂社會秩序,對人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是不能容忍,必須予以懲罰不可 的絕對惡。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在肯定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的同時,也指出犯罪能夠促進生產力發展。近現代也有不少學者認為犯罪是一 種正常的社會現象,我國刑法學家高銘喧、陳興良兩教授就曾指出:「當社會體制或價值規范落後於社會生活的時候,作為違反這種社會體制或價值規范的所謂犯罪 往往成為要求社會變更的先兆,以其獨特的形式影響社會發展,最終影響犯罪的變化,並將自身從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犯罪桎梏中解脫出來,完成從罪到非罪的歷史性 飛躍。」①可見,犯罪的真面目並非我們平時帶著正義、公平、自由等價值有色眼鏡所觀察到的那樣一無是處,如果我們摘掉這副有色眼鏡,用一種高度冷靜、平 和、理智的心態去面對犯罪、研究犯罪,就會發現犯罪在引起我們憤恨的同時,也有著自己獨特的、可愛的一面。

一種事物能夠在人類社會上立足,本身就說明了它對人類社會的存在價值。犯罪作為一種高風險的非規范行為,能夠在社會上大量存在,必然有著它自身的存在理由和 價值,那麼犯罪的價值在哪裡呢?筆者認為,犯罪是一種個人現象,更是一種社會現象,犯罪的價值既存在於個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也存在於社會的前進與發展之 中。要研究犯罪的價值,就必須從個人和社會兩個方面著手,既不能拋開個人需要、追求等個體活動,也不能脫離社會發展這個大環境、大系統的宏觀運動,否則就 不能真正發現犯罪價值。基於此,筆者認為,犯罪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並且可以分為犯罪的個人價值和犯罪的社會價值兩個部分。只有了解了犯罪對行為人的個人 價值和對社會的社會價值兩個方面,我們才能夠談得上真正認識犯罪價值。

二、犯罪個人價值

犯罪意味著將會遭受法律的制裁,將可能付出名譽、財產、自由、生命等代價,是一種高風險行為。一個正常的、理性的人是不會無緣無故地冒著風險去實施犯罪的, 行為人甘願冒遭受刑罰制裁的風險而實施犯罪,直接表明了犯罪對行為人具有某種誘惑力極大的個人價值。所謂價值,是指事物或現象對於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種有用 性,是事物或現象對個人生活具有的某種積極意義。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是價值世界天生的主體性根據,離開了人,也就無所謂價值。由此可知,價值同人的自然需 要和社會需要有著密切關系,要研究價值問題,就必須研究人及人的需要。本文認為,犯罪的個人價值就體現在犯罪人的自身需要與犯罪目的之中,要研究犯罪的個 人價值,首先必須研究人的需要和人的犯罪目的,因為只有弄清犯罪人的需要和犯罪目的,才能發現犯罪對行為人的價值所在。

1、人的矛盾和需要

馬克思主義認為,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人也不例外。筆者以為人的矛盾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自身矛盾,或稱體內矛盾。即人體內所固有的生理結構所必然 產生的本能與理性之間,以及由本能與理性進一步衍變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之間的矛盾。比如,想得到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但又擔心被捕治罪;想擁有一份溫馨的 婚外戀情卻又感到很不道德。這就是人的本能與理性,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之間的矛盾,是人的自身矛盾。二是人同外界的矛盾,或稱體外矛盾。即人與人、人與社 會、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比如,渴不得飲,飢不得食,病不得醫主要就是人同外界之間的矛盾,是體外矛盾。需要說明的是,人的這兩種矛盾並非界限分明,而是 相互滲透,交織在一起,人自身的矛盾往往包含著人與外界的矛盾,同時,人同外界的矛盾也時時摻雜著人的自身矛盾。總之,人為了求得生存與發展,就必然會與 自身及其置身於其中的外部環境之間產生沖突,發生矛盾。人不僅自身充滿矛盾,而且時時刻刻都生活在矛盾的包圍之中,世界就是一個矛盾的世界。而人的矛盾與 人的需要密不可分,人只要有矛盾,就會產生解決矛盾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說,矛盾就是需要,需要就是矛盾。人既然時時刻刻與矛盾為伴,也就意味著人時時刻 刻離不開需要。可以說,人的一生就是不斷解決矛盾、滿足需要,謀求生存與發展的一生。

2、犯罪目的

目的是主體希望自己的行為產生某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是主體預想的結果在主體觀念上的反映。目的是人的一種內部心理活動,具有主觀性、對象性、能動性和實踐性 等特點,目的與需要具有密切關系,沒有需要,必然也就沒有目的。犯罪目的就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當前,我國犯罪學界通行的觀點認為犯罪目的就是 「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就是危害結果在犯罪人主觀上的表現。」②實際上,這一定義把犯罪目的的客觀內容界定為一 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不妥當,是對犯罪目的地誤解。之所以這樣認為,主要理由有兩點:第一,犯罪目的是追求利益而不是危害社會。筆者認為,犯罪行為的發 生,都起因於行為人的某種需要得不到滿足的事實,行為人之所以犯罪就是為了追求某種為現行刑法所不允許或者說行為人無法通過符合刑法規范要求的途徑取得的 利益。行為人所希望的正是通過犯罪行為使不能滿足自身需要的自然事實狀態轉化為能夠滿足自身需要的人化事實狀態。至於追求這種人化事實狀態,也即追求利 益、滿足需要的過程和結果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則不是行為人所關注的重點。「危害社會」充其量只不過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個副產品而已。第二,犯罪造 成的後果一定危害了現行社會秩序,進而破壞了現行統治關系,但並不一定具有社會危害性。在某些時候,破壞了現行社會秩序和統治關系反倒有利於社會發展。所 以,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是犯罪的一般特徵而非固有特徵。因此,筆者認為犯罪目的應該定義為: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而達到某種能夠滿足自身心理 或物質需要之結果的心理態度,其追求的客觀內容是達到能夠滿足自身需要的結果。從對犯罪目的地分析可知,行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為事先存在著某種需要,犯 罪就是滿足這種需要的行為。

3、犯罪的個人價值

弄清楚了人的矛盾、需要和犯罪目的,再來研究犯罪的個人價值就容易多了。人生活在社會中,因個人的知識、技能、性格、身體條件、家庭背景、經濟狀況等主、客 觀條件限制,必然會使自己的若干需要無法通過符合社會規范的正常渠道得到完全或必要地滿足,或者行為人雖然有條件、有能力,但不願意通過符合社會規范的正 常渠道來滿足自身需要,此時,自身需要與不能滿足自身需要的客觀外部環境之間就會產生矛盾。當人的這種需要非常強烈,而行為人又不可能,或者不願意通過正 規的方法從外界獲得滿足時,這對矛盾就會激化、變得尖銳,行為人就可能會選擇鋌而走險,突破社會刑法規范來滿足需要,解決這對矛盾。所以,對受害人來說, 犯罪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對社會來說,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犯罪人來說,犯罪實際上就是一種滿足需要、解決矛盾的行為。因此,犯罪的個 人價值就在於:當個人的需要與合法的社會供給之間產生尖銳矛盾時,犯罪能夠充當一種解決矛盾的極端方法、手段。通過犯罪,行為人能夠使個人從這種矛盾的痛 苦中得到暫時或永久的解脫,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暫時或永久的滿足,使自身獲得暫時或永久的發展和自我解放。

三、犯罪社會價值

正如犯罪的個人價值與犯罪人個體矛盾、需要、犯罪目的具有密切關系一樣,犯罪的社會價值也與社會自身、社會矛盾、社會矛盾的運動有關,要研究犯罪的社會價值,當然也應該首先釐清社會矛盾及社會矛盾發展等基礎性的問題。

1、社會矛盾

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自始至終地存在矛盾,事物從它產生的那天起,就已經包含了肯定自身和否定自身的兩個方面的矛盾,事物內部的這種矛盾性是事物 發展的根本原因。那麼,如果我們把人類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它自身就必然存在著肯定自身即維護社會穩定的因素和否定自身即破壞社會根基的因素,這兩個方 面的因素即構成人類社會的一對基本矛盾,並且這一對基本矛盾一般情況下是社會的主要矛盾。其中,在原始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矛盾方面主要表現為原始習慣, 否定社會穩定的矛盾方面則主要表現為氏族成員之間和氏族部落之間的沖突;在階級社會里,維護社會穩定的矛盾方面主要表現為統治階級用權力構築的軍隊、警 察、法官、監獄等;而它的對立面,破壞社會秩序,動搖社會根基的否定方面則主要表現為反對現存統治關系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犯罪行為。事實上,社會上的一切 矛盾,包括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矛盾,不同國家之間的、民族之間的文化矛盾、經濟矛盾,甚至社會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矛盾,都是這對基本矛 盾的具體表現或演變。人類社會的這一基本矛盾雙方相互依存、相互斗爭、相互發展、共生共沒,既象一對恩愛夫妻,纏纏綿綿,如膠似漆,又象一對有冤的仇家, 吵鬧打罵,無所不在。

2、社會矛盾的運動

社會的這對矛盾之間的絕對運動,就構成了社會自身發展的根本原因。當社會的現行統治關系代表生產力的發展方向,適應社會發展時,社會中肯定自身存在,維護社 會穩定的力量就會大於否定社會自身、破壞社會秩序的力量,社會就必然能夠比較鞏固地保持穩定。這時,維護社會秩序的矛盾方面就是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主 要表現為犯罪,也包括其他非規范行為在內的反對統治關系、否定社會自身的矛盾方面就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相反,當統治者苦心經營的統治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 發展要求,嚴重阻礙了社會進步的時候,反抗統治關系的斗爭作為社會整體、社會系統對於自身矛盾所做出的能動的、本能的反應就會不斷發展,經過多次反復、激 勵的斗爭,矛盾雙方就有可能發生轉化,矛盾的次要方面轉化為矛盾的主要方面,成為社會發展中起主導地位、決定性作用的方面。這時候,否定社會的力量就大於 肯定社會的力量,推翻現行統治關系,建立新的統治關系並成為維護這種新的統治關系的力量。

當然,社會內部的這對基本矛盾本身也是一個大的矛盾系統,其內部又存在若干不同的子矛盾。比如,鎮壓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與經濟犯罪的矛盾,鎮壓政治犯罪維 護政治秩序與政治犯罪的矛盾,鎮壓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與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之間的矛盾等。所有這些子矛盾組成的矛盾系統中必然有且僅有一 對起最重要的、決定性作用的矛盾,這對矛盾就是社會的主要矛盾。由於矛盾的絕對運動,使得哪對子矛盾成為社會矛盾系統的主要矛盾並不固定,而是隨著情勢變 化而不斷變化。例如,當腐敗現象嚴重,成為危害一個政權的根基時,懲治貪污賄賂、瀆職犯罪與貪污賄賂、瀆職行為之間的矛盾就會成為社會諸矛盾中的主要矛 盾,這時,社會就會將主要精力放在對付貪污、賄賂、瀆職犯罪上;當社會治安相當混亂,民眾人心惶惶,嚴重危及現行統治關系時,維護社會治安,打擊暴力犯 罪,維護穩定就會成為社會的當務之急,這時,暴力犯罪與打擊暴力犯罪之間的矛盾就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

3、犯罪的社會價值

由以上分析可見,犯罪作為一種反抗統治關系的斗爭,是社會得以發展的因素之一。就它自身的本性來看,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秩序破壞性,犯罪天生就是統治階級的 死對頭。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制定各種刑罰來懲治犯罪。因此,罪與刑從產生之日起就一直彼此對抗,相互斗爭,當刑遏制罪時,社會相對穩定,社會變化 處於量變階段;當罪突破刑時,社會劇烈動盪,變化處於質變階段。社會就是在這對維護統治關系與反對統治關系的矛盾運動中不斷發展。所以,犯罪的社會價值就 是:在社會基本矛盾中充當否定現行社會秩序,動搖、甚至推翻現行統治關系,從反面推動社會發展的矛盾方面。犯罪正是通過破壞現存社會秩序,危及現存統治關 系的根基來刺痛社會安逸的神經系統,督促甚至強迫社會進行自我進化;或者通過沖洗社會沉渣,給社會注入新的活力,推動社會變革,進而促進社會進步。

四、結語

筆者認為,作為一個理智的研究者,我們首先應該將犯罪作為一個不帶任何價值判斷、中性的社會學術語來看待,秉著探求真理的目標,將犯罪作為人類社會中一種必 不可少的正常現象來研究。事實上,犯罪自誕生以來就始終兢兢業業地在社會發展中扮演著自己的角色,雖然它給人類文明帶來不少破壞,甚至災難,但是犯罪獨特 的個人、社會價值也不應該排斥在理性人的視野之外。可以說,沒有犯罪就沒有正義,沒有犯罪就沒有人和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發展。犯罪猶如《封神演義》中各路歪 門邪道的妖魔一樣,雖然他們一直破壞著周武王、姜子牙的正義事業,但沒有他們,所謂的正義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在最終的封神榜上,也應該有他們的一 席之地。

⑼ 談談你對社會犯罪現象的認識

作當今的信息社會,我們在電腦、手機、電視等地方隨時隨地都可以看到犯罪的現象。而這種現象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雖然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等約束行的條款有很多。但是現實生活中犯罪的的現象舉不勝舉,我個人認識問題的發生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公民素質不夠高。作為我國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想要提高整體人員的素質得確很難,所以在這種前提下就出現了人員麗質不夠高的現實,而素質不高所以對於法律知識的掌握也就偏低,結果就是犯罪行為多現象多的現實結果;其次,法律不夠嚴格。有部分人員正好利用不嚴格的特點實施犯罪,利用法律不夠嚴刻和空隙進行犯罪;再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主要體現在對相同的犯罪事實的處理結果中能夠一致,感情、人情的成份存在,同時也存在一些處理慢和處理無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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